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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宏观调控有时会成为“空”调?
来,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尽管总体上保持了强有力的控制,但某些政策被地方变相地抵制也是时而可见。理论上中央强有力的控制与此形成了悖论,中央亦可以采取分而治之及惩罚典型的方式抵消地方的反对,但惩罚本身的信息含义也是“双刃剑”,大量惩罚反而会使地方形成政策失去执行力的共识。
  关键词:中央—地方;宏观调控;分而治之;法不责众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3-0039-06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具有典型的中央集权的传统。从秦朝以来,除掉分裂时期,中央集权是中国维持国家统一和社会秩序的主流方式,对中央,或者说对上级的服从,成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个必要条件。新中国的成立,尽管就生产方式而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中央集权仍然构成了新中国政体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中央集权下,中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颁布的命令原则上地方都应无条件执行,对中央的忠诚也是地方官员应优先具有的品格。因此,在这种治理格局下,理论上中央政令的通畅无阻应是一个常态。当然,现实中,中央和地方利益有一致的方面,例如共同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等,但在很多方面,中央和地方利益却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在中央和地方利益一致时,中央政令无疑会得到地方的衷心拥护和认真贯彻,但在利益矛盾的地方,中央就需要通过奖赏忠诚的官员,惩罚违抗的官员,使后者选择忠诚的利益超过违抗中央但使地方得到的利益,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地方官员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命令。我们可以把这种状况归纳为一种均衡:中央通过适当的奖罚措施,使地方都执行中央政令,而在地方都执行中央政令时,中央的惩罚实际并不会出现,惩罚成为一个虚位以待的威胁①。Www.11665.Com
  不过,现实中我们也可以不时观察到另外一种均衡:尽管形式上中央的奖罚措施仍存在,但地方对中央的政令实际上采取置若罔闻态度,中央对违法地方的惩罚同样也没有出现,惩罚成为了一个空洞的威胁。以这轮经济增长周期中的房地产发展为例,在现有分税制和土地财政格局下,地方具有尽快推高房价、拉升地价使地方财政收入尽可能扩大的冲动,但中央出于担心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的考虑,并不希望房价快速上涨[1]。在中央对房地产的相关调控上,2003年人民银行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即使从国务院于2005年统一出台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八条)开始算起,直到2008年底前,中央每年都会出台调控房价的诸多措施并强调地方政府必须为此负责,但结果是大家都看到,各地房价在调控声中一路飞涨,形成越调控房价越疯涨的怪圈②。毫无疑问,地方利益在与中央的博弈中占了上风,同时事后来看,也几乎没有哪个地方官员单纯因为房价过高而被问责。再例如,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业一再被列入产能过剩行业,中央为此从2003年宏观调控开始就多次强调严格控制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把中央决策落到实处。但事实上,这些行业的过度投资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例如,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6.6亿吨,需求仅5亿吨左右,存在1亿吨以上的产能过剩③。过剩行业产能越调越多,这显然与地方政府依靠这些产业拉动gdp和扩大税收有直接关系,而中央各部委的调控屡屡未见成效,这也印证了中央的政策失效确实在一些领域显得相当严重,以至于时常能听到中央“政令不畅”的说法。
  当然,中央集权是一种政治体制,具体中央权威程度和政策监督力度还是可以各不相同的。地方违抗中央,一种情况是某个地方出了个“带头大哥”,带领其他地方反抗。在历史上,西汉初期的“七国之乱”就是这种情况。但在当代中国,民主集中制和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中央的控制总体是坚决的,上述的这种情况很少有发生的可能。我们所关注的是,众多地方在没有带头人指引下,如何相互一致地抵触中央政策。特别是当地方在一些违规做法上形成一个预期焦点时,地方会普遍采取这些行动,造成大面积违法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单个地方违法中央可以很容易查处,但在普遍违法下毕竟法不责众。中央的政策尽管事前来看地方不可能不遵守,但事后地方却普遍不遵守,而中央也不可能全力查处,形成事后的违法不究。这样的中央政令失效情况,也是当前政治体制下最可能出现的情况。

论上来讲,给定中央的强势和严格监管,中央也会预计到地方之间形成串联而联合反对的局面并采取一些治理措施,那么,存在什么样的治理措施以及在考虑进这些治理措施下,地方在什么情况下仍可能会形成一致反对中央从而使中央政令失效?这些方面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关于中央这些年存在的某些调控失效问题,国内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张许颖通过分析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中的问题后认为,在缺乏产业发展中利益协调机制的前提下,地区利益障碍的存在,使产业政策有时流于形式[2]。由于调控失效在房地产调控上表现的最为明显,以往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集中在对房地产调控的反思上。王来福以宏观货币政策中经典的“动态不一致”来说明由于政策效果的事先不可观测和事后执行中的逆转,房地产政策成为不可置信的承诺,进而导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失效[3]。于伟以行政学中的“街头官僚”理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受到地方阻扰做了解释[4]。由于街头官僚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街头官僚在执行具体政策时受到自身利益或个体偏好的影响,进而导致管理者很难有效控制街头官僚的行为并较难达到管理者的政策初衷。其把地方政府看作与中央政府相对的街头官僚机构,并以中央政府在调控房地产价格所遭遇的“越调控,越高企”的怪现象来具体说明街头官僚及其机构对中央政府有效达成目的的阻碍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周学光利用社会学中组织理论解释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共谋现象,指出了政策统一性和执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是其主要原因[5]。史瑛、刘治国、孔行从中央地方博弈的角度分析了房地产调控,把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多元化目标的冲突及着力点不当以及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和贯彻落实不彻底并列为房地产调控欠佳的原因[6]。周晖、王擎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了房地产调控。不完全信息反映在中央不知道地方具体的违规情况,只知道比例。中央实施调控需要成本,由于地方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要中央来承担,这两个成本与中央调控的收益比较,决定了中央不可能什么时候都调控,结合地方对违规收益和违规遭到惩罚的比较,地方违规收益越大,就越可能违规。这就决定了在违规收益大的一线城市,房价调控更加失效[7]。
   二、基本模型
  与上述研究不同,在描述这些中央地方博弈时,本文尝试使用整体博弈方法来对博弈均衡做出分析。在整体博弈中(moriis and shin,2004,hellwig,2002),数量众多参与人根据观察到的信号选择攻击现有体制与否,现有体制的维护者则可以发布一些信号来影响参与人的选择。当参与人形成一致行为,现有体制则要么存在,要么推翻。在中央地方关系中,地方是多数的,它们可以选择听从还是反对中央的政策,当存在一致行动时,中央的政策可能被一致遵守,也可能被集体抵制而失效。按照整体博弈模型的一般假设,地方数量为[0,1]区间④,每个地方i对中央出台的某个政策可以选择遵守a=0,或者违反a=1。当地方选择遵守中央政策,不需要付出成本,收益也为0⑤。当地方i选择违反时,要付出t>0的违反成本,但当中央政策失效时,得到s的收益,且s>t。显然,地方i是否选择违反政策取决于中央的政策是否失效,即当地方i违反且中央政策失效时,地方得到s-t>0的效用。当中央的某项政策z得到执行时,z=0,失效则z=1。对中央来说,θ是其推行政策意愿的坚决程度,θ∈(-∞,+∞),坚决程度越大,θ越大,但政策是否有效也受到违反的地方数量a=■aid,i∈[0,1]的干扰,地方违反的数量越多,政策失效的可能性也越大。这里遵循整体博弈的通常假设,当a≥θ,中央政策被足够多的地方抵制而失效,z=1,反之,a<θ,z=0。
对某项政策,中央贯彻它的意愿决心到什么程度并不一定为每个地方所知晓,地方要对中央真实的θ进行猜测⑥。在猜测的θ落入(0,1)范围时,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博弈,否则要么随便一个地方抵制都可以使政策无效(θ≤0),要么即使所有的地方抵制都无法阻挡政策的执行(θ≥1)。按照标准假定,地方i对θ的先验信息在实数轴上均匀分布,并且观察到一个私人信号xi和公共信号y来推断θ。私人信号xi是地方i自己的观察,xi之间假定是独立同正态分布,xi=θ+?着i,其中?着i~n(0,?茁-1);公共信号y则是来自中央,其表明θ的信息,y=θ+?着,?着~n(0,?琢-1)。?琢,?茁>0,{?着i}i∈[0

,1],?着均为观察误差,与θ无关,并且彼此之间是独立的,?琢、?茁为共同知识。
  在观察到xi和y后,地方i对θ的后验信息分布密度仍为正态分布,~n■,■。
  按整体博弈的标准假定,参与方采取的是门槛战略,即存在一对门槛(x*,θ*)(给定y),当地方i的后验信念期望■i  t=sprob(θ<θ*|xi,y)
  =s?椎■θ*-■xi-■y
  即x(θ)=■θ-■y-■?椎-1■(1)
  其中ф是正态分布函数。对于中央来说,政策失效与否的临界条件是:
  a=prob(x?燮x*|θ)=?椎(■(x*-θ))=θ*
  即x(θ)=■?椎-1(θ)+θ(2)
  解(1)和(2),可以得到均衡(x*,θ*)存在。根据morris 和shin(2004),当θ∈(0,1)时,中央和地方之间整体博弈存在唯一均衡(x*,θ*)的充要条件是下式成立:
  ?茁>■(3)
  也就是说,要保证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地方的私人信号方差一定要以一定比例小于公共信号的方差。
  显然,当存在满足(3)式的唯一均衡时,θ*是一门槛,对于某项政策,只有高于θ*的中央的贯彻决心θ才能不被地方所抵制,低于此则被地方所抵制,除非θ*趋于0,否则这项政策就存在被抵制的可能。并且,由于
  θ*=?椎■θ*-y-■?椎-1■,得到:
  ■=■(4)
  其中?准是正态密度函数。当θ*<y+■?椎-1■时,■>0,也就是β的提高使θ*这一门槛变得更高,这表明,当中央本身的贯彻决心不是特别高的时候,β的提高增加了中央政策被抵制的可能。特别是在地方之间存在充分交流的机制下,地方i得到的β很容易提高。例如地方i与其他n-1个地方互通信息,相当于获得了n个独立观察的私人信号,其私人信号变为:
  xi=θ+?着in ?着in~n(0,?茁0-1),?茁0=n?茁。(5)
  特别当n→∞时,?茁0→∞。此时当θ*<y,只要在y>0的场合,就有■>0。而y>0这一条件并不难满足,尤其当α较高时,由y=θ+ε,θ∈(0,1)可知y多半大于0。
  命题1:对于某项中央地方利益不一致的政策,当地方之间存在充分的信息交流时,除非中央有很高的贯彻决心θ*>y+■?椎-1■,否则容易被地方抵制。
  现实中,很多中央政策失效的原因为:在开始阶段地方之间就通过大量信息交流形成了共识。等到中央发觉,这些信息交流的结果已经很明确,地方自然能够共同抵制。这些信息交流包括言语性质的交流(这点在下面分而治之中还要分析),也包括地方之间相互观察彼此的实际行动。特别是那些形成不可逆投资的实际行动。例如,在房地产中,某地方推高房价的举动是切实的而不是空口白话,同样,钢铁业等投资也是实实在在的,还有下文涉及到的腐败现象也是实际存在的,这些都能为其他地方观察到和相信。
   三、分而治之
  在中央地方关系中,中央的意图显然是每项政策,不管其真实的贯彻决心如何,都能得到地方的认真执行⑦。但正如(4)式所体现的,这受到地方得到的β的干扰。中央对此的应对措施,就是分而治之。分而治之作为政治术语,早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一个基本的统治规则。通常,中央不允许地方之间自发的信息交流,从而防止地方在潜在的与中央目标冲突的利益选择上形成联盟。在模型中,这意味着降低β。从而降低门槛值θ*,也减少地方之间违反或抵制的可能性。
  不过,仅仅规定地方之间不得进行信息交流在实际当中往往是难以奏效的,毕竟地方私下间的信息交流并不容易预防和控制。中央在防止地方信息交流基础上,还可以引入地方相互揭发检举的机制。中央可以对经揭发后发现违规的地方采取一个惩罚p,p+t>s⑧,使该地方违法被查出后的结果是,不管有没有其他地方一块违规,都还不如遵守中央政策,后者效用为0,大于被惩罚时的s-p-t⑨。需要注意,p是对某个违规者才起作用的,如果大家都违规,法不责众,中央不可能对所有人都惩罚,对单个地方来说被处罚的可能性就很小,p→0,此时地方仍可得到s-t>0的效用,换句话说,地方的协调行动效应仍然存在。至于检举者仍得到0效用等同于遵守政策,这样他弱偏好于检举⑩。这时,地方在决策时需要考虑到检举机制的影响。
 

 命题2:在存在检举机制下,地方采取违规行为的可能性h与θ成反比,并且当θ趋于1,可能性h趋于0。
  证明:当θ=0时,地方可以采取违规而无需考虑其他地方是否检举,h=1;当θ=1时,无论其他地方是否检举该地方都不会违规,h=0。佐证h与θ成反比,地方在违规时必须考虑被其中某个地方检举的可能性r,h与r成反比。r是(θ-a)的增函数:当θ-a≥0,某地方进行检举更有利,r=1,反之参与到违规集体中来更有利,r=0。当θ→1,有r→1,从而h→0。至于中央,引入惩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违规,当θ  中央的分而治之策略所引入的地方间揭发检举机制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央每一项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意味着选择?茁<■,使原来的均衡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中央要么提高α,要么降低β,或者两者都做。
  由(3)式,当?茁<■,博弈将出现多重均衡(hellwig,2002),并且给定β,当α→∞,y∈(0,1)时,θ均衡分别趋于(0,1,y),其中θ*=y是不稳定均衡。
  不稳定均衡的情况,在此忽略,笔者考虑θ*=1和θ*=0两种情况。对于θ*=1,由命题2,此时地方采取违规行为的可能性h=0,而对于θ*=1,地方采取违规行为的可能性h=1。因此θ*=0是满足命题2约束的唯一结果。
  命题3:当θ∈(0,1),对于任何政策,中央引入适当的检举机制并控制使β<■,同时使α→∞时,实际当中唯一存在的均衡是中央政策得以完全贯彻的均衡。
  对比命题1,θ*=0意味着中央的政策,不管真实贯彻意愿如何,都能得到地方的认真执行,从而制止了地方相互串联而反对中央政策的企图,这就是分而治之政策的重要意义。
   四、“一刀切”与地方相互猜忌
  在以上分而治之策略中,中央通过操纵α、β,使博弈均衡实现了有利于中央的转变。在具体操纵政策上,中央可以采取政策“一刀切”和让地方相互猜忌的做法。
  在本文,“一刀切”意味着α→∞,即在中央就此政策所宣示的公共信号y中,中央对此政策的规定没有什么例外,没有什么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执行。如果规定了准许例外,和准许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对政策的具体执行做出变通处理,地方都可以根据各自地区情况的不同为理由,为政策打折扣留下了“口子”,不同地方对政策可以有差异化理解,等同于α较小,从而y的方差较大。反之“一刀切”的政策,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其宣示的内容非常明确,各地都要统一按此理解和执行,不允许有打折扣的情况出现{11}。在以往人们一般印象中,“一刀切”是一种为人诟病的政策处理方式,因为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各不相同,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问题理应区别对待,“一刀切”的做法使政策变得僵化而缺乏效率。不过,考虑到如果政策留有余地,那么就容易在地方的执行中“走样”,使这个政策缺口被无限放大,留下的各种漏洞最终使政策实际上失效。例如,在2006年的房地产调控中,建设部出台了“90平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要占到70%”的规定,本意上这是一个“一刀切”的政策措施,但随后建设部又规定,各地应当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当地住房调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房结构比例。这最终使建筑面积的规定流于形式。相反,1993年的宏观调控,当时中央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做法,“一刀切”限期收回过多贷款,立刻就取得了显著成效。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政策“一刀切”尽管有很多问题,但它却是保证政令执行的一个有利工具。
α的同时,中央还可以想办法让β降低,这可以让地方相互猜忌:地方之间串联要共同违反政策,但也会存在某些地方表面上同意一起违反但转头向中央检举,使得本要串联违法的地方遭到中央处罚而使串联破产。对于地方来说,与命题2中没有检举机制不同的是,地方i与其他地方交流私人信号要考虑到其他地方提供的可能是虚假的信号:一是其他地方j实际上关于θ的信号高,但假意提供较低的xj来诱骗i以向中央检举i;另一是其他地方j实际上θ的信号低,但害怕告诉i后i趁机检举他而假意提供较高的xj。其他地方提供的私人信号可能真真假假,地方i对其他地方提供的私人观测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尽信。这样i对随机遇到的其他某个地方的私人信号xj的可信度存在一个分布,假定为n(θ,?茁1-1),其中?茁1-1外生给定{12},其分布说明i判断xj相对θ扭曲偏高或偏低的程度是等可能的。在无检举

机制下,由(5)式,信息交流使i得到的对θ的后验分布原为n(■,■),其中■=∑xi/n。在检举机制下,i得到的对θ的后验分布密度变为:∫?渍(z|θ)?准(θ|■)dθ(6)
  其中?渍(z|θ)为可信度分布n(θ,?茁1-1)的密度,?准(θ|■)为原后验分布n(■,■)的密度。基于正态密度函数性质,可得存在检举机制下i最终对θ的后验分布为n(■,■+■),其方差变得更大,令■+■=■,可见?茁′<?茁0。地方之间的相互猜忌最终结果是导致私人信号方差程度的增大,增大程度取决于?茁1-1,?茁1-1越小,增加程度也越大。反之,当?茁1-1 → 0,大家交流的都是真实的私人信号∫?渍(z|θ)?准(θ|■)dθ退化为?准(θ|■),就回到了没有检举机制情况。
  命题4:通过引入检举和惩罚机制,中央可以通过使α→∞,β下降,从而更轻易地实现自己的政策贯彻目标。
  在有检举机制的博弈均衡下,中央的政策都得到了执行,这一结论也符合现实观察到的,中央的大部分政策都是得到贯彻的,中央集权是起作用的。引言所提及的那些政策失效情况,有一些则是地方事先交流信息,中央却没有明确意识到问题,因此没有专门制定鼓励举报和制定处罚标准,地方也就没有举报的激励并出现命题2的情形。不过,即使在考虑到检举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中央的政策贯彻是否一定能实现?笔者认为未必,有时惩罚本身的信息含义也是双刃剑,大量惩罚反而可能使地方形成政策失去执行力的共识。这方面的典型是腐败现象,对腐败的检举与惩罚制度早已存在并熟知,但只通过加大处罚来打击腐败的努力却效果有限,这也说明了中央集权下的检举与惩罚并不是万能的。
   五、“杀一儆百”与法不责众
  在中央要让地方贯彻政策的做法中,还有一个工具也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就是通常所说的“杀一儆百”,以此来对潜在的违规地方形成震慑。这种震慑的体现是,中央通过处理一个典型,往往有时是从重从快处理(即使罪不至此),让其他地方感受到违规的严重后果。这种震慑体现的是通过严重而形象的惩罚后果,让大家认识到中央的政策不容挑战{13}。对于这一点,需要注意到杀一儆百要树的典型是什么样的。要是处理的是个普通角色,那么这种惩罚就未必有杀一儆百的效果,它必须得是重要角色才行,这样才能震慑一般观众{14}。解释其原因,在于这样的重要角色中央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处理会给中央带来较大损失或负担,换句话说,处理成本比较高。利用标准的信号传递原理,中央处理某个重要的地方责任者等于传递出自身贯彻政策决心强弱的信号,弱中央可能难以负担这种成本,强中央则可以。按照cho—kreps的直观标准,强中央和弱中央的完全分离是唯一的均衡,只要强中央对足够分量重要的责任者进行处分。反过来,只要有这个需要,强中央总可以对足够重要的责任者强加处罚。因此,杀一儆百的唯一均衡就是强中央和弱中央的分离均衡{15}。在分离均衡下,地方以此为信号修正原来认知而认识到中央θ>θ*。地方的后验信念分布密度变为:
  ?准(θ|xi)/1-?椎■(7)
  2004年,中央的宏观调控中出现了一个著名事件:江苏“铁本”事件。中央对“铁本”相关负责人,包括常州地方官员都做了严肃处理,其声势之大,行动之速,措施之坚决,是前所未有的。中央对“铁本”处理的目的,就是要地方以此为鉴,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过,事后来看,“铁本”的“杀一儆百”效果也只是暂时的,钢铁行业的产能仍高速扩张。从“杀一儆百”的机制看,“铁本”只是顶风作案的民营企业,在钢铁行业中甚至连正规军都谈不上,处理“铁本”可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信号,但说服力对其他地方不见得很强。甚至地方还能观察到同样是钢铁企业违反中央宏观调控的,某些重要国企却没什么事情,这样“铁本”杀一儆百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
  本文模型原有假设地方是均质的,“杀一儆百”更多指的是中央拿重要的地方祭旗。现在回到地方均质的假设,讨论在存在检举机制下,地方仍出现大面积违规现象的可能。如前所述,在检举机制下,i得到的对θ的后验分布密度变为∫?渍(z|θ)?准(θ|■)dθ,当地方i观察到中央对其他地方的一个惩罚p时{16},这个惩罚起了两个方面的作用{17}。一是i发现实际中还是有地方违规的,它可以以此来向下修正

对θ的后验信念{18}。另一是说明可能有地方向中央检举,这又会对地方原来设想的信息交流的可信度产生冲击{19}。
  对于信息交流可信度的冲击,如前(6)式,体现在可信度分布变为n(θ,?茁1-1),其中?茁1-1<+∞,表明地方i发现有出现检举情况后,信息交流可信度的方差变大。而至于修正后验信念,地方i可以修正为θ<θ′,其中θ′为小于1的任意正数,理由是:既然有地方违规了,说明中央的贯彻能力是严格小于1的。实际上,当初次观察到这个惩罚的事例,地方i可以赋予θ′为接近于1。类似(7)式,此时,地方i对中央政策失效的后验预计变为:
  prob(θ<θ*|x1,…xn,θ<θ′)。
  如果θ*<θ′,prob(θ<θ*|x1,…xn,θ<θ′)=prob(θ<θ*|x1,…xn)。这时居主导地位的影响是可信度分布方差变大,由前论述,θ*<y+■?椎-1■时,■>0,β变小意味着新的均衡θ*′<θ*,有利于中央政策得到贯彻。这里也可以看到,当地方初次观察到有地方违规而受惩罚时,惩罚为中央所带来的震慑意义。
  不过,检举机制下的惩罚虽然也可以带来“杀一儆百”的效果,但这效果却是随惩罚次数的增多而递减的。地方i每观察到一次惩罚,在惩罚没有超预期的情况下,就下调一次对θ的后验信念和增加信息交流可信度的方差,直至足够多的观察惩罚次数后,当θ*>θ′,这一限制对后验信念分布就起作用。同时,信息可信度的方差却不会无限制增加,他不可能超过无交流时的β-1:大不了彼此间就不交流信息了。此外,他所观察到的惩罚是真正发生的,说明其他地方的反对是可信的,而不是随便说说。
  命题5:检举机制下的惩罚具有双重作用,大量惩罚反而可能使地方形成政策失去执行力的信念。
  得到命题5的结论还需要考虑地方担心被检举的问题。惩罚就是因为检举而引起的,其他地方有检举的动力,是对θ的估计高。但当对θ的估计低时就不检举。其他地方检举的可能性与其认为的θ成正比(是(θ-a)的增函数)。地方观察到越多的惩罚,越下调θ,也越没必要去检举,检举的其他地方越少,某地方越没必要担心被检举而遭致中央惩罚,这就回到不存在惩罚的状态。 因此这时候,尽管检举和惩罚机制仍然存在,中央的政策却仍会发生失效的问题。像腐败问题就是如此。地方的腐败,谁都不会公开自己的腐败信息并和别人就此进行交流,但在观察到诸多的腐败案件后,形成了腐败已是愈演愈烈的共识,从而得到鼓励也去腐败,这就导致腐败的大面积出现,而中央难以治理。这里的关键是,中央初次严查腐败案,其效果应该说是具有震撼作用的,但太多的腐败案被查出,却把地方的认识引向了反面,让他们知道,原来腐败如此之多,中央其实也未必管的过来,而且对腐败的惩罚也没有超常规之处(尤其是观察多了以后)。至于实际因腐败而遭到的惩罚,对特定腐败官员来说,相对腐败的大规模蔓延,伸手必被抓落到他个人头上的可能性还是小的(p→0)。至于房地产调控,在中央首次出台调控政策后,起初对地方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当逐渐有地方违规,中央甚至连对应的惩罚都没有时,房价自然就会报复性反弹。
   六、结论
  本文从整体博弈的视角为近年来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中央政策有时失效的现象作了一种解释。从现实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在那些中央没有事先明确意识到地方的激烈反对、从而贯彻政策的意愿和决心没有明显体现的时候,地方通过彼此间的信息交流,特别是观察到那些以实际不可逆的投资来证明自己可信度的行为,往往容易使地方形成一致的预期,当一致的预期形成,中央事先的政策尺度就容易被突破,出现失效的问题。专为政策执行制定的检举和惩罚可以部分解决这些问题,但对那些地方以实际可信行动证明自己的信息交流,也要注意到惩罚带来的信息含义具有的双刃剑性质。像腐败问题就是这样,单纯的惩罚所带来的震慑意义越来越有限。因此,中央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为了防止”空”调现象的出现,就应该事先就政策本身做出周密调查与部署,尽量事先明确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后果,从而提早宣示中央相关政策上的决心,打破地方可能的一致预期。这里的关键是:在相关政策上,中央应尽快就政策贯彻的意愿和决心做出决定,让地方明确知道中央的决心,这也是防止政策出现“空”调代价最小的方式——除非,中央宣示决心的成本还要高于出现政

策空调的代价。至于在腐败治理上,既然着重依靠惩罚是刹不住腐败蔓延的,治理腐败恐怕无法仅局限于依靠中央强力惩处这些做法,而更应该在地方官员腐败的制度性原因上去寻找治理方案,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应更多地考虑地方民众的监督(通过地区人大的作用),相对于中央治理下的“一对多”,地方治理腐败是一对一的,相对而言不需要考虑法不责众的问题。
  
  注释:
  ①也会偶尔犯错的官员遭到处罚,这些偶尔犯错的现象不同于下文提到的集体违规现象。
  ②调控失灵有一种原因是中央部委之间打架,这点本文不再涉及。
  ③引自2009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并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④实际当中地方数量不可能是无穷多,但只要是相当多的地方数量,[0,1]可以看成是地方违反的比例。
  ⑤这里不考虑地方遵守政策而得到的奖赏,而侧重于因违反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⑥中央的意愿并不总是坚决的,越坚决意味着组织动员监督检查等方面要花越多的资源,这是有成本的。
  ⑦至于中央为什么不同的政策贯彻决心有高有低,我们假设与其成本高低也有关系,决心高的贯彻成本也高,比如宣传动员保障的各种措施也多,等等。
  ⑧如果p+t  ⑨惩罚p的引入,与之前的t不同,比如说,中央对查出的某个违规地方,负责人予以撤换,那么对这个负责人来说,即使后来其他地方都一样违规,他也不可能复职。这时他具有惩罚p,而其他地方就没有。
  ⑩中央也可以对进行揭发检举地方进行奖励,其原理是类似的。
  {11}α→∞也包含着政策的文字内容被准确无误地传达到地方,不过,如果政策里允许有例外和变通,等于各地仍可以有各自的理解和执行,这就需要“一刀切”的政策减少理解误差。
  {12}随机遇到意味着不存在地方有组织的密谋交流,这也相当于i做了一个简单随机抽样。?茁1-1可看成地方i基于历史经验及其他各种因素对这些交流到的信号真伪程度的判断。
  {13}从逻辑上说,这种震慑的前提是其他地方相信如果也这么做,也会得到相同的下场。但地方同时预期到存在大面积违规而造成法不责众时,这种惩罚是否仍具有威慑作用?笔者这里关注的是惩罚的震慑作用在考虑到地方集体性违规情况下如何起作用。如果地方没有一致行为,惩罚总是有用的。
  {14}另一种可能是:此时惩罚p是超预期的,超预期指中央出现了以往没有的惩罚p。在一次博弈下,地方只了解到t的存在,但到下次博弈,中央突然引入了惩罚p,以具体对某个违规地方做出惩罚p的方式让所有地方意识到。参见注释⑨对p和t的区分。引入惩罚p对地方的震慑作用在部分三节已经阐述。
  {15}angeletos,hellwig,pavan在考虑信号传递作用时,假设信号传递的是体制维护者既不太强也不太弱的信号,这会导致多重均衡。
  {16}理论上,当地方没有一致行动,没有哪个地方单独违规。现实中,某个违规地方的出现,可以是因为某种个别的外在原因而出错。
  {17}惩罚是中央出于其他地方举报而掌握的信息,这与中央直属机构如监察部门的发现不同。对于我们来说,只关注前者就足够了,因为在中央监察下地方仍可以进行信息交流。重要的是,当地方能一致地违规和抵制中央,中央的监察与否就变得无足轻重,因此,我们这里只考虑地方举报而造成的中央处罚,正是它使得地方不能一致行动。
  {18}可举历史上秦末陈胜吴广揭竿起义的著名事例。天下“苦秦久矣”,在得知他们揭竿起义后(秦的镇压可以看成惩罚,而且他们最后也失败了),各种反秦势力修正对秦朝强大程度的信号,纷纷开始起义。
  {19}关于前者,地方i向下修正关于中央θ的信念,严格地说需要p是合符预期的惩罚,也就是说地方原来以为这些事不会有什么严重的惩罚,如果出现p,p+t>s,地方会意识到进入分而治之下的博弈结构而采取服从,这与“杀一儆百”有所不同。这方面可以举腐败方面的事例。解放初中央较严较快处理了一批腐败案件,涉案不一定是很高层官员,但同样给予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但现在这样的处罚已经没有多少警示作用了,因为这已经是合乎预期的惩罚,比如已是法律化的惩罚,或者是重复的惩罚,惩罚程度大家也熟知。对于前述秦末起义,

罚也不可能是超预期的,因为起义要面临多重的惩罚谁事先都很清楚,也不可能更重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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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周晖,王擎.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波动:理论模型与中国的经验分析[j].经济研究,2009,(10).
  责任编辑、校对:李金霞
  
  
  why the macro-control will lose efficacy sometimes?
  chen jian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the central maintained a strong control on the whole, but some policy is also sometimes visible by local consciously boycott. in theory, there will form the paradox between the central's strong control and this position, the central can also take methods of the divide and rule and punishing typical to offset the opposition of the local, but the information meaning of punish itself is also a "double-edged sword", a lot of punishment will lose the execution of policy 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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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 的手段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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