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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论文摘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做出详细而确定的规定。当前,民事执行活动受到法律监督的程度不高,从而导致民事执行活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给我国民事法律的执行带来难度。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极其必要的。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认识,结合相关民事法律条款,积极分析自身工作的不足之处,以便为提出提高法律监督效率的方法提供条件。在此,本文将针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方法,以供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活动 法律监督方法

  近些年来,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也充分地突出了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并且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则需要提高认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以上情况进行积极地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公正、公平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率并不好,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监督力度不足、违反规定等行为,对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进行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自身职能的重要性以及进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同时积极分析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提出更好、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方法奠定坚实的基础。WwW.11665.COM

  一、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在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工作中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民事执行活动,更需要提高重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能够全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以保证其公平、公正、顺利完成。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避免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主体多数为法院,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权利是很大的,相比之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则显得尤为缺乏,一旦执行主体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未能够完全按照相关程序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不利的。所以,检察机关在此起到监督、审查、约束等作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主体进行全面的监督,以避免出现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
  2.补充法院内部监督职能的不足之处,起到外部监督作用。法院自身也具有一套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以监管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未能随之变化,依然沿用传统的内部监管机制,这样的内部监管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时期法律的发展,对提高民事执行活动的效率也是不利的。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法院应该积极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来进行外部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3.约束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模糊性规定,是导致民事执行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之一。除此原因之外,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预等,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对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不合乎规定等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制止与改正,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不力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监督效率依然还有待加强。
  1.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监督意识薄弱。长期以来,群众都认为检察机关多数处理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关注度并不高。在这种认识下,一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人员也放松警惕,忽视自身的监督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在处理自身与法院关系过程中,采取保守态度,未能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导致在法律监督职能执行中存在认识不高、力度不足的问题。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法单一、时效性较差。受到思想观念以及个人能力的影响,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普遍采用抗诉方法。抗诉虽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较为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是适用于对所有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另外,抗诉是属于事后监督,其时效性还有待提高,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高。因此,检察机关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方法进行适当创新,也是影响监督效率的一大问题。

  三、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问题的成因

  由于法律本身的高度模糊与操作性的缺失,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陷入困难境地。
  1.相关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一些检察机关与法院相关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对“审判活动”一词的理解上。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是从审判活动开始,一直到民事执行前为止,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一种越权行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执行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也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检察机关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在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并不能只使用单一的抗诉方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以提高监督效率。但是,受到监督人员素质的影响,监督方法迟迟得不到有效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效率,尤其是事中监督的效率更是难以提高,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展的及执行障碍。
  3.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在一定的内部制度约束下进行,但是,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性,造成法律监督程序较为混乱,监督行为较为随意,严重缺乏专业性与权威性,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难以提高。

  四、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以“依法、同级监督、有限监督”为原则,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有效保护民事执行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并加强宣传力度,构建对外信息交流平台,使法院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等都能够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积极沟通,促使各个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从而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奠定基础。
  2.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门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也应该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状态与智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来约束法律监督人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在监察机关内部也应该构建完善的人员素质培养制度,从而增强法律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的意识,促进其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3.多种法律监督方法创新运用,保证法律监督效率。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地位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对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活动,从而保证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的相关法律监督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方法,并针对不同情况,将各种法律监督方法综合运用,以便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率。
  (1)抗诉: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结束判决生效后,针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证据不足行为、法律错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但是,在实际抗诉中,一些法院并未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而是选择强制执行,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需要明确规定“凡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以保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有效性。另外,抗诉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容易出现监督质量与效率低下的问题,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研究。
  (2)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适合采用抗诉的法律监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监督的工作。检察建议是一种要求执法法院民事审判纠正错误的方法,它通过合理建议与充分探讨,促进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失误较大,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等,则需要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并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应该撤销违法的执行活动,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现场法律监督:以上几种法律监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审判结束后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缺乏对执行过程的有效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方法,提出执行现场监督的方法,即是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国家财产或者社会安定等案件)的执行现场进行法律监督,这不仅是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执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进行。
  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监督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对法律监督方法的创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民事执行活动,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不仅能够促进民事执行活动效率的提高,同时对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也是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相关部门,都必须提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积极探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策略,从思想观念、执行手段以及执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创新与强化,从而为提高民事执行活动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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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丛玉红 [标签: 法律监督 执行 期限 执行 日本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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