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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一、传统国际法中个人主体地位的问题
  《奥本还国际法》中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国际法教程》中也明确规定,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同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从国际发展史上看,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之所以成为国际法主体是因为国际法从欧洲发展起来的。其创制之初是用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国际法的渊源上来看,尤其是国际习惯,仅是由国家实践所形成的。由此看来.个人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根本不具有主体地位的。
  二、现代国际法中个人主体地位的新理论
  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被认为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其他主体也逐渐被纳入到国际法主体当中。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又一主体。体现在其具有同国家或其相互间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部分国际法上的义务。同样的,个人也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继国际组织之后,成为新的国际法主体。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在依据国际法的前提下,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层面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才能被认定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当代.国际仲裁条款的产生、《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个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个人状告国家的实现进一步论证了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否定了传统的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的理论。wWw.11665.coM
  三、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分析
  (一)理论分析
  目前国际实践己满足国际法主体经典定义的要求,即个人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并可为维护其权利提起国际诉讼。虽说其实现之领域还是有限的。但是正如国内民法理论中法人民事主体不能参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影响法人作为完整、独立民事主体一样,个人作为完整的国际人格者也没有必要参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就目前来看这也是不可能的。除此之外,我们支持个人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还有以下理论方面的考虑:
  法律趋同化以及各种国际标准制定实践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特别是经贸、文社的网络化,“地球村”的观念越来越清晰。“地球村”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它主要体现的是世界各国利益相关性之增强使得地球如同一个小小村社。在各国利益趋同、法律趋同的大环境下,个人违反国际法而受到惩罚、或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会经常与本国法有大的冲突。例如国际人权法领域,在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出台后,各国人权立法一时甚嚣尘上,其中以人权保护的宪法化最为突出。我国2004年3月14日,人大修宪将“人权保护”写进了宪法,也是这一世界人权潮流表现之一。考察当今各国宪法,鲜无“人权”字样者。因此,既然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法律文献的精神、内容越来越趋同或者类似,则人权等的国际法保护或者个人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又何伤于内国利益?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法律性只是后果和外在表现,深层次的是“社会性”原因。正是由于国际社会发展到有必要给予个人国际性权利,或者对个人课以国际责任以阻止其对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时,个人才有了国际法上的“法律性”。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主体地位是国际社会发展的结果。
  (二)个人作为完整国际法主体的特点
  个人虽然是完整国际法主体,但并不享有所有国际法之权利,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义务都必须由个人承担。个人可以参加的国际法律关系有局限性。一般多在国际经济活动领域,如投资;另外就是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个人作为完整国际人格者有消极性。如前所述个人是派生国际法主体,从目前实践来看,国际法的实质渊源仍然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国际法的效力也主要来自国家的认可,个人仍不能作为独立身份参与国际条约的制订。但这并不影响个人的主体地位,国际条约一旦生效,制订者就退居“幕后”,除非他们再度浮现对条约进行修订。而国际条约对个人的适用如前所述已是不争之事实。
  受国家行为影响较大。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家仍将是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在这个强势主体的“阴影”下,个人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必然仍旧受到极大限制,依旧“仰国家之鼻息”。毕竟,国家之上再没有更高的社会实体,而个人一般都由国家来管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世界法”的提法。
  综上所述,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经得到逐步的确认。随着国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也在不断的变化。在某些方面,个人已经具有了与国家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并不是说这种权利是等同的,个人毕竟不是国家,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并不是完全等同于国家,然而,这些都不能否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其地位将不断完善,并起到应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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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郑佳妮 [标签: 主体 主体 国际法 主体 主体 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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