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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因离婚吃低保引发缠诉闹访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低收入福利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受利益驱使,出现一些家庭中无收入方利用离婚的方法获取低保待遇并最终引发诉讼的问题。本文从这一社会问题的特点进行分析,提示该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并就避免此类社会现象的发生提出建议。
  关键词福利保障 低保待遇 婚后财产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3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受利益驱使引发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年,我院连续受理并审结了多起起无业人员为了享受低保待遇协议离婚,继而在几年后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并引发缠诉闹访现象的申诉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一是离婚双方主体一方有稳定工作,另一方无稳定工作。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这种婚姻关系中,无稳定工作一方主要靠有稳定工作一方抚养。
  二是双方在离婚时私下商量“假离婚”,只为给家庭多争取一份收入,最终却弄假成真,双方反目成仇。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廉租房补贴以及在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利益诱使下,有些此类家庭开始商量“假离婚”,并约定离婚后日子还照常过,但由于感情基础不牢固,在签署离婚协议并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有工作一方为了摆脱抚养负担逐渐与无工作一方正式脱离关系。
  三是离婚时协议往往规定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有工作一方所有,而孩子归无工作一方抚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wwW.11665.COM为了能够得到两份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廉租房补贴,无工作一方往往在协议中对夫妻共有的房屋、存款等财产权利放弃,却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例如我院办理的无业人员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案中,双方协议由张某某独自承担抚养其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的义务。
  四是发现问题后无工作方反悔,在诉讼败诉后引发缠诉、闹访现象。离婚几年后,无工作方面对另一方情感上的“叛变”,体会到低保金无法使其达到以前的生活标准且有工作能力的吃低保人员根据社区的安排也要相应地从事一些社会工作,其对当初的决定后悔莫及,随后将另一方诉至法院,以“虚假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的离婚在法律上就具备真实效力,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法律关系,且无工作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法院最多在调解程序中为无工作一方多争取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但还要看对方的接受程度。无工作一方在承担了离婚后的种种苦难,外加上败诉的结果,往往情感上接近崩溃的边缘,将所有的怨气向司法机关、社会发泄,引发长时期的缠诉、闹访现象。
  无业人员离婚吃低保这一现象在当前社会中并不少见,经分析,这一法律行为会引发以下四类风险:
  一是家庭风险。其一,夫妻感情风险。夫妻双方仅靠一方工资生活且工资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挣工资一方在较大的生活压力下会产生不平衡心理,这本身对夫妻感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双方约定离婚后还维持以前的关系不变,且有孩子作为纽带,事实上,一旦婚约撤消,法律责任缺失后,感情基础也逐渐动摇,有收入一方为了减少经济负担追求更好的生活,渐渐脱离家庭,导致家庭最终走向解体。我院办理的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即是在离婚共同生活两年后,其丈夫另觅新欢,根据协议要求赵某带孩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其二,子女教育风险。离婚后协议约定孩子归无工作方抚养,这样做的后果可能会导致孩子失去原本所拥有的正常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这样的一段经历对其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是经济风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有。但为了享受低保金而离婚的人为了满足低保申请条件在书面协议中自愿放弃本该有自己至少一半份额的夫妻共有财产去申请国家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重新获得工作或者符合退休条件获得退休金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终也会被取消。放弃一切财产权利而甘当低保户一方,在所做的这一选择行为背后存在着很大的经济风险。
  三是诉讼风险。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于此种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即使一方在了解真相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当初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一般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协议的受益方根据协议将夫妻财产独自支配、使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举证说明对方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反悔后想通过法律要回自己的那份财产,可以说是束手无策。
  四是社会风险。其一,社会安定的风险。离婚后一两年,无工作一方看到其以前的爱人住着从前的房子,用着曾经的积蓄成立新的家庭,而自己却过着低保户的贫苦生活,会产生强烈的心理不平衡,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缠诉、缠访、在小区里闹事等,形成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其二,国家财政的负担。国家财政预算中关于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拨款目的是为缺乏生存能力的贫困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而不贫困家庭中的无业者为了享受低保放弃财产并带着未成年孩子离婚,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增加风险告知程序。如果确属感情破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说无业者在正常离婚的情况下,在分割住房和财产时是法定的可以被照顾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为了申请低保而离婚的一方,离婚时自愿将财产全部给予另一方,几年后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又起诉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但协议具有法定效力,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不可能变更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协议,当事人一方因为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可能会造成一辈子的悔恨。鉴于此,民政部门在发现有前述特征的离婚现象应在离婚前进行风险告知。
  二是社会应引导低保户早日就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社会舆论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近年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低保金的连年增长、低保户住上宽敞明亮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低保户免费逛公园、子女上学免费等各种明显优于普通公民的福利待遇,其在宣传国家福利政策不断改善的同时,也使得一小部分人在舆论的负面导向下,错误地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打工还不如什么都不干的低保户过得好,从而基于利益驱使放弃工作、放弃家庭、转移个人财产去迎合低保条件,挤入低保户行列。国家、社会以及媒体应当在引导低保户就业、鼓励低保户自力更生脱离低保群体方面多做工作并配合宣传,以便引导其他中低收入的家庭能够正确看待低保政策,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观。
  三是法律应当对此问题进行规制。为了能够申请低保而放弃本应有一半份额的夫妻财产离婚,这一问题涉及到的不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私人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婚姻法对此应有所规制。建议《婚姻法》能够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无收入来源的一方在离婚时即使其自愿放弃所有婚内财产也应强令为其预留离婚后五年内基本生活保障;其二,无特殊情况,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归无收入来源一方单独抚养的约定款项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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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宗栩晗 [标签: 离婚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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