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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两种监管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注:参见陈志武:《谁揭穿安然》,《财经》2002年第1期。)
  在我国,从证监会的权力内涵来看,监管重心从事先审批向事后监督转移是完善证券监管权力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也就是说,减少大量的、不必要的审批(审核)权,将监管重心移向事后监管,是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权力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如果只注重事后监管,寄希望于事后严厉处罚的威慑作用来防范和减少违法行为及相应市场风险的发生,这会面临违法行为及相应市场风险发生的“生米煮成熟饭”的窘境。(注:参见高西庆:《论证券监管权》,《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亡羊补牢固然可以,但已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追回的。不仅是美国,国内外的实践都表明,监督不仅依赖于健全的组织和应有的权力以及实现权力的设定,更应注意应有信息的满足,即满足监督者对实现监督所必要的信息的要求。(注:参见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中国证券报》2002年9月16日,第12版。)证券市场保持透明是反欺诈的必要条件,没有信息公开,有效监管的基础就不再存在。缺乏批评恰恰是我国上市公司丑闻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而媒体的及时关注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能够很好地弥补证监会监管的不足,较为充分地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编辑:www.11665.com 。
但是,这里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在媒体言论自由权和上市公司名誉权之间,法律应当如何进行利益平衡?对此,新闻界和法学界有较大的分歧。新闻界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权,而法学界则更为注重保护上市公司的名誉权。在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注:如“世纪星源”状告《财经》杂志,海尔集团公司状告西南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员陈毅聪。)这个问题尤为突出。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清华大学管理学院特邀教授陈志武在找遍了美国过去一百多年的案例库后发现,在类似的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中,美国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只有8%。同时,陈教授收集了自1987年以来国内发生的121个涉及各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等)的名誉侵权案,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注:参见张锐:《当媒体遭遇官司》,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9/173/20020903/813910.htm.)是什么使中国媒体在法律面前变得如此被动?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中国,言论自由长期以来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有关方面对此也不是十分重视。相反,由于传统道德和文化的影响,名誉权一直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上的价值取向也往往倾向于名誉权。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判案过程中,保护名誉权几乎成了法官们压倒一切的价值取向,这必然造成了媒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尴尬局面。
  其次,司法的操作程序成为左右媒体在诉讼过程中的直接力量。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一些对媒体提起诉讼的个人或法人往往首先从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起诉,这样案件的终审判决就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许多全国性或外地的媒体面对地方企业以及当地法院时,往往会遭致败诉的结果。
  最后,举证责任的安排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一般原则的例外,而且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新闻报道侵权案是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来审理的,新闻媒体对其报道真实性举证普遍采用“真实证明”规则,即如果新闻媒体能够举证证明所报道或披露的事实的真实性,就可获得免责。但是,由于时间和消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媒体通常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和实力完全证明自己报道内容的绝对真实可靠性。况且,新闻报道本身具有阶段性和过程性的特点,相应的新闻真实性也有阶段性和过程性。在实践中,新闻媒体经常通过及时报道最新情况以弥补先前报道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媒体披露的信息,法律对于其真实性的要求不应过严。新闻侵权与合法报道的尺度和界限应当灵活掌握,既要防止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也要防止一些上市公司挥舞“新闻侵权”的大棒,影响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
  诚然,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来看,对媒体话语权的主张并不否认客观上存在的监督对象名誉权的诉求,并且媒体是否会为所欲为也并不是一个多余的担心。这就引出了对名誉权与话语权进行权衡和价值判断问题。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应当说,话语权和名誉权是相辅相成的,实际中对两者的判断和操作应力求达到平衡,而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有所偏颇。但这并不意味着没[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sf/201209/135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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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改革 法案 美国 法案 改革 法案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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