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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及影响因素研究

 【内容摘要】贪腐新闻是指揭露和发布有关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的新闻信息,同时作为一种社会议题的贪腐新闻具有其特殊的媒介框架方式。将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需要考察两个问题: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是什么以及影响贪腐新闻媒介框架的因素。本文通过对我国六家都市报贪腐新闻报道的内容分析总结出我国贪腐新闻报道的媒介框架方式;且借助媒介社会学理论分析了影响我国贪腐新闻媒介框架的因素,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媒介制度以及政治文化环境决定了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方式。
  【关键词】贪腐新闻;媒介框架;新闻生产;舆论监督。
  【作者简介】李东晓,传播学博士,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后、讲师,研究
  方向:政治传播与媒介社会学。
  新闻媒体具有监督权力、揭露腐败的功能,新闻媒体对腐败的揭露和曝光产生贪腐新闻。贪腐新闻是指“公开传播的有关政治人物(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等不当行为的信息”[1],简单说就是有关政府官员贪腐行为的新闻报道。贪腐新闻既可以看作是新闻媒体反腐败的结果,亦可被看作是衡量媒体监督功能发挥的指标。媒介社会学认为新闻并非是媒介组织及其工作者的独立行为,而是一种社会生产。社会系统中的诸要素作用于新闻生产时则表现为一定的报道策略和媒介呈现方式,这种报道策略和呈现方式也被称为媒介框架。
  一
  新闻不是对社会真实的映射,而是依据社会真实建构的产品。buonnano 认为,新闻媒体即使能被视为是一面镜子,也是变形失真的镜子[2]。wwW.11665.COm一则新闻就是一种选择与组合的结果,并最终通过各种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它代表了媒介观察事物的方式,也就是框架的方式。新闻报道的框架可谓是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个人处理讯息时所倚赖的思考基模,也是解释外在事物的基本结构。基于此,华人传播学者潘忠党认为:媒介框架就是符号工作者长期组织言说(包括口语与视觉)的过程,长期形成固定的认知、解释、与呈现型态,以选择、强调以及排除(社会事件)[3]。
  美国学者加姆森(gamson)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认为框架形成的过程是“以某种中心组织思想和故事脉络所提供的关于某个事件的意义展开的范围”[4] 。“然而,仅将框架过程看作是意义展开的范围是不全面的,由此美国政治传播学领域的恩特曼(entman)教授发展出了对框架的另一理解,即议题框架(issue frames),并将其细化为问题界定(defining problems)、原
  组织因素[9]、个人观念或社会意识形态因素[10]等等,在本文中,笔者将具体考察在我国语境内的有关贪腐议题的媒介框架的影响因素。由此,具体的研究问题可表述为:一是我国贪腐新闻报道的媒介框架是据社会真实建构的产品。buonnano 认为,新闻媒体即使能被视为是一面镜子,也是变形失真的镜子[2]。一则新闻就是一种选择与组合的结果,并最终通过各种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它代表了媒介观察事物的方式,也就是框架的方式。新闻报道的框架可谓是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个人处理讯息时所倚赖的思考基模,也是解释外在事物的基本结构。基于此,华人传播学者潘忠党认为:媒介框架就是符号工作者长期组织言说(包括口语与视觉)的过程,长期形成固定的认知、解释、与呈现型态,以选择、强调以及排除(社会事件)[3]。
  美国学者加姆森(gamson)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认为框架形成的过程是“以某种中心组织思想和故事脉络所提供的关于某个事件的意义展开的范围”[4] 。
  因分析(causal analysis)、道德判断(moral judgments)以及支持的解决方案(supporting remedies)。”[5]恩特曼教授认为将框架功能细化“能够为研究的具体操作提供清晰的测量和归纳方法,从而将框架与主题、论点和断言(themes, arguments, assertions)以及与其他未理论化的概念相区别”[6],由此看,框架是可以用来分析和测量的。
  然而,对于研究媒介框架的具体方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其中,斯卡夫尔(scheufele)将框架分为两个层面:媒体框架和受众框架;两种变量:因变量和自变量。将此两个层面和两种变量交叉便构成了框架分析的二维表格,在每一个表格内对框架进行分析和要回答的具体问题是不同的[7](如上表)。
  本文表关注的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是位于第一象限的媒介框架问题,即“关

注的是在框架产生和改变的过程中有哪些影响因素在发挥作用;记者最终使用了什么样的框架”[8]。实际上,影响媒介框架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社会结构或什么;二是影响我国新闻工作者如此框架贪腐议题的因素是什么。
  二
  本文所关注的是作为某种社会议题的贪腐事件的媒介框架构成及其影响因素。然而,如何的媒介框架被认为是“贪腐”议题所特有的,还未有一个一致的认识。恩特曼教授在研究作为社会议题的“政治丑闻”时,提出了“政治丑闻”媒介框架的理想模式:报道持续的时间长(即至少坚持每天报道达一周以上);报道的可见度高(即对某个贪腐事件的报道应经常出现在报纸的头版、评论版和日间和晚间新闻节目中);报道的一致性和共鸣度高(即使用与文字报道相匹配的能够唤起读者情感共鸣的符号和图片,强化报道中的政治丑闻主题)。恩特曼教授认为:“我们假设认为,当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覆盖面可达到全国的)在报道中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就认为是比较典型(high magnitude)的政治丑闻框架了。”[11]
  通过恩特曼教授提出的政治丑闻媒介框架的理想模式可见判断政治丑闻媒介框架的两个关键特征是:一是报道的密集程度(magnitude),包括重复(连续)报道的数量和报道的显著程度(主要指报道的版面位置或播报的排位顺序);二是采用多种符号产生的共鸣(resonance)程度[12]。结合恩特曼教授提出的政治丑闻报道的理想框架,以及判断是否成为政治丑闻框架的两个关键特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研究我国贪腐新闻媒介框架时考量的指标要素:一是显著程度,包括:报道周期、报道长度、版面、连续报道量;二是贪腐议题的框架要素,包括:界定问题、原因分析、道德判断以及支持的解决方案[13]。通过对这些要素的考察,本文希望总结出我国贪腐新闻媒介框架的基本模型。


  本研究所选取的样本媒体是六份代表不同地区,有较好市场占有率的都市报,分别是《东方早报》(上海)、《新京报》(北京)、《钱江晚报》(杭州)、《三晋都市报》(山西)、《华西都市报》(四川)、《大河报》(河南)。样本选取的是2008年全年出现在这六份都市报当中的有关政府官员(政治人物或政府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等不当行为的信息。测量的样本的外部指标包括:报道周期、报道长度、所在版面、连续报道量;文本内容的议题指标包括:问题界定、原因分析、道德判断、支持的解决方案。笔者通过翻阅六份报纸进行逐条筛选的方式,最终选择出八百一十五条符合本文之界定的贪腐报道,并将搜集到的报道按照既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后使用spss16.0软件进行分析。
  1.我国贪腐新闻报道的显著度分析。(1)报道长度。报道长度是显著度指标中最为直观的一个。本研究中,笔者将所有样本的报道长度先按照字数进行统计,发现六家报纸中最长的报道出现在《大河报》,其长度为5247个字,占据了《大河报》的一个版面;最短的报道仅有99个字,是《钱江晚报》的一篇报道。815个样本的平均长度为839个字,约占四开报纸的四分之一版。所有六家媒体的贪腐新闻报道中,最长的报道没有超过一个版面的,没有跨版或多版面的报道;最短的报道就是一句话新闻。根据版面大约所能容纳的字数,笔者再次将报道长度按照约等的版面大小进行二次编码,即对报道长度与所占版面大小进行对比,笔者发现:六家报纸的贪腐新闻报道中有约六成的报道是在300-999字的长度区间内,基本处于八分之一到小四分之一的版面之间;报道长度在2000字以上,即基本上可以占到整版的报道只有7.6%;300字以下的“小豆腐块”的报道有16.1%;大于四分之一版到半版之间的报道有17.1%。由此,仅从报道长度来看我国媒体对贪腐议题报道的显著度并不高。在815篇报道中只有60篇左右的量可以勉强达到恩特曼教授所提出的高可见度的标准。另外,笔者通过交叉分析发现报道长度分布跟官员级别存在一定相关,即对于一些未结案的、官员级别较高的、影响力较大的贪腐事件,媒体在报道时常采用低显著度的框架方式;而对一些已结案的(即已经落马并已治罪官员的贪腐事件),官员级别越高,媒体在报道时越倾向于大篇幅的高显著度的框架方式。
  (2)报道版面。根据常识,不同版面的报道在显著度上是不同的。对于报纸新闻来说,头版头条的报道显著度最高;头版有导读的报道在显著度

上也会高于没有导读的内版报道。因此,对头版头条的选取是编辑们最重视和慎重的工作。“封面故事的选取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因为他体现了编辑对与当周最重要的新闻故事的判断力,而且编辑知道,许多新闻媒体,政界中人以及其他人都在等着看他会如何取舍”[14]。对于那些编辑认为具有更多新闻价值的贪腐事件,一般都会被排在重要的版面和位置。从本研究的统计数据看,六家报纸对贪腐报道的版面安排具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所有报道在内版出现的比例高达90.6%,只有0.7%的报道出现在头版,另有部分报道在头版出现标题和导语,内容出现在内版,若将此种方式看作是头版的改良方式的话,出现在头版的报道总计也只有8.7%,不超过一成。另外,常识认为:行政级别越高的官员的贪腐事件越具有新闻价值,也越应该被安排在显著的版面位置。可通过对报道版面与官员级别的交叉分析来看,我国贪腐新闻报道中的官员级别和报纸版面安排之间不存在明显关联。这一看似违背常识的做法说明在我国贪腐报道中,影响版面安排的因素有很多,贪腐事件的新闻价值(涉案金额、官员级别、社会影响力等)并非是衡量显著度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在我国的贪腐报道中,对于那些官员级别越高、社会影响越大的贪腐事件(尤其是还未结案的贪腐事件),越不会被报道或长篇报道,即使报道也不会被安排在显著的版面,对于此类事件,媒体通常采用的就是低显著度的报道框架。
  (3)报道类型。新闻报道类型的不同所承载的信息量、秉承的立场和所要达到的传播效果都有不同。根据客观报道的要求,大体上可将新闻分为消息和评论两类。此外,在不断的新闻实践中还形成了第三种报道形式—深度报道。深度报道有两种主要形式:调查性报道和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以揭示真相为宗旨的新闻报道方式,是新闻工作者针对被掩盖或被忽视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社会问题,通过独立、系统、科学、有针对性的调查而完成的新闻报道方式。解释性报道是“侧重于说明新闻事实的来龙去脉,阐述事实发生的原因、结果以及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的报道类型”[15]。可以说深度报道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社会转型的发展亦步亦趋的,这类报道也最能抓住转型期出现的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因果关系,还在揭露腐败、舆论监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中将贪腐新闻的类型划分为消息(通讯)、深度报道及评论三个类型。六家媒体贪腐新闻报道类型分布中,消息类报道占到了78.2%的比例,深度报道,包括调查性报道和解释性报道,总计约占12.9%的比例。展江教授认为:调查性报道通常是影响力最大的舆论监督形式,它不仅受到新闻界和一般公众的重视,也被学界普遍视为遏制腐败的利器[16]。记者王克勤认为调查性报道是以媒体独立调查为基本方式,以揭露政界、商界黑幕为基本内容的报道[17]。据此观点,在贪腐新闻报道中调查性报道应当占据相当的比例。而实际上,从笔者的统计数据来看,调查性报道在总体样本中的比例很小,在有不到13%的深度报道中所占多数的还是解释性报道。可见,在我国调查性报道还没有成为贪腐报道的常用报道形式。说明我国媒体在框架贪腐事件时大多是对政府信息的发布,这种情况下的媒介框架并非是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框架而是对政府信息的发布。
  (4)报道的持续时间。恩特曼教授认为高显著度的“政治丑闻”的媒介框架是“报道必须持续,至少坚持每天报道周期达一周以上”[18] 。就报道持续的时间与所产生的显著度效果的关系问题上,美国学者库尔茨(kurtz)认为“当‘丑闻’被报道后,若丑闻主体进行否认申辩,如果媒体没有持续的跟进报道,‘丑闻’也就随即消亡了,要想丑闻具有持续的公众关注度,新闻媒体和评论员的跟进报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9]。根据库尔茨的研究,媒体的持续报道对于贪腐议题能否成为公众话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媒体停止报道,某贪腐议题也就会在公共话题中消失。

在本研究中,经过笔者的粗略统计2008年六家报纸一共报道的贪腐事件为494件,总报道数量为815篇,平均一个事件被持续或重复报道的量仅为0.39篇(这里面不仅包括某报纸对某个事件的后续报道,还包括同一事件被不同媒体转载或同时报道的数量)。就单个贪腐事件来看,有七成左右的事件在所有报纸中只出现过一篇报道,只有三成左右的贪腐事件有超过一次的重复或后续报道,且最大的后续报道量不超过5

。由此可见,即便是极个别密集度高的报道也达不到恩特曼教授所提出的高显著持续报道的量。另外,笔者还发现连续报道的量跟官员级别之间存在关联:对于已经结案的贪腐事件,涉案官员级别越高的,越容易吸引报纸做后续报道;而对于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尚未结案的贪腐事件,虽然其新闻价值较高,媒体也不倾向于做连续报道,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虽有不作为官员被卷入且被立案侦查,但报纸的持续报道量很少,后续的关注度也比较低。
  2.我国贪腐新闻报道的议题框架分析。(1)界定问题(defining problems)。界定问题是指对与事件或问题相关的关键事实予以澄清。“即便一个特定事件有无数值得注意的细节,而框架即是由传播者预存的立场和观点所构成的选择、强调和呈现的原则,藉此告诉人们存在什么、发生了什么、什么是至关重要的内涵”[20]。框架某个新闻事件的首要就是要“界定问题”或者“议题”,并称之为“议题/内容框架”。如果说“概念框架”所涉及的是价值/事实层次,而“议题框架”所涉及的则是内容层次[21]。根据西方的研究,在贪腐报道中,常见的“议题/内容框架”侧重的是政治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官员道德等议题。而在我国,对于贪腐报道的“议题框架”研究并不多,不仅因为这一议题相对敏感,更在于对这一议题的报道在新闻实践中的框架实际上是比较单一的。笔者根据六家媒体的贪腐事件报道,将我国贪腐新闻的议题框架大致分为三类,如下表:
  笔者通过对样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所有报道基本符合上述贪腐报道的三种议题框架。在总体的815个报道样本中,消息类报道占到了78.2%的比例,深度报道,包括调查性报道和解释性报道,总计约占12.9%的比例,在这个不到13%的深度报道中所占多数的还是解释性报道,真正的调查性报道寥寥无几;所有的贪腐报道中有65.4%的消息来源于政府机构,记者调查的比例只有15.0%;媒体记者自主采写的稿件不足三成(包括有部分自主采写成分的报道),大部分稿件转载自其他媒体,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稿件是转发的新华社通稿;在所有报道中,有67条报道涉及到了政府官员的“性丑闻”,但其中有44条同时包含了贪污受贿等金融贪腐行为,只有22条(2.7%)报道是单纯的政府官员性行为违规方面的报道。在这些纯粹的性丑闻报道中,没有一条关于厅局级以上官员纯粹的性丑闻报道,基本上设计的都是县处级及以下官员;最后,在815个样本中,只有236条报道直接或间接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有所提及,占总体样本量的29%。根据这些数据呈现,可以说在我国的贪腐事件报道中,宣传/工作报道框架是大多数媒体主要采用的报道框架(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都市报中情况尚且如此,党报党媒更是秉承此类报道框架);媒体监督型框架次之,在市场化媒体中占到了不足两成的比例;而“黄色新闻”式的报道框架所占比例更低,可见对于官员负面新闻的煽情式报道既非我国新闻操作的传统,也仍是政治新闻实践中的敏感区。
  另外,根据美国社会学者甘斯的理论,将新闻—尤其是硬新闻—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失序新闻:报道对于种种秩序的威胁,以及用以重建秩序的措施;另一类则关注主要政府官员的常规性活动的新闻。关于失序的新闻故事可以归纳为自然失序、科技失序、社会失序以及道德失序四个主要类别。以甘斯的分类,贪腐新闻应主要属于道德失序新闻和社会失序新闻。甘斯认为不同类型失序新闻之间是可以转化的,比如“一场大火最初可能被作为自然或者科技灾难来报道,但是一旦有证据表明火灾起因是认为疏忽或者是纵火,他就会迅速转变成一则道德失序的新闻故事”[22]。不同的失序新闻报道所带来的传播效果也是不同的,比如一个社会失序行为(如群体性事件)如果被认定为是由某些官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应当对此负责,于是便会转为官员的道德失序新闻,由此“可能会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失序,也可能造成民众对他们领导人失去信心,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分崩离析”[23]。看来,对某个失序事件的归类方式(或报道的侧重点)不同,所导致的后果有很大不同。
  框架理论也提供了同样的思路,实际上对失序事件的归类也就是对事件进行框架(framing)的过程。比如一个矿难事故,如果定义为自然失序新闻,并用自然灾害的框架报道之,便会忽略了其中的人为因素,得到公众的谅解;而一旦强调其人为因素(比如官商

勾结、非法开采、错误操作等),将其框架为一个有关贪腐的道德失序新闻,就可能会激起公众的愤怒,引发强大的舆论关注。相类似的还有有关地震、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报道。由此反观我国的贪腐新闻实践,对于一些自然灾害,甚至是矿难等工程事故,仍然是以自然失序框架为主,而避免涉及官员贪腐的道德失序框架或社会失序框架。在本研究中笔者发现,在2008年六家报纸的贪腐新闻样本中没有任何涉及到自然灾害中官员的道德失序行为的报道。也就是说,我国媒体在框架自然灾害事件时只强调其自然失序而回避道德失序框架,这一点在2008年的“5·12”地震的报道中有所体现。
  (2)原因分析(causal analysis)。对贪腐议题报道中涉及的原因分析也是探究其媒介框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韦纳(wiener)的归因理论中,他将个人的失败归结为两种主要因素,并且认为对某事件的归因方式不同决定着他人对某人的评价以及是否应对某人采取惩罚措施和应受何种惩罚。韦纳认为的两种因素分别是: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可控因素主要指在个人能力范围内可以控制的因素(比如由于个人的不努力或个人失误导致的失败,将被认为个人应该对此失败负有责任,并认为此人应该受到惩罚);相反,如果某失败被认为是非个人所控制因素导致的(比如社会因素、制度因素、他人原因等),通常会被认为个人对此失败不应该负责或不应该完全负责,此人将有可能被谅解或被施以同情[24]。对贪腐新闻中所提到的贪腐事件的归因方式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媒体对贪腐事件报道的归因框架

根据韦纳归因理论中两种因素的划分,笔者将我国贪腐新闻报道中所提到的原因分析归纳为三个变量:个人原因、制度原因和其他原因。个人原因是指把贪腐事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涉案官员的个人因素(比如当事人贪恋钱财、贪恋女色、疏忽大意、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虚荣心驱使等)。制度原因是指媒体报道某贪腐事件时把导致贪腐的原因归结为某些不完备的制度原因;其他原因则指媒体报道中将贪腐事件的原因归结为其他因素,比如不可抗的自然因素、他人因素等。根据这一变量指标的设定,笔者对815个样本文本进行逐一阅读并编码,统计结果发现:在815个样本中,对导致贪腐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至少提及一条原因)的报道有159篇,占总样本量的19.5%,有八成多的报道没有提及任何原因,占据了绝大多数。其中,有93篇报道提到了个人原因,占总样本量的11.4%;提到制度原因分析的有36篇,占4.4%;另有4.3%的报道中提到了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导致、他人原因致使等);通过个人原因和制度原因的交叉分析后发现两种原因都提到的只有6篇,占总样本量的0.7%。
  综合上述数据可见,在我国贪腐新闻报道中绝大多数的报道是不倾向于对贪腐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归因分析的,在近两成提及原因的报道中,做出贪腐官员个人归因的又占到近六成的比例,这一点完全符合韦纳归因理论的解释:即在将贪腐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贪腐官员个人因素所导致的报道中,批评的倾向完全集中于贪腐官员个人,也迎合了贪腐官员“罪有应得”的处理结果。在仅有的36条提及制度原因分析的报道中,大多数的报道也只是提到了“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法律监管没有到位”等泛泛之词,并未深入的分析。由此也说明我国媒体报道在框架贪腐事件时,基本上是在做简化处理,不倾向于做详细的原因分析,尤其不倾向于制度层面的原因分析。
  (3)道德判断。除了要受到法律、党纪的惩罚外,贪腐事件的曝光还能够使外界对贪腐官员的道德评价产生影响,这种道德评价往往会形成一种舆论的压力,有可能迫使贪腐官员“道歉”或“被降职”“被辞职”的后果,比如克林顿性丑闻被曝光后,克林顿对公众进行的公开道歉;又如“水门事件”后尼克松总统的辞职。美国学者艾道特(adut)认为,对官员违规行为的报道之所以能够发挥引发如此的后果是因为社会道德在起作用,“贪腐行为被公开后,由于当事人玷污了公共道德,激怒了公众,公众舆论会形成一种道德的压力,从而对当事人产生影响”[25]。那么在贪腐事件的报道中,新闻工作者是否运用一些道德判断的语句来引导公众的认知和评价,也是媒体框架贪腐事件的一种方式。因此,通过对此指标的考察可以更直观地看出媒体报道某贪腐事件时的态度倾向,以及要对公众态度施以怎样的引导作用。
  根据笔者的统

计,在六家报纸的贪腐报道中只有55篇(占总数的6.7%)报道有直接对贪腐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的语句,比例并不算高。通过此项指标与报道类型的交叉分析发现:一半左右有道德评价的报道出现在评论中,消息类报道和深度报道中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由此可得到两点:一方面,虽然评论是承载观点和态度的主要类型,而且恩特曼教授认为在新闻中未能被“丑闻化”的贪腐事件报道,可以通过评论进行“丑闻化”框架,但通过笔者的分析发现,在我国的贪腐事件报道中,评论尚未发挥足够的承载观点的作用,也可以说没有起到“丑闻化”贪腐事件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个别消息和深度报道中仍有部分道德评价的语句,也说明在我国贪腐新闻报道中,旗帜鲜明、亮明立场的报道模式依然影响着我国媒体框架贪腐事件的方式,比如在消息类报道中出现的描述贪腐官员是“马屁精心理”“自我官威的自恋心理”“素质低下”“简单粗暴”“自以为是”“高高在上”等道德话语的使用。
  (4)支持的解决方案(supporting remedies)。在西方的政党政治中,媒体是相对独立的,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的媒体。在这样的媒介体制下,当某一个政治议题出现时,不仅不同的党派会对此发表不同的观点,党派之间也会通过新闻媒体将自己党派的意见发布出去,并且争取媒体报道突出自己的立场,从而引导公众的判断。在这种状况下,新闻媒体要想不被党派所“绑架”是很困难的。他们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地给每一个利益团体同等时间、同等时段、同等数量的发言机会。况且,新闻从业者在进行新闻选择、新闻源信息的处理以及对新闻事件的描述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支持的党派意见透露出来。因此,对支持的解决方案(即某个党派或团体方案的支持)的分析,可以看出媒体框架中的政治态度和立场。然而,支持不同党派的意见来引导公众判断、争取公众支持的情况在我国这种威权政治体制下生存的新闻媒体中很难出现。可以说,我国的新闻媒体都是高度一致地支持政府(党委)的意见,我国媒体贪腐事件报道中的解决方案框架,就是政府的意见框架。但根据国外框架研究的经验,即便不是媒体的解决方案框架,仍然能够看出是谁的框架以及是何种框架。据此,本研究中对贪腐事件报道中“支持的解决方案”的分析来看我国政府(党委)或司法机关通常是如何处理贪腐官员。
  据笔者统计,在总的815个样本中,有一半以上的报道提及了涉案的贪腐官员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或已经被判入狱;有26%的报道中提到其贪腐官员引咎辞职、受到批评或被降级,此两项相加有近八成的比例;对尚未结案的、正在调查中的或刚被媒体揭露的贪腐事件的报道只有4.3%。通过此项指标与官员级别进行的交叉分析后发现:在尚未结案的贪腐事件中,随着官员级别的降低被报道的比例增加,而省部级及以上高官被报道的比例仅有5.7%,县处级以下则有51.4%。由此可见,我国媒体报道的贪腐事件都是已有定论,即已经经过相关政府机构处理的案件,很难看到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贪腐事件报道,更不会尚在调查中,由媒体介入讨论、支持不同解决方案的报道,这一点在高级别官员的贪腐报道中更是如此。
  综上所述,我国媒体贪腐新闻报道的议题框架为:我国媒体在框架贪腐事件时的显著度不高,大多是采取淡化处理的方式;报道的显著度又和被报道的贪腐官员的级别和在职状况相关,在已经“落马”查办的前提下,官员级别越高,媒介报道时的显著度也越高;对于“没落马”或者正在查办过程中的贪腐事件,涉案官员级别越高,媒介框架的显著度越低,甚至是不做报道。金融贪腐事件和权力滥用事件是媒介报道官员贪腐事件的主要议题,反腐工作的告知/宣传框架是主要的议题框架方式;在对贪腐事件的归因方面,媒介倾向于做个人原因的归咎,而不愿提及制度原因,稍有提及制度原因的也是泛化之,不做深入剖析;我国媒体在进行贪腐报道时较少进行道德评价,但在有限的提及道德评价的报道中,倾向性非常明显,都是一致的谴责;在“支持性的解决方案”方面,媒体的报道框架与政府的处理结果保持高度一致,可以说政府对某件贪腐事件所做出的裁定就是媒体的“解决方案”框架,不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框架方式。


  对于作为因变量的媒介框架研究,另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影响了这一框架的形成?媒介社会学认为新闻生产不是新闻工作者独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社

会系统的共同作用。英国学者巴特勒认为:“媒介机构受到包括政治和商业因素在内的多重影响,在政治、经济与技术等因素外,媒介机构还受制于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技术的以及受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26]“作为因变量的框架关注的是在框架产生和改变的过程中有哪些影响因素在发挥作用”[27]。在媒介层面按照影响因素与媒介组织的关系可将影响因素分为内外部两个方面。
  媒介组织机构外部对贪腐新闻媒介框架的影响因素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媒介制度以及政治文化环境。从政治制度上看,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对国家管理实行统一、一致的执政纲领、宣传导向和管理策略。在贪腐新闻的报道上则表现为一致性的简单化框架,而非西方的斗争型或竞争型框架;框架方式与官员级别之间的密切关系;以政府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框架为主的议题框架方式等。从经济制度上看,市场化媒体的出现撬开了中国新闻生产领域铁板一块的面貌,是中国贪腐新闻生产领域比较活跃的力量,从少量对较低级别官员的调查性报道中可以看出。从媒介制度上看,“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二元媒介体制促成了我国贪腐新闻的特殊生存状态:对低级官员以及已落马官员的贪腐事件的报道远远多于在职和高级官员的报道。从政治文化上看,“泛道德主义”的政治文化使得我国媒体的贪腐新闻报道只倾向于对已“落马”官员的贪腐事件进行报道,而很少有调查性报道;一旦某官员的贪腐丑事被揭露,“泛德”主义思想也倾向于从官员个人的道德上来寻找“犯错”的原因,而不倾向于归因于体制上缺陷或制度层面的弊端。
  媒介组织内部对贪腐新闻媒介框架的影响因素有媒介组织的内部制度与传统、组织领导以及新闻从业者的业务素养和个人意识形态倾向。媒介组织的内部制度包括人事任免制度、财务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违规惩罚制度、广告制度、发行制度以及新闻生产部门特有的编辑制度、采访制度、拼版制度等等;文化传统包括一个媒体的历史沿革、组织文化、内部竞争氛围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等。这些制度于贪腐新闻的生产都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新闻媒体其组织目标、定位以及文化传统对于贪腐新闻报道是持保守态度的,大部分媒体的贪腐报道都是官方消息的发布,少有媒体有“揭黑”传统,因此,我国媒体的贪腐新闻报道的监督型框架并不多。另外,媒介领导及从业者是贪腐新闻媒介框架方式的最终实现者,他们的意识形态观念、新闻专业主义态度以及新闻业务素养无不直接影响着贪腐新闻的媒介框架方式。反映在具体贪腐报道中可以发现,在我国主要的消息类贪腐新闻中,仍有不少道德评价的语句,以期影响受众的态度;评论作为西方政治丑闻报道对贪腐事件最主要的“丑闻化”方式,在我国贪腐新闻报道中并没有占据很大的比重。这些基本的报道策略和框架方式都直接受媒介领导对待贪腐新闻的态度以及新闻从业者处理贪腐议题的方式所决定。
  总之,我国的政治、经济、媒介制度、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和媒介组织内部的定位、发展目标、组织文化和传统、人员构成、领导能力、业务素质等都影响着我国媒介贪腐事件报道的框架方式,这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媒介制度是决定我国贪腐事件媒介框架的主要因素和根本因素,制度的不变则意味着这种框架方式不会有大的变化。
  (本文系本人主持的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期我国贪腐新闻的媒介社会学研究——基于新闻语料、新闻生产及传播效果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11yjc860021)
  注释:
  [1]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有将与之类似的新闻类型定义为“政治丑闻”的,比如美国学者thompson认为“被媒体揭露和传播的发生在政治领域的有关政治人物的涉及任何违法、违规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被称为政治丑闻”。参见:john b. thompson, political scandal: power and visibility in the media age, boston: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0, pp. 91.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以及此文章所研究的主要是有关政府公职人员贪污腐败方面的违规行为,因此用“贪腐新闻”一词以示区别,并使之与我国的政治环境相适应。基于二者的密切联系,在本文中将借鉴西方政治丑闻研究的部分理论。参见:李东晓:《中国贪腐丑闻的生产场域及其作用方式研究》,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 buonanno, m. (1993). news-values and fiction-values: news as serial devices and criteria of “fiction worthiness” in italian tv fic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8: 177-202.
  [3]pan, z. & kosicki, g. m. (1993). framing analysis: an approach to news discourse. political communication.10:56.
  [4]gamson, w. a., & modigliani, a(1987). the changing culture of affirmative action. in r. g. braungart, &m. m. braungart (eds.).research in political sociology. greenwich,ct: jai press,137-177.
  [5]关于事件框架的四个要素的阐述,参见李东晓:《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与新闻生产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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