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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宪法变革和未尽的宪政革命

虚假的宪法变革和未尽的宪政革命

  立宪救国,曾是中国近代化转型中被寄予厚望的“救世灵丹”。自清末下诏“预备立宪”开始,上至士林官绅,下至贩夫走卒,举国是“宪法学家”;直至国民政府后期,国人对党国独裁的不满转为对结束“训政”的推进,念念不忘对“宪政”的憧憬,每每雀跃于立宪——宪法获得“神化”象征,使中国近代化史几乎等同于一部宪政化史。
  宪法学者张君劢先生曾感叹:“自民国成立以来,所谓宪法、约法或草案,已经不止一次。明白一点来说,三四次,或者说七八次,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么说。所谓约法所谓宪法之既已颁布多次,何以条文自条文,政治自政治,好像有了宪法,也不过是一种具文。”\[1\]奋斗经年之后的事业仍未建成,这种无奈的感叹实在是任何国家在转型时代中必然经历的挣扎。伯尔曼就曾说过:“在一个时代的中叶,我们还看不到它的终点,它的起点也隐而不见。”\[2\]2所以张先生的话固然发人深省,却也不至令人绝望。要克服这种时代中叶的迷茫,需要回溯宪政化历程,才能重新发现“我们正在探寻的起源是什么”,又从哪里错失了时代的方向。
  一、被卷入的革命时代
  宪政化的启动,实源于中国被迫卷入了时代的洪流。两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起义,让爱新觉罗氏深感相传二百多年的国祚面临颠覆的危险。WWW.11665.coM这种危险在开始并没有被认为和历代“治乱循环”有什么不同,所以在经历了初期的震怒和恐慌之后,王朝最初的本能的反应是尝试重拾“天朝”尊严。
  (一)被动抵制的失败
  虽然洋务运动被认为是积极变革的起源,但他们对近代化的认识,不单囿于器物层面,更因“华夷之辨”的出发点,使他们将变革当成抵制性武器。这种启动变革的价值动因,也设定了清王朝的变革目标——挽救衰微的王道,重振旧式帝国的生存方式。
  作为首位驻外公使,郭嵩焘更直接提出:“窃谓办理洋务,一言以蔽之曰:讲求应付之方而已矣。”\[3\]所以表面上,洋务运动大力兴办现代军事工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但“尚富强”的价值观念从未跳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道德体系;“富强”从来都不是终极目标,它是为政权危机和民族危亡等政治需要服务的,是剿灭内乱、抵抗“洋夷”而不得已为之的。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提出,变革的正当性来源是“请征之经:穷则变,变则通,变通趋时,损益之道,与时偕行;《易》义也。器非求旧惟新,《尚书》义也。学在四夷,《春秋传》义”,是符合传统政权伦理的变革的。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变革既圈定了洋务派眼中的时代需求,也决定了他们的变革极限。经济结构最具有反传统的措施——“工商开禁”便集中地反映了这种变革深度。在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为主的模式背后是对“商”的深深警惕和根深蒂固的道德歧视,在改革中被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劝学篇》中,也充斥着这种“贱商”色彩:“华商陋习,常有借招股欺骗之事,若无官权为之惩罚,则公司资本无一存者矣。及其造货厂无官权为之弹压,则一家获利百家仿行,假冒牌名,工匠哄斗,谁为禁之?”对于这种变革模式的性质,杨念群教授作出了精辟的结论:“这种非制度化推动的工业化运动,并没有形成一种持续的现代化力量。”\[4\]
  不过变革也颇具成效,三十年的“同光中兴”给了清王朝残喘的时机,鼓励了传统政权焕发出最后的生命力——直到甲午年的战败彻底打破了这种幻象。同时,变革产生了出人意表的结果。“工商开禁”仍然催生了传统体制内部的异己因素——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中国第一个政治自觉的近代性阶层在绅商阶层之中产生了①。一方面,绅商就其出身而言,在价值观和利益需求的双重驱动下都积极地追求“红顶商人”身份。表面上仿佛不知其类,实在是骨子里和传统政权体制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使他们对旧体制规则具有臣服的本能。在这种条件下,洋务派仍可以借官爵这种“人际关系”调整范围完成对绅商的动员,绅商由此使民族资产阶级表现出一种“守旧分子”\[5\]的妥协性——所以为了光绪小皇帝的赏识,康有为成了死心塌地的“保皇党”,正是“士为知己者死”的旧式节操。另一方面,“人际关系”的空间是有限的,绅商阶层感到挤压之余就产生了。传统政权体制本就是一个歧视他们的大环境,郑观应曾叹:“轮船招商开平矿,创自商人尽商股……办有成效倏变更,官夺商权难自主。……名为保商实剥商,官督商办势如虎。”②“红顶子”的成本和收益太不成比例,尤其要牺牲掉自己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存在意志,这就推动跻身“红顶”的人尝试从内部影响政权规则,于是他们竟不自觉地作了旧传统的反叛——其中,率先自觉到自己已经是旧体制内异己因素的,便是民族资产阶级的革新派。革新派对异己因素的自我觉醒包含着他们尝试与自己的根由作一决断,这种决断一开始不可能是彻底的——甲午海战的破灭得益于历史偶然的助力,但也彻底推动了他们对传统政权体制的反思:恐怕根本结构已经无法适用了。
  伯尔曼说:“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革命的历史含义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2\]25在这历史的一刹那,及时变革发生了革命的第一步觉醒,它直接推动了戊戌变法的兴起。但是直到清末“新政”接过了戊戌变法的方案,百日的革新本身并没有产生太深远的影响,只是反映了政权变革的深度已经势在必行而已。

  当然,并不能苛求当事人能具有通观历史潮流的先知先觉,只有反观历史才能发现,晚清的政权危机已经跳出了历史循环规律所能理解的范畴。世界近代化潮流迅猛地冲击着传统社会的每一方结构。在“中学为体”的框架内进行的有限近代化未能抵御国家根本体制的衰败,只反证了它被历史淘汰的命运。近代化对国家的要求,是唤起一场革命,一场对国家根本生存方式进行革新的运动。由洋务运动中的“法制”变革到甲午海战的惨败,再到百日维新的夭亡,国人是在不情愿中逐渐意识到中国已经被时代卷入了无可抗拒的革命,传统国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他们背后的政权信仰是革命首要淘汰的对象。
  怀着对传统的眷恋,清王朝不得已走出了主动变革国家的一步,这便是清末“新政”中最重要的部分——“预备立宪”。
  (二)被迫妥协的变革
  “新政”采用立宪主义的方针要“归功”于两件事:第一件,1900年“庚子事变”,慈禧太后第二次离开皇城,第一次是四十年前的“庚申之变”,自热河回来,她联手恭亲王奕忻展开了洋务运动,开辟了30年的“同光中兴”;这一次她回来则“带回”了“新政”。第二件,日俄战争日本以“弹丸岛国”战胜沙俄震动朝野,旋即被解读为立宪政主义对专制政体的胜利——自此一役,“立宪”和“宪法”被视为救世灵丹。
  1904年日俄战争结束,1905年清廷便简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在他们回国之后,在为“预备立宪”颁发的《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中,就清廷对这次变革性质的认识有充分的表达:“我朝自开国以来,列圣相承,谟烈昭垂,无不因时损益,著为宪典。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险,忧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6\]
  应当承认他们对于立宪确有其诚意,但其认识和诚意仍在于保存“祖宗缔造”的国家。“更订法制”和过去“因时损益,著为宪典”并无二致,只是“损益”会借鉴“各国”。所以本质上这只是洋务自强之外的另一种更触及政权危机本质的变法方案而已。
  在第二次逃离皇城的途中,最刺激“预备立宪”发生的事件恐怕是“东南互保”——皇帝宣战、大臣和谈,举国战区中江南尚能为“中立区”——更有甚者,重返京城的朝廷还要下令嘉奖,促进“东南互保章程”签订的盛宣怀加封太子太保,一时位极人臣。“国中之国”,莫过于此。“东南互保”标志着地方督抚势力的崛起,彻底暴露了一个从内部分崩离析的政权。所以,这次变革的决心不可小觑。清廷此时的处境,“已经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并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可以认为会避免这些革命,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2\]25。
  但要通过立宪挽救如此朝廷,关键便要重新整合已经离散的权威。这在当时意味着两个问题的解决,它们正是近代化对中国提出的如下最迫切的革命任务。
  第一,中央集权的重建。在全国范围内重建中央权力的统治,意味着要解决地方主义势力的宪法地位问题——“人们希望立宪主义在中国将会让日益强大的各省努力在王朝政府中分享其具有意义的权力,从而使它们效忠于王朝政府”\[7\]414。
  第二,近代民族国家的觉醒,其最大障碍莫过于日益高涨的满汉矛盾。自太平天国战争结束之后,地方督抚的主体便以汉族士绅地主为主③;“五大臣”出洋前,遭革命党人吴樾暗杀,吴樾的遗书更是当时势成水火的满汉矛盾之直接写照:“满政府负于汉人之罪恶如是矣……立宪政治,焉得如此之神圣。……况彼奴乃贱奴视汉民之满政府耶?……彼以数百万之蛮民,驭四万万之民族,反侧尤之,毋怪其然。……而我汉人犹懵曰:满人立宪,必利于我。满之识者,能毋嗤乎?夫立宪之利于民者,……以诸野物,而甘心以是畀我族,谁其信之!”\[8\]和满清入关时即存在的满汉矛盾相比,彼时这种矛盾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转变——此时它反映的是近代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觉醒——没有自觉的民族,近代中国无法产生可以行使制宪权的主体,遑论宪政革命的推进。“因为此时现代化意味着中国的民族主义,而民族主义则预示着满人统治的终结”\[7\]404。
  只是此时满清尝试重建统治,“大权统于朝廷”的政策和已经获得实力的地方汉族督抚发生了冲突,集权的问题交杂了民族矛盾,重现为排满情绪的抬头。此外,统治阶级内部的异己力量也已经成长为势力——新军将领、绅商中成长起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和新式知识分子都使“预备立宪”大大不同于过去的变法,后者还是政府单方推进的政策改革,然而前者已经是社会各方势力积极参与的政治博弈,不能完全掌握在清廷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主动走向近代立宪主义的第一步,一方面,带有改革政体的意味——从此皇帝、权力和国家是宪法规定的结果,这完全符合宪法神圣的地位和精神;但另一方面,“自觉的发展并不一定意指深思熟虑地朝着特定的理想目标运动”\[2\]9。立宪本是须臾可以完成的事,但立宪救国却没有实现,这部宪法没有得到认可,清廷希望通过立宪推进的官制改革也没有解决政权危机。
  一言以蔽之,以主动变革回应时代革命需要,没有成功。所以,“中兴”本是个回光返照的现象④,可一不可再。况且在1908年慈禧太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后去世后,清廷最后一点来源于个人权术魅力的凝聚力也随之消逝,仅存的立宪“诚意”在继任的载沣等人手中变得面目全非。历史突然发生转向,立宪急速蜕变为一场满清皇族的末日狂欢。
  二、转向“假宪法”的宪政革命
  (一)仓促的转向:“十九信条”
  无论《钦定宪法大纲》招致多大的批评,但其确为五大臣考察归来的体会。日本的经验尤正中清廷下怀——“伊藤博文以他的政治家风度劝告中国钦差大臣,皇帝如果把宪法钦赐给国民,他就可以继续居于国民之上而不致受其束缚;无论如何,最高权力不能落于人民手中”\[9\]。这便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直接来源。

  然而日本的经验并没有在中国生效,反而使地方督抚和汉族士绅的种种寄望在这部宪法中全部落空。就立宪效果的五项评价指标来分析——稳定、适应、效能、成功,以及制宪人愿望是否达成\[10\]——这次立宪无疑是一次失败的宪政变革。它既不能重建中央集权,反推动了地方权力的离心,它未能“适应”立宪的条件,无怪乎其“效能”和“成功”的落空;而且“钦定”的宪法仍以皇帝为制宪权主体,背离了民族国家已然觉醒的情况下对宪法的认同程序。制宪人愿望的落空并不是清廷作为变革主体的失败,根本是制宪权主体被僭越所爆发的愤怒彻底瓦解了这部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所以1908年的“宪法大纲”在三年后就被“十九信条”所取代,连“稳定”都没能保住就在意料之中了。
  虽然未如人意,但毕竟宣示近代中国以立宪主义为国体和政体的根据,接下来便是宪法实施。但是“宪法大纲”已经失了人心,“立宪清单”关于立宪的预备尽管有其客观必要性,但在当时国人看来,不过是迁延时日,更折损了对于这次自上而下变革的信心。“皇族内阁”的成立,彻底暴露了载沣和奕劻等人的短视,也完全断送了国人对立宪残存的希望。于是举国不再耐烦等待预备,开国会、速立宪法的请愿此起彼伏。起初,气死了张之洞,赶走了袁世凯及还在鸡犬升天的载沣之流,对士绅们的请愿多番弹压;可是到辛亥年武昌枪响,军队的逼宫打破了他们的迷梦,匆匆抛出了《重大信条十九条》。这部宪法文件的出台和失败,不但标志着蜕变的清末立宪彻底失败,更让刚刚进入觉醒阶段的近代化淘汰了变革的方案,从此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但“十九信条”所标识的这种道路转折,是一种仓促的转向,由此走上的宪政革命道路,在起点上就偏离了方向。《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前者立宪所秉承的是从宪法中寻找政权合法性的精神,皇帝、官僚和庶民都从宪法中引申出其地位,它仍尊重宪法本身高于皇帝的合法性;其失败是未能准确地意识到多元政治力量的兴起已经打破了皇帝对于权力合法性的垄断,一部“一元君权”的宪法已经不合时宜。然而,后者则是“舞文弄法”,以既有的权力去颁发宪法,倒置了国家、皇帝和制宪权的关系。在中国近代化的革命时代,传统权力体制和法律制度已经全体失效,革新的法律必须要“从它以外的某些的东西获得权威性”\[2\]19,帝制本身已经不能作为合法性之依据,如果再由皇帝名义颁发信条以为将来立宪基础,倒完全是“法自君出”的逻辑了。
  (二)改元的阴谋:“临时约法”
  武昌枪响,久困于旧体制的各种异己因素纷纷响应,其中以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其先驱。他们是当时最具有政治近代性的自觉政治力量,希望以革命全面刷新整个国家生存方式,以此为基础推进中国近代化转型的完成。于是由清末兴起的立宪在此时成为共和立宪潮流,革命方兴未艾,通电独立的各省便先后制定了自治约法,为本省自立的宪法性依据。与此同时,各省要约集会,期以共和立宪建立统一政府,推进革命,并争取列国承认。最后在汉口租界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为中华民国建置的最初宪法依据。但“组织大纲”表面是共和立宪,背后实是暗流涌动的权争。先是沪督程德全和湖北黎元洪关于首倡发起联合会议的名分之争,后又有黎、黄关于大元帅一职的纷争,这些被看来是旧官僚与革命派的分歧实大不同于立宪过程中正常的政治博弈。宪政语境下的政治博弈,是享有制宪权的主体关于“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存在形式作出具体政治决断”的过程,宪法作为这种决断的产物,直接表述着宪政国家的初始基础\[11\]。这里权争既不是作为制宪权主体的民族国家人民作出的,更只是一种急不可耐的政治分赃——即使是革命派,不过认为共和立宪是革命派的专利,理所当然享有开国元勋的特权,断不肯将头把交椅轻易给了他人——所谓政治决断,所谓人民关于制宪权的意志,再一次被僭越。
  无论如何,“组织大纲”的出台和“建置”南京之后,“总长取名,次长取实”的格局暂时让各方都分了一杯羹。只消重新出山的袁世凯劝清帝逊位,兵不血刃的共和宪政国家仿佛就指日可待了。但是,“虚位以待袁,中山成黑马”,大总统宝座又沦为民初头等交易——在袁世凯接任大总统已成定局之后,为他“量身定做”的“临时约法”便用责任内阁制和虚位总统取代了“组织大纲”的总统制。
  相较“组织大纲”,“临时约法”的形式更完备,补充了人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司法权等成文宪法的必要内容。然而就其出台而言,首先就是一部形式违宪的宪法性文件。民国既然已经成立,这部“约法”便是立法权的结果。中华民国建立的形式依据是“组织大纲”,其对立法权虽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它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国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即只有一部正式的民国宪法,才有权力修改国家和政权的根本组织形式。“临时约法”既不是民国宪法,又根本修改了“组织大纲”所确立的国家体制,除非“临时约法”是再造了一个民国,否则就超越了“组织大纲”所能容纳的立法权范围。若是以“临时约法”为民国宪法,制宪程序则完全垄断在革命党人的手笔上,只见其指望“颁授”一部法律给袁世凯,不见其和谁有“约法”的精神;用南京临时政府中的席位操权柄而翻覆国家,如此“宪法”固然是革命派“煞费苦心”的安排,但也暴露了他们以“代天理物”的“圣人”自居,这种意义的宪政革命不过是革命派的专制替了满人的专制,对宪法精神的践踏,无出其右。
  在这种“约法”传统下,民初立宪无论是政党政治下的“天坛宪草”,还是独断的“袁记约法”,都以权力如何分配为焦点,而立宪基本出发点——民主和民权,都不过在政体问题的阴影下成为具文。无怪乎民国学者王宠惠先生指责民初立宪的这种风气说:
  宪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一国而定也。……宪法之条文,字字句句,盖莫不以国家为前提,未尝因人而有所轻重损益也。顾吾尝闻今之谈宪法者矣,曰某也贤,非畀以重权,不能展其才也。曰某也贤,非宽其任期,不能行其政策也。反对之者,则曰某也不肖,假以大权,不蹂躏民权不止也。曰某也不肖,久执国柄,不推翻共和不止也。此皆不明宪法之性质及作用所致也。夫某之果贤,某之果不肖,特某一人去留之问题耳,于宪法之制定无关也。……是以一人之权,而宪法为之转移,是又重一人而轻一国,颠倒失当,莫此为甚。虽在专制时代,以国法徇一人,论者犹耻之,况堂堂新定之民国宪法乎\[12\]。

  (三)彻底成了泥胎:“贿选宪法”
  “改元”民国没有因为“顺乎天而应乎民”便完成了“变易民心,革其耳目,以助化也”的革命目标,一部“临时约法”让袁世凯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的“欺骗”,终将宪法抛到一边,只讲权力既成事实的法定化:先是解散国民党让“天坛宪草”胎死腹中,后炮制了一部“袁记约法”。于是,军阀们大受“启发”:如果立宪标志着政治现状的合法,标榜着自己顺历史潮流而动,宪法未尝不能为他们自己“正名”——于是袁世凯死后,北洋各系或进驻北京,用宪法认可自己“国家元首”的地位;即使做不了国家元首,盘踞一省的军阀则自制“省宪”,起码成为“合法”的一省首脑。
  新的均衡法律秩序非但没有依照宪法的设计建立起来,更在以宪法为名的战争中显得遥遥无期。不过立宪还没有完全被抛弃。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进驻北京的直系吴佩孚和曹锟还是先请出了黎元洪,形式上恢复了“临时约法”,仿佛又可以回复到以立宪缔造近代国家的轨道上。根据“临时约法”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制宪程序的启动是“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但是启动程序横生枝节:先是曹锟逼退了代“临时大总统”视事的副总统黎元洪,抢在制宪前先“买到”了大总统宝座;后又发生了民国六年议会和八年议会的争斗,最后只能以六年议会为基础,“政治性安排”八年议会议员的奇特组合将就了制宪的国会\[13\]327。
  召集国会的大总统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认可的合法大总统,召集的又是相互否定合法性的国会议员,也难怪在制宪之前,就已经招致骂名:“现在北京新国会也在那里商量制宪,南边旧国会也在那里商量制宪……你几百人,关了门自己做的宪法,只配自己用,不要拿出来污蔑国民”\[14\]。于是“贿选”的总统和被孙中山大元帅通缉的“猪仔议员”制出的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被举国痛骂。张君励先生只因提出不妨在其文本基础上“据理力争”而被认为有承认“贿选宪法”之嫌,也遭公开指责\[15\]。
  抛开龌龊的制宪过程不说,单就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文本而言,它是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结构完备并以“宪法”为名正式颁布的宪法文件:明确宣示了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国体和三权分立政体,在结构上将国民的权利义务放在国家政权体制之前;此外,根据地方政治现状转正规定了“地方制度”,在宪法上明确了省自治在统一国家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凡此种种,应承认这是一部文本良好的宪法。然而,1923年的制宪行为仍然以承继辛亥所建立的民国法统为其权力合法性依据,所以它本质是在“临时约法”的授权下书写成文宪法,即这是一次“修宪”而不是“制宪”。作为国家权力基石的宪法已经在民国成立时产生,只是在形式上需要一部成文宪法,完成旧君主权威向人民主权的国家转换,以标志宪政革命的完成。
  既然是修宪,1923年的制宪行为就应当受到“临时约法”的限制。但正如上文所说:黎元洪根据“临时约法”以副总统代缺位的临时大总统视事却被逼退;制定宪法的国会议员即使不被贿买,六年和八年议员同处一室本就是对部分国会议员非法资格的反讽。如此“恢复法统”彻底将宪法变成了强权的泥胎神像——“一部神圣庄严的宪法,在军阀政客及野心家的阻挠破坏之下,从起草到宣布,久经挫折,历时凡十一年,而其存在期间,却只不过一年,便被弃置……”\[13\]332被弃置的,除了一部成了泥胎的“假宪法”,还有立宪救国的梦想。宪政革命至此只能走回暴力革命的老路。然而暴力革命是否能完成近代中国的宪政革命,起码革命派已不再如辛亥革命时那样天真。所以当南方革命军和北方冯玉祥在军事行动上发生呼应时,中山先生在遗言中已经没有了建国时的意气风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未尽的宪政革命仍任重而道远。
  三、结 语
  近代化对中国宪政革命的推进意味着全面刷新国家的政治生存方式。在宪政革命的意义上,即在全社会建立起符合宪政精神的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首要的问题固然是制宪,然而宪政的生命在于宪法的实现,制一堆无法实现的宪法不过是虚假的宪法变革,只能让宪政革命走上歧途,陷于未尽的遗憾。
  从这场近代化历史的起源探寻,自清末认识到宪政革命时代来临而积极变革,平心而论,并不是一开始就选择了虚假的宪法变革。清末变革并不纯在拖延时日,《钦定宪法大纲》以宪法规定帝制,确已认识到权力的来源和国家的基石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代天授命的帝王要向宪法取得的认可;但到“十九信条”,因果倒置,宪法从立国的基石变成了既存国家的权力结果,毋宁说成了一种“国策”。此时所说“宪法”固然已经部分违背了国家根本组织法这一内在规定,仍在“神化”的光环下保有其作为至上法、根本法的价值尊严;然经过了以宪法为口实作自己权争工具的“临时约法”,到“贿选宪法”又沦为被强权挟持作合法化的“金字招牌”,宪法本是“表示一个国家社会里,各种不同政治势力保持一定均势之表征。”此时却随政治势力消长而转移,相对政治,毫无至上性和中立性可言:“于是宪法之条文、及宪法价值与立宪精神,必然与现实底法律和政治关系,产生龃龉的矛盾;结果,宪法条文不是被作同语异义的扭曲或曲解,必被束之高阁,不予理会,使宪法典徒留形骸、失去其应有之尊严与功能。”\[16\]
  宪法变革太重视近代化的形式,使宪法、宪政不过成为个贴着近代标签的政治口号,既不反映其赖以存在的事实基础,也背离了其内在价值规定。宪政革命在此不仅是陷入歧途,更产生了一种自戕的传统:正是“假宪法”使民国后期的政治状态呈现出一种“条文自条文,政治自政治”的困境。宪政革命是近代化势在必行的内容,所以南京国民政府在“军政”之后转入仍以“宪政”为“训政”的目标,并且重新致力于制宪——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四七宪法——都是这一民国希望重回宪政革命正途的努力成果。
  但“假宪法”传统遗毒深远,此时的宪法已经因为这一传统丧失了价值意义,无法弥补转型中传统权威留下的真空。当国体和政体无法在短期内获得和平共识,退而求其次,起码维护政治稳定,南京国民政府选择了“党治”模式,用“三民主义”论证党的先进性,由此“论证”因党设法的宪法正当——和“临时约法”如出一辙。但是党在国上、党在法上,这本和宪政民主法治原则存在根本逻辑冲突,因此当时在宪政的意义上,国家实属法律上的“无政府状态”。此外,宪法成为党治合法化的“宣言”,何尝不是拜曹锟借宪法装点门面的启发所赐。但既然只是“宣言”,制宪便不能囊括政治均势发生变化时的状况,宪法就只是胜利者的告示,脱离政治均势形成的事实过程,也不具有超然于政治现状的独立性,如此宪法实不具有实现的能力,不过一纸具文。当政治变动,假宪法就只能束手就擒,丝毫没有规范政治博弈的权威和能力——甚至无法建立能够稳定运行的政体,遑论推进宪政的实现了。

  注释:
  ① “绅商”这个概念,较早只是分指“绅”、“商”,是自宋缘起、明清后逐渐模糊界限的“混合体”;直到清中期以前,士人经商只限于“治生计”。参看余英时的《士与中国文化》一书中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 到了清末,“绅商”成为连用的专门名词,1857年“兹据绅商郁松年等共捐米二万石”可以证明此时已经渐渐成为一种社会身份,1880年《申报》登载了《上海机器织布局启事》,其中说“合先将合埠代收股份各绅商住址姓名详列于后”,说明已经成为一种“被识别”的独立社会阶层。他们基本上是在传统儒家教育下成长的,即便是最西化的“买办型”绅商,代表人物郑观应、唐廷枢和徐润等人或通过捐纳获得功名,或以幕僚身份参与国家政务。(参看章开沅等编著的《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一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207、228-247页)清末绅商在国家民族危亡的政治情势下,参与到“富强”的国家行动中,思想上已经受到“重商主义”的影响,行为的价值动因也不再是“治生计”,而带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政治自觉。
  ③ 根据统计,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前,清廷地方十个总督职位中满人数量基本维持在四人以上;在1865年之后,基本只有一位满人总督,间或有两位满督只是为了弥补原满督被汉督取代的情况,在交接的当年会“例外”有两位满督,汉人对总督职位几乎垄断,江南尤甚。参看钱实甫的《清季新设职官年表》一书,中华书局1961年版。
  ④ “中兴的概念是一个晚期繁盛的概念。在中国人看来,它是继‘内乱和外患’时期之后的一个暂时稳定阶段。……忠诚的官方学者显然不会在他们的组织中,甚至也许不会对他们自己道出该朝代注定的厄运。重要的是他们把自己的时代看作是中兴,他们正确地不把它同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开创时期归为一类,而是把它归入成功地克服危机和最后的大灾难的时期之列。”参看由房德邻、郑师渠、郑大华等翻译的美国学者芮玛丽的《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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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颖 [标签: 宪法 宪政 中国 宪政 宪政 宪政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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