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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设计
摘要:民办职业院校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是民办职业院校界于股权激励与常规薪酬激励之间的一种切实举措,是民办院校股东与教职员工进行利益分享,共求发展的双赢新路。本文就如何设计民办职业院校的奖励基金方案从定对象、定总量与个量、定时间、定机制等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办院校 奖励基金 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
  
  由于人力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资本的力量日益壮大。因此建立一套规范、公平、竞争力强的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是民办职业院校亟需解决的股权激励的过渡性方案。因为民办职业院校属于高级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而且目前面临着公办院校用人机制的巨大影响,如何留下这些“知本家”确实是一个难题。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设立了破解民办高职院校用人难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由于这些都是在探索中前进,所以我们在股权激励的大背景下,先行研究奖励基金,也才顺理成章出现本命题方案的研究设计。
  
  一、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的内涵界定
  民办职业院校为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励员工长期服务、爱岗敬业,而对长期服务于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每年按其工作表现经年终评定考核后,每年可享受民办职业院校的年功奖励基金激励。可享受的年功奖励基金以民办职业院校的经济效益为基础进行提取,按每个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当年度归属于民办职业院校所有者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该年度奖励基金的总额用于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其实质是让教职员工分享一定比例的股权的红利以吸引优秀人才与股东共谋长期发展,其奖励以基金形式发放,量大而时长,一般设置有三年以上的等待期和锁定期,用利益来捆住教职员工与股东共同进步,以达到留人用人之目的。www.11665.com
  
  二、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标指向
  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的,从本源上讲是蕴含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的利益调整机制,即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经营管理上讲,设立奖励基金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奖励基金是一种报酬机制,在民办职业院校的薪酬包中,工资是保障要素,奖金是短期激励要素,福利是保健要素,而奖励基金是员工持股的变相形式,是长期激励要素。
  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设计的主要目标指向可以概括为:
  1.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让教职员工分享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成果,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民办职业院校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提升民办职业院校的核心竞争力;
  2.完善院校激励机制,奖励为民办职业院校持续贡献的员工,激励员工不断地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促进民办职业院校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民办职业院校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民办职业院校共同发展;
  3.建立对民办职业院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民办职业院校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民办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
  
  三、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基本设计
  (一)确定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核心层、骨干层、操作层。核心层是中流砥柱,与院校共命运;骨干层是红花,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是激励的重点对象;操作层是绿叶,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就是一份工作。具体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为民办职业院校的正式员工;(2)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与民办职业院校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3年以上;(3)为民办职业院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专业技术教职员工。
  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民办职业院校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审批,并经民办职业院校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二)确定奖励基金总量和个量
  奖励基金总量的确定是民办职业院校实施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首要条件,因此了解激励总量的影响因素和确定方法是必要的。
  影响激励总量的因素有民办职业院校的总股本、总利润及薪酬福利规划等,一般来说,激励的总量应与总股本和总利润形成一定的比例,民办职业院校的股东自觉自愿拿出多大股本的利润与其发展壮大的员工分享。从股东的利益来说,这个总量当然是越少越好,但如果太少的话,又不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且当今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的总收入呈总体上升趋势,而民办职业院校如果薪酬福利较高,那么激励的总量相对降低,反之则提高。总量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民办职业院校留存利润率的最高额度。这一额度往往代表了股东所能承受的最高额度,再超出这个额度股东就不愿意改革激励方案了。
  2.根据薪酬水平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是按照院校的薪酬总量来确定某个比例,或以其他薪金为基础,计算出激励的总量。有研究表明,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所拥有的分红价值是其年薪的1.5倍;20年以上的是其年薪的4倍。
  3.基于院校业绩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先要确定业绩目标,在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拿出多少比例用于激励,超额部分重奖,未能完成少奖。
  单个激励额度的确定,就是在院校激励总量范围内,明确每个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的奖励基金激励数量。激励额度确定的关键点,一是要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利用价值评估工具对激励对象的贡献进行评估;为此我们拟引入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机制,具体见下文;三是平衡激励对象的收入结构。影响激励个量的因素有职位、业绩表现及工作的重要性、工作年限和学历职称情况等等,我们要重点考虑激励对象的影响力、创造力、经验阅历、历史贡献、发展潜力、适应能力六大因素。
  我们建议用于奖励基金激励的奖金总量为学院当年总利润的20-50%为宜。个人授予量根据人力资本价值予以确定,即个人授予量=奖金总量(万元)×个人人力资本价值/∑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如果民办职业院校的学年度利润较前学年提高10%以上,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0-60%用于奖励基金,以显示利润分享激励的内涵和和实际。
  (三)确定时间
  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涉及的时间,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兑现日等等。有效期为三年,自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批准奖励基金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授予日就是民办职业院校将在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通过后的第一次授予日,此后每一学年度的这一天如9月10日教师节都授予一次。等待期就是激励对象每期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授予日后的三年内为锁定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锁定期内锁定,不得承兑。可兑现日,就是等待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天,如每年教师节后的9月11日为可兑现日,从这一日后的每一天激励对象都可以自由兑现自己可以解锁的奖励基金。以下是解锁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距授予日满三年后,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60%;第二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40%。激励对象可就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向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申请解锁,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解锁事宜。
  (四)确定奖励基金激励的调控机制
 1.设置管理机制。成立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激励的计划和管理。
  2.业绩考核机制。对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考核,将考核分为民办职业院校绩效、部门绩效(或项目绩效)、个人绩效三个层面。对于层面比较高的员工,强化对民办职业院校绩效的考核;对于层面稍低的员工,强化对个人绩效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划分成s、a、b、c、d五个等级,按考核等级确定最终激励额度,比如依次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可以以每一学期为考核的时间单位,激励计划的实施要建立在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之上,需要院校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层次、岗位职能权责分明、目标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没有有效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就不能把奖励基金奖励给该得到的人。
  3.控制、变更、终止机制。
  民办职业院校的实际控制人若因任何原因发生变化,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民办职业院校合并、分立时,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对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离职(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到期,民办职业院校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本人不愿与民办职业院校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民办职业院校经营性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3)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民办职业院校提出辞职并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未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予以作废。
  若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酌情处置。
  若激励对象退休或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民办职业院校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民办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3)最近一个学年度的业绩利润不能与上年持平并出现利润大幅下降的。
  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民办职业院校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民办职业院校利益或声誉的,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
  
  参考文献:
  [1] 胡八一.股权激励9d模型[m]广东: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2] 李艳.工资资金福利津帖设计与发放办法[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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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蒋丽 [标签: 基金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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