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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政策析论
摘要: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采取的政策,可分为招纳、待遇和防范,因时、因人、因来源地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来自西北地区者,战时公开招诱,和平时期的招纳则受制于人,对来自西南地区者的招纳则有主动权。归明、归朝、归正人待遇的差别有明显的阶段性,是在其总体待遇下降过程中发生的。归明人,尤其是西北归明人,享有更优厚的待遇,也受到更严格的防范。这些差别与宋朝国家安全策略、冗官、冗费、财政危机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归明人;归朝人;归正人;政策差别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1-0041-08
  宋朝存在着归明、归朝、归正人等特殊群体,是在处理与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中形成的。这些群体在宋朝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起,逐渐引起学界关注。相关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集中于对归明、归正人研究,并侧重关注其共性,对其基本生活、科举、仕途等方面的状况,对宋朝的影响,以及宋朝对他们的态度、政策等,作了详尽探索。然而在这些共性基础上,政府的政策在不同群体之间及各群体内部都不尽相同,这些差别反映了宋朝在处理与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中,所采取的区分轻重缓急的策略。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的政策,对其间的差别及相关问题试作探索,敬请方家指正。
  一、归明、归朝、归正人的界定
  对于何为归明、归朝、归正人,南宋人赵升、朱熹曾作过界定:“归正,谓元系本朝州军人,因陷蕃,后来归本朝。wwW.11665.cOm……归明,谓元系西南蕃蛮溪峒人,纳土出来本朝,补官或给田养济。归朝,谓元系燕山府等路州军人归本朝者。”“归正人”,原是中原人,后陷于蕃而复归中原,盖自邪而归于正也。“归明人”,原不是中原人,是徭洞之人来归中原,盖自暗而归于明也。如西夏人归中国,亦谓之“归明”。
  根据赵、朱二人的界定,归明人原不是宋朝人而来归宋朝的汉族以外的其他各族人。归明人的来源地除赵、朱所说的西南蕃蛮溪峒、徭洞、西夏外,还包括周边其他民族地区、政权,如辽、金、元等。归明人涉及到的民族则更为广泛,除西南蕃、蛮所代表的少数民族外,其主要者还有党项、契丹、女真、蒙古等族。文献中归明人前常贯以“北界”、“北方”、“北朝”、“西界”、“西北”、“契丹”等字眼,揭示了其来源地和民族。
  归正人指原是宋朝人,陷蕃后又复归宋朝。有学者将其理解为“汉人”,并不十分确切。长期以来,中原王朝境内即是多民族共存,宋朝也不例外,陷蕃而复归之宋朝人不可能尽是汉人,尤其是建炎以后,原属北宋的大片领土长期陷于金、元,在此生活的原宋朝人以及在他们大规模南迁的潮流中,都不可能没有汉人以外的其他民族人。
  归朝人指原系燕山府等路州军人归宋朝者。“燕山府等路”至少还包括云中府路。燕山府路与云中府路同置于宣和四年(1122),山前为燕山府路,山后为云中府路。其所辖州府所在之地多在北宋以前即陷于契丹,宣和三年(1121)以前均不曾为宋朝所有,其居民也并非宋朝臣民,但宋朝统治者一直将这一区域当成其疆域的应有部分,处心积虑地谋求恢复,并且其居民中包括大量汉人,因此其居民之归宋朝者,很难将其一律当做归明人。这些州府自宣和六年(1124)以后,又逐步陷于金,至靖康之乱,尽为金所有,其居民为宋朝人最多不超过五年,难以和其他陷蕃地区相比。因此,燕山府等路所代表的地区的特殊性,决定了归朝人的特点实际上介于归明人与归正人之间。
  赵升、朱熹的界定虽未必是官方政令原文,但他们作为当时的官员,所作界定应真实反映了官方区分归明、归朝、归正人的基本原则。当然,归明、归朝、归正人也存在未严格按上述界定区分的现象:
  (绍兴三年)八月十一日,翊卫大夫、成州防御使杨忠悯奏:“祖父系太原府榆次县人,昨任本府祁县监税陷虏,靖康年间挈家归国,子父三人蒙恩作归朝出身。臣近落归朝字,注授差遣,有男二人,未曾减落,乞将男武经郎祖辉、保义郎祖亨改换出身、差遣。”从之。(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二日,金国伪骠卫大将军、西南路讨招使萧鹧巴,左骁卫上将军耶律适哩,节度使耶律秃谋、萧邈舌及千户、谋克等百余人归顺,皆契丹首领也。(乾道九年)二月四日,枢密院言:“萧鹧巴一行官兵等七十一人,向化远来。”

作归正。
  杨忠悯本属北宋人,陷金后又归宋朝,本应为归正人,却“蒙恩作归朝出身”。萧鹧巴等人为金国契丹族人,其来归宋朝,应为归明人,却又被“诏改作归正”。有学者据此认为,宋人对归明、归朝、归正等人并没有很清楚而严格的区分,都可以称为归正人。其实不然,归正人改为归朝人、归明人改为归正人,是在政府对他们进行优待的条件下进行的,不是可随意更改的,正说明归明、归朝、归正人之间有明显差别。
  当然,这些差别的形成有一个渐进、变化过程,重要原因之一是宋朝归正、归朝人之名的出现要比归明人晚得多。归明人之名前代已有之,宋初及其以后长期存在。“归朝官”为归朝人之为官者,目前所见以政和年间(1111-1118)为最早。归正人之名,建炎四年(1130)已有之,叫但应该不是最早。归朝、归正人之名的出现虽然较晚,但其实际产生要早得多。北宋初即有关于“陷蕃”、“没蕃”、“落蕃”人回归宋朝的记载,其特征与归朝、归正人完全一致,只是他们当时还没有获得一个专属自己的名称,反而常被混称为归明人。
  (天圣七年四月)丙辰,诏邓州赐契丹归明人李美田十顷。美自言旧籍邢州之内邱,祖绍温陷契丹,距今八十年。比岁因饥,挈族来归,祖庄尚在,且有祖永安侍中告身四通。尝诉于县,而村保房从莫肯认者。乃诏赐田于邓州,仍令长吏善抚之。(庆历)三年四月,以归明右侍禁蒙守中为大理评事。守中本乾宁人,景德初陷契丹,尝举进士,及归明,右侍禁监和州商税。至是,自陈不愿为武吏,故改命之。(庆历四年六月庚戍)契丹归明人进士梁济世为应天府楚邱县主簿。济世本涿州人,尝主文书敌帐下,一日得罪来归,且言将有割地之请。
  显然,蒙守中原为宋朝人,陷契丹后又归宋朝,应为归正人;李美、梁世济之祖辈原为五代时人。在宋朝以前即陷契丹,其后又归宋朝,应为归朝人,但实际上他们都被称为归明人。这种状况至迟至哲宗时发生了改变,元祐七年(1092)三月,吏部修立的任子条中有“武举呈试武艺、诸军班直、散直,战功换官、殁于王事亲、屡告捕盗贼、归明落番得还蕃官、溪峒猺人招出,右年二十以上”之句。“归明”与“落番得还”并置,表明归朝、归正人已从归明人的称呼中脱离出来。即使归朝、归正人之名出现后,也常以“陷蕃投归人”称之,甚至在令文中与归明人并置。
  归朝、归正人从最初并人归明人,到脱离归明人被并称为落蕃得还人,再到其各自专属名称的出现,表明归明、归朝、归正人在概念上的区别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宋朝对他们采取了有所区别的政策。
  二、对归明、归朝、归正人政策的差别
  宋朝归明、归朝、归正人,按其来源地可区分为来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者和来自辽、夏、金、元诸政权所代表的西北地区者。宋朝对其采取的政策,总体上可分为招纳、待遇、防范三方面,这是其共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政策因时、因人、因来源地不同而有所差别。
  (一)招纳政策的差别
  宋朝对来自西北地区的归明、归朝、归正人的招诱、接纳政策如出一辙,即都随战争与和平的变换而有规律地摆动。战争时期,对各类人员不仅来者不拒,甚至不遗余力地公开招诱。雍熙三年(986),太宗下诏北伐契丹,次年(987)正月十二日诏:幽州边境背没军人等“今后有能自北界脱身来归朝廷者,并不问罪,依旧隶军额。如曾受契丹补置者,并与伪命职官”。太平兴国七年(982),李继迁反宋,作为应对之策,张齐贤提出:“激励自来与继迁有仇蕃部,招诱远处大族首领,啗之以官爵,诱之以货财,推恩信以导其诚,述利害以激其志。”此策在后来的宋夏战争中一直被使用。靖康乱后,面对金人的大举进攻,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一日敕:“应因金人驱拥及差取过军前官员得还者,并许依旧官职支破请给等,或已别差人,并令吏部先次别与一般差遣。”绍兴三十一年(1161),金海陵王完颜亮攻宋,十月九日高宗下诏,表示“不惜官爵金帛,以为激赏”,大肆招诱各类人员。
  和平时期,宋朝的招纳政策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
  1.战争时期普遍采用的公开招诱政策已不能实施。景德元年(1004),宋辽于澶渊结盟,互致誓书,其中约定“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既结束了战争状态,走上了长期的和平道路,宋朝对辽人的接纳也受到抑制。景德约和至元昊称帝的三十余年间,宋夏关系较为缓和,而天圣三年(1025)七月辛丑,仁宗“戒边吏

自今毋妄纳降者”,公开招诱自然不可能。绍兴八年(1138),宋金尚处于敌对状态,高宗因急于与金讲和,就曾命“沿淮不得擅遣人过淮招纳,引惹事端”。
  2.遣返已接纳之人。天圣五年(1027)二月乙亥,宋朝将已接纳之蕃部“据数遣返夏州”。绍兴十一年(1141)宋金和议后,宋朝将一部分人遣返,文献或记为归正人,或记为归朝人,其实并不确切,真正属于遣返之列的只限于来自燕山以北者,并非所有的归正、归朝人都要遣返。
  3.对不招自来之人,在政策上区别对待,并因时、因来源地而变。北宋将辽、夏来归者分为蕃人和陷蕃之人,一般来说,前者拒纳,后者接纳。天圣三年六月丙寅,令西夏人“自今有内附者,非先陷蕃军民,边吏毋得受”。
  与对西北诸政权人员的接纳相比,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员的接纳有两个特点:第一,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的唯一一次较大规模的战争,是仁宗皇韦占年问(1049-1054)平定侬智高之乱,此间并未见宋朝接纳该地区人口及相关政策的记载,反而是战事平息后,此类记载不一而足,这与宋朝对西北诸政权人员的接纳随战、和变换而变动的规律正好相反。第二,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员的接纳有充分的主动权,具体表现在接纳行为的多样性。宋朝时而鼓励地方官招纳,时而又加以禁止。对不招自来之人,也并非照单全收。治平四年(1067)十二月,知广源州刘纪欲借宋朝之力,取与之有隙的依智高残党卢豹之头,作为归明的条件,被拒绝,因为宋“朝廷无送俘首与外夷之礼”,并且神宗批准了枢密院的建议:“刘纪若委州来归,势当且受,然不须招纳。缘纪来,即广源自当别有首领,未必可保其心。若纪有向汉之心,不若因而抚存。”熙宁六年(1073)十月丙申,知桂州沈起言:“交趾刘纪欲归明,不纳,必恐如依智高”,神宗就此事问执政,“佥以为未可许刘纪,许刘纪,交趾必争”。显然,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员公开招纳并非因为战争,禁止招纳和拒绝接纳也并非因为屈从于外部压力,而是完全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与宋朝和平时期对西北诸政权人员的接纳常受限制,形成巨大反差。
  (二)待遇的差别
  总体上看,宋朝向归明、归朝、归正人等群体提供了较为优厚的待遇,内容涉及田宅、赋役、赏赐钱物、科举、授官等,但在田宅、授官、赡养等方面,不同群体之间、各群体内部都存在一些差别,并因时而变。
  1.田宅。田宅是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宋朝招纳各类人员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归明人因原不是中原人,其田宅由政府提供,但神宗以前,普通归明人多是“给闲田处之”、“给田处之”、“处以闲田”等,未见统一的数量标准,元丰五年(1082)采取计口给田,三口以下一顷,每三口加一顷,至南宋一直在施行。归明官也多有赐田,其数量或与官职有密切关系。熙宁元年(1068)五月二十三日规定:“今后归明人子孙叙祖、父乞恩泽者,不以生长去处,文武升朝官以上给田三顷,如在宽乡即给五顷;以下给田二顷,如在宽乡即给三顷。”
  归朝、归正人之名产生以前,“陷蕃”、“没蕃”、“落蕃”来归之人被统称为归明人,但他们在田宅给赐方面,与真正的归明人有所不同,宋朝一般将其遣送本贯,恢复其原有产业,而不是另赐田土。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上举天圣年间自契丹归来的李美,原籍本在邢州内邱,但因村保房从不肯相认,只得以真正的归明人体例另赐田土。
  归朝、归正人之名出现后至北宋亡,其田宅的解决方式和以前应该一样。但进入南宋,原来北宋在北方的大片领土沦陷于金,这些地区在北宋和南宋均是归朝、归正人原籍的集中之地,这意味着南宋时大批归朝、归正人的原籍所在地,已不再属于南宋的控制范围,其原有产业难以恢复。为解决他们的生计,南宋政府向愿为农者提供土地等优惠条件,但政府提供的土地数量多比归明人少。淳熙四年(1177)四月二十五日,诏:“归正人令从便营生外,两淮、江浙系官田土甚多,每户给田十二亩,三人以上给二十亩,愿自备牛具、种粮者,与增一倍。”
  除基本的田宅之外,部分为官者可得到职田。建中靖国元年(1101)二月五日,诏:“归明人如系讷土,即依例支破职田,所有已前不系讷土归明之人,已支职田并特免改正,今后更不支破。”表明此诏颁布前,归明官均可得到职田,此诏将占归明官绝大部分的非纳土归明官排除在职田支破范围之外。或因打击面过广,崇宁二年(1103)九月二十

三日,又下诏修订,除纳土归明人依旧外,“西北归明人虽非纳土,亦与支破”。政和年间又规定“诸添差官系纳土归明,西北归明人,虽非纳土,同。职田依正官给”,由于对添差不厘务归明人职田“无许与不许支破明文”,导致宣和三年海州与添差充海州兵马监押不厘务的张的出现分歧,徽宗乃诏“归明不厘务人,依条支给”。但至迟至庆元年间(1195-1200),添差不厘务归明人又被排除在外。可见,享受职田待遇的归明人,自北宋至南宋经历了范围缩小的趋势。
  和归明官相比,归朝官享受职田的限制更为苛刻。宣和六年闰三月,京东路提刑司申:“据登州申,归朝官厘务,乞标拨职田。”徽宗诏:“燕云路归朝官系正任窠阙有职田外,应添差厘务、不厘务差遣,并不合给职田。”即归朝人仅正任官才有职田,添差官则无。
  2.授官。宋朝授予归明、归朝、归正人的官职,总体上看,有官品高与低、正任与添差、厘务与不厘务等差别,但这些差别及授官标准在不同群体、群体内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不尽相同。
  归明、归朝、归正人归宋后初官品阶,决定着俸禄、恩荫等待遇,又称寄禄官,一般与其来归前曾阶、功过有关。归明人一般不存在过错问题,归宋后初官品阶一般不会低于其曾任官阶,若被认为有功,则可加增官资。归朝、归正人则可能存在过错问题,如背离宋朝投向其他政权、陷蕃后接受其他政权的任命等,其再归宋朝之前若无立功表现,所得官虽然会随形势变化而有起伏,但一般不会超过曾任官阶。雍熙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幽州边境背没军人等,“今后有能自北界脱身来归朝廷者,并不问罪,依旧隶军额。如曾受契丹补置者,并与伪命职官”。绍兴四年(1134)十一月二十三日,赵鼎请降诏书开示:“从伪齐之臣,势不获己,他日来归,亦不加罪”;高宗也表示:“中原陷没,士大夫不幸污于僭逆,皆朕之过。”但绍兴八年五月,宋金首次和议小有进展,高宗的态度即发生了变化:“昨背叛从伪之人,若能束身自归,无功者,朕以不死待之。”对于没有过错或有功劳的陷蕃来归之人,宋朝所授官一般不低于其原任官阶,这与对归明人授官的基本标准是一致的。
  正任与添差指差遣而言,是官员实际履行职责的岗位,正任官有固定员额,额外增加的差遣为添差官。宋朝添差官初见于神宗时期,但最初并未见用于归明、陷蕃来归之人,其所得差遣最初应是正任官,但至迟至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已有归明人添差官。此后,归宋之人初官获得正任差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仅见宣和六年明确提出燕云路归朝官“系正任窠阙”,同时添差也逐渐受到限制,并因归明、归朝、归正人受限时间、内容不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差别。至迟至政和八年(1118),归明、蛮猖大小使臣已“各有立定添差员数”,政和八年,徽宗因“州郡官额外添差至多”,立订“非奉御笔不许添差”的严格限制,而归明、蛮猖人则被允许与宗室一起,“依旧条添差”。显然此时归明人添差受到的限制不如归朝、归正人严格。宣和至建炎年间,归正人添差仍受严格限制,甚至被禁止,归明、归朝人则基本不受限制。宣和二年(1120)十一月十三日诏:添差兵官,“除系随龙,并宗室及归明、归朝官外,今后更不差人”。绍兴以后,归正人不仅可以添差,而且绍兴三十一年以前,归正人添差“无立定员数”,乾道七年(1171)才规定帅府三人、节镇二人、余州一人,而归明、归朝人在绍兴六年(1136)五月已有添差员额的限制:北界归朝、归明官添差差遣,每州不得过六员,西界并蛮猩人每州不得过二员。淳熙三年(1176)五月,龚茂良奏:“近制,惟宗室、戚里及归正人方得添差”,又把归明、归朝人排除在添差之外。
  归明、归朝、归正人添差官有厘务与不厘务之别,自徽宗朝始,均存在由厘务向不厘务转化的趋势,只是转化时间不同,归明官最早,归朝官次之,归正官最迟。政和八年九月诏:“宗室并归明、蛮猺人许依旧条添差,并不厘务。”宣和五年(1123)曾规定“归朝官添差在京及外路差遣,并许厘务”,至十二月八日又诏“不愿厘务者,听;内不识字人,更不厘务”。宣和七年(1125)二月六日,诏:“燕云归朝官非素习法令,免厘务。”隆兴元年(1163)十月规定:“应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里、归正、归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务。”
  3.赡养。宋朝虽然在田宅、任官等方面给归明、归朝、归正人提供了优厚待遇,但其中仍有贫乏不能自存之人,政府对他们的

养政策也存在差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规定:归朝、归明白身、效用无差使人并归朝、归明官、效用等身故之家,老小元依倚人,大人每口月支钱八百文省、米八斗,十三岁以下减半,每家不得过五口。绍兴三年(1133)六月二十二日,又规定每州不得过十户。绍兴六年又将以上规定改为“止为养济北界归明、归朝之家”,至五月十三日,在户部侍郎王俣的建议下,规定:“不分北界并广南、荆湖南北路等处归明、归朝,并一概支给钱米养济”。至迟至乾道八年(1172),归正无差遣及身故之家,已依建炎四年之制,计口给钱米,至该年十二月,又规定按照建炎四年九月、绍兴三年六月敕旨,“州不得过十户,户不得过五口”。
  随着归正人数量的激增,每州不过十户、每户不过五口的赡养规定,很快就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不得不作出调整。淳熙六年(1179)五月二十日诏:“元系北界归朝人,不拘年限放行养赡外,有元系本朝陷伪归正人,自养济后,已请钱米及二十年者,委知通询究。若有子孙经营、耕种及已请佃官田,非无依倚之家,即行住罢,将实系贫乏之人填阙。”
  (三)防范程度的差别
  宋朝虽然给归明、归朝、归正人提供了优厚待遇,但对他们并不放心,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防范措施,主要表现在对居住地、婚姻、任官的限制。
  1.对居住地的限制。据《庆元条法事类》:归明人“不许于在京、三路并缘边、次边州往返及居止”,陷蕃投归人“不得住缘边”。“三路”在北宋指河北、河东和陕西,“缘边”州指与其他政权接界者,“次边”州指与缘边州接壤者。显然归朝、归正人居住地所受限制要比归明人少得多。南宋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尽失,再作为归明人居住的禁区已无实际意义,对归明人居住地的限制是否有新的规定,尚未见到有关记载。北宋限制归正人居住地的规定,在南宋至少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乾道二年(1166)二月八月,给事中兼权吏部尚书魏杞等认为“归正人令处边面,实为非宜”,建议将其“迁入近里州郡”,虽得到批准。但淳熙十二年(1185)十月庚申和绍熙三年(1192)十二月八日诏书中均言:“两淮并沿边州军归正人请占官田,昨累降指挥,与免差科税赋”,表明归正人在沿边州军居住并非一时之举。
  2.对婚姻的限制。对于归明人的婚姻限制,至迟至元祜元年(1086)已有明确规定:“归明人除三路及缘边不得婚嫁,余州听与嫁娶。”《庆元条法事类》云:诸陷蕃投归及归明人“各不得与三路或缘边人共为婚姻”。此载极易被误解为归朝.、归正人婚姻受到的限制与归明人相同,其实归朝、归正人只是不能居住在缘边,三路之次边、近里州军也是允许居住的,既然如此,就不可能禁止其与当地人通婚,实际情况应是归朝、归正人不能与缘边(包括三路之缘边)州军之人通婚。
  3.对任官的限制。归明、归朝、归正人任官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对于任官地,归正官受限地区范围比归明官小得多,归明人不许差注沿边路分差遣,归正人只是不许差注沿边州军差遣。第二,对于职事范围,归明官比归朝、归正官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归明人任官,“不得差出”,“不差本处权摄”,总管、钤辖司公事、路分主兵官“应权者,不得交与归明人”。第三,对于行踪,主要是归明官替移须有人接送,无故不得出州界。归朝、归正官未见有此类规定。
  三、对归明、归朝、归正人政策出现差别的原因
  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的政策表现出来的诸多方面的差别,揭示了宋朝对其采取了区别对待、分而治之的思想,这种思想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原因则具有决定性。
  (一)宋朝的国家安全策略
  宋朝国家安全受到的外来威胁主要来自辽、夏、金、元。契丹给北宋造成的亡国威胁远大于西夏,而西夏给北宋造成的国防压力则远甚于契丹。金不仅亡了北宋,而且长期对南宋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元则最终灭了南宋。相比之下,西南少数民族对宋朝国家安全构不成威胁。这种差致宋朝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策略。对西南少数民族,宋朝“禽兽畜之,务在羁縻,不深治也”。对西北诸政权,则以劲敌待之,积极防御,不轻易主动发动战争,争取、维持和平局面。两种策略虽然都务在保持边疆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宋朝于前者表现出很大的主动性,于后者则受制于西北.诸政权,极为被动。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政策的诸多差别实源于此。
  和归朝、归正人相比,归明人(尤其是西

北归明人)在田宅、职田等方面享受更优厚的待遇,实则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归明人,虽然神宗曾说:“中国人固多,诚不赖夏人”,但归明人对宋朝国防具有其他来归之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如此,宋朝对西北归明人的招诱、接纳基本上被限制在战争期间,而对西南归明人的接纳则不存在受制于人的问题。
  宋朝在给归明人提供优厚待遇的同时,又坚持“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传统思想,而归明人中确实存在奸细、诈降者等不利于宋朝安全的人员,所以,归明人在居住地、婚姻、任官等方面,受到比归朝、归正人更为广泛、严格的限制,其中西北归明人在任官地、行踪方面比西南归明人受到稍多的限制。
  宣和至建炎年间,归朝人在授官方面享有比归明、归正人更为优厚的待遇,是因为燕云地区的特殊地位。如陶晋生所言:“自五代尤其石晋以来,丧失燕云十六州,在国防上造成一大缺口。契丹骑兵得以长驱直入华北平原,威胁汴京。”宋朝自建国后,一直想收复,但碍于契丹武力强盛,长期不能如愿。澶渊之盟虽确立了宋辽长期的和平局面,但在国防上,北宋被动的地位一直未能改变,及时掌握辽在燕云地区的动向,就显得特别重要,而燕云归朝人可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宣和年间,北宋终于有了收复燕云之地的良机,并最终如愿,其中燕云归朝人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从出谋划策、与金商谈联合攻辽到冲锋陷阵,都有他们的参与,归朝官赵良嗣因收复之功得除延康殿学士,这即使在各类来归人员中也是很罕见的。
  归正人在宣和至建炎年间,差遣添差基本被禁止。绍兴年间宋朝为遵守宋金和约规定,还将部分归正人遣返。但绍兴年间,在归明、归朝人添差差遣已受员额限制的情况下,归正人却不受此限制。淳熙初的规定使归明、归朝、归正人中,唯归正人才能添差,表明建炎以后归正人在除授差遣方面的待遇有所改善,这一结果与归正人在抵御金人入侵中的突出作用有关。张浚《论招纳归正人利害疏》云:“后之良将精兵往往当时归正人也,三十余年捍御力战,国势以安。”
  (二)冗官、冗费和财政危机
  归明、归朝、归正人待遇的差别,主要是从徽宗朝开始的,并随着各自在维护宋朝国家安全中的作用的相对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但从长期趋势看,这些差别及其阶段性是在其总体待遇呈现下降的过程中发生的,如差遣由正任转向添差,添差由厘务转向不厘务,添差、职田、赡养受限趋严,乾道、淳熙间归正人给田数量趋减等。这与宋朝冗官、冗费和财政危机有直接关系。
  宋朝设官“职有限而人流无穷”,副导致员多阙少。熙宁间,“一官而三人共之”,理宗时,“固有一官而五六人共之”。为解决正任官差注困难的问题,于是有了添差官,添差官又有了厘务与不厘务之别。冗官与冗兵、祭祀等构成了冗费的重要因素,进而形成、加深了财政危机。在宋朝官冗、财政危机局面形成及日趋严重的过程中,归明、归朝、归正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鉴于此,宋朝虽然总体上对他们采取了优待政策,但迫于压力,只能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及其所起作用的变化,在已有优待政策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限制优待对象,降低优待标准,以缓解冗官、冗费和财政危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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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宋朝 重庆 九龙 宋朝 改邪归正 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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