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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公民自治思想论要
里士多德公民自治思想是对当时古希腊诸多城邦政治实践的理论回应。其公民自治的含义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城邦公民“轮番为治”。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公民自治的主体是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客体是城邦公共事务;实践平台是公民城邦共同体;实践方式是直接民主。而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的实现必然要面临以下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公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公民财富与实力:公民自治对公民能力与公民教育的要求;公民自治所需的制度框架与公民精神基础:如何平衡公民自治与法治的张力。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思想也遗留下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小国寡民导致“阶级立法”使得公民自治面临持续的冲击;人治与法治的张力;囿于城邦政治单一的公民自治结构;过分强调公民能力,而造成其与公民自治体制的张力。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民自治;公民政治;古希腊;城邦政治
  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79-06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古希腊学术巨擘,马克思曾称其为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在政治学领域,他初创古典政治学,并将政治学列为“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但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政治学乃是城邦政治学,因其特定的历史局限性而备受批评,但若以公民政治的视角审读。那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学的贡献则可以进一步彰显。亚里士多德在公民政治的诸多论述中,非常强调公民政治参与公民行动,但是若是以现代自由主义的参与理论检讨,或许只是古典共和主义的狭隘实践而已。www.11665.CoM而本文将其归纳为公民自治的理论诉求,则可以避免古今之别而造成的巨大的分歧。
  一、时代背景与理论基础
  我们必须要把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思想放到当时的古希腊政治环境中去讨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研究显然是在对当时以及古希腊早期,甚至包括当时古希腊以外的许多政治实践的理论反思。他的观察与调研成果《雅典政制》就是明证,而这些调研成果即成为他的《政治学》中事实描述、理论阐述的重要基础。与他的公民自治思想直接相关的一些背景有:第一,古希腊城邦政治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公民自治实践也是经历了非常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得以实现的,而我们现在多以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概括古希腊数百年的城邦政治,有以偏概全的嫌疑;第二,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只是当时数百可以辨认的城邦中的最重要的一个城邦而已,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古希腊公民自治的最高成就。但在理论家的笔下,显然只能作为一个突出个案。而不能遮蔽理论家的视野;第三,现实的城邦和理想的城邦之分,这样的区分及其张力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小得多了,只是在其理论阐述中依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这种理想城邦的价值诉求必然会影响到他的具体的事实判断与理论阐述。而与此同时,或许也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使他的公民自治思想颇具生命力。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之间的理论与方法的分野是举世公认的,他们的政治思想间的差异差不多开创西方政治思想中对立的传统。但是人们所公认的还包括,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那里吸收借鉴了相当多的思想。甚至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诸多论述,例如政体理论、法治理念等直接来源于柏拉图的《法律篇》。当然,如此认定也是不妥的,其实作为古希腊古典学术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杂糅了古希腊时期的诸多理论家的思想,“当亚里士多德赞同其前辈观点时,他将直接采纳而不提及;事实上。当他反对时就提到名字,而赞同时则不提及,由此使他显得锐气十足而又富有挑战性。”在公民自治的相关论述中。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言论都有贵族化的倾向。而进一步深究,便可理解这其实是对当时“平民政治”的不信任,这样的不信任不仅有其实践的教训,更是当时“学术界”的共识。但是柏拉图对伯罗奔尼撒战争后的雅典政治实践的批判更为激进,而亚里士多德对平民的信任显然要高的多,他的“混合政体”更偏向于平民一端,而且从根本上认同公民自治,从而面向实现他所言及的善的城邦的追求。
  二、亚里士多德公民自治的概念分析
  要把握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思想。必须首先从其概念体系人手,进而解析他所论述的公民自治的确切内涵,而公民自治概念的界定又是与古希腊公民政治的其他相关概念紧密相连。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

治可以界定为:“在一般的共和政体中,公民们轮番执政,也就是轮番做统治者:在一个共和国中大家认为所有公民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别。”这里的“共和政体”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混合。公民自治简单讲就是公民“轮番为治”,轮番即意味着执政的间隙,“因为公民是平等的(不仅是公民身份意义上而言,还是在本性、教育、美德等意义上),所以他们都有统治的平等权利;但是他们又不可能同时进行统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采纳我们近代以来的“代议制”,他们并非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政,因为代议制中的代表的执政时间相对较长。亚里士多德强调所有公民执政的机会平等,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无法“拒绝”执政,无法回避政治生活。雅典民主政治甚至不允许“墙头草”政治态度的存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公民自治的主体——所有公民
  公民自治实质上是对公民主体地位的强调,这种主体地位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古希腊不论何样的政体形式(甚至是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几乎都存在“公民大会”这样的组织形式,并且在城邦的诸多重大决策中拥有最终决定权。因为公民的概念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是城邦的主人,也就是顾准先生概括的“主权在民”。但是,亚里士多德更强调公民的直接参与政治实践,而不是名义上保持的主体地位,因为这种主体地位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公民行动来实现。但是对于这里的公民到底是指哪些人则颇具争议。古希腊城邦世界里,妇女、外邦人、奴隶显然是被排斥在公民范围之外,不具有完全的公民身份。而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中也将“工匠”等低级的劳动者排斥在外,“最优良的城邦形式应该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担任那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此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 治的客体——城邦公共事务
  亚里士多德在定义公民时也指出了公民自治的对象,“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普通公民可以参与行政性质事务和城邦的军事事务,这些都受到城邦公民大会的严格制约。能够参与军事事务的则就是公民,古希腊的军队一般就是公民军。而行政事务显然不具有今天这样的崇高性(行政集权是二十世纪的事情),因为有一些低级的行政事务可以由奴隶来完成。真正能够体现公民自治特征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是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公民参加公民大会,集体决定城邦大事,这些大事包括公共财政、宣战、媾和、结盟、票决直接税等等。而公民参加审判职能是指作为陪审员(没有法官,所以也可以说是法官)参加城邦的法庭,古希腊的法庭的地位要远远超过当今的法院。如果说现代法院要求摆脱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干涉需要独立。那么古希腊的法庭则广泛干涉诸多立法和行政事宜。它不仅审判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且可以“对一项违宪的法律进行审判,就像它完全是一个人一样,而法院所做出的反对该项法律的裁决,则可以废止该项法律。”所以,古希腊的法院和公民大会几乎出于相等的地位,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古希腊的法庭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力是因为它的组织方式是类似公民大会的,它是实行票决,由至少201人参加通常是501人以上的公民组成的以全体公民的名义行事和判决。
  (三)公民自治的实践平台——公民城邦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事实上,从公民个体到城邦还有着几个重要的中介,即家庭、村落、市区(demes)。但是最终发展的结果是,公民及这些单位都融合与城邦之中。城邦不仅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民自治的平台,而且是公民公共生活的一切,如若脱离城邦,就脱离了政治领域,甚至是“非神即兽”。这是亚里士多德将城邦公共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的二元区分的极端表达。但是他并没有柏拉图走得那么远,而是确切地区分了公私领域,并提出作为整体的自给自足的城邦具有至上性并包含作为部分的其他单位,但并没有因此而无限贬低私人领域,他的《政治学》中多了大篇幅的文字明确批判柏拉图的“原始共产主义”观点,承认保留私有财产、家庭对城邦的重要意义,“经由家庭身份,孩子为共同体的公民身份做准备;经由家庭治理。父亲为治理城邦做准备”。因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公民团体

追求“部分的善”,从而亦可作为公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平台。
  (四)公民自治的实践方式——直接民主
  公民自治概念本身意味着公民的实践导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民主,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这在第二点中已有所描述。但是直接民主本身并不意味着排斥一切代议形式。实际上,在公民自治实践中不乏代议形式,但是这样的公民自治从根本上讲是公民控制并运作城邦最高主权而直接进行政治实践。挑战古希腊直接民主形式主要是基于公民大会下的议事会的实际功能强大(在雅典民主的鼎盛时期,议事会的实际功能大大降低),但是公民大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对于其他的机关和官员都有着监督甚至罢免功能,包括可以连选连任的“十人将军”。而且关键的区别在于,在这些代议形式中,主权并没有集体转让,公民大会一直保持着“主权在民”的实际。“全部行政官员并不是成为某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的机构直接负责。”此外,一切执政者的任期都是很短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持公民大会的最高权力,而且使得公民可以实现“轮番为治”。而亚里士多德对这种“轮番为治”的强调是无以复加的,父母都为城邦公民只是公民资格的基础性条件,而只有参与到公民自治实践过程(最起码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中去才是名副其实的公民。这实际上已经涉及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本质的理解,即人是自然趋向于政治生活的动物,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之处在于可以运用语言(logos)说服并参与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人通过‘参与’,因而展现‘行动’,而在‘行动’中,人才得以‘实现’——‘实现’人的‘本质’与‘潜能’。这就是为何亚里士多德身心‘唯有政治组织才能使人尽其潜能和快乐幸福’。”不仅如此,直接民主参与不仅是个体公民“实现”的途径。同时也是实现城邦至善的根本途径,由此可见,“善的人类生活必然是一种政治的生活”,也就是城邦的生活,是一个完全直接参与政治的过程。
  三、亚里士多德公民自治思想的理论分析
  就第二部分的概念体系分析,我们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概念界定,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结合古希腊甚至当今的公民自治实践,对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自治诸问题的理论阐述做通盘的理论分析。
  (一)公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公民财富与实力
  亚里士多德对理想城邦诸条件的探讨是非常广泛的,作为基础的前提条件就是“自给自足”,也就是城邦公民必须是“有闲之士”。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也就是说,财富对公民自治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把工匠等排斥在公民概念之外,就是因为他们不能参与城邦生活的“闲暇”而就不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美德。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将中产阶级把持政权的政体作为自己的理想政体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而雅典民主鼎盛时期也是她拥有巨大财富的时期,“到公元前五世纪六十年代,帝国(提洛同盟时期所谓的“雅典帝国”)范围内的进贡为实行政治付薪(最初只限于陪审员和议事会成员)提供了款项,将民主更推向极致。”
  而古希腊政体演变的规律也表明,公民自治本身要求平民实力不断增长,这样才能根本上制约城邦寡头。这可以从雅典的兵制的演变看出来。雅典的兵制是由公民军主导的。但是如若哪个阶级或阶层在战争中起到主导地位就会很快反映到政治架构上来(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制度是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平民(贫民或佣工)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平民于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当然,古希腊时期的狭隘的公民资格范围等诸多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安排也是当时公民自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对公民能力与公民教育的要求
  在古希腊公民自治运作过程中,显然需要强调公民本身的能力。公民能力是公民城邦得以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反对一般公民政治操控能力提升的话,那可能就是反对民主政治体制本身的。虽然,亚里士多德对平民政体充满不信任,但是他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谓的共和政体中普通公民的自治能力,并且承认多数人决策优势,“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人们,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者至

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他如同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样,在其著作中花费大量的笔墨探讨公民能力培养问题,也就是公民教育问题。
  亚里士多德将公民教育看做是公民自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古希腊公民自治时代,公民能力的提升通过更为平等的教育形式得以实现。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城邦、公民自治等诸多概念的阐述也内在要求公民教育的国家化,即公民城邦的整体性的自治与美德追求必然排斥狭隘的或部分的“私人教育”或家庭化的公民教育的可能性。极端形式就是斯巴达的教育全面“国家化”。
  (三)公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与运作
  广义的公民能力当然包括公民的制度创设与制度运作能力,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所以我们列为公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实质上也是公民自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制度即政体类型和政治制度等是城邦政治的核心问题,它们是对城邦政治生活的根本制约,是城邦公民自治的依据,因为政治制度本身是对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配置。政体是对城邦最高权力的配置,“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由此可见,城邦的公民自治制度的设置就是对哪些人拥有自治权利的以及如何展开公民自治的必要制度安排。公民自治的首要问题就是从谁主导公民自治,即从制度上解决公民权的配置。按照亚里士多德最佳政体的设想,应该由中产阶级执政,即由城邦中占据多数的中产阶级掌握城邦最高政治权力。
  作为城邦政体要素的公民自治的机构设置上,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公民自治的实际,按照它们职能的不同初步区分为议事、审判、行政三种不同机能的政治机构。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阐述在当代看来是没有什么新意的。古希腊时代,这些公民自治制度的安排也是相差无几的,而使得这些基本的政治机构和政治制度得以运作起来才是最为关键的,“它真正重要的不是制度,而是雅典人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统治着他们的各种规则和定义。”我们以简单的例子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制度设计能力。也就是上述的基本制度多是差不多的。但是对于一些制度的简单调适可能就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政治效果,即制度的创新来自制度的融合。例如对于参政津贴的发放和惩罚措施的设计中,寡头政体为了使得富人尽量多地参政,就对富人不参与政事给予惩罚,而对于穷人则并不强制;而在平民政体中,可能恰恰相反。于是,“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于是,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平民政体一般采用拈阄(抽签)的方法,而寡头政体则采用选举的方法,但更为重要的却是财产资格的限制。由此可见,调和平民与寡头权势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另外,公民自治制度的维系因素,也即公民自治形态的维系因素中,公民的自治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将其可以概括为政治文化。在当时古典共和主义语境中,就是古希腊的公民文化或公民美德,“不同于现代民主的是。雅典民主发展出一套公民美德的强劲话语体系以促使公民为同胞尽其义务。通过共同体的赞赏或责难,公民学会展现诸多美德……”而更为关键的是。公民精神与每个城邦的宪政制度架构也是交相辉映的。特殊的历史环境孕育了古希腊人对公民自由、平等与自治的向往和追求。古希腊公民精神是以公民城邦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也就是一切城邦公民都以增进城邦共同体的利益为至高追求。公民有着团结一致、积极进取与协商共处精神,这些对古希腊城邦自治的维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四)公民自治与法治的张力
  对于城邦的公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城邦(宪法)法律之间的张力。我们可以推测,古希腊城邦公民的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公民能力很多时候已经远远超过了古希腊城邦法律制度本身可能提供的框架。亚里士多德在这个问题上的探讨是非常多的。他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他对两者皆不够信任,认为两者都有改进的余地,而且是必须进行改进。他首先指出良法与恶法之分。因为法律本身应当与城邦的政体类型是相一致的。寡头制主导下的法律倾向寡头,平民制主导下的法律倾向平

民。如果是恶法的话,就是有悖于城邦的正义,是不能导致和平与繁荣。同时他也指出法治本身可能存在着限度,即法律可能赶不上政治形势的发展,于是有必要引入人治的作用,实质上就是体现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的“平衡”理论,“没有绝对的、单一的原则。我们不能毫无保留地遵从君主制或民主制原则、法治或人治。”
  但是他对公民自治的偏颇可能导致的对法治本身的破坏也是非常警惕的。这种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可能并没有超越当时理论家对平民参政的担忧,但是确实已经非常近于我们现代人对古希腊公民自治失败的根源的推断,即古希腊的公民自治由票决决定一切,包括城邦的根本的法律制度。城邦所有的重要事务均经过公民大会投票表决,“投票成为了政府的重要方式,成为制度的来源。权力的原则,决定何谓有用,何谓公正。它高于官员及法律,是城邦真正主宰。”一切行为没有根本的宪法性限制,因而城邦内争以“阶级立法权”的形态表现,“在面对无限制的阶级立法(class legislation)时,争夺立法权便成为所有阶级生死攸关的大事,结果便演变成无止境的内战……”。而亚里士多德对平民政体下无节制的公民自决批判非常得力,他根本不认为公民大会的法令优于法律,他本人对于法律的激进变迁是持否定态度的。在亚里士多德的制度设计中,给予了法律监护官必要的地位,这是公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保障。而极端的公民自治必然会导致对公民政体的极大的冲击,一个不尊重自己法律秩序和法治传统的自治城邦必然是短命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设计的公民自治城邦必然是法治的城邦,公民自治中的人治成分必然要在根本的宪法规制下,也就是只能在法治前提下进行,“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德公民自治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理性”指导下的“中庸”原则的追求。在城邦政治的论述和理想诉求中,他更为透彻地贯彻了这样的政治理念。由此,今天我们再来评判他的公民自治思想的时候,存在着诸多的不便。他对古希腊公民自治的实践与理论有着诸多的阐述与平衡:而我们不可避免地以今天的实践和理论观念(局限)去赞许或否定他的公民自治思想。当然,亚里士多德在对公民自治的诸多问题的论述中,已经为我们如何评定他当时的公民自治实践留下了丰厚的理论遗产。特别是他关于公民自治的失败,即公民内争导致理想政体流变的史实的详尽而细腻的分析。
  亚里士多德尽其所能地论述城邦中各种阶级、阶层、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的必要性。一旦实现了这样的平衡,就可能接近于他所理想的最佳政体类型即共和政体,也即是公民自治的政体类型。这样的政体发生变革的原因几乎和其他政体是一样的,即“贵族政体以及共和政体倾覆的主要原因应是由于它们偏离了建国的正义。如果不能对于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作适当的调和,两者都不能免于危亡。应进行调和的要素,在共和政体为平民群众和寡头贵要……”亚里士多德对于维护各种政体的进言中,包含了多种方法和措施,这些“注意事项”充满了政治智慧,对于当今的政体维护与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但是这些建议可能又回归了他对整个公民自治的概括性的论述,而不能明确指明当时公民自治无法摆脱的时代局限性及应付方法。
  如果我们以现代的眼光审视,我们可以归纳出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些既是古希腊时期甚至更长历史长河中的公民自治实践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可以说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自治论述的一个评判性论述。
  (一)小国寡民与阶级立法
  亚里士多德虽然可以指出阶级立法的弊端,但是他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阶级立法只是公民内争的一个重要方面,阶级立法实质上是狭隘的公民自治与公民的概念排斥的自然延伸。亚里士多德难以超越当时的公民自治理论与实践。当时的公民必然只能是城邦的少数人。那些不具有公民身份的阶级、阶层与集团势必会通过各种方式去改变既定的公民自治体制。而当时公民自治的基本理念与城邦政体(甚至包括物质的设施如公民广场等)显然是难以容纳更多的人进入公民自治体制当中。即使在公民城邦内部,公民自治依然难免对城邦最高权力的争夺与维持,残酷的历史环境不容许任何政治势力在这样的争夺过程中有所手软。而不断扩大的公民权则是非公民人士付出极大的代价的结果,而期间的

斗争则是一言难尽的,极端的政治行为的发生亦是无法避免的。
  (二)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在古希腊时期,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极其普遍的。亚里士多德也多处论及。但是他只能从理论上将法律提高到当时应有的地位。阿伦特深刻分析了我们当今所谓法律与古希腊的公民政治实践是根本上相冲突的,因为创制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前政治的行为,而且没有任何宪法性的规则能够规制公民行动本身。但至于法治的秩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维持则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尽管雅典的制度设计中也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但是实际上由于公民自治的极端发展而发生公民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的事件则是屡见不鲜的。而古希腊时期的公民自治的极端发展显然会导致平民主导下的极端票决制为表现形式的“多数人暴政”,城邦体制下,没有所谓的根本大法来最终规制公民自治本身,“没有任何人,任何事物可以阻止意志坚定的多数践踏少数人的权益,”而且强大的公民精英完全有可能摧毁城邦整体,去建筑新的城邦,这也是当时普遍的“自由”。
  (三)城邦本位与单一的治理结构
  我们可以从公民自治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分别加以分析古希腊时代的城邦政治结构。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城邦自治体,他的《政治学》对城邦以外的世界关注不少。而即使在城邦政治的范畴内,根本没有其他的政治形态,城邦政治生活是体现人类最高善的生活,城邦间的联合也即城邦联盟已经在古希腊世界初现端倪,甚至已经走向“雅典帝国”形态的趋向,但是亚里士多德对此极其冷漠。就此,他所论述的公民自治只能囿于城邦之内的治理。而就城邦的内部治理结构而言,公民内争是亚里士多德论述的城邦政治的重要内容,但是除了公民与城邦是一对一的关系,公民之间的关系虽然犹如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朋友”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未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多元的公民团体。古希腊公民自治是典型的单一治理主体,就是由公民组成的城邦的治理。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自治思想中也是没有一般的公民团体活动空间的。除非是与城邦的整体主义相协调的体现“部分善”的政治行为。正如孔斯坦所说。古希腊只有共同体的自由,没有我们现代人所谓的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
  (四)公民能力与公民自治体制之间的张力
  公民参与与政治制度化的张力并非当代政治所独有。我们时常批判我们现代政治中的冷漠,但是一定程度上的冷漠恰恰有利于维护政治体制本身的稳定性。古希腊时期,对公民能力的承认恰恰是以公民资格为标志的。而普遍的排斥性公民资格使得古希腊的公民自治面临经常性冲击,即使实现了普通平民的公民资格以后也是如此。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权的扩张,相对而言还算是顺利的。但是每次扩张都会给政体带来巨大冲击,直至改变政体本身。而亚里士多德中的论述给予公民能力的提升以极大的理论关注。但是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知,其公民自治的体制恐怕是难以应对公民能力扩张的,亚里士多德同时也关注超常公民能力的破坏性,“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当然,我们也期望公民能力的提升能变随着公民制度架构与运作能力的相应提升,但是在当时的政治空间里显然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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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亚里士多德 公民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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