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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和民权
的文化观念和政治运动等方面的原因,我们往往把民本看作民权、民主的对立面,只看到传统的民本学说强调治者以民为本的一面,没有看到它还包含着对民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对民自身何以为本这一面的深邃思考

,尤其是没有看到传统民本学说里的民权因素对中国民权理念和民主政治的生成和发展所具有的根本意义。这类误读乃至偏见,体现着长期以来对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种怀疑主义倾向。说得严重些,这种倾向诋毁和消解了民权理念在中国土壤上的根基,以致认橘为枳,把争取民权、享有民权,都视为获得和使用西方文化的专利。从儒学的角度看,这也是一个儒学如何以开放的胸襟在变革中保持传统,渡过危机的问题。如果说,政治浪漫主义消解的是作为民权主体的个人,那么,民权的文化怀疑主义消解的就是民权之所本。 [90]

  把差异当作单方面的缺乏,把找出单方面的缺乏当作比较,这是欧洲文化霸权的表现,也是东方文化自信沦丧的表现。民权的文化怀疑主义通常能对抗政治的压迫,却不能对抗文化的压迫;能对抗本国的权威,却臣服西方的权威。它的背后,是有某种理论支撑的。[91]例如,在政治法律方面,很久以来,流行这样一些说法:中国人没有天然权利或天赋权利观念,理由是,中国没有支持自然法的基督教文化背景,没有塑造权利文化的罗马法学渊源;中国文化只教人为奴,不教人做主,乃至教人吃人,理由是,作为统治者治理工具的“三纲五常”没有一点平等、自由、民主的精神;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不过是西方法律的移植,但文化精神、法律观念又是不可能移植的,那么,只能算作移橘成枳,水土不服也。编辑:www.11665.com 。
可是,问题在于,持这类说法的人,对中国的水土却没有怎么弄明白。对不服中国水土的欧美启蒙以来的政治法律学说,也缺乏深透的了解。当然,文化怀疑论者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些误解或不通中国文化的著名西方学者的影响。[92]

  的确,启蒙思想乃是欧洲人的思想,是启欧洲人之蒙的思想。欧洲人之所蒙,首推宗教专制。中国人之所蒙,却不然也。权利概念,乃是古罗马人发明的关于个体利益、资格与要求的一种抽象技术,不采用这门技术,便没有现代意义的立法和司法。这门技术和相关的西方权利制度的背景文化,乃是古希腊以来的自然主义哲学、古罗马法学传统、基督教精神以及日耳曼法律传统。可是,问题在于,比宗教文化、法律文化更深层的东西—— 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尊严,是需要移植的吗?倘若文化只是一种表述方式,为什么不合彼种表述方式的文化,就被斥为无言呢?为什么要把文化的差异看作单方面的缺乏呢?

  记得十多年前,我和同伴们作乡村调查,有两项有趣的发现。一是关于权利意识和权利语言。当调查者问:“您知道什么是权利吗?”“您知道您享有哪些权利?”乡民们往往一脸茫然。当调查者换一种问法:“您能告诉我您有哪些东西是别人不能拿走的,连政府也不能拿走的?”“您能摆出一、二件村里发生的不公平的事儿吗?”于是,乡民们便可以娓娓道来。这是值得我们深省的。权利意识乃是无知有觉的,即便乡民没有念过书,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他们也知道哪些是他们生来就有的,生来就该有的,哪些是不可侵犯的。另一个相关的发现是,我们设计的问卷里有这样一组问题:“您听说过这些权利吗?”“您知道这些权利从哪里来的?”我们依次列举了选举权、生命权等,可选择的答案里列举了“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生来就有的”。有意思的是,在选举权一栏里选择“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生命权一栏里,选择“生来就有的”,也占百分之七十以上。[93]“生来就有”,乃是一个十足的天赋表意,一个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表述。这让我想起了伏尔泰《哲学辞典》里的一段文字:“乙:‘自然法是什么?’甲:‘自然法就是令我们感到公正的本能。’ 乙:‘您把什么叫做公正或不公正呢?’甲:‘'就是天下的人都认为是公正或不公正的。’”[94]

  这样的观念,与前文述及的《尚书》里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以及孟子的“国人皆曰”论,究竟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呢?由是可见,即便四书五经里找不出“权利”、“人权”字眼,找不出西方式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术语,我们也否认不了中华文明里蕴涵着自己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概念。这样的天然权利概念借助民意为天意、民人为天人的逻辑转换,是可以踏踏实实、稳稳当当地落在民权上的。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古来的哲学文化是性善的,不大注重防恶。其实,先秦及其后的中国学说,既有劝善,也有防恶,而且外儒内法,以防恶为重。关键在于,是不善于防恶,不善于为民防恶,不善于防害民之恶。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此为天性、天爵。是人人在人性上一律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这里面不是一个简单的性恶性善的问题。按孟子的说法,例如,[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fashixue/201109/11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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