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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及胜诉取酬制刍议
[摘 要]适当地利用群体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诉讼,并能提升司法效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能加大对环境污染等受害人的救济与对造成损害者的惩罚力度,从而进一步实现环境诉讼立法上的目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费用激励尤其是胜诉取酬能提升群体诉讼的利用率,使其具有启动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我国可考虑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予以一定规制的保障下充分利用群体诉讼。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胜诉取酬;环境公益诉讼
  
  群体诉讼是指基于同一事件引发的损害,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类似的诉讼请求的诉讼形式。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集团诉讼,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德国式团体诉讼及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等,各国通过借助诉讼费用等手段和机制来促进或规制群体诉讼的发展。如美国采用降低或分摊诉讼费用或者律师采用胜诉取酬制度来提高集团诉讼的利用率,因为集团诉讼高额的费用让人不敢触碰,且具有较大的风险,而费用分摊减轻了群体的负担,胜诉取酬制把风险转移给了律师,从而为集团诉讼的利用提供了一个轻松的环境。而英国则是通过社会福利国家机制来规制群体诉讼,使其本身免于沦为一个好诉社会。
  就我国的环境诉讼及我国的司法环境来看,群体诉讼机制尤其发展空间及其必要性。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空白。康菲石油污染大案可看出环境诉讼的空白及索赔的难度,一方面,法律诉讼突现停滞。2011年12月30日获得立案的河北乐亭29名养殖户状告康菲、中海油案,至今仍为孤例,其他同类案件未被立案。渤海溢油事故至今已近一年,但国家海洋局起诉尚未发起。Www.11665.COm另一方面,自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辽宁省、河北省与康菲、中海油达成赔偿协议后,各方原先设想的第三方赔偿基金走了样,变成地方政府主导分配,受损养殖户和渔民接受政府调解。赔偿金无法覆盖损失,分配矛盾在所难免。问题的实质或许不在于此,让多位环境法学者惋惜的是,这一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重回中国式赔偿老路。[1]而集团诉讼则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排除了过多行政力量的干预,使得环境污染受害人可以直接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因此,集团诉讼可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一个新兴的突破口。其次,群体诉讼尤其是集团诉讼具有较大的惩罚性,它通常“将个人小额赔偿诉讼转入大型和昂贵的诉讼”,且能造成较大的影响力,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一方更具威慑力。再次,群体诉讼能让权利人更好的救济自己的权力,鼓励权利人诉讼。由于司法的认可度及认知度等因素使得被侵权人最初途径并非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请求赔偿,但如果由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引导被损害人提起或者参加诉讼,则被损害人的权利可得到救济的可能性更大,且一般专业人士更热衷于就同一事件造成的不同损害人的赔偿集中诉讼,同时也能提升司法效率。
  然而,群体诉讼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即如何增强诉讼的动力的问题。美国破解这一难题的对策是分摊诉讼费用及在费用上激励律师来维系其运转。在中国的环境诉讼的体制中,被损害人除了缺乏权利意识及法律知识导致求偿存在较大的困难以外,风险及费用也是有较大的影响。胜诉取酬制为此提供了一个突破这种瓶颈的方式。胜诉取酬制又称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是指律师与委托人约定,当事人可暂时不付代理费,若委托人胜诉,则律师从胜诉执行中提取一部分金额为代理费,若败诉,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群体诉讼的动力。首先,委托人将败诉的风险转移给了律师,可以不担忧极高的诉讼成本,并可享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实现群体诉讼的社会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有可能可以不费成本地拿到一部分赔偿,剩余的将用于支付律师费用。其次,从律师的角度来说,这种制度鼓励了诉讼,从而扩大了案源,另一方面,胜诉取酬制度通常给予律师高额的经济回报。但是,胜诉取酬制度在群体诉讼中的促进作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许多律师不愿意采用胜诉取酬制来收费,原因在于很多委托人在胜诉之后并未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而律师本人基于其职业声誉等方面考虑也很少会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其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用。其次,胜诉取酬标准未确定容易造成律师在群体诉讼中的高报酬存在失控的危险,因为群体诉讼商业化的巨额的经济回报,“胜诉酬金制在群体诉讼中的扩张会加剧律师对群体诉讼的滥用,

惑使律师弄乱制度以谋取利益”。[2]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解决方式。首先,胜诉取酬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应确定一定标准以防止律师滥用,对其予以适当的规制。如确定胜诉取酬比例的上限,确定胜诉取酬的标准为标的额大小或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服务时间等。这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如美国2005年的《集团诉讼公平法案》中一改在费用上激励律师的做法,对律师费用作了严格的限制。其次,对律师合理费用的获得也应提供一定保障,及将律师与委托人的合法约定赋予法律效力。在胜诉执行时,当事人必须给予律师约定的报酬,可将其作为一个司法判断事项在判决书中体现出来,作为胜诉执行的条件之一,从而保证律师能在胜诉之后取得应得的报酬。
  综上,群体诉讼在中国环境诉讼中的发展空间较大,而胜诉取酬制度能为群体诉讼的利用方面提供一个良好的促进机制。为了环境诉讼的发展及环境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充分发挥胜诉取酬制的作用及群体诉讼的社会功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财新网.康菲石油污染大案重回中国式赔偿老路[eb/ol].http://www.cnhan.com.
  [2]王福华.费用推动程序[j].法学家,2010,(6).
  [3]潘洁.谈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j].中国司法,2005,(8).
  [4]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作者简介]文兰,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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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群体 胜诉 群体 诉讼 群体 诉讼 产生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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