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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见的内涵与特征研究
性词,但自启蒙运动以来,“理性”高踞其上,审视、批判传统的前见。伸张理性的权威已成为近现代哲学认识论的一个传统。不仅“前见”一词被赋予明显的贬义,人人唯恐不能尽除之,即使在认识论中,“前见”也被列为阻碍主体意识接近、把握真理的元凶。并且随着理性的张扬和方法论的异化,主体产生了能够克服、清除偏见的错觉,表达出用方法控制客体的要求,却遗忘了人自身的历史存在〔14〕。按照经验主义认识论,认识对象是现成的客观存在,只有当认识主体不带任何前见,以其洁净的心灵对“客观存在”加以直观映照时,认识才是可能的,认识才具有客观性,认识之前的一切先行因素都因与认识的客观性相冲突而必须被摒弃〔15〕。在此认识论影响下,传统解释学也继续着这一误解,虽然认识到前见的历史性,但其认为,理解者的前见与历史文本理解的客观性无法兼容,只有克服前见,使理解者成为白板,从而理解者得以脱离自己所处的当下的历史而进入文本作者的历史,达到对文本原意的把握,这样才能客观地理解文本〔16〕。由此,传统解释学坚持着明显的主客二分法,“这是一种静态的、僵死的理解活动,呈现一种单向性和不可逆性”〔17〕。来源:www.11665.COM 。
这种认识论本身就是一种对前见的盲目的前见,它错误地将以传统为主导的前见视为理性的对立面和落后的同义词,体现了理性的狂妄。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伽达默尔对此提出质疑并试图恢复前见的合法地位。在他看来,前见不仅不会成为解释的障碍,相反,前见构成了解释的前提和基础。理解者无法规避自身的前见,我们不可能实现传统解释学的理想,即绝对客观地解读文本,因为任何理解者的内心在解释之前已经存在着前见。伽达默尔指出:“不管是认识者还是被认识物,都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现成事物’而是‘历史性的’,即它们都有历史性的存在方式”〔13〕。而且,“历史并不是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早在我们通过自我反思理解我们自己之前,我们就以某种明显的方式在我们所生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理解了我们自己”〔13〕。前见是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历史形成的地平,我们被抛入到这一地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解。所以前见是不可避免的,是与我们的存在状况相联系的,前见源于此在的时间性和历史性,由此决定了前见存在的必然性〔18〕。伽达默尔的结论是,“从启蒙时代理性主义观点来看似乎是理解障碍的前见却是历史实在本身和理解的条件。所以摈除前见,不管它是否成功,都将最终是摈除历史。认识和存在在这里是统一的”〔3〕。
  理性具有自身的界限,本身也是历史的产物,并受控于历史,理性不能摆脱前见为其设定的解释前提和条件,并且理性与前见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前见的“本质是保存,保存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19〕,由此,“解释的客观性不在于避免前见而在于确认前见;任意的不适当的前见不是由它们是前见这一事实而刻画其特征的”〔3〕。当然,前见中也存在错误前见。
  2.真假前见:不同前见的辨识
  “近代哲学之父”笛卡尔,曾将前见分为两种:轻率的前见与权威的前见,并认为所有的前见都是错误的,因而赋予所有的前见以否定意义,解释者通过自我反思可以排除前见的障碍,这也是启蒙运动以来认识论的一贯主张。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达默尔在论证了前见存在的必然性之后,并没有将所有前见合法化,而是承认了存在假的盲目的错误的前见。他将前见也分为两种类型:正确前见与错误前见,或称合法前见与不合法前见。前者是历史给予的对于理解起到积极作用的前见,它来自人对历史文化的继承,它可以使理解者进行一种“建设性”的努力,去积极地进行理解。同时,伽达默尔认为人们不应顺从一切前见,只有那些具有正面价值的合法前见,才应加以保留甚至增加,至于那些妨碍正确理解得以实现的不合法的前见,应积极地加以驱除〔15〕。由此,如何识别并摒弃不合法前见的问题就浮出了水面。

笔者认为,解决识别真假前见的问题应坚持这样的一种思路。首先,偶然的、临时的、特殊的、个人的前见的错误率比必然的、持久的、普遍的、社会的前见要高得多,甚至可以说,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前见。所以,我们主要是在前者之中找寻合法前见。其次,因为前见是在本体论哲学诠释学意义上而言的,解释与存[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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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范志勇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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