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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论文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进而对日本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详细透视法理,揭露日本背后的领土野心,最后,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解决目前中日两国的僵局特别是东海问题及钓鱼岛问题产生良好的作用。
  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但是,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文亦在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把握,从中归纳了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的一系列的规律性认识,特别是对其中能够支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所持立场的几点规律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论文关键词:中日关系  东海争端  春晓油田  大陆架
  一、 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法理分歧
  (一)东海争端的由来
  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www.11665.Co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 到1984 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公约规定了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 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 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1]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2005年中日第三次油气田局长级谈判月日至月日结束了,日方第一次提出所谓的 共同开发案,但双方的分歧未见缩小。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
  1.自然延伸原则
  (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公告》认为:“由于可以把大陆架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在海下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原则延伸的概念。[2]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美国学者哈德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3]日本也有学者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
  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大陆架的地质地理学概念,通常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这一概念的核心即是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尽管有几种不同的要素,法律上的大陆架位于领海之外,它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部分,其外部界限的测定也有一定的标准,但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正是这种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大陆架法律概念同其地理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把它同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区别开来。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一个国家要对一定的海底区域提出主权方面的要求,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其行使主权权利,必须基于该区域是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是种延伸,这种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述:“一定的海底区域,如果其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者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的依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延续。[4]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由于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是基于国家对陆地领土的主权,这就决定大陆架划界实际上是确定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通过这种程序来具体确定特定大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而这些区域早在划界之前即已属于特定沿海国,是其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说,它是该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相邻或相向国家共同权利的客体。划界不是“共同物”的分割,而是在原则己属于有关沿海国的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的确定。因而,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3)自然延伸的范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一个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也就是说,凡是一国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均构成该国的大陆架。尽管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点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是对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时如何确定各自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的范围问题,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大陆架既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被水淹没部分,那么,它在地质上必然同该陆地保持着一致性,因此,在确定一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范围时,就要注意到这种地质上的联系。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被地质上的断裂带分割的话,就应该认为是其自然延伸的中断。沉积物构成大陆架的物质基础。由于大陆架法律制度是以海底的非生物资源为主要目标的,而这种非生物资源的生成和来源又与沉积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确定一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范围时,就要注意到它的沉积因素。如果把沉积物主要来源于一国陆地领土的大陆架看成是另一国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那就违背了自然延伸的原则。[5]从对于自然延伸原则较为准确的理解应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大陆架权利存在的基础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概念,对大陆架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以此为据。一国主张大陆架权利时,应证明该海底区域属于其领土的自然延伸,否则不应予以支持;其次,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应该遵循的原则,国家间就大陆架界限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考虑自然延伸因素,只有当争议区域同在一个单独的陆地自然延伸上,即双方为共架国时,才存在划界问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该海槽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在冲绳海槽中国一侧应该属于中国所管辖的大陆架。而日方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
  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1)日本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1996 年6 月14 日, 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第1 条第2 款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 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 将代替那条线。”第2 条第1 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 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第2 条第2 款规定, 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 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 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 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据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 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 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为此, 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而具体划界方法应该是从两国领海基线量起, 超过200海里的重叠部分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2)等距离原则的产生
  在大陆架的概念出现之前,相邻理论一直主导着国际海洋法理论。“陆地支配海洋”,是一种古老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国家对海洋权利的主张来自于海洋与其相邻接之陆地的密切联系。因此,不论是领海制度,毗连区制度,还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专属经济区制度,都深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在大陆架概念产生的初期,这种观念被习惯性的适用于大陆架理论。如果依相邻原则来考察大陆架划界制度,显然对于海岸相对或相邻的国家而言,最恰当的办法就是中间线(等距离线)的方法,因为相邻的观念对于双方而言都是平等的,而且假如有评价相邻原则的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就是距离,因此中间线(等距离线)的方法对双方都是公平的。等距离原则是指以等距离线划定海岸相邻或相向两国的大陆架界限。等距离线是指在两个国家间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当大陆架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之后,等距离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中的地位问题,始终存在争论。一些国家认为等距离原则己经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另一些国家则认为,等距离原则只是一种大陆架划界的方法,并不成为大陆架划界原则。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看来,有关等距离原则的规定末被写入公约当中,而对该原则做出明确规定的是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大陆架公约》。
  (3)等距离原则的适用
  大陆架法律概念出现以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随之产生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研究关于划界问题。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大陆架及相关问题公约草案》,其中第7条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若有其领土邻接共同的大陆架,则在大陆架区域,应依协议划界,如果能达成协议,则当事国家有义务接受以仲裁方式确定疆界”。因该条文将大陆架划界提交强制仲裁,受到广泛的批评。1953年,各国专家对海岸相邻国家间的领海划界提出讨论结果:第一,通过领海的分界线,若非已依其他方法确定,则必须按照距相关海岸距离相等的“等距离原则”予以确定;第二,在一些案例中,如难以得到公平解决,应协商达成。在这里首次提出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界采取等距离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 (1)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2)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内容的层次来看,首先是协议划界,其次考虑特殊情况,最后才适用等距离原则。协议划界是大陆架划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划界的相关国家根据该项原则,可以议定采用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划界规则和方法,可以适用等距离原则,也可以不适用等距离原则。因此,无论从等距离原则产生的过程看,还是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本身来看,都无法证明等距离原则是一项海洋法的一般规则,它只是对《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之外的更多国家来说,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的方法,并非划界的指导原则,并且这种划界方法不是唯一的方法,受到协议划界和特殊情况的双重制约。是否适用等距离原则,国家间可以依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不是法律义务。

  二、 对日本大陆架划界标准的深层次分析
  (一)  对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实质性分析
  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中间线原则并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因为如果不顾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把中间线作为一项绝对原则来适用,就可能造成将一国自然延伸的区域分配给另一个国的不公平情况。

  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原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在海洋划界中所获得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不可忽视的“海岸地理”细节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的一个重要情况。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 000多千米;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 000多千米,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在北纬 3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此外,日本的中间线原则主张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划界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相背离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7]           
  解决争议的关键是在共识法律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海洋划界究竟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还是同时包括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显然,日方主要强调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方主要强调大陆架划界。但事实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同时涉及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这应该是中日双方需要达成的重要共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这一客观事实已被全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接受。1958 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的定义以及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制度,是在各国“专属渔区”、“渔业养护区”等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资源权利方面,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针对海床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目前,东海油气田的开发涉及的是大陆架的矿物资源,而非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日方自知在大陆架制度方面乏理并处于不利状态,所以有意混淆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两种制度的区别,意在改变问题的性质和实质,并通过媒体欺骗民众,指责中国侵犯了根据所谓中间线原则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利益。[8]
  (二)  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的目的
  目前,东海油气田的开发涉及的是大陆架的矿物资源,而非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日方自知在大陆架制度方面缺乏理论并处于不利状态,所以有意混淆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两种制度的区别,意在改变问题的性质和实质,并通过媒体欺骗民众,指责中国侵犯了根据所谓中间线原则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利益。强争油气资源,进而提出领土主权。
  第一,投棋布子,构筑阻碍中国海军突破第一岛链的封锁线。日本的外交如同下棋子,在几个看似布不相连的动作的背后,实际上往往隐藏着重要的目的。近几年来日本加强了对钓鱼岛的控制,在东海挑起争端都是为了遏止中国影响力突破近海。
  第二,以合作求划界,谋求在东海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日本以一开始并没把能源放在第一位,而是将战略利益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并暴露领土野心。
  三、 争端解决的可行性办法
  在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原则下,国与国之间的领海划界本就十分复杂,加之中日之间固有的历史情结和现实利益的压力,使得解决东海划界问题更趋艰难。领土主权的不可割舍固然是一个方面,丰富的油气资源和经济上的考虑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目前来看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  借鉴国际判例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9]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0]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二) 借鉴英阿之间的联合声明
  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 
  (三) 递交国际法院
  从实践看,将国际争端提交司法裁判的例子并不鲜见。中国从80 年代后对各类国际司法机构日益重视。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都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具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条件。 而且联合国规定的各国申报大陆架资源的日期日益临近。已有学者提出要警惕日本在申报报告中夹带钓鱼岛借此掠夺中国的大陆架资源。 因此,我们应当提前做好法律上的各种准备。 
  (四)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这一主张最初是中国政府为解决钓鱼岛争端而首先倡议的。[12]提出中日两国共同开发海底资源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则可以搁置起来, 留待后人解决。 这一主张也可以推广到解决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争端,可以将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到中方主张的冲绳海沟之间确定为争议区域双方可以共同组建联合委员会进行协调沟通和组织开发,但不意味着双方改变自己的主权要求。与国际司法裁判相比,这一解决方法更加务实和经济。但要求当事双方都有共赢的良好愿望,任何一方都不能试图强行改变现状。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13]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结  论
  东海在前几年并不是中日双方关注的焦点,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映。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本问旨在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并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说明的是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双方的法理分歧。此部分由两个小部分组成,首先介绍了东海争端的历史背景和争端的原因。接下来主要分析了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中国坚决主张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来解决中日东海争端,而日本却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此部分详细阐述了关于大陆架划分的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用了较多的笔墨来阐述,得出了中日东海争端的关键在共识法律上,双方对大陆架划分所主张的法理依据的不同是双方产生矛盾的关键。第二部分主要对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进行深层次分析,并揭露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的真实目的,这也是此文要反映的又一个现实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在全面分析中日东海争端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可行性方案,希望这些方案能对目前中日两国东海争端的僵局的解决产生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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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秦洪涛 [标签: 国际法 东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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