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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见的内涵与特征研究
裁决或初判。它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但在正式的最后法律判决确定之前,它具有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律上的效力和合法性。它可以被视为在判决最后形成前所达到的对案情的理解或认识,也是进行法律裁决的依据”〔27〕。这种“前判决”可以是正确的,也可以是错误的,此时的前见仍是中性词,但之后被认识论误解,作为只具有否定意义的概念而存在,直到哲学诠释学将其真实价值“释放”,前见的本来面目才得以揭示,进而从哲学诠释学扩展开去,又回到了法律领域中,形成了法律前见的概念。法学前见与哲学诠释学中的前见没有区别,只是适用境遇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即法律解释学中的前见。
  哲学诠释学的“视域融合”与“效果历史”在法律解释学上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者通过与法律文本的视域融合,塑造了法律的“意蕴——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法律的意蕴既非法律文本的原意(客观性),也非法律文本释放出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蕴是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文本的过程中,结合法律文本自身意义范围和解释者的精神世界之后出现的第三者。来源:www.11665.COM 。
法律文本的解释者总希望弄清楚它到底讲了些什么,不可能说什么,可能会说什么。解释者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不仅重新规定了他的精神世界,也给法律文本开拓了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9〕。
  三、法学前见的内容与特征
  (一)法学前见的内容
  1.类型化研究
  法学前见作为法律存在的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内容丰富,很难一一列举出来,笔者尝试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法学前见包括这些基本内容:法律语言、基本的法律价值与法律伦理、法律的权威、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思维、社会文化传统。
  (1)法律语言。它是法律独有的一种符号系统,所有的法律解释无不以其为中介而进行,我们无法超越法律语言而为法律解释;这些语言符号一定程度上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语言符号的平台构成了法律解释的第一前见。
  (2)基本的法律价值与法律伦理。包括法治理念和宪政秩序,其以法律传统为载体而存在,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等基本价值,又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至上等法律理念。“法律秩序中的价值,特别是法律或宪政秩序中的一些基本价值,构成了对各种形态解释论点及其蕴含的基本解释指令的最终证明。”〔28〕它们突破了解释者的个人价值观,而表现为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价值前见。
  (3)法律的权威。从文本角度可以将解释分为独断型解释和探究型解释。前者强调了文本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本身成为解释的前见;法律的拥有强制力的社会调整本质决定了法律解释从来就是一种独断型解释,它探讨的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法律解释学是实践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29〕。由此,在作为独断型解释的法律解释中,法律权威是一种重要的法学前见,只有在承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才能够构建法治体系。法律权威的存在,也决定了法律不同于宗教的被信仰,盲目的“因信称义”不适用于法律上,法律权威是一种基于理性基础的“世俗信仰”,是经过理性选择后的信任。
  (4)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思维。这包括法学方法论,其中法律思维包括“克制、经验、妥协、谦抑、诚实、守信、戒急、审慎的态度,讲究行为的理性、程序、正义、自由、权利和法律的权威,而排斥激进、暴力等手段”〔1〕,也就是说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保守性思维,对保守的恪守和对传统的尊重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要求。法律知识与思维构成了法律人解释法律的基本工具,是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和资格,也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条件而以前见形式存在的。
  (5)社会文化传统。它内含了社会群体认知,与社会妥当性有直接关系。法律要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处理二者冲突的规则是:以坚持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但在明显违背社会文化传统,与民众基本观念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坚持实质合理性。主张司法判决法律理由的说服力即体现了社会妥当性的要求,司法裁判是一个智识性和功利性相融合的过程。社会文化构成了法律之外的社会前见。
  以上均是就合法前见的内容而言的,至于不合法前见,则是解释者个人一时的盲目前见,其内容比较单一,也是在法律解释中必须摒除的前见。真假前见之分中蕴含着前见的识别和真前见的培育任务,由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凸显出来。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凸显
  “甚至最真实最坚固的传统并不因为以前存在的东西的惰性就自然而然地实现自身,而是需要[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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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范志勇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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