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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处罚权探讨
[摘 要]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依法治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本文着重论述了企业无罚款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式。
  [关键词]用人单位;罚款;处罚权
  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红头文件等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一定数额的罚款。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这就成为了众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现在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来行使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人、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管理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WWW.11665.cOM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被管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
  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予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事业组织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用人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也不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所以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的用人单位都是以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公布的《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全部内容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那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并不符合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的条件,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处罚。而用人单位之所以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原因有二个: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强势地位;二是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方面的依据,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就是按照这两条

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劳动者罚款的处罚权利,甚至在以前的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案例存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处罚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换言之,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手册或自发的文件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所以,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参考文献]
  [1]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7-5.
  [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6-29.
  [3]周佑勇.行政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7-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1996-
  3-17.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6]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2008-
  1-15.
  
  [作者简介]纪留利,男,安徽蒙城人,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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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单位 治安 单位 适用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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