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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初探
论文摘要: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这种模式的形成既是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一种机制,也是国家从社会获取资源的结构方式,并因此形成了我国立体稳定的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社会结构依旧在发挥其作用,同时这种结构的存在也引发了农村社会内部关系的变化。
  论文关键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社会治理;农村社会
  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历史演进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我国建国后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在历史发展中经过一定时期的沉淀后,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制度的特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
  新中国建立之始,我国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在城市进行工业建设,之后经历反右、大跃进、文革,直到文革结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矛盾并不是很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建国初期城市和乡村在经历战争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所表现出来的阶级平等、工农一家的观念弥合了实际存在的城乡差别,国家在消灭剥削阶级的前提下提出以工农作为其阶级基础,因此当时农民进城当工人是很合乎情理的事情此后经历过文革、上山下乡,客观上促进了工农之间的交流,固化了工农平等的观念;二是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实际上是存在的,但这种差别在当时收入和消费水平较低的状况下,反而容易被人们忽视。农村有福利化的教育和医疗,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尽管落后但实际平均到个体农民身上的负担反而较轻因贫富水平比较均衡,在人们意识中容易形成城乡差别较小的认识。也就是说城乡差别虽在文革结束之前就已经实际存在,但当时的社会现实使得城乡差别并没有为人们真正感受到。wwW.11665.Com
  研究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城乡二元结构的关系特点,可以把城乡关系发展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城乡二元结构的初步形成阶段(1949—1957)、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58—1978)、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新变化(1979年至今)。另外,研究者还对建国初期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原因做了广泛探讨,并提出建国初期我国面临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为了在短时期内改变国家不稳定、贫穷、落后的面貌,采取城乡二元的制度设计是出于一定的权宜考虑;而结合历史上党在解放区实施的经济、政治措施来看,其自有政策延续的痕迹。从这个角度看,建国初期的城乡二元设计有其特殊性与合理性的一面。还应该看到,建国初期城乡二元的制度设计只是整个社会制度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相呼应的是整个社会构架在短时期内的迅速形成和稳定。
  建国后我国社会制度的变革事实上不但没能从根本上触动城乡二元结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在农村社会制度建设方面,体现出条与块、条和条、块与块的特点;在政权结构上县下有公社,公社下有大队。而大队机构的设置好似政府体系和职能的微缩,大队下设有村的管理机构,一个大队管辖若干个小队,小队有队长,大队有书记对公社一级负责,每个有地缘关系的大队在地域上接壤,属于不同的块,同一级别的小块组成了高一级别的大块,条的关系也在向上延伸。这种模式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公社改乡(镇)时才有所改变。但这种变革随之也带来新的条、块分割问题。这种社会治理结构和模式在客观上与城乡二元社会机制相互呼应、相互作用,从而不断强化了二元结构的特征,虽历经多次政治运动和社会风浪,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触动城乡二元结构,而是更多地表现出对已经形成并持续发挥作用的体制框架及演进的社会制度的依赖。这是一种双重互相推动的依赖。一方面,这种依赖不仅强化了社会结构的稳定而且也使得这种稳定性继续延展和扩大,另一方面,稳定性反过来又作用于制度的演进,从而显现出一种明显的路径依赖。如果说最初形成二元特点的体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随着历史的演进这些合理性则逐渐变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在这当中并不排除国家在1953—1957年乃至后来国家发展重心向城市转移的政策对农村社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这种负面效应在1984年以后随着改革重心向城市的转移又再一次的被重复。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承包到户把农民从大集体中解放出来、农民短期内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之后,国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并没有针对城乡二元结构持续深化改革。

  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模式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一种机构模式,是国家获取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的有效链条,也是国家政策、法令、意志、社会福利向下输送的通道。每一个条所在的级次都是一个输送的节点,在这个节点上平行展开的块都具有自己不同的社会构造,即地域性、民族性的差异,他们分享不同的社会福利向国家输出不同的资源。
  同这个节点平行的节点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他们的级别是平行的,这些分支机构由一个顶点出发从上向下形成独立的相互呼应的条,在彼此平行的节点吸取和输入相应的资源,由所在节点的部门横向辐射出来的面积由上向下越来越大。
  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下,处于社会节点位置的政府往往拥有信息的优先获得权、制作权、发布权、分享权;与政府处于平行位置节点的部门往往容易同政府就某些事项率先达成共识、互助互惠性协议,从而使得政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拥有不可争辩的强势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则往往被排除在正当的社会生活之外。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地方的权力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地方政府一方面执行国家政策,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具有双重性,当它作为代理人履行职能的时候,常会不自觉地把代理人的意志同国家意志结合起来,或者在执行国家政策的掩护下谋求自己的利益。这样,国家对农民的管理实际上就表现为双重管制,一方面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的管制,另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理人更为微观的控制。在微观控制下又有更长的传递链条,每一个链条都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通过所在链条的权力关系来实现这种诉求。在这样的架构体系中,农民根本不可能自下而上地表达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由于农民对土地住宅都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形成农民对国家和地方各个链条的强烈依赖,很难形成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并且发展壮大。当农民的利益受到地方各链条的侵害时,这种依赖即易转变为不满情绪而与国家代理人及其各个执行链条发生矛盾。
  于是,在社会体系中实际的社会级差在客观上就这样产生了出来,社会制度越是强化二元特点,社会级差反映的就越是剧烈。如此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则流于形式,当这种社会级差日益剧烈时,导致不同级差的社会人群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对法律权威信仰的认同。美国社会学家帕金把这种现象称作“社会屏蔽”。他认为,多种社会集团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取某种资源和社会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这些属性包括民族、社会出身等。在“社会屏蔽”下,各种不同身份之间有明显差异,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力,并且具有不同的机会结构,一个人一旦获得某种社会身份,很大程度上即成为终身的,很难依赖个人的力量而加以改变。国家严格控制各种身份之间的差别和转换,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占有某种社会声望的基本前提条件。按照帕金的分析,在二元格局的背景下,必然导致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群体在分享利益时的不同。也就是说城乡二元格局导致农村人口不能同城市人口一样平等地分享国家的福利,这种差别如不加以有效改善将会进一步加剧。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农民
  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心的转移,各级政府往往不同程度地都忽视或减少了对农村社会的资源性输入,而加大了从农村索取社会性资源并把这些资源输入到城市的发展中,当国家代理人把农村社会的产品供给与索取倒置的时候,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便会出现严重短缺,导致农村社会的公用事业衰退,城乡二元格局的形态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扩大。

  在二元格局的社会结构之下,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大集体所有制,在承包制下是部分生产资料的家庭所有、部分集体所有,农民和农村社会是市场上农产品的最基本的生产者和供应者,农民和农村社会按照社会制度的安排消费相应的社会公共产品,同时他们也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最大的群体性消费者,针对他们所制造和供给的公共产品有很强的同质性,大集体时代社会福利性的医疗、教育、公共设施这类公共产品在改革开放后日益商品化而短缺,造成对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事实上已停止,农村义务教育和减免农民负担只是对停止状态的局部改善,二元格局的社会特点使得整个农民阶层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同样具有同质性。从对社会发展提供所需要的资源来说,建国以来农民和农村社会就成为了整个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者和长期供应者。用产权理论来分析,农民也是一个社会性资源占有量稀少的最大群体。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中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有一定的承包期限,住宅的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的公共设施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自己有限的生产工具和人力资源。
  应该予以强调,农民个体并不是农村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在农村,家庭是农村构成的基本单元,它也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单位。在生产意义上,农民仅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在大集体时代,一个农民可以成为集体中单独的生产性劳力,承包制度下一个家庭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销售单元,家庭是社会细胞,同时也是经济细胞。历史的看,家庭一直是国家进行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最小单元,而我们则把把农民的家庭称为农户。农户是农民分享各种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进行各种计量统计的个体单元,它在客观上构成了社会经济基础的细小分支。

  四、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内部的社会关系
  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内部除了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农村内部社会关系。农村内部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发展、农村社会自身的演变发展紧密相关,同时根植于农村社会自己的文化特色,体现在各地方的乡村风俗和地方人文伦理之中。农民所具有的文化特性继承和遗传了数千年农业文明的基本禀性,尽管中间经历各种社会运动,但文化往往并没有因为社会发展而被断绝,因此农村内部的关系既有其基本的共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前提下,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生存环境和社会文化系统给农村内部带上了浓重的特殊性。然而,隐藏在这种特殊性背后的则是农民复杂的理性内核。在有限的社会范围内农民必须面对是如何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充分的加以利用的难题,以及在二元结构下创造更多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在有限范围内享有有效利用资源的方法,同时又能让周围的人接受自己的行为。于是在农村内部以村庄为单位、以家庭为核心、以生存发展理性和社会伦理为规范,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形成一个复杂庞大的人际网络。农民面对先赋予性和后赋性的社会关系有一个对这些社会关系所包含的社会知识的学习过程,其所采用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是在不断模仿、校正的过程中逐渐熟练。其对环境和资源的体会和认识过程,也是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交往人格化的过程,或者说是赋予人际网络以人格化特色的过程。
  图1是陈云松在关于“国家一社会结构”、“目标一行动”过程和“科层一法人”理论中建构的模型,如果把地方精英改为地方政府,那么借用这个模型即可以说明农民和国家、政府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可以解释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在政府的公共产品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向外寻求满足的成本远超过向内部寻求新的满足的成本,因此向内寻求满足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图1模型假设国家、地方、农民之间的圈层是同心圆的结构,而在实际中,同心圆之间的距离不是等距的,而同心圆的每一个圈层不一定是圆形的,圆形的结构可能存在突出或者凹进来的情形。如果将这个模型从立体的角度来观察,那么这个模型就变成一个立体的圆锥或者金字塔结构的形态,这从前文的论述中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相互印证。尽管这个模型不是很完美,但是它却可以说明国家、地方和农民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
  总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国家、地方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当前研究“三农”问题的潜在前提和出发点,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必然导致研究路径和结论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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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锋 杜伟 [标签: 初探 元化 结构 初探 打破 二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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