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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见的内涵与特征研究
于具体的法律解释情境下,可以将法学前见看做是暂时不变的。
  (4)实践理性。作为实践哲学的中心命题,实践理性对应于理论理性,或称为纯粹理性,有着不同的真理追求〔35〕。自然科学探索着纯粹理性下的真理,精神科学则不同,它以发现实践理性下的真理为目标。在伽达默尔看来,精神科学所涉及的对象“是各种人的历史的流传物,即广义上的文本,我们对历史流传物的经验时常间接地传达了我们必须一起参与其中去获得的真理。这表明,对于自然科学,是一个说明的问题,而对于精神科学,则是一个理解的问题。关于人的历史的各种流传物的意义的理解和解释,便构成了精神科学的真理”〔10〕。哲学诠释学主要对精神科学予以指导,而不是自然科学,“从根本上说,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是人与历史流传物的一种实践交往经验,是一种对话和交流”〔10〕。诠释学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哲学,实践理性构成了诠释学的中心思想,在此情境下的前见也具有了实践理性的品格。法学作为一种典型的精神科学,法学前见也必然具有实践理性。
  (5)客观性。前见的客观性传承于现象学。自柏拉图提出著名的“洞穴理论”以降,西方哲学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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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现象的虚假性与本质的真实性;由于现象的无价值,在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中是需要首先排除的,认识论的经典主张即是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整理:WWW.11665.COM 。
直至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胡塞尔创立了现象学,认为现象本身具有重大价值,不是困在洞穴中的人们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所面对的墙壁上的假象,真理存在于现象之中。海德格尔发展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主张真理处于“遮蔽”状态,我们在“去敝”的过程中,即所谓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之时,人为地割断了历史的联系,排除了过多的蕴含着真理的现象,最终发现的真理值得怀疑。现象学号召回到现象中去,“知其白,守其黑”⑥,黑暗才是人类永远的家园,只有守望住黑暗,才能达致对光明的认知。通过这样一种对人类自身狂妄的批判,现象学实际上体现出强烈的客观性,试图避免在认识真理之时针对客观世界的过度的人为因素。因此,作为此在存在方式的理解,需要在坚持现象学理论的基础上,对理解何以可能给出自己的答案。前见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前见因此也具有了客观性色彩,它是对理解中主体的主观性解释因素的客观制约,它消解了传统解释学的主客二分法,主张传统与当前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视域融合,进而保证了解释的统一性和相对客观性,如此的解释结果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认可法学前见的客观性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终结了法律解释的主客观之争这一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传统法律解释学认为解释具有绝对客观性,解释的本质就是解释者对于文本原意的真实反映和重构,在此中要消除解释者的一切观念,包括前见。而哲学诠释学的进路与此不同,其认为解释是主客观交融的过程,其中解释者当下的前见“不是个人的主观认识,而是个人接受流传下来的一种普遍判断”〔36〕,其作为客观存在,与文本发生视域融合,最终领悟文本的意义,即洞见精神科学的真理,这种真理具有相对客观性。其次,它消除了一些学者对于前见理论的恐慌,因为前见的客观性不仅不会危及法治的统一,相反,它以自身独特的方式论证了法律的相对客观性,这种刚柔并济的客观性,正是当前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对于法律解释的相对客观性有过系统的论述,他指出法律是一种阐释学概念,法律的客观性指的是法律的整合性,“这种整合性是建立在以明智法官为代表的职业法律群体的议论基础上的客观性”〔26〕。也就是说,内在参与者在对案件的判断过程中会不断地除去和超出狭隘的利益和私有的偏爱而达致判断的共同性,维护法律的整体性要求〔37〕。德沃金在这里同时吸收了哈贝马斯的商谈原理,相对客观性是参与主体间的共识意义上的客观性,这其实就是基于前见基础上的客观性,由此可以看出,德沃金借鉴了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理论。
  四、结语
  在哲学诠释学的视角下,法律解释中必然存在着前见。对此,我们不应采取传统法律解释学的思路予以消除,而应该承认法学前见存在的必然性,认识到法学前见作为法律解释的基础和前提的价值,恢复法学前见的合法性,同时要对不合法的个人的盲目前见保持警惕,在法律解释的视域融合过程中剔除不合法前见,使前见不断向前发展。对法学前见进行深入剖析,法学前见的内容包括:法律语言、基本的法律[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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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范志勇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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