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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

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 私主体权利本位 社会发展


  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
  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wwW.11665.COm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
  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1)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2)主张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这是由于权利本位能够扩大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培养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集体利益。对于社会个人而言,阻碍了社会和个人利益实现最优化、最大化。若在权利本位的同时坚持社会本位就能很好的化解这一矛盾,协调好个人与整体之间的利益。(3)主张社会本位的思想。这主要是为了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性,保证社会利益得到充分的发展,把公法与私法互相结合使用。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不仅发展了经济,也注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民法需积极主张私主体权利本位
  民法是一种法律体裁,其主要是用来协调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行为准则,把协调好私人之间的利益视为民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私主体的权利是其主要职责。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各界之间的合作交流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环境。
  1.民法的性质决定了私主体权利本位。民法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一种形式,而民法又能反映出权利本位,这就给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人们创造了价值保障,为人们个人利益和价值交换制定了法律保障和秩序规则。私法中主张了维护市民的私人利益,将各个社会成员的潜在力量激活,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而民事法律需要立足于授权性规范为主体,将权利分配给市民。权利本位则体现了民法司法的本质特征,民法的所有制度都是以权利本位作为前提,以民事义务作为实现的途径。很多学者经过研究认为,民法需要在社会公平、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出更多的功能,但这不代表民法的私权特质被减弱。这主要还是因为法律的系统性、一致性,这些都是民法研究中需要积极探讨的问题。这些都说明了民法不会随着社会利益的需要出现较大的改变,不会因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被扩大。但这些内容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社会立法,方针政策等多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对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的社会期望较高。虽然中国社会在多个方面与早期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使得中国长期保持在缺乏私法的状态中。最终导致权利观念被大大削弱,给人们的行为活动带来了影响。在古代的封建国家,其主要注重家与国的统一,家承载着公的职能。而古老的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了改进,在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中规定一般个人的义务不是从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这直接造成了家不可能成为一个纯粹的私人单位,这样的法律限制必然会对社会公民的私人生活与活动范围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不利于法律政策的实施。当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人权保护也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国家积极重视人民权利的运用与发挥。但传统的家国观念在法律观念上依旧保持着传统的观念,造成了权利本位缺

失、民法丧失、民众法律意识浅薄,这对于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不仅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阻碍,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是很不利的。
  3.民法的权利本位以经济为基础。社会主义经济逐渐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这对于民法的私主体给予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自主经营、法律调控都有着一定的要求,主张在法律范围内展开公平竞争,促使人们“从幕后走到前台”参与直接的经济交往,并且保证具备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对于各项权利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与规划,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从本质上看,政治国家中的权力并非只是为了国家而建立,其关键在于人民的社会活动需要,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而积极建立起来的,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只有当这些个人追求利益的合法性得到确定后,才会保证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激活,对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总之,全面确立私主体权利本位将导致法观念乃至于国家观念的变革,即由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转向市民主义的法律观,使人真正成为可以抗拒国家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的权利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是民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比在其他社会中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更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章礼强.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汕头大学学报.2006.10(4).
  [2]甘强.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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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民法 本位 主体 权利 主体 本位 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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