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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制度的“正义”之维
  摘 要:正义原则的二重属性即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构成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对立统一。人类社会“主义”制度的演进是以“正义”原则为内核展开的由低级至高级的发展历程。“正义”原则在中国“主义”制度的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主义;正义;同一性正义;差异性正义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2-0051-07
  对于“正义”这一政治哲学概念,先贤圣哲们见仁见智。对于正义的解读,从来就不是一种声音,因为它几乎涵盖了人类的全部理想,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关于正义的问题引起了学界更加广泛的关注。对于正义原则的科学准确把握以及社会制度变迁中正义价值的探讨,对于我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正义理想极具参考价值。
  一、正义的二重性及公平与效率
  一般而言,正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所得与所付出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之间,相适应的就是正义,不相适应的就不是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得所当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正义首先是人的正义,因此,对于正义的追问最终应归结到对于人的理解上。人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故正义必然是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的二元统一,此即正义的二重属性。WWw.11665.coM两种正义通过对等原则实现自身,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同一性正义指相同的人得到同等对待,这一原则是从人的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的抽象统一之角度出发,将具体的人的不同属性排除在外,根据个体作为一般的人及其所具有的共同体身份来进行分配,认为所有的人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差异性正义则指不同的人应当通过符合比例的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这一原则将人的类同一性悬置起来,基于人所具有的不可消除的个体差异性,认为具有差异的人所得到的对待也应有所差别。尽管基于人的差异性的正义与基于人的同一性的正义都是正义的具体内容,但二者所根据的基础却根本不同。
  首先,对等原则是正义生成的核心原则,即正义原则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得所当得,就是指根据人的同一性或差异性,将某种对应规则从人的活动起点贯穿到活动结果,从而实现相应“当得”的同等或差等两种对待结果:既然相同,通过对等就得同等;既然不同,通过对等就得差等。同等与差等都包含对等原则,二者均是正义的。从总体上讲,公平主要指涉基于人的同一性的正义即同等,效率则主要指涉基于人的差异性的正义即差等。这样,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同等与差等的关系。其次,对于平等,可作双重理解:一是指起点、过程平等,即机会均等、规则平等;二是指结果平等,即分配结果等同。如此,以平等的视角,可以将公平理解为结果平等,将效率理解为起点和过程的平等,公平与效率又分属平等的一个方面,二者的关系又可转化为结果平等与起点平等的关系。基于人的抽象的同一性,结果必须平等;基于人的差异性则如果起点、过程平等,结果就不平等;如果结果平等,则起点、过程就至少必有一种不平等。
  机会均等通过提高生产者,尤其是强势群体的生产劳动积极性而实现效率的提高,是一种提升效率的正义。对结果平等的单方面重视,则必然带来生产的低效甚至无效。因为,依据对等原则,社会强势群体唯有将其高于平均水平的能力隐藏,才可能实现得所应得的期待,如此必然导致工作标准向低看,能者隐匿其劳动能力。对于整个经济发展来讲,提高强者的积极性所产生的效率显然比提高弱者的积极性所产生的效率要高。
  因此,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对立,从正义的角度看便是基于人的同一性和基于人的差异性的两种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同一性正义原则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相互依存,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公平与效率也必然同等重要。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既合理承认和体现人的同一性,又合理承认和体现人的差异性的

社会,否则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更不可能实现正义与和谐。如果一个社会只重视同一性正义,一切都按同一性原则处理,一切平均分配,社会就必然毫无生气,一个人的差异根本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的社会本质上是不公正、不正义的。反之,如果一个社会只讲差异性原则,人类社会将会变得没有同情、没有友爱、没有尊重,更没有平等,无异于强食弱肉的自然界。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同时得到应有重视与合理安排的社会,则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真正统一的正义的、和谐的社会。
  二、“主义”制度的演进与“正义”的发展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人类有史以来不同的社会形态,依据不同视角分析,可得出一致结论,“主义”制度的演进与“正义”的发展是内在统一的,即“主义”制度的演进伴随着“正义”的不断完善。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主义”制度演进的“正义”规律。
  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作品中,从来没有从正面论述过正义,有些学者因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存在正义观的缺位,这是错误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不是对正义本身的批判,而是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对马克思而言,正义并不是诉求的目的,而是批判的对象。马克思用理想观照现实,历史地考察了资本主义制度,得出了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科学结论。因此,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理想,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之中。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阈中,生产力的发展才是制度变迁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制度理性的根本标准就是生产力标准,“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因此,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它取代封建制度符合正义的要求。因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但是,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本性又昭然若揭:“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5]资本主义用形式上的正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非正义。因此,理想的正义是与消灭阶级剥削相联系的,它存在于未来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3)“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6]   马克思同时从人的解放和发展的角度分析制度变迁中的正义,认为,共产主义制度使人从“人的依赖关系”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中解放出来,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理想的正义。也就是说,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正义的终极价值诉求。“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7]由此看来,正义不仅与生产关系相关,而且与人相关。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中,人始终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价值理想,正义是与“好制度”相联系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论证了制度变迁与“正义”发展的相关性。
  其次,从正义的二重属性来看,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以制度演进为形式,实现了历史的互动发展。
  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人类社会越是文明,人的同一性就越得到彰显和重视,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相互作用力就越强,人类历史发展由此呈现出从同一本位到差异本位再到差异与同一相互作用本位的方向演进的规律,并有可能进入到更高层次的同一本位时代。
  原始社会早期可谓以人的同一性为本位的自发的类同一性时代。此时,人类刚从自然界分离出来,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这时的人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平均分配劳动产品,人与人之间结成了简单的平等关系,以维系族群繁衍为首要目的,人的差异性无法显现。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

差异性渐趋明显,剩余产品出现,继而导致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晚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可谓人的差异性日益彰显的时期。此时,人的同一性只是零星、自发的表现,无法与人的差异性相抗衡。阶级社会是人的类同一性被阶级差异性撕裂践踏的时代,人的差异性如同无羁的野马横冲直撞。两极分化、等级森严、对抗严重,整个社会缺乏必要的同情、关爱、平等,有的只是劳而不获和不劳而获的完全对立。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有可能是真正的人的同一性正义彰显的社会。此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压迫,没有两极分化,人们物质利益完全一致,分配方式上各取所需。人的差异性受到人的同一性的合理制约,人的同一性也是包含着差异的同一。资本主义社会晚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谓人的差异性与人的同一性相互作用、各得其所的时代,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不断改善、平等不断升华、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两种正义观导致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尖锐对立,资本主义早期过于强调人的差异性正义,人的同一性被放逐,个人主义浸入骨髓,结果导致工人运动、经济危机、社会动荡的混乱局面。社会主义早期却过分重视人的同一性正义,人的差异性被遏制,平均主义盛行,导致社会效率低下。通过理性反思,人们发现了两种正义的互补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开始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社会主义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制经营方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等增进效率的举措,促进了社会的大发展。资本主义则更加注重民生,实行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社会稳定。这是“正义”的二元互补性在不同性质的“主义”制度中良性互动的突出表现。总之,人类社会“主义”制度演进的历史表明,“正义”的二重性各有所依、各有所限,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依存,互相促进,最终形成了两种正义之间的纠缠、磨合与不同制度的较量、替代、协同、共和的历史。
  再次,以物质利益为视角来观照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历史,将更加明晰地认识“主义”制度演进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说: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以物质利益为标准,可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三种大的类型。第一种是同质型社会。在这种社会,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一致,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分配方式上各取所需,按照同一性正义,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实现社会治理。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均属于此种类型,但二者又有实质区别。前者是一种生存作为第一要义前提下的简单的类同一性的同质型社会,共产主义是更高一级的真正的同质型社会。第二种是对抗型社会。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社会。对抗型社会的鲜明特征在于: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对抗性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和根本矛盾,社会分化严重,对抗频繁,阶级矛盾虽可暂时缓和,却永远无法根本消除。第三种是差异型社会。这种社会的特征是:消灭了阶级对立,实现了公有制和人民当家做主,阶级斗争成为历史,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但在资本追求利润的刺激和推动下,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分配和收入的差异,进而造成社会分层,人民内部物质利益关系上的差异、分层和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主体形态。但这一矛盾不同于对抗型社会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差异型社会与同质型社会、阶级对抗型社会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三者之间既相互衔接、彼此相互界定,又在客观上存在着严格的界限。人类历史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进而发展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制度的演进过程内在地说明了人们物质利益由一致到不一致最终发展为一致的规律,也是社会不断走向更高级别的正义的历史进程。
  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实践
  社会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9]2008年3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

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10]中国共产党人的正义观体现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轨迹的把握,体现着对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把握。当下,举国上下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正义理应成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正义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体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主义制度内统一,正义原则也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中不断彰显,同时在我国差异型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过程中不断提升。   首先,正义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的制度内统一,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践探索过程体现了公平与效率逐步走向制度内统一,其基本轨迹为:传统平均主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过程也预示着对正义这一制度首要价值的日益重视。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两大阵营对峙的国际局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充满艰辛和曲折。新中国以苏联为范本,建立了“一大二公”的分配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中国传统“均贫富”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忽视人的差异性,劳与不劳无区别,多劳少劳一个样,导致了人的创造力的萎缩和经济发展的低效,最终造成了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改革开放之后,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制改革等,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大繁荣。从党的十三大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内容可见其实践探索的脉络。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逐步开始了对公平正义的探索。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其次,正义原则在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中不断彰显。
  社会主义本质问题,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逐步深入,由不完全清楚到比较清晰。
  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各种关系来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集中体现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矛盾的问题》的论述中;二是论述了解放和提高生产力,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发展动力上来认识社会主义本质;三是提出了要实现“共同的富”和“共同的强”的目标。毛泽东强调,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使中国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11]这些思想观点,为邓小平从整体上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
  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完整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他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2]这一论断,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高度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标志着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最终形成。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就生产力方面而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就生产关系方面而言,“共同富裕”则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富裕”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共同”则是就生产关系而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指明了出路。在怎样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上,邓小平指出: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也不等于平均主义。 “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社会主义本质,在理论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14]并指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14](295)这一论断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来认识社会主义本质,并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来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做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15]的重要判断,进一步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赋予了社会主义本质新的内涵。同时,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6]形成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科学论断。这一科学论断,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一是坚持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理论,二是坚持了“共同富裕”的理念,三是坚持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综上,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改革、 发展和创新的过程,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探索和认识必将越来越深化、越来越全面,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也必将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在社会主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价值创新等方面继续深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
  再次,正义原则在我国差异型社会矛盾解决的过程中不断提升。
  当下的中国已进入差异型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收入差异、利益分化以及社会分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更加突出,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成为人们更加强烈的期待。为此,胡锦涛强调指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7]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矛盾,首先表现为以收入差距过大为主要表现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在做大 “蛋糕”的同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其次表现为,利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权力腐败等正义缺损问题使转型期本来就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阻碍了社会和谐和有序发展,寻求正义因而也成为人们对转型期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维持社会正义的合理做法应当是:既要承认

差异以保持社会发展的活力;又要限制差异程度,强调社会正义,以促进人类走向同质型社会。因此,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所主张的差别化原则,即向“最不有利者”倾斜的原则可发挥其作用。
  四、小结
  正义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的演进是以正义为内核而展开的。基于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正义包括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二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达到动态平衡。当一个社会过分彰显人的同一性时,就需要关注和强调人的差异性,反之,则需要关注和强调人的同一性。“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就像一个人的双腿:它们在运动中达到平衡,共同支撑着人类社会的肢体不断前行。”[18]我国社会主义的探索和实践过程是正义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不断完善,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内统一。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和谐的本质就是人的和谐,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和谐。基于人的差异性的正义与基于人的同一性的正义的生成及其运动,是不断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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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ice” dimension of “doctrine” system
  chen lifen
  abstract: justice can be divided into justice-based-on-oneness and justice-based-on-otherness, which causes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s inverse and unity in social practice. 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y "doctrine" system i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low-level to high-level, which bases on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has been improved in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socialist system.
  keywords: doctrine; justice; justice-based-on-oneness; justice-based-on-otherness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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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制度 正义 制度 正义 资本主义经济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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