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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之前“敬老”文化的发展及其法制化进程
、礼遇高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文化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思想渊源与历史背景。自农耕社会时起,华夏先民便树立了对长者生产、生活经验的崇拜;先秦时期,这种传统经过各学派的论述得到系统的总结;两汉时期,厚待长者的礼仪开始进入国家典章;至魏晋南北朝以后,敬老文化的发展逐渐正规化、制度化。经过数百年以儒家文化为大背景的法律演进历程,到隋唐时期敬老文化已上升成为整个帝国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唐代;敬老文化;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12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57-04
  一、三代时期“敬老”理念的雏形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千百年来世代相传。众所周知,华夏民族的祖先是起源于黄河流域的农耕部落,部落以血亲为纽带形成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氏族内部,不同年龄辈分的成员的地位与职能是有着严格的划分的。从母系氏族社会时起,部落里的长者就以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熟练的渔猎技术为部落的成员提供指引与帮助,因此他们获得了较高的威望和地位,受到其他成员的重视与尊敬,尊重长者的观念逐步形成。传说中伏羲演八卦,神农尝百草,黄帝战蚩尤,夏禹伐共工……这些上古记忆中的首领都是智慧和经验的化身,他们率领着我们华夏民族的先民们农牧耕收、渔猎蚕桑、开疆拓土、筑建家园。从黄河中下游零散的弱小部落到黄帝领导下的部落联合,再到周武王的一统中原、封土建邦,中华民族日益成长、不断壮大。而在这个过程中,尊年尚齿、崇祖敬老的风尚也一脉相承世代相沿。因为老者象征着经验与智慧,代表了传统与权威,相信他们才能获得生活的幸福,才能实现部族的进步。wWw.11665.CoM
  自三代时期始,便有了许多关于尊奉高年、孝敬老者的记载。“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未有遗年者。年之贵乎天下,久矣,次乎事亲也。”“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可见,作为敬老尊老的传统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同。虽然虞、夏、商、周敬老之初衷各有其异,对待国老与庶老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三代以来统治者对老者的尊奉,国家对敬养老人的重视可见一斑。这体现了我们华夏民族自古以来的敬老风尚和尚祖遗风。
  从上文的记述看自虞、夏到商、周,“尊年尚齿”传统世代沿袭而且逐渐发展完善。至周武王建国后。平定了四方的叛乱,重新分封了诸侯,政治格局焕然一新,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可以说是宇内初定,政治清明,物阜民丰,四海承平。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安然有序,国家在敬老尊老制度上的建设也大有进展,取得不少成绩。《礼记·王制》篇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燕礼”、“飨礼”、“食礼”是前三代不同的饮宴方式,安排长幼按不同的次序落座饮食,以其规格之异明其长幼之序。周代则兼取前三朝之经验,充分继承又有所发展。比如“乡饮酒”礼,就是周代特有的一种饮宴聚会方式,意在以此表达对老者的尊敬与礼遇。“乡饮酒”的参与者以老者为主,席问要演奏《诗经》中的许多篇章,如《鹿鸣》、《南陔》、《葛覃》、《关雎》、《卷耳》。在笙瑟歌咏的欢愉气氛中,使人们感受到礼乐的教化,以此明君臣之忠信、父子之慈孝。《礼记》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上文说明了乡饮酒的礼节形式,并且道出了乡饮酒的目的。于觥筹换盏的礼数差异中别尊卑长幼之序。以吹弹吟咏的先贤圣人之乐熏陶人们尚祖尊老的思想情感。乡饮酒礼所提倡的正是对老者的尊崇与敬仰。
  除此之外,周代还有很多关于尊老敬老的记载。“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周)天子亲临辟雝,袒割尊事j老,兄事五更。”“天子巡守,诸侯待于境,天子先见年百者。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欲言政者君就之可也。”三老五更之类的老者,德高望重,资历深厚,学识渊博,天子礼遇其深厚,一则咨其以政事以匡正社稷,二则表率于天下扬敬老之风尚。周代的赋税征收制度中亦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国中自七尺以及六

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而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彼时亦有规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再曰老耄,三曰蠢愚。”此三者虽犯罪亦得赦免。《礼记》云:“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这表明西周时期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犯死罪也不可执行。战国时李悝的《法经》中对老年罪犯做出了减轻刑罚的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另外,散见于各种史料典籍中的,关于敬老侍亲的故事更是不胜枚举,比如“郑庄公黄泉见母”、“灵辄为母遗食”等等。总之,三代时期是我们华夏民族文明的萌芽时期,敬老尊老的传统亦在此时初成,此时期的许多做法尚体现出原始的质朴与粗陋,而它们却为后世尊老风尚的发展提供了范例,打下了基础,这是我们尊老尚贤文化的最初源头。
  二、先秦儒家对“敬老”理论的总结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个阶段,中华文明的思想渊源和精神品格很大一部分就是在那个时候奠定的。东周末期那场激荡华夏的思想变革和学派争鸣,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发展提供了最初的源动力。后人之学术研究无不由此发掘素材,历代之文化演进无不以此为本源正宗。在那场学术大讨论中,各学派无不就当前旧体制的崩溃与未来新国家的建设表达着自己的观点,各派立场不同,观点自异,唇枪舌战,激辩甚酣。虽然各家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差异,然而在尊老敬老、孝敬父母的问题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儒、墨、道、法乃至阴阳、纵横各家都讲求孝道。法家有言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道家的代表著作《老子》中写道:“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墨家也认为:“孝,利亲也。”当然最尊奉孝道提倡尊老尚贤思想的还是儒家。 视孝的意义,备受儒家推崇的《孝经》集中体现孔子的主张。“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孟子继承了这一观点,提出“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儒家学者认为,敬老孝亲是人类最朴素最纯洁的感情,它建立在人类社会血缘亲情的基础之上,表达了子女对父母的感激之情,这是人类社会普遍具有的一种感情。百善孝为先,孝为仁之本。孝是伦理道德的核心,是一切善念的起始。从孝敬父母、奉养尊长做起,人人皆怀仁爱之心。有此爱心,推已及人遍施于家邦,则王道可行。“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所以孝悌是仁义的基础,从亲人间的感情出发才能实现家族以及全社会甚至是全人类的众爱,“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
  正是因为尊亲是人伦情感的基础,孝悌是实施仁政的前提,所以不论从人性情感上还是出于现实政治的考虑,儒家都十分推崇敬老尊老的文化。儒家极其重视养老敬老问题,将孝的标准划分为“养”、“弗辱”和“尊”,把“色养”作为孝道的最高要求,提倡子女卑幼对尊长父祖无条件的顺承,乐其心,不违其志。其目的就在于从推行孝道开始,德化民众,来构建自己理想中的社会秩序,实现其政治主张。在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中,人按照尊卑、贵贱、亲疏、贤愚划分,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秩序井然,天下垂拱而治。儒家的思想中从来都不承认人与人的平等,而把尊卑长幼的差别秩序作为其终极的追求目标和价值取向,作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亲亲,尊尊”便反映了这一观点。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儒家强调的教化重点在于尊贤和养老,安邦之本在于敬老养老,治国之策重在任贤使能,“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悌。民入孝悌,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孔孟二人都将此作为实现天下大治的途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絮矩之道。”“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以教民孝悌之道。秩序井然,

下相安各得其所于朝野,则国治邦宁。可见,尊老敬老风尚的提倡,有助于培育民众的仁爱之心,有助于提高长者贤能的社会地位,更有助于形成尊卑有序、忠孝合一的政治环境。一举而诸善可得,所以儒家大力提倡敬老尊老的风尚,重视孝道的维护。
  儒家思想核心在于仁义,强调礼节,维护名分,注重秩序,推崇贤能。以孝亲为主旨的敬老文化,恰好符合儒家学说的上述要求。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敬老养老的思想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儒家将尊老重孝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这对后世历代王朝的政策制定与法律实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两汉魏晋时期“敬老”传统的发展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施暴政二世亡国的教训,采取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加之黄老学说在当时的流行,政府更是提倡宽刑减税,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当时的几位君主十分重视敬养老人的问题,礼遇乡间高年,使其参与当地秩序的维护,对天下老者的物质赏赐也十分频繁。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下令国中“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西汉文帝即位后“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赦罪人,怜其亡发,赐之巾,怜其衣赭书其背,父子兄弟相见也,而赐之衣。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朝廷将敬老尊老的做法融合在自己宽政持国的政策中,多次下令减免老年人的赋役,以使百姓得以休养,国力得到恢复。
  汉武帝之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确立的正统意识形态,因而儒家学说中极为推崇的敬老尊贤的思想便在朝野之间大为流行,孝事父母传为美德,敬老尊老成为风尚。官方积极支持并大力推动这一风气的弘扬。汉武帝亦十分重视尊养老人的问题,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四月下诏云:“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粥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诏中表达了武帝对敬老问题的重视,也表示出对当前民众做法的不满,指令其俭省自行,善事老人。此外朝廷还通过受粥、赐杖等活动抬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以此弘扬社会上尊老敬老的风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时局纷乱,数百年间未出现持续稳固的统一政府。各政权虽将主要精力放在武力征伐上,但是儒家学说对于官方思想领域的渗透与主导已不可改变,为政以仁的思想使得尊老敬老的传统在如此动乱的时代仍然得到各个政府的大力倡导。晋孝惠帝永平元年(公元291年)“赐孝悌、高年、鳏寡、力田者帛,人三匹。”梁武帝曾在南京建立“孤独园”,收留、赡养孤苦老人,“赐高年孤疾粟帛各有差。”南北朝时期,继承前代对老年人的赐杖制度,吸收借鉴并有所发展,形成了后来的“版授”制度,对高龄的老人赐予其某种荣誉性的官职,以表示朝廷对他们的尊敬。北魏孝明帝神龟元年(公元519年)正月下诏日:“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郡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赐粟五解、帛二匹。”
  虽然经历了三国的战乱和南北朝的纷争,敬老尊老的传统却在各个政权的认同与支持下沿袭下来并有所发展,此时的许多做法为后世历代所继承。而与此同时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儒家对尊老尚贤的提倡为敬老文化的法律化埋下了伏笔。 敬老”文化的法制化进程
  从秦帝国建立时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权取代了沿袭数百年的封建制度,尊老敬老的传统也由过去的王室倡导、诸侯响应、学者传述转而走向依靠专制政府的公共力量去推进和实施。两汉、魏晋至隋唐时期,这一传统日渐加深,敬老尊老文化得到大力发展,其在国家法制中的地位亦日渐显赫。前文已述,儒家思想注重秩序,强调等级,尊卑之序不可违,长幼之别不可乱。尊年尚齿、孝敬父祖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伴随着法律儒家化进程,尊老敬老传统的法律化亦是势在必然,不可逆转了。
  西晋时期,

服制开始出现在法律中,“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此举开依服制定罪之先河,为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依据服制定罪的做法,清晰的传达出一个理念:亲疏相犯,依身份处断,理法皆在其次。尊犯卑,虽重亦得减免;幼犯长,纵轻仍不可恕。法律崇尊抑卑,礼遇尊长的立场彰显淋漓。
  南北朝时期,北朝著名的法典《北魏律》已将“存留养亲”制度写入。留养制度的确立明确的体现了国家对高龄老人的生存权利的重视,哪怕是在其子孙触犯了国家刑律时。法律依然对犯人孤老的赡养问题做出妥协,允许子孙养亲送终后再接受刑罚。
  到了北齐及隋唐两代。包含了“恶逆”、“不孝”等内容的十恶重罪的出现,显示出国家法律已将尊戴父祖、敬年尚齿的理念推升到了极致。至此,“敬老”文化的法律化也已宣告完成。源承自秦汉两代、以战国《法经》为蓝本、体现着法家“事断于法”精神的帝国法典。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造,逐步实现了其对家族伦理的接受和对礼教治国的认同。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自汉代。政治上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标志,法律上则以春秋决狱的经义释律为起点,占据了官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逐渐由解释法律的依据上升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从而将儒家的主张完全的贯彻到了帝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魏晋时期律学兴盛,此为儒家化进程的加速时期;李唐建国,法律继承北魏、北齐、开皇律典之精华,融通古今,增删修订,使帝国的法律达到前无古人之高度,法律的儒家化至此到达顶峰,其成果就是“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回首这一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尊老敬老的传统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帝国法律的融合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在儒家思想主导了国家的法典之后,敬老文化也借此身价骤升,地位赫然,它已从原来的道德风尚、民间传统转换成了如今的国家意志,帝国法度。
  除了在政府颁布的正式典章中逐步确立“尊老敬老”的原则之外,大量的来自皇帝的诏书敕令等官方文件也从生活保障、赋役减免等方面贯彻这一原则。这些诏、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对正式法律的补充,它们的颁行和实施更好的促进了敬老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和细致的落实,对保障和改善高龄老者的生活无疑大有裨益。
  从汉代皇帝颁布的大量的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朝时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一般为八十岁,如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三月颁布的诏令规定:“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曾下诏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魏晋时期,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开始发生变化,“自六十一岁赋役减半,六十六岁以上为老人。免除赋税和田租。”北魏认定老年人的标准是七十岁,北周为六十五岁。唐朝承袭隋朝旧制,在相关的令中规定,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赋役。随着时代的推进,老年人界定的年龄下线不断降低,这使得更多的年老者可以获得国家在行政和经济上的各项优惠对待。
  除了年龄的认定,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比如中央和地方的敬老典礼仪式、国家对老者的封官赐爵、老年人的赋役的减免等等方面,朝廷都会经常通过颁布诏令或制定政策的方式予以指导和推进,以弥补国家法典在这方面的滞后与不足。
  综上所述,“尊老尚贤、礼遇高年”的习俗与传统是由中华民族先民们早期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夏商周三代提出了许多“尊年尚齿”的理念,东周末期在儒家学者的努力下这些理论逐渐系统化,条理化,为其在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秦汉立国以来至魏晋南北之乱。经过这数百年的岁月洗礼和历史积淀,及至李唐王朝建立,中华帝国的各种设施建设和制度运行已逐步完善、日益成熟。儒家思想改造后的帝国法律呈现出高度礼法融合的特征,尊老敬老的法律法规也已整制完备,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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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唐代 法制 唐代 法制 进程 唐代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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