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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室食实封问题研究
玄宗开元中对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租调入封家而庸人国。唐宗室袭封是按食封继承法来执行,袭封的最终结果是五世以后宗室的食封数归零。
  关键词:唐代宗室;食实封;租调;袭封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3-0091-07
  收稿日期:2011-09-16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xzs031)
  作者简介:刘思怡,女,陕西汉中人,历史学博士,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古籍所副研究员。
  关于唐代食封制,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总体来看,研究的侧重点是食封制中三分制以及食封制的沿革变化问题,其中封建国家与食封户之间封物的分割问题,学界存在着严重分歧。迄今为止,关于唐代宗室食实封问题的研究还未见专文发表。唐代前期,宗室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食实封的收入。根据唐制,宗室都享有一定数量的封邑户,但食邑数只代表等级,并不一定拥有实际的经济利益,而实封则享有实际的封户,即“食实封者,得真户,分食诸州”。如皇后、公主都有自己的课户,唐代的宗室诸王及其子孙,都拥有一定数量的食实封数。从唐初至玄宗开天之际,唐代宗室的食实封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学界指正。
  一、食实封宗室占有很大份额的国家丁户
  据文献记载,武德、贞观时期的食封制度大致如下:
  旧制,亲王食封八百户,有至一千户,公主三百户,长公主加三百户,有至六百户。
  贞观初诸亲王(太宗兄弟)食实封数大致为800户左右,但到贞观二十三年时,诸王实封数均已普遍加至1000户。WWw.11665.COM这些亲王的子孙则根据“凡食封皆传于子孙”的实封继承法享有实封。与此同时,他们还有可能获得新的封赐,如武后长安中,相王李旦子成器兄弟五人,“并赐实封三百户”,中宗神龙初,寿阳郡王李成器赐实封“通前七百户”,嗣雍王李守礼、衡阳郡王李成义、临淄郡王李隆基、巴陵郡王李隆范、中山郡王李隆业都赐实封500户。
  高宗朝基本上延续太宗时诸王食实封1000户的成制。只见荆王李元景于永徽初加封至1500户,梁王李忠赐实封2000户等少数特例。史言高宗朝时沛、英、豫三王因是武后所生,食封逾常制,但究竟加至多少户,并无明确数字。武后朝时,李旦由皇嗣封为相王,与太平公主同食封3000户。中宗朝亲王食封数大增,如神龙初温王李重茂、卫王李重俊均食封2500户,而相王李旦高达10000户,唐隆元年时,相王李旦甚至“食一州全封”。
  至于公主实封情况,唐初规定为300户,长公主加至600户。但高宗时,太平公主因是武后所生,“食逾于制”。武后垂拱中,太平实封就达1200户,圣历初为3000户,长安中至5000户。中宗朝公主食封普遍激增,其中安乐公主4000户,长宁公主3500户,宣城、宜城、宣安公主也有1000户,相王女作为县主也已得到300户的实封。这已经是唐初公主的食封数字了,而太平公主甚至高达万户。韦后临朝时,太平公主也“食一州全封”,且“其州公主自简”。
  在袭封特权方面,公主不如诸王,不仅食封数量上普遍少于亲王(太平、安乐公主例外),而且“若公主食实封,则公主薨乃停”,不存在子孙袭封的问题。然而人数往往多于诸王,因此唐代公主食封的数量也是相当巨大的。
  从上表可以看出,唐前期自高祖至玄宗七朝,宗室诸王及公主食封的数量相差很大,其中高祖朝未见数据,姑且不论。我们可以看到,太宗朝人均食封数量最少,这当然和唐初整个国家战乱刚刚停息不久、人口大量减少、土地大量荒芜有直接关系。但是,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人口逐渐回升,土地的开垦量也会大量的增加。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皇室享受食封特权的封家数量虽然不一定增加,但他们获得的封户却在不断攀升。比如,唐太宗时封家有63户,拥有3.57万的封户,平均每个封家拥有封户567个;而高宗时封家虽只有52户,但却拥有封户4.385万,平均每个封家有封户843个;武后朝时,由于武后大杀李唐宗室并夺其赐,所以食封数量大大降低,实封家只有18户,但平均封户已有928户;而中宗、睿宗时期,皇室封家拥有的封户数直线上升,每户封家拥有的平均封户数更是节节高升,如睿宗朝封家只有太宗时的近1/3,但享有的封户数却将近太宗时的2倍,平均封户数几乎是太宗朝的5倍。这说明唐前期诸王公主人均食实封的数量从太宗朝到睿宗朝是呈不断上

升的趋势。到了玄宗时,平均封户数已有较大幅度的回落,也就是说这种上升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总体来看,皇室食封总量和平均封户数都已经是太宗时的3倍左右。
  从玄宗朝皇室封家享有的封户占全国户口的比例,我们可以来看看唐代诸王公主享有的经济特权到底有多大。以开元二十八年(740)为例,当时全国共有8412871户,48143690口。那么,平均每户不到6口人。以上表玄宗朝实封家69户计,那么诸王公主占全国总户数的比例约是十万分之一,但其封户占国家总户的比例则是1.3%。也就是说,只占全国总户十万分之一的诸王公主,分割了全国1.3%的课户的租庸调的财政收入。这还只是平均数,实际上,开元以前,“凡封户,三丁以上为率”。食封家可以“分食诸郡,以租调给”,他们往往挑选高赀多丁者作为自己的封户。中宗景龙年间,“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于封户者,甚于征行。”相王、太平、长宁、安乐还“以七丁为限,虽水旱不蠲,以国租、庸满之。”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严重影响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国家入不敷出。韦嗣立针对这种情况,曾上书中宗谏言: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略问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匹即是一百二十万已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已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倘有虫霜旱涝,曾不半在,国家支供,何以取给?……皇运之初,功臣共定天下,当时食封才上三二十家,今以寻常特恩,遂至百家已上。国家租赋,太半私门,私门则资用有余,国家则支计不足。说的封家,当然还包括朝廷其它食实封者在内,但诸王公主应占其中的绝大部分。国家租赋大半进入封家私门,必然造成中央财政困难,这正是唐玄宗下决心改革整顿食封制度的原因。
  二、租调入封家而庸入国
  开元中,唐玄宗对诸王公主的食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诸王公主的封户,并将其数量确定了下来
  《唐会要》卷5《诸王》载:
  开元中,宁王五千五百户,岐王、薛王各五千户,邠王一千八百户,皇妹为公主一千户,咸宜公主加至一千户,其后皇子封王者二千户,皇女为公主者五百户,又诸皇女为公主者例加一千户。
  除协助玄宗登基的特殊功臣外,玄宗新制减少了诸王公主的封户。
  开元新制,长公主封户二千,帝妹户千,率以三丁为限;皇子王户二千,主半之。
  开元新制不仅减少了诸王公主的封户,确定了皇子、长公主2000户,公主1000户的数额,同时确定了以三丁为限的丁额,改变了过去“相王、太平、长宁、安乐以七丁为限”的状况。我们知道,唐代征收租庸调是以丁为单位,将每户由三丁以上改为三丁的限额,那么从此后,诸王公主只能选择三丁或三丁以下的封户,仅此一项,就大大降低了诸王公主享受封户租庸调的数量。
  总体看来,自唐玄宗整顿食封制度后,诸王公主严重逾制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结束了高宗、中宗时诸王公主食封动辄数千户并占有高赀多丁户的情况。
  (二)将诸王公主自征封物的权力收归中央
  开元以前“凡诸王及公主以下所食封邑,皆以课户充,州县与国官邑官,共执文帐,准其户数,收其租调。”即诸王公主征收封物的办法是:由封户所在的州县官与王府国官或公主邑司官一同到封户收取,这就是封家到封地自征封物的办法。但是,封家自己征封的弊端在中宗时就已凸显出来,如韦嗣立给中宗的谏言中所说:
  封户之物,诸家自征,或是官典,或是奴仆,多挟势骋威,凌突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扰,或输物多索裹头,或相知要取中物,百姓怨叹,远近共知。复有因将货易,转更生爨,征打纷纷,曾不宁息,贫乏百姓,何以克堪!
  封家自征封物,征封者往往仗势欺凌乡里,故而民怨沸腾,激化了社会矛盾,必然引发社会的不安定。所以,韦嗣立建议“若必限丁物送太府,封家但与左藏请受,不得辄自征催,则必免侵扰,人冀苏息。”但是中宗并未采纳。由于中宗、睿宗时宫廷政变不断,加上安乐、太平公主又先后操纵政权,自然无法改变这种状况。
  唐玄宗针对封家自征封物的弊端,首先于开元十一年(733)针对诸王公主进行了整顿。
  《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载开元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敕: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余食封家,不

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就是说诸王公主封物改由国家代为征收,封家到赐坊请受,但其余封家并不受此限。
  (三)简化诸王公主与国家分割封户租庸调的办法
  (1)开元二十年之前,食封租庸调实行三分制
  所谓三分制,即封户上缴的租庸调分为三份,一份入国,二份入封家。关于这一点,《天圣令·唐赋役令》记载得最为明确:诸应食实封者,皆以课户充,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账共收。其租调均为三分,一分入官,二分
  入国(公主所食邑即全给)。入官者,与租调同送;入国邑者,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这段史料透露出的信息有三点:一是封家食封按三分制来分割,二是公主食封的租庸调全入私家,三是实封家的租庸调由封家与州县官共同征收。
  唐前期食封实行租庸调三分制是没有疑问的,但公主的食封情况不同,是将租庸调全人私家了。上述诸引文中提到的“各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是说州县官与国邑官共收封物后,诸王公主所分得的封物就要由国官和邑司官自己运回京师,这就需要运输费,所以州县官司才会根据路途远近向封户征收脚直钱,然后付给国、邑官司。此外,“其丁亦准此”的“此”字即指前述“三分之制”。“入国邑者收其庸”则指封户内的丁不服正役而纳庸。但“庸”并非全入封家,也是按照三分制的办法进行公私分割(公主不在此限)。
  (2)开元二十年以后,诸王公主(包括其他封家)取租调,而庸人国。
  《唐六典》卷2云:开元中定制,以三丁为限,租赋全入封家。
  《通典》卷31《职官一三》云:
  二十年五月敕:诸食邑食封,并以三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封随庸调送入京。
  《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开元十一年(应为二十年)五月十日敕:请诸食实封,并以(三)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玉海》卷134《唐九等爵实封铁券铭功》云:开元二十年五月十日敕:诸食实封,并以三丁为限。
  《唐六典·尚书吏部》“司封郎中”条所云“租赋全入封家”,这里的封家当指所有食封者,而租赋即指建立在均田基础之上的租和调了,租赋全人封家,那么庸就归国家了。
  唐前期每丁纳租庸调的情况如下:
  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而外,不得横有调敛。
  《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纯布并随乡土所出……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纯布三尺。(日别纯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
  《新唐书》卷51《食货志》云: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两匹,绫、纯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入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根据以上史料,我们来算一笔账,唐前期,每丁每年要上缴的租为粟2石,调绢2丈、绵3两,20日不役而代的庸绢为6丈,再根据李锦绣所列的租庸调折纳恒等式: 两=粟一斗=布五尺=绢四尺
  每丁每年所纳的租庸调全部折算为绢的数目是:
  租:粟2石=20斗=绢80尺
  调:绢2丈+绵3两=绢20尺+绢12尺=绢32尺
  庸:绢60尺
  那么,每丁每年的租庸调总数应该是绢172尺,若按唐前期封家食封取2/3的话,诸王食封收入所得应该是约114.67尺。而开元二十年后,新的租庸调的分割办法是租调全入封家,则诸王公主所得封物数应是租调总数112尺。也就是说,租赋全入封家与原来的纳租庸调2/3人封家的数额几乎相等。这样一来,玄宗实行新的租庸调分割法自然伤害不到诸王公主以及其他诸封家的利益,因此得以顺利进行。至于公主,初看似乎封物收入与前期租庸调全入其家少了1/3,实则不然。因唐前期除了太平、安乐、长宁等个别公主逾制食厚封外,绝大多数的公主食封户数可能都远少于1000户,因其户数相对较少,所以才会有租庸调全入其家的规定。但开元新制则普遍将公主实封数增加至1000户,故而只取租调入其家并未减少其收入。
  至于封家封物随庸调入京的问题,并非指诸实封家只收了封户的庸和调,而

是将政府起输封物的时间统一到了每年的八、九月份。唐制,租庸调的征收起输,是分开进行的,庸和调合在一起,起输于每年的八、九月份,租则于十一月后输。如《通典》卷6《食货六·赋役下》云:诸课役,每年记账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道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
  这样以来,每年的八、九月份,诸封家的封物租调就会随着州县的庸调车一同入京,纳于太府寺,然后再行分配。当然,既然租庸调可以等价折算,也不排除封户将租粟折算成绢匹缴纳的可能,但最终人封家的封物数应该是租调的总和。
  开元年问,诸王公主的食封户数,封物的征收方法,以及诸王公主与国家税收租庸调的分割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伴随着整个食封制度的调整而变化的。比如,自开元十一年将诸王公主自征封物改由政府统一代收以后,由国家代封家征收封物的政策在开元二十年基本定型,而天宝六载此一政策的实行即全部完成。如《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云:
  天宝六载三月六日户部奏,诸道请食封人,准《长行旨》,“三百户以下,户部给符就州请受,三百户以上,附庸使送两京太府寺赐坊给付”者。今缘就州请受,有损于人,今三百户以下,尚需彼请,公私之间,未免侵扰。望一切送至两京,就此给付,即公私两便,侵损无由。
  这就是说到了天宝六载(747)之后,原来封户300户以下仍自征封物的政策被取缔。至此,唐食封政策已整齐划一。即封家的封物全部由国家代收,封家领取的封物数为封户所纳租和调的总和。国家统一代收封物,一方面杜绝了封家自己征封而滋扰盘剥百姓的流弊;另一方面,也使得唐代的食封制度由前期衣食租税形式转变为俸给形式成为了可能。既然最终封家都要统一到太府寺领取封物,那么按照等价折算的原则,封家当然乐意将应得的封物折算成等价的轻便易携带的绢、绵或布匹领取,这种公私两便的收支办法,自天宝六年就已经开始实行了。
  唐后期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那么封家得到的封物当是沿袭了前期租调的给付,如《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贞元七年(791)十一月敕:“诸公主每年各给封物七百端匹屯,依旧例。春秋两限支给。”可见已经完全采用俸给的形式。
  三、五世以后宗室袭封数归零
  关于宗室袭封问题,当然是指皇太子、诸亲王的子孙以及郡主、县主等,还应包括与皇帝亲属较疏远的一般宗室继承食封的情况。
  皇太子没有食实封的规定,因此有着从一品爵位的皇太子郡王按常理来讲皇帝会赐予一定数量的封户(数量可能会低于亲王),但数额究竟为多少,因史料缺乏,已无从得知了,但郡王子孙承袭其封户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皇太子、诸亲王子孙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继承其父辈的食封,具体规定如下:
  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若子亡者即男承父分。寡妻无男,承夫分。若非承嫡房,至玄孙即不在分限,其封物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其非承嫡房,每至玄孙,准前停。其应得分房无男,有女在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女虽多,更不加。虽有男,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减男之二。若公主食实封,则公主薨乃停。
  我们在这里以太宗子纪王房的李慎为例来说明一下这个继承法。李慎于贞观二十三年获食封1000户。李慎身没之后,理论上讲将由他的10个儿子续、琮、逊、庄、叡、秀、献、钦、旷、澄。来袭封,但因续早卒,琮、叡、秀、献、钦垂拱中遇害(此五子中仅琮留有子嗣),逊无子,故实际上只由庄、旷、澄、续子、琮子来承袭。那么,纪王慎的1000户会被分成5份,则每子会分得200户,而承嗣房的李澄,在分得200户的基础上还要额外再加一份50户,得250户。当李澄身没后,将由他的5个儿子承袭这250户,依次类推下去;其余四房将各自承袭其200户,譬如李琮的一份将由其3个儿子行远、行芳、行休来分,每人应分得60户,但三子中的承嫡房(假定是行休)会加一份得80户;行芳、行远2人的儿子又会各自分其60户;而行休的3个儿子兟、兢、睍在行休身没之后,再分袭他的80户,那么每子得平均数为25户,假定觥为承嫡房,他可以加一份得30户;到了兟、兢、睍的儿子这一辈(即玄孙辈),情况就有变化了,即政策规定的非承嫡房已无权再袭封。以

睨的儿子为例,假定睨的6个儿子中,有3个儿子辑、轲、辕是嫡出,其余3子为庶出,那么这3个庶子就没有了继承权,按照六分其父李睍60户的分法,则每子得10户,假定辑为承嫡房,他就可以加一份得15户,而3个庶子应得的30户就会全部归人辑的名下,那么承嫡房的袭封数就是45户,而另外两个嫡男每人只分得10户。也就是说,按照唐初的袭封继承法,到了亲王玄孙一代,承嫡房袭封数是其他嫡男的4.5倍。同样是嫡出,承嫡房与非承嫡房之间相差如此巨大,必然引发不平和纷争,所以天宝六载(747)户部上奏说: 节文,诸食封人身没之后,所得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玄孙即不在分限,其封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者。若如此,则玄孙诸物,比于嫡男,计数之间,多校数倍,举轻明重,理实未通。望请至玄孙以下,准玄孙直下一房,许依令式,余并请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争竞永息,勋庸无替。
  那么,天宝六载之后,诸王玄孙辈的袭封方法就发生了变化,承嫡房的玄孙只能拿到他规定的份额,不能再得非嫡房的追加份数,而非嫡房的玄孙辈则丧失了袭封权,他们的份额会被国家收回。
  我们可以看到,按唐食封继承法,每至亲王玄孙辈,其袭封数就渐趋归零,而此时玄孙辈与当朝皇帝辈分已差五代,已属远支宗室了,他们在经济上食实封的特权也已渐渐丧失,因此宗室在经济上的特权大小完全由其与皇帝的亲属血缘关系远近来决定。
  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宗室,女子享受的经济特权也远小于男子,在室女所能承袭的封户只能是男子的一半。即使权势再大的公主,其所得封户再多,其子女也没有继承权。
  以上我们谈到的还只是唐前期的食封继承状况,而实际上,开元二十二年时,玄宗已经对此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如开元二十二年(734)九月敕云: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无后者,百日后除。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那么,按此敕的规定,诸王在身没之后其子孙承袭的封户将以20%的速率递减,再加上天宝六载户部上奏的收回玄孙非承嫡房所得份额的封户,那么诸王子孙依法所承袭的食封数会更快地趋于零,这样做的直接好处,当然是尽快地减少了食封家对国家赋税的分割,有利于恢复国家财力的增长。
  “安史之乱”后,随着唐王朝的经济实力的迅速衰落,宗室食封继承的份额又进一步被削减,如代宗永泰二年(766)就将袭封数减半,“自今已后,子孙袭实封,宜减半,永为恒式”。当国家用兵,需要大量花钱时,还会随时削减封家封物,比如永泰二年(766)又敕:“应请封家,三分给二分,待兵戈稍宁,即当全给。”不仅如此,国家还随时收回那些犯罪的封家的封户,这其中当然包括宗室。如德宗贞元七年(791)三月,户部奏:
  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既明赏罚,方中沮劝。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比来因循,兼不申举。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人缘罪犯,其堂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食封户数,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其犯徒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
  如此以来,即使那些在法律上享有“八议”特权的宗室,犯了“十恶”之罪后,也不例外。当然,唐晚期之所以不断地采取措施来减少甚至夺取封家的封物,主要原因还是唐王朝国力衰竭,经济拮据不足以支撑国用。史籍中关于郡主、县主的经济来源的明确记载并不多,今见《旧唐书》关于神龙初的一条记载:“相王女为县主者各三百户。”《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贞元七年十一月敕:“诸郡主每季各赐钱一百贯文;县主每季各赐钱七十贯文。”可见,唐代郡主、县主也是享受国家一定的经济补助,但数额明显少于公主。唐代郡主、县主的食实封情况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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