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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1)
【内容提要】本文以地方志为基本资料进行考察,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广义的“奢靡”观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界定:一、某事项的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二、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三、某消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不相称。四、消费者攀比浮夸;或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五、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利。六、违背伦理纲常与等级秩序。“奢靡”一般被作为负面的社会经济现象加以批判。其变化表现在: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得到默认、肯定。二、强调奢侈的经济功能。三、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及追求财利的合理性。“奢靡”观念的新旧激荡反映出明清社会的变迁及其有限性。

【关 键 词】明清/奢靡/观念


【 正 文】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所谓“奢靡”问题的研究相当突出,除了传统的经济思想史继续探讨或时有涉及外,社会史、文化史、经济史等领域对此也予以研究。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既是对国外新兴学科的吸沼肜茫彩嵌?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自身史学革新的继承与发扬;既有对历史的关注,也有对现实的关怀。但是,仔细回顾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专文讨论尚付阙如,这一基本问题的含混、搁置不能不说是造成一些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探讨应该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注:详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WwW.11665.CoM明清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还用“奢侈”、“奢华”、“华靡”等不同词汇,在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时,措辞与含义稍有不同,但在总体上并无质的差别,本文对此不作区分;当然“概念”不同于“观念”,但为了更有利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还是从广义的奢侈观念予以分析。另外,讨论的时限也基本以鸦片战争为下限。)。

  另外,在对中国历史上奢俭之争、奢靡现象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于以当时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观念作为基本分析素材,这在经济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有人对这一重“大儒”而轻“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评,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试图用集体观念言行、或者说更加接近于大众心理的方法来考察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演变,从而揭示这些代表性言论的思想文化氛围,在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为最具价值的分析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人谈到奢侈、奢俭问题时,有时针对个人、家庭、社会或某一阶级与阶层,而有时是针对国家财政,本文的讨论一般不包括后者。

   一 明清人的奢靡观念

  在有关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具体、明确探讨“奢靡”观念者十分罕见,但若从各个论著字里行间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分析,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看法。

  (一)将高消费与“奢靡”问题相联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强调其消费与享受的一面,尽管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但亦说某些人“消费”“膨胀”(注: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 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嬗变研究之二》,《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 《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意见比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总结说,在个人消费问题上,人们习惯于把不断提高消费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费,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注:黄焕山:《关于消费问题的几点认识》,《复旦学报》1985年第1期。)。

  (二)强调其反对或维护封建礼法与等级的一面(注: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东岳论丛》1986年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



  (三)认为奢侈与逾制有别,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注:常建华认为,奢侈与时髦逾制层次不同、互相推动,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侈为基础,奢侈则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而高消费与奢侈也有差异,后者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华东师大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四)极个别的论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问题。

  余英时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观念是什么则未暇论及(注: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辑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页。)。汪士信解释为,“所谓奢靡,无非是‘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这四项”(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汪文并未注明资料出处,实际上这几句话很可能出自萧奭《永宪录》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谕,“然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 内实空虚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穷极华丽,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醉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各处昏然,淮扬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胜言。尔等既司盐政,宜约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费,即可以裕数日之国课,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俭约。”(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 页)不过雍正上谕更加强调所谓奴仆的越礼犯分之举,从《清实录》所载该上谕的全文可知(文字与《永宪录》稍别),雍正帝的落脚点是要求人们循礼安分,不致僭越,商人减少自己各项消费以增加国家收入(《清实录·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萧奭将此上谕题名为“谕盐商崇节俭以输国课”。)。这种从原始文献入手分析“奢靡”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资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奢靡观念。欧阳卫民认为,大体上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注: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页。)。应该说这种概括是有见地的,但若从明清的大量文献分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它基本上是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参照,即以整个社会大多数人都加入非维生所必要的消费为准;而所谓的“维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的构成一个特定热量的食物,在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一些必须的心理性与社会性消费(注: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辑入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43—76页。)。这种从严格的现代概念进行“经济”分析未尝不可,事实上也取得了发微阐幽之效,但明代人的奢侈概念是什么,作者并未论及。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讨论“清前期”“奢俭观念的变更”问题,即“‘节用’不利于生产发展”而“奢靡有利于就业”。不过作者同时认为,若理性分析,“奢靡则是一种病态的消费”(注: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辑入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页。)。 应该说这种对时人“观念”的分析已触及有关“奢靡”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而且就文中所说的这种“变更”而言,事实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且当时人肯定奢侈是有条件的,不是毫无保留地绝对接受,更何况时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观念是什么?除了这里所说的变更外,还有哪些变更?这些问题文章并没有给出解释。



  若利用地方志、结合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清人的“奢靡”,观念通常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的。

  (一)就某事项的花费多寡而言,指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所谓基本需要一般是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传统思想认可的需要标准,既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因不同的阶级、阶层而有区别(注:例如在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著草花,贵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17《风俗志》,1963年泰州古旧书店重抄本。),超过此标准就是奢侈、挥霍,甚至是暴殄天物。

  嘉靖《雄乘》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时写到:“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以木绵,屋蔽风雨,虽大族巨商,婚不论财,速客以八簋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无游食,官多远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虽富室亦称贷以卒岁,他可知已,观风者逆流穷源长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风土第三·俗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这里界定成弘年间本地民风勤俭,其中将民间屋舍的规模、功用概括为遮蔽风雨即可,至嘉靖年间,当地的风尚发生变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过了遮风蔽雨这一标准,勤俭之风不存,只不过未用奢侈一词罢了。至隆庆年间,与其相隔不远的赵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记载,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闻诸父老言,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蔽身体,屋蔽风雨,婚不论财,筵不尚华,妆亦甚朴素,是以民无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已。去侈求俭,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风励焉”(注:隆庆《赵州志》卷9《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两相比较,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风雨”这一标准外,将《雄乘》的“服以木绵”代之以“服蔽身体”,即民间的穿衣筑舍只是为了达到蔽体遮风而已;其二明确指出隆庆年间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俭”的要求与呼声呢?

  与华北平原相比,东南沿海闽粤等地的消费也有高低多寡之别,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认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饰,但也有一定标准,即首饰满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换,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仅毫无需要,且属荒诞不经,“奢靡,家之蠹也,妇人首饰取足以备礼而止,俗有过求其华美者,必竭蹶经营,否则人竞笑之,殊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换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飨妇之日,终席之间换衣数袭,最为怪诞”(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1935年铅印本。)。广东《澄海县志》认为当地一些人在衣饰方面的装扮已经超过了御寒蔽体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罗纨……冬月披裘,聊以饰观,非御寒所必需也”。当地风气不淳、俗尚“奢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颇尚奢侈,衣饰器皿务为华丽,以致物价腾踊,奇赢辐辏,人稠土满,生计渐艰,可厪杞忧者也”(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可见在服饰等方面,尽管不同地区及阶级阶层间存在差异,但某事项的花费是否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认为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是一致的。

  饮食方面也是如此。万历《通州志》记载,当地以前“庶氓之家终岁不燕客,有故则盂羹豆肉相招一饭,不以为简也。贵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张筵”。若有宴请,也“不求丰腆,相与醉饱而别以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乡里之人,无故燕客者,一月凡几,客必专席,否则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无算,皆取之远方珍贵之品”,不仅宴请频繁,而且显然已超出“醉饱”这一标准(注: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福建建阳,康熙县志认为这种现象即为侈靡的表现,甚至是暴殄天物,“迩来骛于浇漓,渐于侈靡……盘飧以水陆为华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残杀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阳县志》卷1 《舆地志·风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县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饮食款客,竞务丰腆,遇喜庆事,多宰羊豕,大脔累累盈盘,饮酒以献酬交醋(错)为敬,多有留连永夕者,具足觇人情之厚,然未免过縻矣”。嘉庆十七年活字本。)。



  不过一般的饮食之类属于日常消费,而婚丧等与此不同,作为上对父母养老送终、下对子女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当时人看来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迁延将就、有失体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钱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费可比,铺张求盛时或有之,地方志该方面的记载俯拾即是。海澄县志就认为当地婚礼“侈靡”,其中包括嫁妆破费多,主张引以为戒、加以制止,“过于侈靡,风不可长耳。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枣强县志亦认为当地婚丧消费过多,古朴之风渐改,“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丧……富室盛设仪文,颇多浮费”。南宫县志类是(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嘉庆九年刊本。 道光《南宫县志》卷6《风土志·风俗》载:“其初犹朴略, 后则盛陈乐部仪从至百余人,妆奁动值数百金,非复曩昔之朴俗矣”;丧“富室或盛设仪文,颇多浮费”(道光十一年刊本)。)。许多地方志均以婚丧等方面超过一定限度的过多消费作为奢侈浪费的典型,批评“婚丧之费尤侈”(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1929年重印本;又见嘉庆《上海县志》卷1《风俗》,嘉庆十九年刊本。)。尽管与衣食住居相比, 婚丧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该方面的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及超过一般所认为的各层次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并无二致。而商人等因财力相对丰厚,各方面的消费常常被视为奢侈的典型,“盖自元氏海运以来,太仓最为富庶,税家漕户各以豪侈相高,习染成俗,朱长文所谓营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奢厚逾度,损财无益之地,蹶产不急之务者,是诚有之”(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在传统的奢靡观看来,这种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多消费势必酿成不良后果,“宁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丽相竞,财用以浮费渐耗”(注:嘉靖《宁夏新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习渐奢侈,浪费者因而破产”(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 嘉庆十六年刊本。)。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这种奢靡观一向很少受到人们重视,而我们经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论述与此如出一辙,只是详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叶梦珠写到,“缙绅之家,或宴官长,一席之间,水陆珍羞,多至数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亲严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则是寻常之会矣”。尽管顺治初年有所收敛,“然识者尚不无太侈之忧”,“及顺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酱口素白碗而以冰盘盛漆案,则一席兼数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总多馂余,几同暴殄”(注:叶梦珠:《阅世编》卷9《宴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在叶氏看来,筵席食品满足餐饮即可,一味地追求丰盈精巧,不仅是奢侈浪费,甚至是暴殄天物。后来陈宏谋亦持同样观点,“宴会所以合欢,饮食止期适口,何乃争夸贵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错之中,又讲配合烹调之法,排设多品,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逞欲片时,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684页。)。生活于乾道年间的钱泳亦将此视为“骄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过于吴门之戏馆。当开席时,哗然杂还,上下千百人,一时齐集,真所谓酒池肉林,饮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内天气蒸热之时,虽山珍海错,顷刻变味,随即弃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钱泳:《履园丛话》卷7《臆论·骄奢》,中华书局,1979年,第192页。)。易宗夔也说盐商,“竞尚奢靡, 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辄数十万金”(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第三十》,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5页。)。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间据目抄》认为,“隆万以来……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页。)。



  总之,这种超过某事项基本需要的奢靡观,贯穿于明清时期的众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识,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对所谓“奢侈”现象的记载与评论,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认识与观念,这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话中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宫室之设,本庇风雨也,饮食之设,本慰饥渴也,衣裳之设,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设,本利日用也。风雨已庇而求轮奂,轮奂不已而竞雕藻,于是栋宇之本意亡。饥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错山海,于是饱腹之本意亡。寒暑已卫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备而贵精丽,精丽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71页。)可见魏源在这里将是否超过某事项的基本所需作为划分奢、俭的标准。

  (二)是就某事项的合理性而言,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思想认为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如果说上述是否超过需要标准是以事项的花费多寡为核心的话,这里则又侧重事项的性质。

  如赌博嫖妓,是不正当、应禁止的活动事项。一些地方志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伴生现象或其表现形式之一,例如,琼州定安“颇习华靡,事赌博”(注:正德《琼州台志》卷7《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兖州单县“成化后,俗渐奢侈,逞忿健讼,邑之东南,地接三省,势界两河,聚赌谋盗,时亦有之,迩来严禁,民渐归化”(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单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而某些方志作者认为奢侈风习中包括赌博则是确凿无疑的,如崇安县志即认为宿娼赌博是风尚奢淫的表现,“星村茶市,五方杂处,物价昂贵,习尚奢淫。奴隶皆纨袴,执事江西及汀洲(州)人为多,漳泉亦间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赌宿娼,转瞬成空,饥寒并至,鼠窃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昼攫金,聚啸岩穴,不可不预防也”(注:嘉庆《崇安县志》卷1《风俗》,民国年间油印本。)。 长泰县“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赌博,不事生业”(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101《漳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7589页。)。这种追求衣食声色往往被作为奢侈的典型,“世禄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适口,绮縠饰躬,声妓自娱”(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样观点,如人们熟知的钱泳《履园丛话》,即以这种吃喝嫖赌的生活方式作为风尚奢靡的具体体现,“近时俗尚骄奢,挟妓饮酒,殆无虚日”(注:钱泳:《履园丛话》卷21《笑柄·镶边酒》,第566页。)。易宗夔《新世说》也认为奢侈是好声色,“吴三桂奢侈无度,后宫之选,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页。)。

  骄奢淫逸、醉生梦死被纳入奢靡在今人看来倒易理解,不过在当时,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相容的活动如迎神赛会、演戏娱乐等也被视作奢靡,与嫖妓赌博性质类似。苏州府,“吴俗信鬼崇巫,好为迎神赛会。春时搭台演戏,遍及乡城;五六月间妄言五方神降灾祲,或奉刘猛将以祈田事,广募金钱哄动闾里,郡无赖推一人为会首,毕国经营,百戏罗列,声容竞异”,被讥讽为“淫靡”(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6页。)。康熙《宁化县志》的作者感慨:“岁时鲜竞乎汰侈,服饰弗流于奢僭,冠婚丧祭间用古礼。噫!吾闻其语而已……启祯之交,游娼以宁为钱窟,倚门数十,不给佐觞,孟夏龙舟水过,多以小舟代园馆,鱼缕清醪,必水滨是问,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为苦,而以溪风暂拂为乐……岁十二辰,而迎神之会有五,饰戏放灯,煎沸昼夜,五十年来,灯则随月更变,剪缯劈彩,撰意肖物,俨如图画,即谓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宁化县志》卷1《风俗》,同治八年刊本。)。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 当时认为合理的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诏安县志》对本县“著姓未构华堂,而经营家庙”(注:康熙《诏安县志》卷3 《方舆志·风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赞赏,现在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赌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牴,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 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三)是就某消费、事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指该消费与其收入不相称、甚至超过了其支付能力。

  万历《兖州府志》记载定陶县时写到,“国初宫室尚朴,服不锦绮,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华丽,器用金银,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产,辄矜耀者有之”,将不思积蓄、与个人收入不相称的消费称作炫耀矜夸,但没有直接用奢侈一词。但随后记载城武县时写到,“迩来不事储蓄,宾客馈遗,流于奢侈”(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定陶县、城武县。)。已明确将其归于“奢侈”之列,明清时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观点。嘉靖《郾城县志》:“轻财纵奢,不知预防,百顷之家,无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轻去其土”(注:嘉靖《郾城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嘉靖《夏邑县志》:“但习渐奢靡,家鲜积藏云”(注:嘉靖《夏邑县志》卷1 《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太原府原本风尚俭朴,后来“颇习侈靡,省会男子,不务蓄积,数金之家,尽炫耀于服饰”(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01《太原府风俗考》,第10476页。)。康熙《巢县志》指出正德嘉靖间,“房舍服饰颇务华侈”,饮食“品列渐多”,“家多无盖藏矣”,至清代,“田未百亩,便耻耰)锄,家余斗筲,竞事华侈,野多袖手之夫,宴会求丰,室有颦蛾之女,服饰竞丽,风习相沿”(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康熙二十年抄本。 )。“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室囿多穷壮丽,至有室未完而家遂空者,少年得分银尺布, 即弗计蔬馔”(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清代地方志普遍对这种所谓不思积蓄、收支背离的消费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具体内容之一,“务华外而枯中,策肥曳绮者家率无担石蓄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康熙三十五年刊本。)。其中商人等被作为批判的典型,说他们“一切服食嫁娶丧葬诸事,虽竞尚靡侈,而亦非真为家拥厚赀者”(注:《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同治十年重刊本。)。嘉庆《东台县志》记载:“各场灶贪煮盐之利,有恒业而无恒产,好逸恶劳,贸易不轻去其乡,以游荡酒食相征逐,阛阓通衢多茶坊酒肆浴湢,而城市之间,踵事增华,近有小扬州之目,縻费不下数千金……所以朝富暮贫,暗为消长,安望其有三年九年之蓄哉”(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嘉庆二十二年刊本。)。

  这里所指的奢靡,可分为与其他富庶地区或富有者攀比这两种情况。与其他地区相比,万历《江浦县志》说,“然勤俭之习,渐入靡惰,农不力耕,女不务织,习于宴起,而燕游服饰强拟京华”(注:万历《江浦县志》卷4《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在福建,“福、兴、泉、漳四郡,用物侈靡,无论其他,即冠带衣履,间动与吴阊杭越竞胜,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财力之难以与也久矣”(注:郭起元:《论闽省务本省用书》,《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更多的是与本地的富裕者比较,崇祯《郓城县志》记载,“迩来竞尚奢靡……贫者亦槌牛击鲜,合飨群祀,与富者斗豪华,至倒囊不计焉”(注:崇祯《郓城县志》卷7《风俗》,崇祯七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认为奢侈消费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贫民不顾其收入而竞相仿效,如婚礼方面“但多尚华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时习,复导其流而波之,裂缯施采,雕金镂玉,工费且数倍,贫者鬻产以相从,特习俗不古,挽回为难耳”(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枣强县志亦认为富者诱导,贫者渐趋奢侈,“无何富者竞骛奢华,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观而竭半岁之储者,盖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 明晰这一点对深化明清奢侈观念的认识极为重要。由此可见,实际上当时“奢侈”之说即就经济方面而言也是更加针对贫穷之人、或相对落后之地,至于真正“收入”高、生活奢侈的达官贵人与富豪等似乎倒有可以原谅的余地。



  与大量的地方志相比,一些私人文集的记载更为详细。姚世锡《前徽录》记载自己家乡的风俗变化时写到:“康熙乙卯年,先中翰公宴新太守陈公一夔,锡亲见呼杨姓庖人戒之曰:我每簋纹银四分,汝须加意丰洁,俱用可二新碗,不可苟简草率。宴太守之席不过如此。相去未及六十年,竟以可二为家常日用之器,设有用以供客者,咸嗤为村俗鄙吝,动辄用大五簋,每肴非数百文不办,一席之费,或至三四金,而恒产不及前人十之二三。衙役之侈靡僭越,更不可枚举。风俗颓坏,何时得返朴还醕)哉。”(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龚炜在《吴俗奢靡日甚》一篇中也有如是记载:“吴俗奢靡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反,安望家给人足乎?予少时,见士人仅仅穿裘,今则里巷妇孺皆裘矣;大红线顶十得一二,今则十八九矣;家无担石之储,耻穿布素矣。”(注:龚炜:《巢林笔谈》卷5《吴俗奢靡日甚》,中华书局,1981年,第113页。)明人顾起元对南京风尚奢侈颇有微词,“是以生计日蹙,生殖日枯,而又俗尚日奢,妇女尤甚。家才儋石,已贸绮罗;积未锱铢,先营珠翠。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挈妻孥而远遁者,比比是也”(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民利》,中华书局,1987年,第67 页。)。上述内容大致局限于衣食方面。其他方面,陈宏谋说江苏“惟是相尚纷华,徒事巧饰,止顾目前,罔思日后”;嫁娶“奢侈徒耗物力,自行聘以及奁赠,彩帛金珠,两家罗列,内外器物,既期贵重,又求精工。迎娶之彩亭镫轿,会亲之酒筵赏犒,富贵争胜,贫民效尤,揭债变产,止图一时美观,不顾八口家计”(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第1684页。)。就连康雍二帝亦持如是观念,康熙南巡时就指出:“南人习俗奢靡,家无储蓄,目前经营仅供朝夕,一遇水旱不登,则民生将至坐困,苟不变易陋俗,何以致家给人足之风?”(注:《清实录·清圣祖实录》卷139 康熙二十八年二月乙卯。)雍正帝也说:“夫节俭之风,贵行于闾里,而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朕闻各省盐商,内实空虚而外事奢靡”(注:《清实录·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

  可见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判断中,除了事项本身的合理性与其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之外,也包括某消费与消费者当时、当地的收入是否相称这一标准。若此则可以说,即使某事项是合理的、且就该事项本身而言其消费也是适度的,但如果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称也是奢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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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钞晓鸿 [标签: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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