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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原文作者:杨玉婷

 摘 要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观念已渐深入人心。但与之相应,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面临的风险与困惑也越来越多。因此,本文从合同的解除权入手,重点阐释和分析合同法中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和适用范围,力求在遇到解除的适用情形时当事人能合理加以运用。
   关键词 合同 单方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
  作者简介:杨雨婷,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6-02
  一、(单方)解除权含义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关系恢复于合同尚未成立时状态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欲解除合同,须有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其通常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方式来行使。因此,解除权也称单方解除权。
   二、(单方)解除权的发生
  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前,倘若满足了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就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同时,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解除权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解除权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发生,即一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WwW.11665.Com而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并且,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权不是基于同一条件的,由于所附条件不同,因而实质上也为单方解除。豍
   (一)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依当事人合意发生的解除权。解除权人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解除权,但此时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
   (二)法定解除权
  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说来,不能预见是行为人对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主观上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阻止,而不能克服则是指当事人在不利客观情况发生后,努力了却仍不能消除损害后果。一般而言,不可抗力通常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和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当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但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的目的,或者,若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只导致合同的变更。只有不可抗力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及条件的影响重大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根本目的不能达到时,才可发生此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论文网]
   另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就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拒绝履行而发生解除权,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合同能够履行+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债务人拒绝履行;(2)债务人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并不重要。豎
   3.迟延履行
  (1)非定期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为非定期行为合同的性质即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所以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目的依然能够达到。所以,此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迟延履行的必须是主要债务;其二,债务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债权人不能当然在债务人的履行迟延后马上解除合同,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催告,要求其阿紫合理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该合理期间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履行的难易程度及履行债务的多少和外部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履行义务本身所需要的时间。只有当债务人超过该合理期间仍未履行,债权人才可依法解除合同。
   (2)定期的迟延履行。与非定期行为合同不同,定期行为合同是指若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不于此期间内履行,即达不到合同目的。此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通常如季节性或者是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若迟延发货,另一方当事人就可有权行使解除权。譬如新年贺卡或中秋月饼的订购合同,由于一旦债务人迟延履行则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不再有要先行催告的必要。
   4.其他违约行为
  当“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也可行使解除权。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不是当然导致另一方获得解除权,但若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则因此享有解除权。此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1)不能履行:此时所谓的不能,是指确定的、继续的不能,一时的不能构成的是履行迟延问题,对这两者应加以区别。
  (2)不完全履行:即债务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其中,在追完可能场合,解除权的发生以催告为要件;在追完不能场合,则无需催告即可解除。

 在判断时需要注意:
  其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已丧失了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或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其二,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了期待的合法利益;其三,不完全履行中瑕疵部分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解除权还能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发生。如: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2)不安抗辩场合的催告解除权。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69条规范的情形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有可能会出现重合的现象。按照69条,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催告,而94条第2项字面上却无催告要求。对此,宜采取体系解释方法,对于94条第2项的情形,在解释上应参照第69条,要求解除权的发生以催告为前提。豏
   (3)附随义务违反与解除权。如果附随义务成为了合同的要素,其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例外承认解除权的发生。例如在租赁等继续性合同中,如附随义务的违反使信赖关系遭受破坏,可因此发生解除权。另外,法院认为:“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的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显然次附随义务的违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负责全额退票,并对旅客为抵达目的地而增加的支出进行赔偿。豐
   (4)债权人迟延与解除权(特例)。
  6.特殊法定解除情形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还整理出如下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合同法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376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在合同目的因为情事变更而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履行因情事变更而丧失意义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继续性合同或者长期合同,其解除通常不能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对于一时性合同则可速记合同成立之时。
   (6)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出租人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本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可以解除合同等。豑
  三、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应通知对方,只有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发生解除的效力。若对方对此有异议,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方法主要为单方通知、异议起诉或仲裁。行使期限为:法定、约定、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到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解除权的效果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其直接后果即为合同的解除。此时,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对合同解除权设定及行使的分析,解除权的行使目的是为了避免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事由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加重,因此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不能免去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豒
   五、解除权的消灭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因此适用形成权共通的消灭原因:除斥期间的经过;抛弃;权利失效。以及解除权特有的消灭原因:存续期间的经过及催告;标的物的毁损或者返还不能;违约方的补救。
   注释:
  [1]郭美清.浅谈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同煤科技.2010(2).
  [2]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3]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68页.
  [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第26页.
  [5]朱军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河南经济.2001(8).
  [6]杨茹.论合同解除权行使及其后果.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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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合同 除权 单方终止合同 合同 除权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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