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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帕森斯与吉登斯社会结构理论之比较
过对马克思、帕森斯和吉登斯社会结构理论的梳理,从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社会结构的层次与关系、社会结构的存在条件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等四个方面比较历史唯物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结构化理论视野中社会结构的异同,旨在深化对社会结构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结构;历史唯物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结构化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95-05
  作者简介:彭国胜(1977-),男,湖南隆回人,厦门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2011级博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社会结构乃是社会学及其相关学科中使用极为频繁,也极为混乱的概念。这不仅表现在人们可以使用诸如“社会系统、强制性合作伙伴、制度、整合和网络”等不同的术语来称谓社会结构,而且表现在即便是对社会结构一词进行诠释时,不同的学者也会侧重点各异。前一种做法大多散见于先驱者们的经典论述中,后一种做法则涉及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各理论流派的主要观点。[1]本文无意考察社会结构理论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而是仅仅比较几个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学家的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异同,以期深化对社会结构的认识。
  一、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
  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集中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经典表述中。在此之前,马克思曾试图从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理性”出发,运用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人性的存在——人性的丧失(异化)——人性的复归”这样一种人道主义的公式来描述和解释社会历史的运动过程,但后来的生活实践促使他对黑格尔的理论予以深刻的反思。www.11665.CoM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32-33
  马克思的上述这段话不仅标志着他对黑格尔理论的诀别,而且比较完整地勾勒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既包含了静态的社会结构类型与构成要素,又包含了动态的社会结构关系与发展变迁过程,从而为我们展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结构理论框架。
  1.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马克思把社会形态设想为一个复杂的由各种社会结构所组成的整体系统。在马克思看来,各种社会结构可被视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结构乃生产关系之总和,政治结构乃政治关系之总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乃文化关系的总和,社会整体结构则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和精神生活关系的总和。
  经济结构是整个社会系统中最基本的、支配着社会其他结构的结构,因而是具有本源性的“元结构”。它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即我们通常说的经济子系统。第二种结构是政治结构,它包括政治制度与法律原则。政治结构服务于生产方式所规定的范围并由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相当于我们所谓的政治子系统。第三种结构乃是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包括意识、价值、伦理、美学、宗教和艺术标准等,即我们现在所说的文化子系统。不难发现,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社会结构不仅可以指客观实体间的具体关系,也可以指人为实体(如制度、意识形态等)间的逻辑关系。这就为社会结构的含义加进了抽象的内容。
  2.社会结构的层次和相互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乃是构成整体社会的三个不同的层次。这三个层次构成一种塔式等级阶梯,即经济结构处于底层、政治结构居中、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居上的等级制。各结构层次是相互关联

的,不过不同等级结构间的关系都是由低一级的关系所决定的。经济结构产生出一整套社会组织、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法律、宗教、艺术形式等等。处于底层的经济结构对整个社会形态施加根本的决定性影响。然而马克思并不否认上层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对经济结构的能动作用,甚至肯定上层建筑的各因素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主要的决定性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所言:“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起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3]
  3.社会结构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结构能够存在必须满足某些基本的需要。马克思没有用现代系统方法列出社会结构功能需要的一览表,但他已注意到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的功能需要。他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4]
  由此可见,社会结构最基本的功能需要就是物质生产。依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是所有社会形态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但在特殊的社会形态中又有其特殊的历史需要。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维持社会结构的特殊需要就包括了资本的积累、市场的存在、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平均利润率、产业后备军的存在等等。 有序定向变迁。马克思认为,社会结构具备动态的自我调节机制,其变化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其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基础,而在经济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力是最为活跃的因素,促使经济结构发生最初的变化,依次带来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变迁,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结构。这一系列变迁被定义为历史进程。这一历史进程呈现出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83马克思的历史进程观点实质是承认社会结构发展变迁的有序性和定向性。
  在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蔚然成风的社会学初创期,社会结构概念的建构局限于生物学的移植与嫁接。孔德、斯宾塞和涂尔干等早期功能主义大师的有关论述,都直接反映了这种自然科学取向的理论进路。与强调现象及其功能层次的生物学取向不同,马克思的结构分析进路更为强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层次,亦即人们在自给的生活和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早期功能主义在分析社会结构时集中于分析各种社会结构怎样实现社会系统整体的整合;马克思的模型则把分析社会结构各层次之间(特别是经济与非经济结构层次之间)的关系作为重点。早期功能主义倾向于静态共时性的研究;马克思的模型则倾向动态历史性的研究。早期功能主义忽视了因果分析;马克思的模型则指出了社会系统调节的最终原因:经济结构中生产力因素的变化。
  二、帕森斯的社会结构理论
  二战后直至20世纪60年代,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统治着整个西方社会学界。其结构功能分析模型,将社会结构概念发展成为一种宏大的旨在解释一切人类行动的系统理论。
  1.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帕森斯是从社会行动理论入手来建构其社会结构理论的。他认为结构由“行动者在一情景中彼此的互动而组成”。[5]26然而,“体系的结构在较新的情形中,不是直接借助行动来进行研究,而是作为在接近于某个已被描述和检验过的经验概括层面上的‘制度化模式’来进行研究。”[6]9“如果这些个人的行动体系的互动是持续不断而有规律的,这些社会关系就具有了某些可以辨认的、相对固定的特性或描述性方面。其中一个是结构性方面……”[6]840可见,在帕森斯看来,结构就是社会互动的制度化(稳定)模式。为解释这

一稳定模式,帕森斯将地位—角色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地位—角色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互动过程所包含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的结构……也是行动模式化的互动关系中的参与,是最重要的社会体系单位。”[5]25“地位”乃是行动者所处之结构位置,“角色”即社会对这一位置的行为期待,它既是社会与个人发生联系之中介,又是众人分享之象征。[5]6不管互动中的个人怎样变化,角色互动作为社会模式化的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通过行动者之间的角色互动,社会结构就成了一系列相对稳定的、模式化了的成分之间的关系。
  此后,帕森斯对社会结构予以了功能分析。所谓社会结构,从功能分析的角度来看,乃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次系统所形成的一种“总体社会体系”,包含执行“目的达成”、“适应”、“整合”和“模式维护”四项基本功能的完整系统。这个完整体系被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分别执行四项基本功能:“经济系统”执行适应环境的功能;“政治系统”执行目标达成功能;“社会系统”执行整合功能;“文化系统”执行模式维持功能。帕森斯认为,这是一个整体的、均衡的、自我调解和相互支持的系统,结构内的各部分都对整体发挥作用,同时,通过不断的分化与整合,维持整体的动态的均衡秩序。
  帕森斯始终关注社会结构的本质——秩序。“秩序问题,是社会通过互动协调稳定的本质,秩序在这里所指的,是行动者在某种规范准则下的动机整合问题。”帕森斯相信,总体社会体系中的四个子系统之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社会拥有一整套整合其成员的共同价值体系。所谓共同价值体系,意指由一系列价值模式组成并已为众人所认同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通过提供行为导向、依据和标准来约束行动者行为的边界,规范众人认同的准则,并通过价值内化来塑造行动者的人格结构,从而形成社会性的共识。
  2.社会结构的层次与关系。帕森斯将社会体系的四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架构成一种信息控制等级次序结构。在信息方面,高一层次的系统控制着低一层次的系统。具体而言,文化系统控制着社会系统;政治系统受高一层次的社会系统的调控,同时又控制着低一层次的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文化价值取向制约或规定着社会整合的规范性期待;而这些角色互动规范及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法律又控制着政治系统的运行与决策过程。政治系统受法律调节(政治活动不可超越法律),同时政府活动与决策干预与操纵着经济的运行。而在能量(资源)方面,低一层次的系统都在为高一层次的系统的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能量条件”。总之,社会体系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互补的,各系统以如下方式交换着信息和能量:信息等级高的系统制约着低一层次的系统对能量的利用,与此同时,低一层次的系统为高一层次的系统的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这一框架也被称之为控制论的控制等级。
  3.社会结构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结构必须通过功能加以体现。社会结构能够存在必须满足“适应”、“目的达成”、“整合”和“模式维持”四项基本功能需要。在这四种功能性前提中,“适应”环境和“目标达成”是社会为了对付外部的环境而必须具备的功能前提,适应是一种手段,为的是达到实现社会目标这一目的;“模式维持”和“整合”则是社会为了解决来自内部的问题而必须拥有的功能性前提,而维持模式又是达到社会整合目的的基本手段。
  4.社会结构的均衡与变迁。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内各结构之间的依存关系、内部的功能过程、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结构之间维持相对稳定。即使社会系统的稳定由于外部或内部力量的作用而被打破,系统本身也能够利用适应性的社会机制来自行恢复均衡。帕森斯最关注的是社会系统的稳定、整合与均衡。其系统分析模型最终想解释的是社会系统何以能够依靠自身功能和调整来自动维持整合和稳定。因此,这一分析模型偏重于系统稳定性的研究。 森斯并无意否认系统的变迁。他指出,社会系统为了实现整合,其各部门必须时常调整内部结构及其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因系统内部失调而引起的调整即意味着社会变迁。帕森斯以“紧张”概念来表征社会系统内部的失调。紧张原指任何偏离规范而影响到社会整合的因素。帕森斯指出,紧张的结果往往会产生偏离行为,需要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来加以矫正。矫正偏离单位使其恢复原有功能或创造新单位以替代偏离单位的过程即是

系统的变迁过程。帕森斯引进结构分化的概念来分析系统的变迁。所谓结构分化,是指承担多种功能的单一结构转变成为承担专门功能的多种结构的过程。新分化出的结构不仅担负了原有功能,并且因专业化而提高了适应能力。此外,帕森斯还探讨了因“系统之间信息—能量的交换失调”而导致的变迁。一方面,信息或能量的过量输出或输入有可能改变系统内部或系统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信息或能量的供应不足也可能引起系统内部或外部关系的重新调整。
  可见,帕森斯企图整合各种分离的社会实体层次来形构社会结构。在帕森斯的笔下,三种结构概念的面向被独立地拓展开来,又被自然地串揉成一体:结构由功能体现;结构是互动关系模式;结构乃规范。同时,这三者是依靠中介变量“地位—角色”作串接的。
  三、吉登斯的社会结构理论
  吉登斯希望社会结构的概念能够走出宏观与微观、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最终走向综合。他提出了著名的结构化理论,主张以“结构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主客观二元论。正如其所言:“我们必须从概念上把这种二元论重新构建为某种二重性,即结构的二重性,这一假设正是结构化理论的基础。”[7]40
  1.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跨出主客体对立的两极化思维后,吉登斯以十分不同的思路对结构予以了界定。他指出:“结构是潜在于社会系统不断再造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8]377“结构可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但不是具体实践的外显模式,而是一些记忆中的原则。结构本身也不是具体的存在,它没有时间和空间的边界,它必须以知识的延续或实践的延续才能存在。结构对于实践,如同语言规则对于说话行为的差异。结构恰似某种抽象的规则,它是能使某种构造性行为成为可能的虚幻的存在。”[8]17
  根据吉登斯的观点,规则属于行动者的知识与理解部分,它构成行动的内在因素,是潜在的、非具决定性的情境界域。作为行动的规范,规则为行动者提供相关的方法论与技术,被行动者策略性地加以利用。因而规则不仅仅是对行动的限制,同时也是一种建构性的因素。此外,与某一簇举动一一对应的游戏规则不同,规则乃是同社会实践活动相联系而存在的一系列相互连接与交错的规则群。资源构成行动的外在条件,是行动者开展具体行动的材料。吉登斯区分了两种作为结构要素的资源: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前者指在权力的实施中的非物质资源,其源于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是一种强加于人的能力;后者指在权力实施中所用的物质性资源,是一种强加于物的能力。在吉登斯看来,行动者在利用资源时,其实际上是拥有了权力,他们动用权力改变他人的行为,从而行动者具有改变社会结构的能力。规则和资源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结构。其中,规则作为结构中相对稳定的部分有制约作用,而资源作为能量则是引发积极变动的力量,故而导致结构既有制约性又有能动性。[8]170“这样,吉登斯把社会结构看作是被行动者所用的东西,而不是到处挤压行动者的外在事实。在吉登斯概念中,社会结构充满了转化性和灵活性,它是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的一部分,是被他们用来在时空之中创造社会关系的模式。”[9]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且这两种品格是融汇而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吉登斯相信马克思那句话是永远颠扑不破的真理,“人们总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的。”[7]17
  2.社会结构的类型与关系。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化特征就是各种规则与资源的转换与“束集”。社会结构性特征正是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出各种形式的支配与权力。规则与资源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的构成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规则与资源在跨越时空上的组合,而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类型。吉登斯主要区分了四种类型的社会结构特性,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符号秩序,并做出了与马克思和帕森斯社会结构理论的不同阐释。在他看来,经济制度以配置性资源为主并且包含了权威性资源、解释性资源规则和制裁性规则等要素,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经济领域;政治制度主要以权威性资源为主并包含了配置性资源和其他社会规则等要素,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法律制度以规范性规则为主并包含了权威性资源、配制性资源和解释性规范等要素,它所体现的是人与人在运用规范来制裁中的服从与否的一种思想关系;符号秩

以解释性规范为主并包含了权威、配置性资源等要素,它所体现的是运用解释性框架来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一种意义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符号领域。吉登斯认为这四种制度不是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中。
  3.社会结构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结构的存在绝不能脱离实践。一旦离开实践,构成社会结构的规则和资源都会变成不能自我运作、不能腾空出世的抽象体。社会结构只有在实践中才会有动力,才具有灵活性。基于此种认识,吉登斯导引出了其著名的“结构二重性”观点:社会结构既是由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的,同时又是人类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吉登斯认为,其结构化所要解释的,既不像决定论(如马克思和帕森斯的社会结构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强调社会结构如何决定人们的行动;也不像解释社会学和现象社会学所宣称的那样关注人的行动如何建构社会;其关注的焦点在于行动怎样在日常的生存条件下被结构化,以及行动的这种结构化特征又怎样由行动者本身的作用被再生产出来。社会结构意味着这样一个世界,即行动者具有其能动性的同时也受客观存在场景的制约。
  4.社会结构的变迁。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及其行动都是能动的,因为行动过程是“充满技能的行动过程,而不是一系列机械过程”,行动者具有反思性监控能力。吉登斯据此提出了行动分层模式,主要包括三个要点:其一,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者留意、计算行为的后果,以便能够了解自己置身其中的社会环境,通过反思性监控,行动者对其所做的事情和后果都有相当的了解。其二,行动的理性化过程。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性的理解”,从而具备了处理问题的“资格能力”。其三,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吉登斯区分了理由和动机,他认为理由是行动的根据,而动机则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吉登斯的行动分层模式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的激发过程视为植根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表明行动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流,是一个过程。在吉登斯看来,由于行动者“具有知识”,且这种知识是反思性的,从而使自我反思和相互反思所构成“相互知识”成为行动的内在因素。然而行动者在知识上的不完满,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行动的意外后果。正是各种“意外后果”的发生,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变迁。 图把约束和能动同时纳入其社会结构概念。这种综合表明,他在方法论上欲走“中间派”道路,即试图在社会性(客体性)和个人性(主体性)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双线交汇——二重性。他从时空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结构,从动态与静态两方面对社会结构予以了深入的分析,表现出了很大的创造性。正如黄平所指出的,吉登斯“对时间—空间关系在社会科学中的核心地位的论述,到目前为止,在人文地理学以外,除了海德格尔对时间的哲学论述和福柯对空间的历史考察,还没有哪位社会学家做过他那么深入而富有新意的挖掘”。[7]379但其综合借用的术语太多(不仅沿用了以往结构分析使用过的规则、系统、体制等概念,同时又加入资源、知识化、实践等术语),使得结构概念脱离了经验论的实证层次,导致人们难以在观察或思维中真正把握结构的范型。此外,其“记忆痕迹”等概念尽管为结构理论增加了弹性,但此类概念不把思想当成在场事物的一个模式,而是当成在场和不在场事物的交叉,并要求从表面现象推出潜藏在结构底层的符码意义。这不仅再次增大了发掘结构形构过程的难度,也使得结构的边界更加模糊、泛化和虚化。由于包罗万象而使结构概念复杂化,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淡化了社会结构概念最初的明确指向——秩序分析,导致其针对性和解释力明显下降。[1]此外,从吉登斯对“记忆痕迹”、“结构底层符码”等的强调远远大于其对“经验事实”、“表层结构”等的强调可以发现,他的“综合”明显偏重虽属宏观的但却是主观的一方,譬如他的“时空延伸”的概念,像是在宏观层面上操作,但其来源却是行动主体的“记忆痕迹”和“结构符码”。可见,吉登斯更加关注结构的内在于行动者,强调的是结构的可利用性,而非制约性,强调的是行动者的能动性,这与其消除二元对立的理论目标是相悖的。
  四、结论
  通过对马克思、帕森斯和吉登斯的社会结构理论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结构的含义上,三者均表现出了对“关系”的理论兴趣。在马克思看来,特定的社会结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对帕森斯而言,社会结构即制度化的社会互动

关系模式;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社会结构乃是规则和资源在跨越时空的实践中的组合关系——社会结构作为社会系统纵向上的一种虚拟关系,促使了无数具体的实践活动(包括在场与不在场的互动)跨越时空能持续进行,在横向上则体现为社会关系的模式化(即在场与不在场的整合)。但是,马克思和帕森斯眼中的作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的社会结构,[10]是一种体现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的实体性存在,并从根本上制约着行动主体的自由创造和能动性。而吉登斯眼中的社会结构并非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的“使社会系统中的束集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11]它没有时空的边界,且必须以知识的延续(记忆)或实践的延续才能存在,因而只是能使某种构造性行为成为可能的虚幻的存在。
  在马克思和帕森斯的结构理论中,社会结构存在层次的高低,并因此体现出不同的重要性。马克思把社会结构分成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三个不同的层次。这些层次构成一种塔式等级阶梯,即经济结构处于底层、政治结构居中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为上的等级制。这三个结构层次是相互关联的,但不同等级结构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低一级的关系决定的。帕森斯把社会结构分成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等四个功能互补的子系统。各系统之间存在着控制论的等级结构,并交换着信息和能量:信息等级高的系统制约着低一层次的系统对能量的利用,与此同时,低一层次的系统为高一层次的系统的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在马克思看来,最重要的社会结构是经济结构。在帕森斯眼中,最重要的社会结构是文化结构。吉登斯把社会结构区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符号秩序,并认为这四种结构不是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它们之间的差异仅在于规则与资源的互动以及组合方式侧重点不同。从吉登斯的理论目标而言,这四种结构是不存在高低之别的。但从他后来对“生活政治”的强调可以发现,他实际上更加重视政治结构。
  在社会结构的存在条件上,马克思和帕森斯都表现出了对“功能”的偏爱。结构被看作社会关系的网络模式,功能则表明这些内在网络模式的实际运行。结构在这里基本上是作为一种描述性概念,其主要的描述职责通过功能去完成。但是,帕森斯对社会结构的功能分析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静态共时性的研究;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功能分析则倾向动态历史性的研究。帕森斯的功能分析忽视了因果分析;而马克思的功能分析贯注了因果分析。吉登斯则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从“需要”和“功能”的关系的角度解释社会历史,这是一种历史功能主义思想。[12]二者均具有把社会历史划分为共时与历时、静态与动态的功能主义特色。所谓共时即取社会的某一“横截面”、以“拍快照”的方式研究社会结构,此时历时的角度被隐蔽,只是从静止、共在的角度进行研究;历时即动态的研究方式,就是研究社会如何随时间而变迁,但这种研究方式却又忽视了“共时”。从共时与历时、动态与静态角度对社会结构进行肢解,其最大的问题是割裂了“时间”与“空间”维度。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结构只能存在于跨越时空边界的“知识的延续或实践的延续”中——即组合规则与资源的社会实践中。
  在社会结构的变迁动力上,马克思强调社会结构(尤其是经济结构)的内部矛盾;帕森斯强调社会结构的分化;吉登斯则关注行动者的反思性行动的“意外后果”。在社会结构的变迁方向上,马克思和帕森斯都可被视为进化论者。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整体结构(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帕森斯看来,社会结构分化的最终结果就是系统社会适应性的提高。二者均隐藏着吉登斯所谓的进化论观的“调试”的基础性概念。而吉登斯则强调社会结构变迁的偶然性——社会结构的变迁既有可能沿着进步的方向,也有可能走向倒退。
  毋庸置疑,马克思、帕森斯与吉登斯均为社会学中社会结构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的社会结构理论不乏共同之处,但更多地体现为差异和分歧。在他们的理论中,我们依稀可以发现社会结构概念的演变趋势:从外显可见的结构到隐蔽不可见的结构;从实体性结构到关系性结构,再到规范性结构,或者说,从现实性结构转向逻辑性的抽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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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吉登斯 马克思主义 理论 理论 马克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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