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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观念基础
[摘 要]宪法观念作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构成要素,有其独特的生成机制与实践价值,是事关宪政建设成败的深层次因素。因此,将宪法观念作为审视我国当前在宪法实践方面遇到种种问题的思路,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
  [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56 — 02
  一、传统宪法观念的概念与生成
  宪政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法理角度看来,所谓宪政至少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层面的内容,主要指一国社会中具有符合宪法要求的国家机构以及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二是观念层面的内容,主要指“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已深入人心,宪政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内心确信和思维习惯,并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最高指令。”〔1〕所谓宪法观念,是指特定时代主体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本质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理性的把握,是法律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宪法的最高原理。如果说,宪政的第一层次是宪政生存发展的“血肉”,那么宪政的观念构成则是宪政的“灵魂”。宪政建设不能没有必要的机构与制度,但是宪政不等于机构与制度的简单叠加,它还蕴含着超越于制度实体之外的多元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先于规则且高于规则,并成为评判与决定宪政建设最终成败的标准。〔2〕
  传统宪法观念是近代宪法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是伴随着“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并发展的。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传统宪法观念产生的经济基础。WWW.11665.cOm财产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它是人类生命得以延续、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新兴的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提出制约国家权力以防止特殊权力任意对自由经济秩序的破坏,他们主张自由进行生产、交换和分配,享有独立人格,将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原理运用到公法领域中,利用宪法将权力的运作限定在最低的合法限度中。其次,以有限政府为表现的民主政治是传统宪法观念生成的政治基础。近代立宪主义主张制定宪法、实施宪政主要就是为防止国家权力凌驾于人民之上并侵害人民的权利,他们一般通过设立有限政府的做法,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对政府的权力和行为施加限制。最后,“人性恶”伦理假设是传统宪法观念的思想基础。“人性恶” 论理假设主张:人人都有追求私利的天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个人可能因追求私利而侵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公权力产生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个人受他人或社会的侵害、保障社会秩序与文明状态。但是因为公权力具有强权性且天生具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把其视为“必要的恶”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思想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宪法观念,其核心价值遂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二、宪法观念在我国的表现方式及其影响
  (一)我国“本土宪法观念”生成的各种基础
  1.从经济上看,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农业社会,“男耕女织”式的家庭作坊生产方式是其主要特征,强烈的封闭性并不会带来大规模交换的需要,市场因此被排斥。不能形成市场、生产与交换难以分离,商品经济也就不会形成,自然不可能孕育出宪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清,我们搞了很长一段时间计划经济体制,从本质上看,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其运行依靠的是政策和指令,并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实践证明,以政策和指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带来的只能是人治,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公民对宪法政治的认知必然不同于西方,导致宪政在我国的实践路径与西方大不相同。
  2.从政治上看,中国传统社会是专制社会,君主王权高于一切。无论是统治阶级内部或外部,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权力不受制约,不可能产生西方那种基于多元政治结构而出现的权力制衡机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宗法伦理关系,社会主体缺乏独立的利益,国家与社会、家庭高度同构,社会严重束缚于国家之下,形成了独特的一元社会模式。而在传统宪法理论看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适度分离是宪法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特别是“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人民、公权与私权等领域的分离,因为这种分离使得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成为可能。”〔3〕基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下不可能形成与

治国家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传统,因而属一种威权式的治理模式,其宪政路径当然也不可能与西方相同。
  3.从思想文化上看,中国经历了漫长的“礼治”与“德治”历史,强调的是伦理规范与思想教化,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人性备受摧残和压抑,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阻碍了个性的自由成长,因此难以形成西方社会那种个人自主精神。正是由于自主精神的不足,进一步导致我国传统社会自由、民主、平等理念的缺失,而这与以西方传统宪政精神殊为不同。例如,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性预设基础是不同于西方“人性恶”的“性善论”,它强调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主张通过统治者道德自律和表率作用来影响人们,掌权者都是“知书达礼”的圣人,并不需要外在的监督和制约。于是,百姓对“清官”情有独衷,继而催生了掌权者一种“父母官”意识,到最后,“人治”理念、特权思想便有了市场。
  (二)本土特征对当前宪政实施观念上的现实影响
  1.国家至上权力本位理念。在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总体上是一元化的,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宪法观念必然以国家为本位,例如:(1)把宪法视为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标志,宪法沦为强化国家权力的工具。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强调宪法的“确认职能、巩固职能”,混淆了宪法在政治学和法学上的不同意义,使宪法沦为政治的附庸。晚近研究表明,尽管宪法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利益,但同时也具有推动社会进步与和谐的功能,宪法强化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促使其推进社会发展,宪法不应只被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4〕(2)缺乏权力有限理念。在国家与社会一元结构下,国家将社会公共事务完全纳入权力范围,几乎垄断全部的公共权力,导致权力有限的基础不复存在。   2.公民权利理念错位。在我们的惯性思维中,在对待权利与义务关系时,义务常常是重心,以“义务”为本位的权利理念是我国宪法观念的重要表现,这种错位的权利理念之极端表现,在《七五宪法》中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前就可见一斑。人们一般认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简单单向关系,社会服从国家、百姓听从政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片面强调公民的义务本位会使其丧失掉主体性地位,一个没有主体地位的公民,在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也必定不会很好履行义务的。
  3.宪法实证价值被忽视。在我国的宪法实践中,长期注重宪法的价值引导功能,而对这些价值能否以及如何变成现实并未给予必要的关心,以致于在现实中,宪法在人们心中演变成一盏“明灯”,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对一般人而言,宪法的程序远没有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上的程序来得重要,其根源在于对宪法实证理念的认识误差。例如,在我国现行的宪法条文中,程序性条款在宪法全文中所占比例甚少,且现有的规定也不完善,而这恰恰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实施不给力的重要原因。
  三、积极培育符合中国宪政建设需求的宪法观念
  (一)大力普及与提升宪法教育
  1.推动宪法思维习惯养成。宪法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掌握宪法知识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受教育者在学习时所形成的思维能力和思想观念,即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等法治观念的形成以及运用这些理念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习惯的养成;对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正义”等宪法学基本信息的摄入,可帮助公民在学习中掌握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理并学会自我反思,锻炼其一种运用宪法观点与视角思考与分析问题的能力。
  2.有助于培养宏观法律意识。基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各部门法都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产生,宪法在总体上统领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说学习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是学习一种“技术”,那么学习宪法更象是学习一种“精神”或“方法”,它使得公民能够在法律出现漏洞或冲突时并不局限于这种矛盾本身,能够按照法律的逻辑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断。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公民有义务学习并熟练掌握它的内容和精神。但就目前国内大学生而言,除法学专业外,能够学习这门“国法”的机会并不多。宪法通常被当作政治课的一部分来学习,淡化了宪法作为法律课的专业性,泛化与神话了宪法,使得公民将宪法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抽象,并不真正了解什么是宪法。在许多高校中,即便是开设宪法课程,也多是将其视

为完成“政治任务”,并非真正重视宪法教育;而不少法学专业学生在面对宪法课时,也只不过将其视为类似于英语的公共基础课,而非法学专业课;再加上目前多数宪法教材编写的“保守”与“落后”,宪法学仍难以摆脱政治学的阴影,使得宪法学在法学教育中成为不被重视的鸡肋,从事宪法学教育的教师青黄不接,惨淡经营。欲扭转局面,应尽快在国民教育中普及宪法教育,将宪法作为合格公民的一门必修课;同时提升法学专业的宪法学教育地位与层次,重视宪法的专业学习,注重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将宪法学研究向纵深推进。
  (二)坚持发展市场经济,培养人格独立的公民社会
  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普法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谓的法律素质,或者是法治意识问题。按照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还得从根本入手,即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商品经济,培养独立人格的公民,形成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下的公民社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背景下,人们的利益冲突加剧,个体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突出的表现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政府强制拆迁执法手段的取消、立法听证价格听证措施的不断采用、网络等新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以民间公益组织为代表的ngo的不断涌现,这都说明我国政府正从传统的强权政府、大包大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公民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社会治理当中。这种以关心自身利益为源动力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越来越多的出现,推动了社会关系的变革,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正逐渐消退,新型的合作关系正逐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这种新型公民社会一旦形成,会使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提高,政府必然会受到更多有形与无形的监督约束,依法行政成为必然。当依法行事成为人们和政府的自主选择后,法律便获得普遍的尊重,人们开始信仰法律,宪法权威得以树立,宪政建设从而得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 吴延溢.宪政文明的理念导入〔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99.
  〔2〕 占美柏.宪政的价值解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6):60.
  〔3〕 杜承铭.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理念的重构〔j〕.法学评论,2003,(03):19-20.
  〔4〕 杜承铭,论宪法的社会变迁功能〔j〕.开放时代,1998,(03):81.
  〔责任编辑: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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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宪法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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