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经济方面,受小农经济所限,没有出现客籍民、城镇市民和资产阶级这三类新人;在政治方面,讲究个人的伦理身份而非“公民”那样的独立的社会政治身份;在
文化方面,缺乏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概念,同时,界定和彰显个体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境界和方法也不同(参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第187-193页)。
[48] 关于“天生民而立之君”的解释,参见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95-196页,第198页,第200页。
[49] 关于“rights”的汉译,参见《人权概念起源》,第31页,第262页。严格说来,“权利”并非“right”的恰当译法。严复把rights译为 “权利”,后又译为“民直”而与“民义”(obligation)相对应。在弥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严复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的复杂内涵。来源:www.11665.COM 。
《东浙杂志》1904年第4期所刊“民权篇问答”称:“权在西书者为right五字,此五字者,或译为毅力,或译为愿力,或译为心德,日本人概译为权。”
[50] 汉语“民权”一词最早见于郭嵩焘于光绪四年四月(1878年5月)的日记:“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继有黄遵宪、薛福成分别于1879年、1890年开始使用。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 页。
[51]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London: Duckworth, 1981)。
[52] 王韬:《弢园文录·重民中》。
[53] 王韬:《格致书院课艺》。
[54] 陈炽:《报馆》,《庸书》外篇卷上。
[55]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
[56] 梁启超:《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期。
[57] 梁启超:“湖南时务学堂课艺批”,《戊戌变法》,第550页。
[58] 谭嗣同:《仁学》。
[59] 参见《法意》,第十一卷第十九章,“复案”。
[60] 梁启超:《爱国论三·民权论》。
[61]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第48页;六编,第10页。
[62] 王人博认为,民权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形成和流行,并不是把民权作为一种制度性架构以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和分配问题来看待的,而是首先把它设想为一种能解决中国国家和社会衰败、滞弱的器具(王人博:《民权词义考论》)。
[63]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和风靡一时的报纸《万国公报》,均多次在“民为主”的意义上借用古汉语“民主”(民之主)一词(参见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414页;《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第8页,第147-149页)。由此,汉语“民主”一词有了新的涵义。清末民初,“democracy”一词除音译“德谟克拉西”外,较流行的译法是“平民主义”、“庶民主义”、“民本主义”、“民主主义” (参见顾昕:《德先生是谁?》,《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9-330页)。后来确定的“民主”一词,意味着 “democracy”在汉语里找到了比“rights”的汉译好得多的表达。正是这样,戊戌变法前,改良派大多数倡“民权”而反“民主”,因为他们的理想是“民有权而君作主”,让君权与民权相结合,于是,民权成了统治的工具。这样的理解与日本人早先把“democracy”译作“民权”并且在“君民共主”的意义上理解民权、民主也有关系。沟口雄三认为,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权不包含对天皇(国体)的反乱权,中国清末时期的民权则含有对皇帝(王朝体制)的反乱权。参见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公法》第1卷,第3页)。
[64] 严复:《辟韩》,《严候官文集》第93页。
[65] 例如,“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郑观应:《盛世危言·原君》附)。
[66]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第52页。
[67] 同上。
[68] 古汉语早有“自由”一词[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fashixue/201109/11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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