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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苏美尔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制度
摘要:大约在公元前2100年,两河流域进入乌尔第三王朝的苏美尔帝国时期。在帝国重要的行省吉尔苏(girsu)城遗址上出土了216块法律判决泥板文书,这些法律文件是研究古代两河流域苏美尔时期奴隶社会法律的原始材料。这其中有23块楔形文献是关于婚姻纠纷的裁决,本文以这23块关于婚姻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结合同时代的《乌尔那穆法典》与稍后的《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中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初步论述了苏美尔奴隶制社会中婚姻关系建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以及与婚姻生活有关的一些内容。从中反映出苏美尔男子和女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处的截然不同的地位:丈夫是妻子的主人,妻子则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半奴隶式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苏美尔帝国;乌尔第三王朝;吉尔苏法律文书;法典;婚姻
  中图分类号:k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3 0153-10
  吉尔苏是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1-公元前2004)重要的行省之一,其遗址在今天的伊拉克的泰罗(tello)。从1877年开始,由法国人德萨尔泽克和杜·克罗先后主持对泰罗的考古发掘,断断续续到1909年。在这里出土了数万块苏美尔语楔形文献泥板和大量苏美尔人创造的艺术品,将已经消失的苏美尔人的生活画面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目前已经有24436块吉尔苏出土的楔形文献泥板的拉丁化被发表在bdtns网站上,这其中有216块楔形文献是吉尔苏城的法律判决文书(di til—la),德国学者falkenstein曾对这些法律判决文书做了初步的整理分析。WwW.11665.COM在这些法律判决文书中,有23块是关于吉尔苏的婚姻判决案例,也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原始材料。
  乌尔第三王朝首王乌尔那穆(公元前2111—公元前2094)颁布的《乌尔那穆法典》对乌尔第三王朝社会包括婚姻生活在内许多方面都做了法律规范。吉尔苏出土的法律判决文书中的每个案例基本上都是符合这一法典的法律精神的实践。在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以后,取代它的是塞姆人的伊辛王朝(公元前2020—公元前1794),伊辛王朝第五位王李皮特伊什塔尔(公元前1934一公元前1924)在位时颁布了一部苏美尔语法典,我们称之为《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几乎和伊辛王朝同时期的埃什嫩那王朝(公元前2025—公元前1758)颁布了最早的阿卡德语的《埃什嫩那法典》。从这两部法典的内容上来看,它们是对《乌尔那穆法典》的法律精神的继承和发展。这三部法典关于婚姻生活方面法律精神的一致性是对吉尔苏法律文书判案精神的有力补充,因而也是本文研究苏美尔奴隶制社会婚姻制度的重要依据。
  目前,许多亚述学者都对这几部法典进行了文本整理和研究,但都是针对整个法典的内容进行综述,尚没有人将这几部法典的有关婚姻部分的条文与吉尔苏的法律实践相结合来阐述苏美尔奴隶制社会的婚姻。本文试图通过列举吉尔苏判决文书和与其相对应的法典条文,来综合研究苏美尔的婚姻生活。
  一、苏美尔奴隶社会婚姻关系建立的门户观念和相关法律程序
  苏美尔奴隶社会同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一样,两个家庭之间建立婚姻关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是否匹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门第观念。苏美尔社会婚姻关系建立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两种订立婚约的形式和婚姻关系发生纠纷时法庭的审理程序,法典尤其强调了婚约在婚姻关系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其次是当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悔婚或是当事人死亡而失效时,法律对于结婚彩礼和嫁妆的归属问题的规定。
  (一)苏美尔婚姻遵守门第观念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讲究的是“门当户对”的观念,即在同一阶层的家族中联姻,有明显的排外色彩。根据吉尔苏的法律文书,早在四千年前的古代两河流域,门第观念就已经是决定婚姻关系能否建立的主要条件。在吉尔苏的法律文书中,我们发现了4个苏美尔社会中相同行业间的人们相互通婚的案例。另外,还有1个案例是不同行业但相同社会阶级的人们之间相互通婚。吉尔苏案例4中的歌手和涂油祭司这两种职业都是王室服务人员,它们属于相同的社会阶级。这5个吉尔苏(详见文内相关文献)的关于婚姻的法律文书充分证明了两河流域的婚姻生活遵守门第观念。
  (1)吉尔苏案例12:涂油祭司埃拉之女拉拉古拉是寡妇,她被涂油祭司卢旮勒伊吉胡什之子乌尔伊格阿林娶了。
  (2)吉尔苏案例13:职业为驯鸟人的埃拉拉之子卢巴巴离弃了牧羊人卢

勒提达之女宁穆奴斯孜。
  (3)吉尔苏案例14:洗染工乌尔巴巴之子卢宁舒布尔娶了洗染工卢那之女宁希里苏德。
  (4)吉尔苏案例15:涂油祭司那迪之子乌尔兰马离弃了涂油祭司卢尼那之女宁芋朱。
  (5)吉尔苏案例4:歌手卡萨萨之子卢巴拉萨旮娶了涂油祭司阿阿筛之女宁希里阿那。
  (二)婚约订立的两种形式
  根据对9个吉尔苏婚姻关系建立的泥板文书(其中共计11个案例)的整理分析,可以将苏美尔婚姻关系的建立划分为两种形式:(1)娶妻男子本人向女方父母提婚并订立婚约;(2)男方家长和女方家长订立婚约。
  第一种订立婚约的形式是由娶妻男子本人向想娶的女方的父母请求婚约。男子在得到自己父母亲的同意后,带着见证人来到女方父亲的家,以国王的名义起誓,表达自己想娶对方女儿的诚挚意愿。如果女方父亲表示同意的话,由见证人起誓证明双方婚约确定。
  吉尔苏案例1
  【最后的裁决】:【大园丁】阿【那那】之子筛什卡勒拉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名义,让我娶乌尔玛尔之女宁卜巴那”。马旮、宁埃伊朱、乌尔宁阿朱和卢旮吞杜格起誓证明以上事实。在他父亲阿那那的同意之下,筛什卡勒拉娶了宁阿卜巴那。【某某为】王家执法官。
  吉尔苏案例2
  最后的裁决:筛什卡拉之子杜旮尼孜下定决心说“以国王的名义,让我娶卡阿之女宁杜卜萨尔作为妻子!”。宁楠哈尼(和)乌尔兰马起誓证明以上事实。杜旮尼孜娶了宁杜卜萨尔。因为(另一求婚者)哈拉巴巴之父尼格巴巴在杜旮尼孜(第一求婚者)、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不知道的情况下,以国王的名义起誓,哈拉巴巴必须放弃了(他的要求)。乌尔基古拉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卢伊卜旮勒、卢丁吉尔腊(和)【乌尔】伊什塔蓝是(案件的)法官们。【某某】之年。 在吉尔苏案例2里,筛什卡拉之子杜旮尼孜向宁杜卜萨尔(女子)的父亲请求了婚约,并且在证人的见证下与宁杜卜萨尔订立了婚约。但是有另外一个欲娶亲的男方家在杜旮尼孜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女方家提出婚姻要求,并且得到了女方家的同意。因为杜旮尼孜与宁杜卜萨尔订婚有证人起誓证明,两人有合法婚约,所以第二个求婚者和一女许两家的女方父母只能放弃无效婚约。这体现了证人作证在法庭审理婚姻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面案例3里的两个案子就是两起由证人起誓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案例。
  吉尔苏案例3
  案件裁决:(案件三)“巴巴坎是宁吉什【孜达尼尔旮勒】之妻”。卢伊南那之子尼穆奴斯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埃古德之子卢南筛是王家执法官。(案件四)“达达阿旮娶了卢旮勒乌尔腊尼之女【萨】格旮”。鸟尔杜穆孜之子【某某】拉、【某某】和【某某】【起誓证明(上述事实)】。【某某是王家执法官。】乌尔兰马是总督。关名月,舒勒吉王毁灭【席】穆润之年(舒勒吉25年)。
  证人们起誓做了证明之后,法官们将对婚姻纠纷做出裁决。吉尔苏案例4、案例5和案例6就表示了这一法律程序。下面这三个案例可能是男子要悔弃婚约,另娶他人。岳父和证人在法庭起誓证明婚约的存在。这三个法庭判决案件里,除了法官之外还有站在现场的mar—za陪审员。
  吉尔苏案例4
  案件裁决:歌手卡萨萨之子卢巴拉萨旮娶了涂油祭司阿阿筛之女宁希里阿那,他以国王的名义向他(岳父)起誓(订婚)。马安苏姆之子乌尔兰马、阿腊达之妻【某某】马和宁希里阿那之父阿阿筛【起誓证明上述事实】。【某某】是王家执法官。舒伊里、乌尔伊什塔蓝、卢宁吉尔苏和【卢】丁吉尔腊是法官们。卢伊吉马筛之子乌尔南筛和法官乌尔萨旮之子乌尔巴巴是站在现场的mar-za(陪审员)人们。神王舒辛毁灭扎巴沙利国之年。(舒辛7年)
  吉尔苏案例5 案件裁决:母牛牧阿巴之子乌尔埃宁努娶了乌尔筛伊拉之女吉美南筛,他以国王的名义(向岳父)起了誓(订婚)。苧牟之子乌尔伊什塔蓝是王家执法官,舒伊里和乌尔伊什塔蓝是法官们,牲畜官员【卢】杜旮之子卡【某】、【某】基之子卢【沙】鸟沙和【埃旮莱】席之子【某某】是站在现场的mar-za(陪审员)人们。乌尔王神舒辛为恩里勒和宁里勒建造了巨船之年(舒辛8年)。
  吉尔苏案例6
  案件裁定:巴西沙腊吉之子乌尔南塞娶了母牛牧乌塞希根之女沙舒尼艮。(并且)他在法官面前以国王的名义起誓(订婚)。卢穆之子鸟尔伊格阿林是王家执法官。卢沙拉、乌尔伊

什塔蓝和卢丁吉尔腊是案件的法官们。【乌尔】王神舒辛为神恩利勒和神宁利勒建造丰碑之【年】(舒辛6年)。
  第二种订立婚约的形式是由男方的家长起誓向女方的家长请求婚约,女方家长起誓回应,双方订立婚约。
  在吉尔苏案例7中,名为乌尔巴巴的男子先娶了名为派什图尔图尔的女子,但是他的父亲楠马赫又为他与巴巴伊卜古拉的女儿宁库格朱订了亲。最后,乌尔巴巴按照父亲的意愿娶了宁库格朱,自然也就抛弃了派什图尔图尔。这体现了在奴隶社会里父亲作为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也体现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被选择和从属地位。
  吉尔苏案例7
  案件裁决:乌尔巴巴娶了派什图尔图尔。楠马赫(父亲)第二次下定决心说:“以国王的名义,【让】我的儿子乌尔巴巴【娶】巴巴伊卜古拉之女宁库格朱!”。【约5行破损】库格旮尼和卢伽尔埃金起誓证明上述事实。鸟尔巴巴取了【库格朱】为妻。【王家执法官和年名破损】。
  在吉尔苏案例8中,一个名为宁马尔基卡的母亲一手包办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的婚姻,她首先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古扎尼的儿子,然后又要求对方父母把女儿嫁给自己的儿子席帕基尼。案件的起因可能是对方的儿子娶了她的女儿之后,她似乎又不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娶对方的女儿了。于是对方家长提起诉讼,由于有证人证明宁马尔基卡和对方订立了婚约,所以她的儿子必须要娶对方的女儿。
  吉尔苏案例8
  案件裁决:筛什筛什之女宁马尔基卡(女方的母亲),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的名义,让古扎尼之子卢迪弥尔腊娶我女儿,旦古拉!”乌尔兰马之子阿腊德和卢南那之子乌尔美斯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卢迪弥尔腊娶了旦古拉。宁马尔基卡(亲家母),第二次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名义,让我的儿子席帕基尼娶古扎之女宁库格朱!”由于宁马尔基卡起誓所说为实,牧羊人席帕基尼娶了宁库格朱。提埃马赫塔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和乌尔伊什塔蓝是它的法官们。席马农城被毁之次年(舒辛4年)。
  在吉尔苏案例9中,一个名字为卢提拉的父亲生前为女儿马安吉与筛什卡拉之子丁吉尔牟订立了婚约。可能父亲去世后,哥哥伊恁萨格萨格想包办妹妹马安吉的婚姻。但是由于伊恁萨格萨格无权改变父亲生前已订立的婚约,所以他不得不放弃了安排妹妹马安吉的婚姻的权利。这个案例充分反映了古代两河流域女子在家庭里的从属地位,在家从父或从兄,出嫁以后从夫,夫死从子。
  吉尔苏案例9
  案件裁决:筛什卡拉之子丁吉尔牟娶了卢提拉之女马安吉,卢提拉之子伊尼姆萨格萨格放弃(对女子)权利。(原意为“扯平布料”)马安吉得到加盖印章的文件。筛什卡拉之妻达旮(婆婆)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卢旮勒杜尔乌瑞之子阿图是王家执法官。阿马尔辛为王之年(阿马尔辛1年)。
  从以上9个吉尔苏法律判决文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婚约在法庭裁决婚姻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它是婚姻关系建立与解除的一个法律依据。另外,婚约也是对于女子的人妻身份的一个法律认同,只有婚约才可以保证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对于婚约的重要性,各法典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法典条文如下:
  《乌尔那穆法典》的第10和第¨条:“如果某人想要离弃一个(离过婚或丧偶)寡妇,他应该将半斤银钱称出(作为离婚费)。如果在这个寡妇没有婚约泥板的情况下,他与之发生了关系(直译:躺在她大腿上),他可以不称给(她)银钱(作离弃费)”。 《埃什嫩那法典》的第27条:“如果一个人未有询问她的父母而娶了一个人之女,而且没有为她父母订立啤酒(婚宴)和婚约(没给彩礼),即使她在他的家居住了一年,她也不是(他的)妻子”。
  我们从两种婚姻关系建立的方式中可以看出,娶妻男子、娶妻男子的家长和女方家长都是婚姻关系建立的直接参与者,而要嫁做人妇的女子对于自己的婚姻却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表明苏美尔的女子在婚姻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她只能服从父母对她的婚姻的选择和安排。
  (三)法典对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和嫁妆归属的规定
  1.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的归属
  吉尔苏的法律文书没有提到男方家要向女方家赠送结婚彩礼这一程序,法庭在裁决婚姻纠纷时也没有涉及到婚约失效时双方彩礼和嫁妆的归属问题。但是同时期及以后的法典里有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失效婚姻的结婚彩礼的归属做出规定。根据对各法典条

文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导致已经订立了婚约的婚姻失效:第一种情况是已收到了男方家送来的结婚彩礼的女方家长悔婚将女儿另嫁他人;第二种情况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死亡。
  第一种情况:当岳父已经接受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却又悔婚将女儿另嫁他人时,法典对结婚彩礼归属的规定如下:
  《乌尔那穆法典》的第15条:“如果一个女婿已经【进入了他】岳父的家,但是后来,【他】岳父【将其妻又许配给他的朋】友,他(岳父)应该加倍称还他(原女婿)【送来】的彩礼”。《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第29条:“如果一个女婿进入了他岳父的家庭,并且给了(直译:“做了”)结婚聘礼,但是,后来(因朋友诋毁)他们将他从(家)中赶出并把他的(未婚)妻给予了他的朋友,他们应该把他带来的聘礼加倍偿还,他的那个朋友将不能娶该(未婚)妻”。
  《埃什嫩那法典》第27条:“如果一个人向他的岳父家请求(他的新娘),但是他的岳父从他那谋得钱财(后),他却把其女给予(另一人),这个女儿的父亲应该退回给(未婚夫)二倍他所得的彩礼”。
  这三个法典的相关条文都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男子想娶一个女子,他必须要送给女方家长一份结婚彩礼。关于结婚彩礼的具体数额在四个法典里都没有提到,这表明结婚彩礼的数量可能是不确定的。不同阶层的人可根据自己家产的不同情况给予女方家长不同数量的结婚彩礼。如果女方父亲已经接受了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却又悔婚将女儿另嫁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岳父要将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加倍返回。《乌尔那穆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的法典条文没有提到女方父亲悔婚的具体原因,《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则提到女方家长悔婚的原因是求婚男子的朋友诋毁了他,因而女方的父亲悔了婚。但该法典条文明确规定诋毁朋友的第三者不被允许娶他朋友要娶的女子。这三部法典对于已收结婚彩礼的女方家长弃悔婚约的惩罚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女方父亲加倍偿还已收到的结婚彩礼,这反映了两河流域法律精神的继承性和进步性。
  第二种情况:订立了婚约的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死亡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成立时。法典对这种情况下结婚彩礼的归属规定如下:
  《埃什嫩那法典》第17条、第18条:“一个人之子将彩礼带到他岳父的家中,如果双方之一走向命运的终点,他(岳父)该把银子还归它的主人”。“如果他娶了她,并且她进入了他的家,但是娶妻者或新娘走向命运的终点,他(岳父)不用退还他(丈夫)带来的全部彩礼,他(丈夫)可拿走他多交的彩礼”。
  从法典条文可以看出,在结婚前如果男女双方有一个去世而导致婚约失效时,岳父要将女婿送来的结婚彩礼返回给男方家。但如果求婚男子和女子已经成亲并且共同生活了,婚后不久夫妻双方中的一个去世因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男方家不可以取回送给女方家的结婚彩礼,但是可以取回送给女方家的除了商定的结婚彩礼以外的财物。
  2.妻子的嫁妆的归属
  在古代苏美尔,男方向女方家长送完结婚彩礼和签订婚约之后,女子就可以从她的父亲家前往夫家生活。为了提升女儿在夫家的经济地位和满足女儿个人生活的经济需求,女方的家长往往要送给女儿一些带到夫家的嫁妆。在吉尔苏的法律判决文书中,提到这方面的文献只有案例16,名为卡牟的男子离弃了妻子巴巴伊朱,不仅要付给她一斤银子的离婚费,而且要归还巴巴伊朱父亲的9 31/36锱银子的“小礼物”(nig-tur-tur)。这里,父亲送给女儿结婚的“小礼物”就应该是嫁妆。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馆藏了一件巴比伦时期的结婚礼单,这件礼单详细罗列了父亲为出嫁的女儿准备的陪嫁物品:耳饰、脖饰、耳环、戒指;衣袍、头巾、gu-za衣服、束腰外衣;织布机架、梭子、羊毛;公牛、母牛、公羊、母羊;水壶、磨石、篓、油坛、小汤勺、容器底架;床、各种桌子、椅子、梳子、篮子、皮箱;奴隶。从这件嫁妆清单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父亲为女儿准备的嫁妆包括了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各个方面,从而保证他的女儿在夫家可以过上安逸的生活。当然,根据所处的社会阶级和家境的不同,父亲为女儿准备的嫁妆也不尽相同。这件嫁妆清单的最后明确记载该妇女的儿子们将是她的这些嫁妆的继承人。这与法典对于妻子的嫁妆的归属的规定是一致的。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第21条:“【如果】【一个人

娶了一个妻,(她死后),她父亲家赠给她的嫁妆应该被她的男继承人拿走。如果一个父亲把女儿给了一个丈夫,(在她死后),她父亲家赠给她的嫁妆不应该由她的兄弟们分得,而【归其子】”。
  从嫁妆清单的记载和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古代两河流域,妻子从父亲家所带来的嫁妆应该是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妻子对这些嫁妆拥有所有权。
  二、苏美尔男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根据对吉尔苏的泥板文书中12个离婚案例和法典中离婚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苏美尔奴隶社会中,男子拥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绝对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子休妻。男子解除婚姻关系分为两种情况:男子离弃有过错的妻子和男子离弃无过错的妻子。如果男子将没有过错的妻子离弃,要给予她一定的金钱赔偿,离婚费的金额通常是1斤银子。(一)男子离弃有过错的妻子
  “七出”是古代中国男子休妻的主要依据,七出的内容包括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并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在《唐律》中。吉尔苏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判决文书和各法典中也有类似于“七出”的男子休妻的案例和规定,包括无子、淫逸、恶疾和妻子所犯的其他一些导致被丈夫离弃的过错行为。
  1.丈夫离弃不能生育的妻子
  在任何制度的社会里,家庭都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首要职能就是都通过生育子嗣来使人类社会不断地繁衍生存下去。所以在古代奴隶社会,一个已婚女子如果不能生子,通常会被夫家所不容而最终被离弃。在吉尔苏案例10中,有证人证明妻子吉美舒勒犯了不尊重丈夫的过错,但她在法庭否认了自己的这一过失。但是又有人证明吉美舒勒没有给夫家生育子嗣,因此她被丈夫合法离弃了。同时因为她是过错方,所以她无法得到离婚的金钱赔偿。
  吉尔苏案例10
  案件裁决:吉美【舒勒】是驴牧【某】尼尔腊阿图【之女】,【吉美舒勒】曾下定决心对【乌尔兰马】说道:“以国王的名义,愿你不要说话,愿你不要把我的头巾放到你的头上!”(要求离婚)。乌尔阿拉、卢海旮勒、尼格巴巴和宁库旮尼是此事的证人们。吉美舒勒否认证人(之词)。在吉美舒勒嫁给了乌尔兰马之后,她没有生子,乌尔兰马之子【某某】起誓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吉美【舒勒放弃了要求(离婚的金钱赔偿)。某某是王家执法官。某年】。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规定,如果正妻不能生子,丈夫可以娶一个轻浮女子(为妾)为他生儿子。但是该正妻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子的正妻的地位要高于生子的妾,只要正妻仍活着,该妾是不能与正妻一同住进家中的。从法典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典认为不能生子的妇女并不是有意犯错的,所以她们受到的待遇比主观上犯过失的妻子要好很多。法典条文如下: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第27条:“如果一个人,他的妻子没能为他生孩子,但是,街上的一个轻浮女子(kar-kid)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他应该把大麦口粮、食用份油供给和羊毛衣料供给给予那个轻浮女子,轻浮女子为他生的孩子可以作为他的继承人;但是,只要他的妻子在他面前生活那个轻浮女子就不能和正妻一起住在家中”。2。丈夫离弃犯了淫佚之罪的妻子
  相较于无子的过失,女子如果犯了淫佚之罪,惩罚是很严重的。在吉尔苏案例¨中,一个尚未进入夫家的女子卡塔和外人发生了关系,因此丈夫离弃了她。因为她的不贞的过失,丈夫不需要付给她任何离婚赔偿。
  吉尔苏案例11
  ……(案件二)卢巴巴之子乌尔兰马娶了园丁卢旮勒伊基胡斯之女卡塔。因为乌尔兰马没有了解(与睡觉)他的妻子,她与外人发生了关系,并且她拒绝起誓(否定此事)。因为卡塔承认了他(其夫)的话,卡塔被离弃了。城市长老古地亚是王家执法官(舒辛4年)。
  法典对于犯了淫乱之罪的妻子的处罚一般是死刑。《乌尔那穆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都给了丈夫处死与外人发生关系的妻子的权利,但《埃什嫩那法典》的规定更严酷,特别强调与外人发生关系被抓住的妻子只能被处死,不可能被免除惩罚。从法典处罚淫乱的妻子原则来看,案例11中的女子卡塔和她的丈夫乌尔兰马应该只是订婚而没有结婚,所以卡塔只是受到被丈夫离弃的轻罚。各法典条文如下:
  《乌尔那穆法典》第7条:“如果一个壮丁的妻子自己主动地去追求一个人,并与他发生了关系(直译“躺在他的大腿上”),他人

(丈夫)可以处死该女人,但他应该释放那个(被引诱的)男子”。
  《埃什嫩那法典》第28条:“如果他(丈夫)为她父母订立了婚约和婚宴,且娶了她,这是一个(人的)妻子;当她在另一个人的怀抱中被抓住时,她应该(被处)死,她不可活”。
  3.丈夫离弃患恶疾的妻子
  在吉尔苏的案例12中,名字为拉拉古拉的寡妇再婚后被病魔(d—sag)击中。因此她主动要求丈夫娶另一个女子为妻,并愿意接受丈夫提供的大麦和羊毛份额的供养,在法官们面前她没有反悔。而她的丈夫也起誓表示,只要前妻活着就为她提供衣食必需品。
  吉尔苏案例12
  案件裁决:涂油祭司埃拉之女拉拉古拉是寡妇,她被涂油祭司卢旮勒伊吉胡什之子乌尔伊格阿林娶了。拉拉古拉被病魔击中了,因此,她下定决心对乌尔伊恪阿林说:“娶涂油祭司卢吉瑞扎勒之女吉美巴巴吧!我愿意接受大麦和羊毛份额!”。在【法官们】面前,她没有反悔。【乌尔伊格】阿林以【国王的名字起誓】,【1+钟大麦】和【1+】斤羊毛,在她(拉拉古拉)活着时乌尔伊格阿林将给她。拉拉古拉将从【乌尔】伊格阿林的【家中】获得它们。卡勒拉之子鸟尔兰马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乌尔伊什塔蓝、和卢丁吉尔腊是法官们。乌尔王神舒辛建了名为穆瑞可提德恁的阿摩利城墙之年之次年(舒辛5年)。
  法典和吉尔苏法律文书对待生病的人妻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即丈夫可以离弃患病的妻子再娶,但是妻子可以选择继续住在前任丈夫后组建的家里,由丈夫的后妻照顾。法典条文如下:
  《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第28条:“如果一个男人,他的正妻改变了她的容貌(麻风),或者她得了瘫痪病(直译“下垂她的手”),他不能从家中驱逐她,但是,他可以娶第二个妻子(f/j:可以另娶一个能干的妻子)作为他的妻子,这个后妻应该承担照顾正妻(的责任)”。4,妻子所犯的导致被丈夫离弃的其他过错
  在下面三个吉尔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例中,第一个案例中的妻子一直拒绝与丈夫同房,第二个案例中的妻子一直住在父亲家而不入夫家门,第三个案例是丈夫控诉妻子不守妇道。这三个案例中的妻子都破坏了丈夫的权利因而都被离弃了,而且因为自己的过错没有获得离婚费的赔偿。
  吉尔苏案例13
  案件裁决:驯乌人埃拉拉之子卢巴巴离弃了牧羊人卢旮勒提达之女宁穆奴斯孜。埃拉拉曾对卢旮勒提达(女方父)说:“让我的儿子娶【你的】女儿”。【宁穆奴斯孜】一直没有以妻子身份【与卢】巴巴睡觉,卢巴巴(丈夫)起誓证明上述事实。乌尔巴巴是王家代表。乌尔兰马(是)公侯。基马什被毁灭之次年(舒勒吉47年)。吉尔苏案例14
  (案件二)洗染工乌尔巴巴之子卢宁舒布尔娶了洗染工卢那之女宁希里苏德,因为宁希里苏德一直住在她父亲的家,导致卢宁舒布尔的夫权被破坏,宁希里苏德放弃了(“扯平布”)她的妻子身份。卢古地亚是王家执法官(舒辛5年)。
  吉尔苏案例15
  案件裁决:涂油祭司那迪之子乌尔兰马离弃了涂油祭司卢尼那之女宁荸朱。她没有遵守妻子的责任。……、【卢伊卜旮勒】、卢【丁吉尔腊】和乌尔【伊斯塔蓝】是法官们。阿坡朱的野山羊船被密封之年(舒辛2年)。
  (二)丈夫离弃无过错的妻子及离婚赔偿
  在古代苏美尔奴隶社会中,即使妻子没有任何过错,丈夫也可以将她离弃。但是丈夫要给予无故被他离弃的妻子一定的金钱赔偿,关于赔偿的金额,《乌尔那穆法典》根据丈夫离弃妻子的不同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典条文如下:
  第9条:“如果一个人想要离弃他的原配的妻子,他应该称出1斤白银(作为离婚费)”。
  第10条:“如果某人想要离弃一个(离过婚或丧偶)寡妇,他应该称出半斤银钱(作为离婚费)”。
  第11条:“如果在这个寡妇没有婚约泥板的情况下,他与之发生了关系(直译:躺在她大腿上),他可以不称给(她)银钱(作离弃费)”。
  吉尔苏法律判决文书中的案例里,丈夫离弃无过错的妻子的赔偿金额与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下面的吉尔苏案例16、17、18和19中,丈夫都付给了被离弃的妻子标准金额的1斤银子的离婚费。但是吉尔苏法庭在关于婚姻纠纷裁决的案件中,也会有特殊的案例。如案例20:妻子主动提出自愿接受10(1/6斤)锱银子为离婚费然后离开丈夫的家。这可能是妻子与父亲所给她选择的丈夫没有感情,急于离开丈夫

的控制,因而自愿接受较少的10锱银子的离婚赔偿。案例如下:
  吉尔苏案例16
  最后的裁决:鸟尔比筛之子卡穆以国王的名义起誓,乌尔美斯之女巴巴伊朱作为(他的)妻子。后来,因为他离弃了巴巴伊朱,他应该将1斤银为巴巴伊朱称出。卡穆被要求还给乌尔美斯9 31/36锱的“小礼物”。提埃马赫塔是王家代表。国务卿兼总督阿腊德南那的最后裁决,乌尔伊什塔蓝、卢旮勒巴腊埃之子卢丁吉尔腊、达达之子乌尔侬和档案管理员那尼是站在现场的4个mar-za人(陪审员)。希马农被毁年之次年(舒辛4年)。
  吉尔苏案例17
  案件裁决:乌尔努穆什达之子尼格乌润曾下定决心说:“以国王的名义,让我的长子乌尔伊格阿林娶卢旮勒基旮勒拉之女吉美伊格阿林!”军尉乌尔巴巴之予卢旮勒伊吉胡什和歌手尼格乌润之子卢沙腊是(此事)证人们。并且尼格乌润承认上述话,因为乌尔伊格阿林【离弃了】【他的妻子】和儿子,因此尼格乌润将称出1斤银子给予吉美伊格阿林(儿媳作赔偿)。尼格穆之子乌尔伊什塔蓝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卢伊卜旮勒、卢丁弥尔腊和乌尔伊什塔蓝是(指案件)法官们。阿卜朱池的野山羊船被密封之年(舒辛2年)。
  吉尔苏案例18
  案件裁决:乌尔舒勒帕埃之子乌尔伊格阿林离弃了乌尔美什之女阿沙格,他要称出1斤银(作为离婚费)。……。乌【尔兰马总督】。乌尔之王和四方之王神舒勒吉建立普兹瑞什达干司的官府之年(舒勒吉39年)。
  吉尔苏案例19
  案件裁决:【几年前,巴亚之子阿卡拉】离弃了阿巴迪弥尔之女【伊】姆提旦。【阿卡拉之妻伊姆提旦以国王的名义起誓】,他给了我【1斤银子的离婚费】。……【某某】是王家执法官,【卢】沙腊和【卢迪弥尔】腊是【(案件的)法官们】(年名破损)e5166038-~。
  吉尔苏案例20
  案件裁决:苧巴巴之子卢乌图离弃了(其妻)吉美恩里拉。吉关恩里拉下定决心说:“以国王名义,给我10锱银,于是我不会提起诉讼!”然后,以10锱银(赔偿),她离开了(他家)。农夫乌旮起誓证明上述事实。乌尔尼旮尔是王家执法官。乌尔兰马是总督。哈尔西和胡尔提被毁之年(舒勒吉48年)。
  在吉尔苏案例17里,丈夫离弃了妻子的同时也离弃了他的儿子,他给妻子的离婚费仍然是1斤银子,没有提到儿子的抚养问题。对此问题,《埃什嫩那法典》做出了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母亲的规定,如果男子抛弃为他生了儿子们的妻子,自己会被净身出户。法典条文如下:
  《埃什嫩那法典》第59条:“如果某人育有孩子们但抛弃了其妻子,而娶了另一女子,他应
  被驱逐出他的家,并放弃一切。”
  三、妻子的私有财产问题
  根据对法律文书和法典的分析,吉尔苏妻子的私有财产可以有几处来源:一是上文提到过的妻子从父亲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妻子的私有财产,妻子对她的嫁妆有所有权;二是在婚姻生活期间丈夫赠与妻子的财产,如吉尔苏案例21和22中丈夫赠与妻子的家畜、奴隶和房产;三是在婚后妻子用自己的钱置的产,如吉尔苏案例23中伊那萨旮用自己的银钱购买的房产。
  我们在上文已论述过,妻子对她的嫁妆拥有所有权,用于保证她在夫家地位和生活。礼品单和法典分别记录和规定了妻子死后嫁妆的归属问题:归属于她的儿子们。
  在吉尔苏案例21里,丈夫将不确定数量的牛和男女奴隶赠送给了妻子,并且有证人证明这一事实。这表明丈夫在订立赠与妻子财产的契约时,需要有证人在场证明,契约才能合法有效,妻子才能合法拥有这些财产。在吉尔苏案例23里,妻子将丈夫赠与她的房产和地产在法官们面前转赠他人。这表明在吉尔苏,对于丈夫赠给妻子的这部分财产,妻子不仅有所有权,还有处置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赠他人。
  吉尔苏案例21
  最后裁决:某某之子某某将【他的l+头牛和男女奴隶】赠送给他的妻子吉美宁吉什孜达,马安孙、筛什卡拉和阿尔西阿赫起誓证明上述事实。牛和男女奴隶合法属于吉美宁吉什孜达。某某是王家执法官(年名破损)。
  吉尔苏案例22 案件裁决:涂油祭司哈拉尼尼之子卢巴巴尔在他20岁时将15/6分房地产赠给妻子旮旮阿(作为)礼物。在法官们面前,卢巴巴之妻旮旮阿(将房产)【转赠给某某之女】吉美【某某。某某是王家执法官】。舒【伊里】、卢【沙腊、乌尔伊什塔蓝和卢丁吉尔腊是法官们。某某】之年】(年名破损)。


  吉尔苏案例23涉及到了妻子自己置产的归属和丈夫赠与妻子的财产的归属两个方面的问题。案件里,妻子伊那萨旮在和丈夫杜杜一起生活期间,用自己的银钱购买了一处房宅,并刻写了泥板契约。同时,丈夫杜杜还将一个名为宁阿那的奴隶赠送给了妻子伊那萨旮。但是,在杜杜去世以后,他的继承人们对房子和奴隶都提出了要求。由于有证人证明伊那萨旮用自己的银子购买了房宅,因此房宅是她的私人财产,她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同时,在丈夫赠与妻子奴隶时也有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法庭将房子和奴隶都裁决给了伊那萨旮,杜杜的继承人们放弃了要求。另外,伊那萨旮在法官们的面前,为她的奴隶宁阿那的三个女儿恢复了人身自由。这再一次证明了吉尔苏的妻子有权利处置丈夫赠与她们的财产。
  吉尔苏案例23
  最后的裁决:“2 5/6分‘埃古穆杜尔’房,由提提之子杜杜之妻伊那萨旮用她手里零碎的银钱购买了。(在)她和杜杜一起生活(时),杜杜之子鸟尔埃尼奴测量了这个房子。因为伊那萨旮购买了它,他(儿子)把买房子的契约泥板在伊那萨旮的地方刻写了。(因此)是用她手里(自己)的钱买了这房子。她没从杜杜的财产中称出(银钱)。”以上是伊那萨旮发誓说的话。杜杜把银匠尼扎之子宁阿那向其妻伊那萨旮赠送了。在杜杜(死)后,经由公侯的国务卿阿腊德南那之手(诉讼)。杜杜的继承人们提出反悔。但是,“社杜把这个奴隶赠给了伊那萨旮”。在法官们面前宁舒布尔神主持之子乌尔古拉、轿夫楠马赫吉孜和阿卢卢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于是,杜杜的继承人们承认证人们的话是真实的。因为继承人们承认此事真实,证人们没有发誓。因此,尼扎之子宁阿那和“埃古穆杜腊”房被给予了杜杜之妻伊那萨旮。吉美提腊什、马吉那和萨格巴巴图库作为尼扎之子宁阿那的女儿们被杜杜之妻伊那萨旮在法官们的面前建立了自由。于是,杜杜的继承人们将不能改变他们母亲的决定。以王名起誓。乌尔奴穆孜之子鸟尔巴比是王家代表。卢沙腊、卢丁吉尔腊和乌尔伊什塔蓝是它(案件)的法官们。席马农城被毁灭之年之次年(舒辛4年)。
  四、结语
  通过对整理出的23块吉尔苏法律判决文书的分析和与各法典中有关婚姻部分的条文相参照,我们初步建立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婚姻关系方面的一些法律原则和理念。
  苏美尔奴隶社会的婚姻遵守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法律文书中的案例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苏美尔人婚姻关系的建立也遵循父母之命的原则,由婚约的订立的两种形式可以看出。无论是求婚男子自己还是他的父母和女方家长订立婚约,都要有证人在场,婚约才合法有效。婚约在吉尔苏的婚姻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对女子人妻身份的法律认同。当婚姻关系发生纠纷时,法庭需根据证人的证词和婚约做出裁决。在选择婚姻时,男子还是拥有一定自主权的,因为他可以在父母的允许下,自己向想娶的女方家长提婚。但是,女子则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婚姻大事完全听凭父母安排决定。父母接受男方送来的结婚彩礼后,像贩卖商品一样将女儿嫁给一个她可能不喜欢甚至不知道的男子。
  苏美尔奴隶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丈夫完全掌握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无论妻子是否犯有过错,丈夫都可以休妻。如果妻子无子、不守妇道、患了恶疾或有其他过失,丈夫就可以直接将妻子离弃而不用作出金钱上的赔偿。如果妻子没有犯任何过失,丈夫仍然可以将妻子离弃,只要付给妻子1斤(60锱)银子的离婚费,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批准。而《乌尔那穆法典》的第24条规定一个女奴的身价是10锱银子,可见吉尔苏的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只是比女奴略好。值得强调的是,在古代苏美尔社会里,丈夫对患了恶疾的妻子有一定道义上的责任,要供给她们一定的生活必需品。而且法典对于给夫家生育了子嗣却无故被离弃的妻子给予了保护。
  吉尔苏的妻子可以拥有部分自己的私有财产,父亲给她的嫁妆、丈夫赠与她的财产还有她用自己的钱财置的财产都是她的私有财产,她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关于嫁妆,妻子在生前可以随意支配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但是死后则要归属于她的男性继承人,即她的儿子们。关于丈夫赠与她的财产,妻子可以任意处置,例如将房产转赠他人或是恢复奴隶的自由。
  通过分析23块吉尔苏城的法律判决文书和相关的法典条文,我们初步确立了古代

两河流域苏美尔奴隶社会婚姻关系建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以及与婚姻有关的问题所遵循的一些原则,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苏美尔奴隶制社会生活中女子在家庭生活中所处的半奴隶式的从属地位,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特定角色是父亲的女儿和丈夫的妻子,而不能成为独立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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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婚姻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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