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 | 管理 | 计算机 | 医药 | 经济学 | 法学 | 社会学 | 文学 | 教育 | 理学 | 工学 | 艺术 | 哲学 | 文化 | 外语 | 商城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大全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法学前见的内涵与特征研究
肯定、掌握和培养。”〔13〕也就是说,作为传统的前见也是受解释者影响的,在一定程度上,主体能够实现对前见的培育,而法学前见的培育工作主要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承担。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精神上认同感的“想象的共同体”,不是现实中“实体的共同体”,它更多的是指现实中法律职业阶层的“认同上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成员拥有同质性,即共同的法学知识素养和职业伦理,他们通过职业“准入”制度的检验,在秉持法律权威的前提下,通过共用的法律语言工具运用法律思维进行交流、沟通,进而达到某种共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识,形成利益的相对一致性。法律职业阶层并不必然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它们之间的跨越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在观念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30〕。从法律解释学角度观察,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一种“解释共同体”,是具备共同法学前见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就是说,法学前见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发挥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解释中,它“解决由过度强调的单个读者的私人性心理过程而引起的问题,意义的权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威既不在读者也不在文本之中,而是在于解释共同体之中,正是解释共同体为读者提供了策略”〔31〕。编辑:www.11665.com 。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坚持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共享着法律语言、法律知识和思维方法以及法律基本价值和伦理,并对作为法学前见内容之一的社会文化传统发挥着引导、建构的功能,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实为法学前见的核心。
  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达致法律的价值共识,保障法学前见的客观性,进而实现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以至于我国当前法律价值的多元、混乱,法学前见呈现出主观性极强的状态,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前见的统一、清晰、客观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此,笔者赞同有学者提出的制度性的建构和非制度性的建构的解决方案,前者主要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律行业准入资格考试。法学教育培育和固化法律人的基本价值共识,并使其深化和发展;而资格考试是对法律人价值认同的社会认可。非制度性建构是指通过示范、宣传等方式潜移默化法律人的价值观,从而在社会场域上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32〕。其中,法学教育不仅教授了学习者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同时还是消除主观、个体的盲目前见的根本之路,它促使了法律人合法的法学前见的形成。另外,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的步骤是形成法律人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对此,学者之间的价值共识起着先行的引导作用。法学共识的这种先行性又决定了主流学说存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主流学说是学者间价值共识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学界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学术共识的重要性,有些学者已经展开了构建学科共识的尝试,如在民法领域,有学者提出了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33〕。
  (二)法学前见的特征
  (1)历史性。前见本身就是历史的现在存在,它通过作用于解释者的现在视域,与文本的过去视域相融合,从而创造着效果历史。所以,理解本身就是历史中的一个事件,它扩大了历史,发展了历史,继续进行历史,对于伽达默尔来说,理解属于历史〔3〕。

  (2)开放性。法律的保守性给人一种封闭的印象,这只是形式化的要求,法律解释则需要保持开放性,而法学前见虽是历史的现在存在,但同时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前文提到,法律解释是一个不断进行视域融合的活动,此中解释者的前见不断与文本的过去视域融合,从而拓宽了法学前见的视野,形成了下一次理解的前见〔34〕;法学前见“联系着此在的被抛性与筹划的可能性,连接着理解的历史性与未来生成性”〔18〕,从而保持着开放的姿态。前见就是开放于这样的不断进行的视域融合中,并由此带来了前见的创造性。
  (3)创造性。法学前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无时不处在变化与发展之中。“本文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13〕视域融合的同时使法学前见具备了开放性与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的法学先见(主要就正确先见而言)是固定的,而我们所说的前见的创造性是就整个历史大环境而言的,对[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73.html]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范志勇 [标签: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研究
    对电大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查与分析
    浅析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中的…
    法学博士何以“信不起”法律
    法学本科人才能力素质培养与课程设置思考
    关于本科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研究
    试论推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有效途径
    从“知识增量”向“知识升质”:以法学研究为…
    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
    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XMLGoogle | Baidu

    Copyright 2006-20011 © www.116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论文大全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