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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2)
   (四)是就消费者的心理与消费项目、某些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费者竭力追求攀比、与他人相竞,热衷于浮夸炫耀;后者是指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

  在不少明清地方志中,对当地奢侈的判断就是基于消费者炫耀攀比这一心态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其心态是某些人或当地奢侈的构成要素之一。隆庆《仪真县志》载:“婚丧宴会,竞以华缛相高,歌舞燕游,每与岁时相逐”(注:隆庆《仪真县志》卷11《风俗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明代上海,“右族以侈靡争雄长,燕穷水陆,宇尽雕镂,臧获多至几百指,甚者厮养舆服,或至凌轹士类”(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松江府风俗考》上海县,第14030页。)。皋县“富家巨族竞以华侈相高”(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 《扬州府风俗考》,第14559页。)。认为竭力炫耀、互相攀比即是侈靡。古埭县“习尚之靡”,“流于奢矣”,“称为小扬州”,“衣冠竞尚华丽……以夸耀于闾里。至民间寻常宴会,罗列盛馔,山珍海错必备,非以敬客也,徒夸豪举耳”(注:乾隆《续石埭县志》卷2 《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泰安县“庶民之家莫不骛华靡以相夸耀,近日尤甚”(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 同治六年刊本。)。太平县“迩来趋华竞靡,日即浇漓”(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道光五年刊本。)。等等。

  这种攀比炫耀在婚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成为某些地方志指责当地风习奢靡的主要方面。如山西介休县的“闹丧”,“将葬前数日,遍粘讣纸,先一夕灵案前,盛陈祭品,鼓吹参灵,次晨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衢,至数里而遥,祭筵或数十桌,远近观者如堵,名曰闹丧,此富贵之家奢靡相尚,虽千金不恤也”(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 《风俗》,乾隆三十五年刊本。www.11665.coM)。广东澄海有所谓的“闹夜”,且亲朋相助,以相夸耀,“丧则裂帛散宾,盛筵款客,送葬至墓所,鼓乐优觞,通宵聚饮,谓之闹夜。旦复设膳,不惜罄财力为之,丧主不给,则亲朋代席,竞夸奢靡以为豪举”(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有些地方在婚丧方面都很突出,如晋江县“婚嫁颇尚侈观……居丧之奠,胪列豆边,高堆酢牒,亲宾飨胙,不讳醉饱,乡村下屋,亦视兹为送死大事,以不能广致新宾为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 《舆地志·风俗》,1945年铅印本。)。又如滕县,“其人竞相尚以靡侈,婚丧家用妓乐,纳采奁具殡葬之物以多为美”,“楼室车骑争为花巧而无盖藏”(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30 《兖州府风俗考》滕县,第9825页。)。

  另外,事项本身虽属必要,但其仪式不合情理或过于繁琐复杂,也被视为风气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说“丧礼靡侈,用音乐”(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风俗》引《安丘县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而诵经演戏等也与正统的丧礼相违背,对其禁止也成为整治风俗、严禁奢侈的一种方式,有资料记载:“嘉靖戊子,监察御史刘谦亨等奏,为禁奢侈以正风俗事,内开:丧葬之家,肆筵裂帛,扬幡结彩,崇僧道诵经,聚优伶为戏,恬不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注:嘉靖《蕲州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上杭县志曾说本地婚姻“习尚矜夸,华靡相耀”,“凡二姓结姻,女家先令媒妁诣男家议聘礼,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红婚;继送礼,名逑成;后又送礼,名过汤;将婚,送礼,名报日;及吉,遂豚酒,名催妆;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奁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诣女家亲迎,行奠雁礼,女家迎婿立饮,与婿簪花挂红,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舆,就亲党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卺礼成,女眷旋回,婿家设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妇庙见,拜舅姑及家长毕,女家即邀婿女归门,并邀婿之父。次日,复邀婿之母,皆专致敬,大概烦琐而靡。”(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乾隆十八年刊本。)丧葬方面,如清泉县“处亲丧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场,召亡交赦破狱诸科,或百日而大荐,或周年而大荐,或三年焚灵而大荐,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1980年衡阳市博物馆、图书馆铅印本。)。



  这种奢侈观又可以通过一些地方风俗淳朴的说明得到反映。于潜县志与济阳县志的记载就比较典型,前者说当地无浮夸之风,“衣著恒从朴素,绅士不过布衣,迩来少事华美矣。然随常家居,被褐者十居八九,妇女妆饰不尚铅华,裙布荆钗古风可见,较时俗之浮夸相去远矣”(注: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后者称当地粗衣淡食, 绝无靡丽之观,“今试言其近古者,则士多敦厚自守,无斗讼武断恶习,田野男妇粗衣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工多椎鲁,不尚奇技淫巧,商所货,皆布帛菽粟,绝无纤靡绮丽之观,是其俭朴有余也”(注:乾隆《济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乾隆三十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观,例如明人归有光认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鲜食,嫁娶葬埋,时节馈遗,饮酒燕会,竭力以饰观美。”(注:归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

  由此看来,明清人对奢侈的判断,已由事项本身进一步深入到事项的某些仪式,由对消费者行为与消费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费者的心态。

  (五)是指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活动与服务行业,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财利。由于工商业者往往被视作追求财利、过着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其与奢靡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贾”的徽商而言,对他们所谓奢侈生活的指责也不绝于书。不过方家已深刻指出,他们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为封建政府所掠夺,徽州盐商的所有消费只占其应得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参见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风俗记载中大都禀承“国奢则示之以俭,俭则示之以礼”这一原则(注:出自《礼记·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风俗》,光绪十二年刊本;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等等。),认为当地民风若不是勤劳节俭,就是奢靡淫逸。基于此,笔者根据一些有关的直接记载可知何为“奢靡”,同时也可以知其为何“不奢靡”(当然从逻辑上而言,不能绝对地说非此即彼,但从方志风俗记载所禀承的原则与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如永春州“大概务本薄末,有豳风焉”(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县“其民以朴素为本分……男趋于耕,女勤于绩,皆务本,不事商贾”(注:道光《漳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县“盖性本朴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图……益征风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县志》卷7《风物志·风俗》,1935年重印本。);“好务本业,不崇侈靡”(注:道光《乐至县志》卷3《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十年刊本。);清水县“其人尚力作,急公赋,丧厚棺衾、不作佛事,约会相周,婚姻不论财、不计奁具、随家有无,民无末作,士重德行,耕牧无扰,村镇多蓄,路虽冲衢,民不知扰,号称乐土”(注:乾隆《清水县志》卷4《风俗》,乾隆六十年刊本。)。可见,是否奢靡与是否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等行业有紧密联系,不奢靡与不(过多)从事工商等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来士农工商是当时社会的基本行业划分,既是人们的谋生手段,也是社会的基本需求,既具有合理性,也有合法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业可以为政府与社会所接受,只是要求各行各业比例“合适”,钱物获取“合情合理”即可;然而如果社会中存在过多地从事工商业、或热衷于追求财利,情况则不然。

  大量的资料反映出,奢靡与工商往往互为因果。嘉靖《邓州志》说:“闾巷之民,事淫末,习奢侈,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扬州等商人集聚之地,“扬俗尚侈,蠹之自商始”(注:嘉靖《惟扬志》卷11《礼乐志》风俗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杭州百姓“半多商贾,耳目侈声色之好,口腹恣刍豢之味,峻宇雕墙,履丝曳缟,冠婚丧祭、宴饮酬酢,无不踵事增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46《杭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6189页。)。介休县,乾隆时“商贾好侈”,嘉庆时县志也写到:“今物价日腾,而婚丧之用或至十倍于昔,岂操赢居奇者多而相竞为奢与,抑风会所趋因而用之者”(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 嘉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 认为工商者相竞以成奢侈之风,与当地消费风气由俭入奢不无关系。《晋江县志》说:“自逐末风胜,而敦本意衰。婚嫁颇尚侈观,而巧匠导其流,割裂缯帛,彰施采绣,雕金镂玉,以相夸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将追求财利、从事工商业作为风俗浇漓侈靡的伴生现象与具体表现之一。嘉靖《丰乘》载:“然四方之人以奢相尚,丰骎骎焉易其旧矣,丽服击鲜以为常,聘者厚取采,娶者厚索奁,是末俗之务也”(注:嘉靖《丰乘》卷4《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君子侈而崇伪,小人侈而骛利,习尚矜夸,华靡相耀,群饮狎聚,六博争呼,铢黍谁让,骨肉乖睽”(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 《昭文县志》认为风俗侈靡的内容包括一些人不从事农业而丰衣足食、甚至生活水平还高人一等,“至于衣履有铺,茶酒有铺,日增于旧,懒惰者可以不纫针、不举火而服食鲜华,亦风俗之靡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 光绪二十四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明代陆楫认为,“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是有见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 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风俗侈靡而导致从商者多。张翰《松窗梦语》也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77页。)。清代王柏心、梁章钜、徐鼒、管同等人的“抑末”内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吴其敬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 第161—162页。)。可见,奢俭之别同时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及其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

  (六)指是否遵循当时的伦理纲常、顺从原有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

  婚嫁丧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时人抨击,但若过于简略、俭朴也会招致批评,反而得不到肯定。婚礼方面,昭文县“维贫甚者一帖为定,便拟过门,则又以菲废礼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 《风俗》引《昭文县志》。)。丧葬奠吊方面,康熙《龙游县志》追问“近日更有家贫力不能答者,并一镪一烛,俱却不受,则亲戚故旧吊死问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将来吊奠之礼且因酬答而废,有志移风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对由此而来的后果表示担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 广东揭阳县志甚至对其他地方所谓“成服”(大殓之后据与死者关系不同穿上不同丧服)之疏迟也予以谴责,“又如诸邑成服之礼希图啬事,迟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独吾揭阳悉遵《家礼》……”对本地的循礼津津乐道(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1937年铅印本。)。 宝应县志认为本地的祭礼过于简略,需尽快予以纠正,“祭礼太简,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宝应县志》卷3《风俗》,1962 年扬州古旧书店油印本。)。而耐人寻味的是永春县风俗俭朴,无侈靡之风倒出现了问题,“俗俭朴,无浮靡汰侈之习,但未免过啬,而简于礼节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州志”。)。 镇海县志也对当地经济能力差、无力措办丧事的贫穷小户予以谴责,“葬用石椁,贫者用砖……按……其在穷檐小户,葬不用椁,以砖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无封土,日久砖欹石压,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则漂没无存,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注:乾隆《镇海县志》卷4 《风俗》,乾隆十七年刊本。)。

  同时,某些方面铺张繁冗却可宽容甚至得到赞许。丧葬奠吊方面,会稽县志认为殡殓不应俭薄,而宴请不能丰盛,“至于乡里有遇丧辄举族坐食,宁薄于殡殓而丰于饮食,此风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为挽回耳”,而对于当地“棺择坚木,……葬以砖为椁,以石为墙,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铭、神道碑,士庶家则砌石为坟”等习俗却没有任何意见,且认为当地总体上丧事“大率用文公家礼”(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1936年铅印本。)。在当时正统观念看来,“丧葬,送死大事,以哀为本, 以衣衾棺椁为重”(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附录邑绅薛侃《乡约》。)。广东澄海与福建清流之间路途遥远,隔山阻水,但澄海县“棺椁用杉,以闽省清流县产者为上”。莫说在两省之间搬运木材颇费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内置办亦属不易,李光地《榕村续语录》载:“闽有油杉木,生长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为宝。做棺木试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缩,不臭腐。安溪师为太老师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礼仪》;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中华书局,1995年,第715页。 《朱子家礼》亦有棺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之说,而洪武五年诏定:“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棺木莫说贫寒之户,即使中产之家穷其所有也不易置办,然而却不见当时澄海县志作者对此有丝毫批判。涉县“不信堪舆,无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视吊客多少,大户慎重其事,或至经岁”,经年逾月反而被赞许为“慎重其事”(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嘉庆四年刊本。)。安溪县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寝失朴笃之风”(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风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县“以前风俗淳厚如此,驯至范叔子撰《据目钞》时(指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已不胜感叹矣。若今日之奢靡无等,使叔子见之,其且噱且嗔,又当如何,男子衣帽无论士庶舆台,但力所可为,虽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几于遍地,其他狷巧纤丽,不可殚述”(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稍益匮乏”、“力所可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但却又说其侈靡,可见奢靡的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是根据个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礼制和等级秩序。



  于是,我们经常在明清文献中看到,关于奢靡的述评有两种方式十分明显:一是判断其“奢靡”时重点指出存在着僭越行为、与“礼”不符等,二是对僭越等行为深恶痛绝、不可宽恕。例如:“俗尚浮华,疏于礼节”(注:嘉靖《赣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引旧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侈妇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注:正德《建昌府志》卷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竟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或几于熄矣”(注:嘉靖《常德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虽仆隶卖佣亦轩然以侈靡争雄长,往往僭礼逾分”(注:嘉靖《衡州府志》卷1《风俗》耒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竞奢侈者,吉凶庆####饮食燕会之盛,尤多逾节。”(注:嘉靖《宁州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注:乾隆《震泽县志》卷25《风俗》,光绪十九年刊本。)“宴席以华侈相尚,盖有僭逾之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71《湖州府风俗考》,第16419页。)“里俗本朴,近则仆隶菜佣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长珍羞,服饰僭拟士绅,越礼逾分,莫此为甚。”(注:康熙《吴郡浦里志》卷3《风俗》,康熙四十一年刊本。)“不贵俭德,徒以华靡相高,丈夫被文绣服,纳采履,女子服五采金镂衣,以金铢翡翠为冠,嫁娶辄用长衫束带而乘驷马高车,家皆厅事,与官品第宅相埒……”(注: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丧礼以厚葬为美……至于私人皂隶越礼犯分,被服轻暖,真邮城之一蠹也。”(注:乾隆《高邮州志》卷6《典礼志》引《隆庆志》, 乾隆四十八年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刻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看法。张翰《松窗梦语》:“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划一之法。代变风移,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今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逾国家之禁者也。”说原本“望其服,而知贵贱;睹其用,而明等威。今之世风,侈靡极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7 《风俗纪》,第140页;卷4《百工纪》,第76页。)。顾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业风俗记》曰:“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谨礼法,居室不敢淫,饮食不敢过。后遂肆然无忌,服饰器用,宫室车马,僭拟不可言。又云正德已前,房屋矮小,厅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画以罗木,皆朴素浑坚不淫。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下至勾阑之中,亦多画屋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5 《建业风俗记》,第170页。)奢侈与是否僭越、遵守礼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范濂说:“吾松素称奢淫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以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淫,博带儒冠,长奸长傲,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竞为硕鼠,田姑野媪,悉恋妖狐,伦教荡然,纲纪已矣”(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08页。)。姚世锡说浙江吴兴,“吾乡风俗,本尚俭朴,簪缨世胄,咸谨守礼法,无敢僭侈……”(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等等,都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观念。

  正因为明清时期等级性如此严明,因而不仅仅以道德舆论作为衡量与制约措施,甚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违反者受到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给予刑事处分。明初“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成化六年户科都给事中丘弘等上奏:“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民之穷困殆由于此……乞严加禁革,如有仍前僭用服饰,大张酒席者,许锦衣卫官校及巡城御史缉扑。”(注:《明宪宗实录》卷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三十九年……(重申)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为帽者,并禁之……(雍正)二年,又申明……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皮、米色、香色及鞍辔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得举发亦如之。”(注:《清史稿》卷103《舆服二》, 中华书局,1977年。)所以地方志说某些人奢侈是违背法律,“他如田舍佣家,畜产粟稍盈,便侈衣服鼓乐,不循法度……”(注:康熙《乐会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1958年广东图书馆油印本。)


  综上所述,明清人的奢侈判断是从不同方面展开的,有时仅指上述的某一个方面,但一般情况下是综合了上述几个方面,不过最后一个方面最为关键。例如泾县县志载:“明初新离兵革,地广人稀,上田不过亩一金,人尚俭朴,丈夫力耕稼、给徭役,衣不过土布,非达官不用纻丝;女勤纺绩、蚕桑,居室无大厅,事高广惟式。成化弘治间,生养日久,轻役省费,民称滋殖。此后渐侈,田或亩十金,民居或僭仿品官第宅,男子衣文绣,女子服五彩,衣珠翠,饰金银,务华靡,喜夸诈,好刚使气,有健讼告讦者,商贾亦远出他境,嫁娶奢靡,生女多不育,丧葬用佛事,至惑于风水,暴露经年,或縻费以葬,而于亲垄岁时祭祀,间多阙然,习随时异而莫之知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嘉靖县志》,1914年重印本。)明人何塘亦谓:“自国初至今百六十年,承平日久,风俗日侈,起自贵近之臣,延及富豪之民,一切皆以奢侈相尚。一宫室台榭之费,至用银数百两,一衣服燕享之费,至用银数十两,车马器用,务极华靡。财有余者,以此相夸,财不足者,亦相仿效,上下之分,荡然不知。风俗既成,民心迷惑,至使闾巷贫民,习见奢僭,婚姻丧葬之仪、燕会赙赠之礼,畏惧亲友讥笑,亦竭力营办,甚至称贷为之。”(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卷144,中华书局,1962年,第1440页。)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现在的奢侈概念套用到明清人身上是不妥的。简言之,今人所谓的奢靡一般是指生活方面,而且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内容,充其量加上了社会道德与生活方式的考量,即浪费浮华、生活淫靡。而明清时期的奢侈有时看似就经济等方面而言,而实际上其背后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身份与等级,其根本标准是是否遵从当时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其次才是道德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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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钞晓鸿 [标签: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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