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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责任性取代其回应性何以能说通
摘要:《理论月刊》2012年第2期刊发了郑州大学刘兆鑫讲师《好政府不能“有求必应”——对政府回应性逻辑的质疑和超越》一文,文章主要探讨了“政府回应性的逻辑谬误”、“用责任性取代回应性”和“从政府责任到公共责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文章中刘兆鑫讲师认为走向复杂治理的公共行政不能以回应性为逻辑,提出了好政府不能“有求必应”这一主张。在其理论分析中,要以政府的责任性来取代其回应性,进而走向公共责任。相关分析缺乏科学推导之处,在此试着提出不同的见解。
  关键词:质疑;回应性;参与;责任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71-03
  《理论月刊》2012年第2期刊发的郑州大学刘兆鑫讲师《好政府不能“有求必应”——对政府回应性逻辑的质疑和超越》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后文凡涉及引用但未说明的地方均源自此文,也不再一一说明),主要探讨了“政府回应性的逻辑谬误”、“用责任性取代回应性”和“从政府责任到公共责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此,以前两个问题作为切入点,来分析政府回应过程中是否存在逻辑谬误,政府的责任性取代其回应性能否说通?刘文中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乏离谱之处,通过质疑论证则一目了然。
  一、政府回应性有何“谬误”?
  好政府究竟是个啥样难于说清楚,不同立场的评判标准不尽相同。学术界对此也尚无一致表达。在民主社会的进程中,构建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无疑是社会的共同期待。但是,本文并不纠结于此。WWw.11665.COM而是从政府的回应性这一话题说起。作为政府管理活动中关键的一环,回应性使政民之间呈现出了一种互动关系。因为,“回应性是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不仅如此,更应认识到:“回应性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
  既然回应性有其重要意义,政府就不能轻视或忽略它的功用。“对政府来说,注重回应,就是注重公众的疾苦和需求,尽可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和解决公众提出的问题。对公众来说,更加愿意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加关注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公众参与政府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_3_不管如何强调这些价值和意义。刘文却主张“好政府绝不能是有求必应的政府”,并认为在以往的研究中,政府的回应性逻辑有其“谬误”。这种说法不是过于绝对,就是忽略了其中的可行性因素。此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或者说要视其前提条件,否则就是一种偏激。政府必须要积极迎合公民的合理(法)需求,尽可能地改善回应过程中的瑕疵。当公民的合理(法)期待出现的时候,“好政府”面对“好需求”时能有求不应吗?能保证其回应就是尽责的吗?由此推之,应该是好政府则不一定(而不是绝不能)有求必应。这在原文中并未涉及。只是提出了“好政府一定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的观点。此论可能支持了“好政府绝不能有求必应”的观点,但好政府绝不能有求必应和好政府不一定有求必应完全是两回事,也许文作中不曾考虑过后者。但依此分析却说不通。
  政府在回应过程中会偏离公民的需求,或不乏一种敷衍了事的行为,也可能背离“好政府”的实责。政府按照其偏好行事时是否在顾及利益相关者呢?这同样与政府回应有关。或许,刘文一开始就预设了好政府的理想运行模式,过高估计了政府的执行能力,并对政府随时的回应都充满了信心,接下来的分析就可见证。如果不是这样,这些分析是否有另外的解释力?政府自认为做好了一切,公民会认为这就是“好政府”吗?显然不一定,哪怕政府在某些方面做出来的行为与公民期待具有相似性,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证明。政府在对待公民的理性需求时,必须考虑公民的认可与接受程度。刘文似乎把公民认为不可接近的一方,抑或要与之保持距离,政府这样做将会背负着更大的社会风险。
  对政府来说,服务无止境。“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且为公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是公民不满政府的主因,而服务供给又直接体现政府的回应性。只有公民表现出瞒天过海、

无理取闹和不切实际的要求时,政府才不会“有求必应”,“不一定”之说再次得到论证。事实上,安抚、维稳和平息等管理活动,也是一种回应方式。当前,各种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越来越多的公民喊出了民主的声音,希望属于他们的权利和要求能得以兑现。政府在某些社会问题中迟迟不予正面回复,导致一些过激行为或肢体冲突事件的爆发,这也给政府的维稳工作敲响了警钟。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逐年增加,上访无果也不在少数,老百姓实在伤不起,他们期待的一切又是什么?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从其经验可以看出。正视回应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刘文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或者说少了这样的忧患意识。
  很有意思的是。刘文认为“在一个标榜民主的时代,民主政府回应民众需求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但这个看似正确的常理却经不起进一步仔细推敲。”姑且不谈标榜与否,群众反映的问题,肯定希望得到妥善处理。政府会面临很多负担,亦如“以回应性引领行政改革,甚至为了追求政府的高回应性而牺牲法制化的作法是不足取的”。这也仅仅是其中的一方面,但政府并非任何时候都在牺牲自身代价。从提升服务的角度来说,高回应性更可见证政府的办事效率和重视程度,公民的认可态度也与此密切相关。高回应性并非就是在牺牲法制建设,反而是民主化的体现形式。“回应型行政不仅确立了相对方参与行政过程的途径,而且提供了参与的条件,因此,为实现真实的行政民主奠定了基础。”个关心民生问题的政府,会自觉地履行高回应性的事情,并尽力遵守制度要求。政府在回应的过程中,遇到的“可能是理性的公民。也可能是多数暴政下的群氓”。不管遇到哪个群体,当公民的行动变得不理性时,也需要政府通过有效的教育、疏导等回应方式去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 问题越多,越是对政府管理形成挑战。为了处理好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刘文认为“假回应”之举也会随之而来,政府越干预就会让社会越是不满。确实,社会需求层次总是不断处于上升之中,国家也为此做出了好多惠民工程,而地方政府又往往“把经念歪了”。过分为政府担心或正名,都将给政府放宽限制,责成政府以身作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政府的回应未必就能让公民接受,回应缓慢也将给政府编织谎言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又好又快的办事效率才是政府回应性的最好佐证,而不是事后才去反思相关问题的严重性。姗姗来迟的行为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也将导致政府想方设法对付公民,或提出一些模棱两可的观点。“政府的回应强调及时与主动,政府应该‘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地出现在现场,定期主动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政府的工作量之多,也不是换取公民认可的借口。公民就是顾客,顾客就是上帝,要真正把工作干好,就必须代表广大公民群体的利益,尽可能地顾及到公民的需求。
  政府必须尊重公民的合理诉求,努力做到主动积极的回应,而不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好政府对合理问题应该积极配合,除非公民群体毫无理性可言,一味地追求某些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政府对“有求必应”也不会拍板。
  二、回应性不重视公民参与能行吗?
  好政府未必都做出回应,但好政府应该要有耐心,学会倾听公民群体的声音,善于帮助他们解决难题。政府要主动掌握现实社会面临的主要难题和相关需求,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如果政府有长远的预见性,或在公民需求产生之前就有所预料,这也是尽职尽责的体现。
  纵观刘文,并未对公民政治参与做出详述。这与原文题材的性质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质疑的论点和超越的起点都源于政府的“回应性”。正是没有公民政治参与这一论点的存在。使回应性出现逻辑谬误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支撑理由。对公民政治参与只字不提,回应性也就没有了与之相应的一端。少了参与或者缺乏参与,回应多少已不再重要,政府就可按其见解来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把民意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同时,还能减轻政府面对公民需求带来的压力或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并非任何时候的工作量都多,难道政府对公民参与也需要解脱或减负吗?
  公民参与难使政府“突围”则是刘文提及的问题。“将政府置于回应的中心,看似建立了广泛的民意接受机制,实则是对公意形成过程的简化”。而且,还试图通过西方国家的历史和社会发展经验,来验证政府在面对民意时所表现出的低应对能力,计划也会面临

破产,让政府产生背罪感或成为“替罪羊”。这些场面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难道国内模式可以等同或套用吗?这或许也仅仅是一种警惕感。回顾国内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见证了政府在应对社会问题时的适从性。而非西方国家那样面临着巨大的困境,甚至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一度出现失望、恐慌的状态。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发展背景,管理运行方式也不一样。如果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徒劳的,或者没有发生多大效应,也将关系到政府对公民群体力量的重视程度。从各国的政治思想史可清晰地看到。民主化的进程离不开公民力量的推动,而不是追求“公意形成过程的简化”。民主政府与公民参与相互依赖,双方之间表现为合作的伙伴关系。“公民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强官员的回应性,而且还可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可见,回应性与参与性在政府与公民之间表现为互为进出的流动关系,并为行政改革提供了动力支持和决策来源。
  如果公民自始至终都通过参与在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会将改变公民对政府的看法,或许也是给出“好政府”的评价缘由之一。刘文在“从政府责任到公共责任”的构建时,也在强调公共参与的益处,而回应性过程中却未涉及,仔细留意前文的质疑,恐怕也是对理论分析不够彻底的原因。在误判“回应性”的过程中,连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即参与权都没有得到重视,认为回应性就成了一个难题,问题的逻辑反而成了问题。政府面临的问题再多,没有公民参与,公民可能就生活在“标榜的民主”的社会里。无论何时,政府都不能轻易误判公民参与就是麻烦而独自去处理,应该通过公民参与而集思广益,积极促使公民权利的生成。
  三、责任性何以取代回应性?
  高度的责任性无不跟高度的回应性相关。“责任型政府的建设过程,实际上也是回应型政府的建设过程。”回应性是政府必不可少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调节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互动,使政策反馈得以凸显。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回应性和责任性密切相关,两者都是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刘文却要“用责任性取代回应性”,对此确实不敢苟同。
  在各种管理活动中,政府忽略或轻视回应性,都将难以克服“自以为是”、“唯我独尊”、“高高在上”的思维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就会侧重于主观上判定的对错,难于顾及工作的可行性和价值。历史上,臣民被动地听从于政府,单向的官主民从关系维系着上千年的历史,公民毫无参与权利可言。互动的沟通机制也无从谈起。在民主社会深入人心的今天,“增强政府回应性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的回应性还能被取代吗?何况要求提升政府的回应性更不是谬误,反而可透视出政府责任性的强弱。
  同时,政府的责任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政府机构会滋生一些不出错、不违规、顺主流便无大碍的想法,效益与质量得不到均衡的体现。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能在绩效考核中取得预期的成果,在不被当局处罚的情况下从事着消极的工作。相反,正如雷锋精神需要弘扬一样,政府中的好人好事现象也是值得肯定的。政府不仅仅要有责任意识,更要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各项公共服务的流程中,积极的责任就成了不可回避的回应方式。政府的责任性也并不完全就是一种超越,在不同的场合,政府在面临有关问题时,其回应与责任问题就得分开论述。政府如果只顾及回应,为了回应而回应,回应就可能适得其反,责任得不到呈现;如果只谈责任性,或过度追求责任,就难免走向消极。好政府应该既重回应性也重责任性,而不是脱离看待。
  刘文认为:“回应不是政府必须要作的,而责任却是始终要承担的。”可以推知,回应行为可有可无,而责任必不可少。“回应谬误”一说在本文已作了不少分析,这仅赞成责任始终要做的说法。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回应是必须的行为方式。行政问责活动在当下表现得最为明显,我们需要给公民一个交代、一个承诺,甚至要给他们透明的办事方案和程序。而不是“不必需要”的做法。对于执行不力的事件,也应受到相应的问责或处罚。只有在责任性的基础之上,需要强化其合法性,仅仅只有责任还不足以保证政府全身心投入工作中来。所以,“提升政府回应性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责任性与回应性双方并行不悖。而不是对后者的取代。回应就是一种责任,而非可有可无。回应性越多,责任性就越强;“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反过来

付出的责任越多,也将不同程度地反映其回应性。
  四、小结
  “好政府”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应然的、理性的状态,或许正是借着这样的思路,刘文提出了政府以往的回应存有“谬误”。政府要做到积极的回应实有其难处,但这些问题都在前文有所提及,对其疑点也做出了不同的分析。公民基于“需求层次”的变化,政府的服务难于达到公民的需求,这也需要政府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推动或强化自身的改革的进程,公民有理无理之需都将体现出来,政府服务周到与否也自在其中。尤其是政府在管理活动中,要把自身的回应和公民的需求衔接或对应起来。其实,政府的回应性未必见证了政府的责任和良心,也未必都在按公民的意愿做出回复。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的回应和公民的参与能够提升双方之间的信任、互动和合作关系。遗憾的是。虽然对回应“谬误”进行了分析,却是在丢弃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展开的论证。
  行政改革需要不断向前发展,在走向复杂治理的过程中,回应性和责任性都是政府责任的高度体现。刘文认为要从政府责任最终走向政府与公民共同参与的公共责任,这一说法是值得肯定的,或者说是个值得提倡的建议,这是对既往理论和实践的超越。在此,需要重申的是,一些不敢认同的观点,在论证过程中并非都持反对意见,但这些问题却不可轻易忽略掉。正如宣称要以责任性来取代回应性,这有悖于“回应性和责任性互为基础”的关系,二者并无替代可言,或许它们是公共治理的不同面向比较合适。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既要注重回应性,也要强调责任性,无所谓顾此失彼或此消彼长的现象,否则将会失去政民之间的平衡互动。当前,举国上下都在不断地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政府必须正视对公民的回应,才利于和谐的政民关系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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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说通 说通 笼统 说通 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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