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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二)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其中以国际法学派、国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更为受法学研究者的支持。本文将通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等方面来论证国际法学说的合理性,以便我们能够更好的进行国际私法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性;国内性
  为了深入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厘定国际私法的性质所涵盖的概念比如:国际关系、国际法。
  首先,国际关系。我们知道,即为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是国家政府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还可以是不同国家的个人关系,像婚姻等人身关系。
  其次,国际法。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为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虽然广义上的国际法包含了诸多部门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国家之间的联系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之间的交往了。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应该包含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一、 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始终没有定论,在此,我们以其中三种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来分析以论证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一) 国际法学派
  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意大利的蒙西妮等。国际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继而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为与国际法平行的地位。他们做出这一判断的原因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不是在一国范围内的,而是涉及了两个甚至多个国家,具有国际性。WwW.11665.coM此外,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少不了在国际私法渊源中占越来越大比例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一大作用就是划分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且国际私法许多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进化而产生的,因此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性。
  (二) 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以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熙、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为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并不是国际法的部门,而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他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可以由各个国家自行制定的,各国国际私法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立足于本国利益和意志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有许多被国家承认的国际私法的原则或规则,都是通过国内法规定的,并没有约束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能力。
  (三) 二元论学派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奇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他们所持的观点是国际私法是兼备国际性和国内性的部门法。原因如下:首先,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及国内外的民商事关系。其次,从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上看,既包括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又包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法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既有国内利益,又少不了国际利益。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把国际私法分为两大类:国际的国际私法和国内的国际私法,而国际私法则是这两部分的结合。
  二、 “国内法”观点的理论缺陷
  如上所述,支撑“国内法”学派观点的主要论据是国际私法和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而立足于现代国际法体系,我们会发现,国内法学派的观点存在缺陷,下面我们将就国内法学派的观点来具体讨论。
  (一) 从主体和调整对象上来看
  国内法学派的学者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对狭义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公法的理解,他们把国际关系局限于主权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活动,认为个人和组织间的交往不足以作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观点是与时代大潮流脱轨的。作为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法,应该反映所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行为。所以,狭义的国际法理解应该是被摒弃的,国内法学派从主体和调整对象角度判断国际私法为国内法将失去理论依据。
  (二)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
  我们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这种渊源的在国内生效必须以国内立法承认为前提。而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截然不同,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所以,从国内法学派的角度,我们无法将国际私法和国内公法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


  (三) 从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上来看
  国内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协议的产物,国际公法,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像国际私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种说法并不能正确区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我们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一样,都是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确认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从适用范围上来看,适用的冲突规范会对当事人发挥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角度上来看,与国际公法更为相似。所以,我们无法在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的角度上来正确区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
  三、 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
  我们应该全面、辩证的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从现实社会的角度出发,立足广义国际法进行理解。我们承认,国际私法中却是存在国内法的成分,但国际法的部分则更为突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我们会发现,国际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中愈趋明显,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绝对是我们不能忽略的部分。
  立足广义国际法,我们知道,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的个人和组织的民商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是超越国界的人与组织的交往关系,是把国际化意义扩大展开的关系,是将发展为愈趋重要的国际关系之一。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未来若干年的国际私法将以国际法性质为主导。
  不仅如此,从其它角度上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诸多联系密切的存在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主要体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是国家利益、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且由主权国家自由制定,并且国际公法也得到了主权国家的认可。不仅如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基本原则,都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所必须遵循的。另外,国际统一的实体规范在国际私法体系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世界全球化趋势所导致的不可逆转的潮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越来越明显。
  一言以蔽之,我们无法一蹴而就的解决争议已久、没有定论的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议与探讨。我们应该从现实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用全面宏观的角度来判断与分析,并作出正确的选择。最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私法的主要性质,在目前来看,是国际法性质为主导。而在未来,这种趋势将会越来愈明显,这是一个不可避免并可以预见的事实。(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铁崖 《国际法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高宏贵 《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3]韩德培 《国际私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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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国际私法 国际性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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