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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和谐理念初探
和谐、和谐世界的向往,不是中国特有的,而是一种人类的共性。wto语境下的和谐理念可以解析为“非歧视原则”中蕴含的平等观、法价值冲突的协调平衡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多哈部长会议宣言从多方面实现了wto和谐理念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作为现行最为重要和行之有效的国际经济规则的wto制度对将建立兼具自由、平等、有序、发展的和谐世界经济作为其最终价值追求的重视。
  关键词: 和谐; wto; 多哈回合; 特殊与差别待遇; 平衡结果
  中图分类号:d 9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2)02005406
  一、“和谐”与“和谐世界”理念的
  哲学考察(一)和谐的源流考和谐两字本为同义,《广雅·释诂三》里这样描述:“和,谐也。”《国语·郑语》关于周太史史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各,故能丰长而万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则乃弃矣”的记载是中国古代关于“和”的思想的最早记载。史伯认为周天子“去和而取同”是西周政治、社会出现衰败之象的原因,提出相异的事物协调并进,才能达到“和”的境地。《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齐国大夫晏婴也认为:“和,如羹者。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和,就好像做羹汤,用火、水、醋、酱、盐、梅来烹调鱼和肉,用柴禾烧煮,味道淡就增加调料,味道太浓就加水冲淡,不同的成分联合起来,相异的事物相成相济,使之和谐一致。“和”也是孔子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范畴。wWW.11665.Com《论语·子路》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里的“和”谓之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平衡。孔子还将“和”从哲学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在其之后,“和”主要作为一种人们追求的没有压迫和剥削、互信互爱、自由自在的理想社会而存在,如孟子“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的“仁政”思想;发施仁政必先照顾鳏寡孤独、贫困无告等弱势群体的强弱和谐思想;“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柴木不可胜用也”的天人和谐思想;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爱无差等”的平等思想;康有为向往的“至平”、“至公”、“至仁”、“至治”的“大同之世”。
  对和谐、和谐社会的向往,不是中国特有的,而是一种人类的共性。在西方,实现和谐,建设美好社会的思想资源极为丰富。集先贤思想之大成的柏拉图早在公元前4至5世纪就提出了“和谐就是协调冲突”的著名论断。赫拉柯利特也认为,和谐有序的自然现象,并非出自同类事物之间的简单联结,而是不同种类事物的相反相成,即“相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1]。基督教对于平等、美好的“上帝之国”的描述,对于公平与公正、爱人如己、善待弱者、人与自然同为上帝创造之物的和谐相处等理念的信奉;近代思想家对于“和平”、“全体人自由、和谐和共有共享”的理想社会的追求,都是人类追求“和谐”的表现。
  综上,可以看出“和谐”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广阔的概念,涉及人我(人与人)、群己(人与社会)、天人(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其核心是各个层面、各个因素有序协调的状态。(二)和谐世界的哲学内涵1.“和谐”蕴涵着正义的哲学思想“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包括平均正义和分配正义两种。平均正义强调对任何人同样对待,这种平等思想是“和谐”的应有之义。存在压迫和剥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社会,绝不会是和谐的。如墨子认为“视人之国若己之国,视人之家若己之家,视人之身若己之身”的“爱无差等”方能达至和谐社会;太平天国对于理想中的“和谐”生活和国度的构想就是“均田”、“无处不平均”;近代思想家卢梭也指出,不平等是社会失谐的根源,不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以人民民主方式推翻暴政,建立平等和谐的理想王国。
  但是“和谐”所追求或提倡的正义并不等于平均、形式平等。中国古代思想家就已经使用“和而不同”的表述将“和”与“同”明确地区别开来。例如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本”观念蕴含着实质平等或者说是矫正正义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在身份有高下之分、财富有多寡之别的社会现实中,民是“弱势群体”,容易遭到握有权源的强势“君主”的侵害,因此主张“民贵君轻”,

主张施仁政必先照顾鳏寡孤独、贫困无告的弱势群体,即使强调“兼爱”、“爱无差等”的墨子也要求强势方主动显示善意。[2]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傅立叶也认为,任何平均主义都是政治毒药,因为它无视劳动人民陷于贫病交加的事实,只有在和谐制度下,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才能够相互协调。由此可见,正义是“和谐”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和谐”蕴含的深层哲学基础。2.和谐的本质是“矛盾的对立统一”,是一种辩证的协调观“和谐”概念始于“不同”、“相异”和“对立”。柏拉图从“和谐”、“冲突”和“协调”的相互关系上概括了他对和谐的认识。他认为“和谐”与“冲突”是两个对立概念,冲突所表现的是事物要素的分离和对立状态,而和谐则着重强调与事物要素的协调与融合,但是从和谐的构成要素来看,原本有矛盾冲突的因素仍不失为和谐的构件,尚未融合并非不可融合。[3]“和谐”就是“用对立的东西制造出和谐,而不是用相同的东西”,就是相异事物的相成相济,是冲突的协调,是在相互对立冲突的构件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中”作为矛盾事物所达成的一种“平衡”状态经常与“和”联系起来,如孔子在《中庸》第一章中提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认为只要达到“中和”,就可以解决天下的一切矛盾,所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二、wto和谐理念之框定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4]。在讨论wto规则时也不例外,在将目光对准于成型、具体制度解读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形而上的一些基本的价值和追求的关注。本文认为,在wto语境下,作为一种价值和理念的和谐精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非歧视原则”中蕴含的平等观首先,这种平等体现在“非歧视原则”的两个具体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给予平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成员方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其他成员方的国民,成员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其实力不对称的影响。 这种平等体现在wto的决策方式中。wto的绝大多数决策沿用了gatt的做法,以谈判和意见一致为基础。各国无论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在wto决策中均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二)法价值冲突的协调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是法律中多方面的理想因素和法律所追求的多重目标。通常认为法律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安全、人权、正义等等。其中每一种价值都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准则,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多种具有不同规定性的价值存在于同一法律制度中,在逻辑上就有相互冲突的可能性。wto制度作为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以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基础,其自由和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它同时也没有忽略对于平等、安全和正义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如gatt中对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的规定体现出的对于安全价值的追求,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追求,对于发展中成员方获得与发达成员方同样经济利益的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等。这些价值是相异甚至是冲突的,如wto的自由和效率价值建立在各国实际经济实力不同的基础上,强调群体在减少、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实行自由竞争方面的整齐划一,承担一揽子义务。而法律的平等、正义价值则要求对那些经济发展基础较薄弱,谈判能力不足,在自由化进程中受冲击较大,处于“弱势”的发展中成员方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权利;甚至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及人类、植物或动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可以不履行相应的“自由化”义务。所以,自由和平等、安全在逻辑上具有一定冲突性。这些相冲突的价值之间的协调平衡是wto和谐理念的主要表现。
  wto和谐理念下的这种协调和平衡具有独特性,体现在其对于“度”的把握上,即上文所说的“中和”微妙的比例关系。如sps第21条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价值所作出的背离自由价值的措施必须是“必需的”;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涉及禁止或可诉补贴实施的减让的中止,gatt第二十三条第2款认为“适当的”是一个达到平衡的度,而争端解决的谅解书中则规定“对等”是一个“中”的度。这种关于比例性的规定在wto中频频出现,昭示着wto对于不同价值之间的协调,以求达到“中”或者说平衡的一种“和谐”理念。(三)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

)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对不发达成员的差别待遇体现了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经济发展之不均衡的一种矫正正义,是wto中发展中成员追求的平等价值与发达成员追求的自由价值之间渐进的相互妥协、协调的“和谐”观的具体体现。
  虽然wto规则平等、统一地适用于全体成员方,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拥有规则制定上的“先发优势”和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地位,使得发达成员方成为wto体系主要受益者,而发展中成员方获益甚少,有的甚至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为了矫正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wto规定了一些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第2段明确规定:“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在具体措施上,wto给予发展中成员方履行承诺和实施协定更长的期限;放宽幼稚产业保护的实施条件,使其可以在歧视的基础上进行数量限制,并且可以先自主实施,再与其他成员协商和接受全体成员的审议;豁免部分发展中成员的义务,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第277条规定,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出口补贴,不应使用第四条关于禁止性补贴的救济方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关于可申诉补贴的救济方法的规定。gatt第36条第8款还鼓励工业国家把援助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目的明确的自觉活动,在削减或取消针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的谈判中,发达缔约方不应期待因其做出的承诺而获得互惠等等。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全面参与的决定》规定的“授权条款”更加明确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法律地位。此外,wto还支持、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处理wto事务的基础组织机构和实施的技术标准。例如《海关估价协议》第203条规定,发达国家应按双方所规定的条件,向提出申请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5]为了防止最不发达成员被边缘化的危险,还特别成立了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对其进行帮助。这种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进行的矫正集中体现了wto的和谐理念。甚至可以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wto和谐理念的发展。
  三、多哈回合体现了wto和谐
  理念之演进(一) 多哈部长宣言中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虽然wto为矫正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在全球经济自由化成果获得上的不平衡,追求“和谐”规定了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是实施效果却一直不理想,并且情况随着发展中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逐渐分成不同的小利益集团参加谈判而更加糟糕。对这种状况的担忧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于是,在多哈回合中落实和发展特殊与差别待遇就成为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在两个方面。1.明确特殊与差别待遇在wto中的重要地位多哈会议《部长宣言》开宗明义指出:“wto成员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将它们的需要和利益置于本宣言所采纳的工作计划的核心地位。忆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序言,我们应当继续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增长中拥有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①本着这种精神,部长们明确表示:“我们重申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注意到了在运用此类条款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具体限制方面所存在的关注。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成员已经提出了一个《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框架协议》(wt/gc/w/442)。因此,我们同意对所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进行评审,以对其加以强化,使其更加精确、更为有效和更具可操作性(more precise, effective and operational)。”②2.增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可操作性多哈部长会议还通过了另外一份旨在“采取切实行动以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就一些wto协定和决定的执行所提出的问题和关注,包括在履行各领域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资源限制”的法律文件——《与实施wto协定的有关的问题与关注决定》。其中制定了一个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工作方案,并特别要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1)识别已经具有强制性质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和在性质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识别各成员认为应具有强制性的条款;(2)审查能使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更为有效的其他办法,考虑包括改进信息流通在内,能帮助发展中国家特

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最好地使用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办法;(3)考虑如何使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纳入wto规则体系。[6](二)多哈回合谈判过程中的“平衡结果”多哈部长宣言第49段规定:“谈判的进行应着眼于确保所有参加者获益并实现谈判结果整体上的平衡。”③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谈判将“互利和增加所有缔约方的利益”作为谈判的原则相比,“平衡结果”的提出无疑是wto“和谐”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存在无数的方法使“平衡结果”的目标落空,但是 “平衡结果”作为一项原则一旦实施,就会为谈判结果设定一个公平标准,构成对谈判者的一种非效率限制(a nonefficiency constraint)。况且,多哈回合谈判不仅在理论上设想“平衡结果”,而且提出了具体的方案来支持这一目标的实现。1.谈判实体内容中的平衡——对前义务的削减和重新解释wto目前的失谐局面暴露出其规则本身存在不和谐因素。如果不考量前义务的实施效果对未来谈判的影响,继续在不和谐的规则基础之上进行新的议题谈判,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与“平衡结果”相去甚远。基于这种认识,多哈回合提出对前义务进行削减和重新解释的议题。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几项义务已经终止,这些削减和减让性解释只是在小范围内对乌拉圭回合存在的不平衡的一种纠正。尽管如此,考虑到多哈所做的其他决定中,工业化国家放弃了寻求有利于他们利益的解释的权利,这些减让虽然范围小但意义重大。 哈回合对trips某些方面的改进,减少了发展中成员方的义务,扩大了发展中成员方的权利。并且此种减让性解释和改进并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问题和药品,在反倾销和出口补贴等方面存在同样性质的解释。虽然这些削减和解释性减让本身并不具有重要和普遍意义,但是这些让步发生在新一回合谈判的开始而不是期间,并且这些让步除了要求发展中国家保证继续谈判进程之外不要求任何回报,它们改变了wto是一辆必须不停前进的“自行车”(bicycle)的形象。④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对乌拉圭回合的回应,此种使乌拉圭回合协定更为平衡的象征性让步是启动多哈回合所需要的,使wto的天平倾向于对平衡的前提做出承认。2.谈判程序上的平衡——确保先期利益多哈部长宣言的一个重要特征仍然是所有谈判将在一揽子协定的框架内蹒跚前行,即在谈判整体结束之前达成的协议可以在临时或确定的基础上实施,但是所有成员最终必须接受所有协定。多哈发展议程在谈判进程上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先,使发展中国家的议题在发达国家的议题完成谈判之前得到充分的解决。⑤甚至在不能就某议题达成一致而只是为之设定一个未来的谈判和解决框架时,也把一些议题置于“快车道”(fast track)上。这种技术的设计和运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谈判的平衡。这样,发展中国家就会在从事更为艰难的谈判之前,理解它们至少从部分多哈发展议程中的谈判中获得了什么利益。它们就可以至少知道一些能够确保平衡结果是否得到了解决,或者它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了考虑。这种新的谈判方式是发达国家发出的对实现“平衡结果”目标的承诺,也是发展中国家判断平衡结果是否得到实现的标准之一。3.谈判主体上的平衡——能力建设多哈部长会议除了在谈判内容和程序上给予发展中国家“矫正正义”之外,还对强弱差距明显的谈判主体进行了协调,将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要素的核心因素”。多哈宣言第41段罗列了涉及“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之坚定承诺”的11个条款,制定了《能力建设、发展和融入之wto技术合作新策略》(a new strategy for wto technical cooperation for capacity building, growth, and integration),增加实施能力建设计划的wto预算,并建立多哈信托基金为能力建设提供支持。
  对于能力建设的承认,一方面反映了工业化国家认识到,如果一成员没有人力和制度能力进行有效的谈判,谈判是不公平的,其结果也不会平衡。因此,某些成员需要资金进行更大规模和更高技术的人员培训,因为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而剥夺那些最贫穷国家用于其他发展投资的资源是不应该的;另一方面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对谈判结果的有意的平衡,即使能力建设与多哈达成的其他交易一样都是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同意会对其产生有利结果的谈判议程而给与其好处,但是引诱方式从市场准入到直接的财政支付的转变至少明确包含了向贫穷的发展中国家重新分配财富的因素。尽管这种转

变十分细微,并且在表面上并没有导致对多边贸易体制实践的根本背离,但是如果多哈所播下的这颗重新分配财富的政策的种子能够发芽,有朝一日或许我们会发现多哈是wto从一个财富创造组织向同时便利财富分配的组织演进的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转折点。⑥
  四、结语
  多哈谈判在“特殊与差别待遇”和“平衡结果”方面的发展体现了wto“和谐”理念的发展,是乌拉圭回合效率和自由化价值追求和多边贸易体制矫正正义、公平价值取向两种相互冲突、对立的价值之间的一次协调。它要求多边贸易体制不仅仅以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和自由化为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以保障和实现公平价值,尤其是实质的公平为追求。这种协调不仅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困境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必将对未来的谈判和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wto的近期目标是消除各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保障贸易的自由化,使得各个国家能够合理地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形成科学的国际分工,从全球统一大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wto的远期目标是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消除南北差异,不断抹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增加,满足人类需求。虽然远期目标可能很难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和谐的世界生活,始终是人类和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wto作为现行最为重要和行之有效的国际经济规则,必须以“和谐世界”作为归宿,将兼具自由、平等、有序、发展的和谐世界经济作为其追求的价值。
  注释:
  ①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 wt/min(01)/dec/1, 20 november 2001, para.2.
  ②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 wt/min(01)/dec/1, 20 november 2001, para.44.
  ③ se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nov.14,2001),wt/min(01)/dec/w/1,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 /minist_e/min01_e/mindecl_e.htm. 2008-12-28.
  ④ see robert b. z0ellick, the wto and new global trade negotiations: what’s at stake, address before the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oct. 30, 2001) (providing an example of the popular metaphor that the wto is a bi-cycle that must constantly be moving forward if it is not to fall over), http://www.cfr.org/public/resource.cgi?pub! 4149.2008-12-30.
  ⑤ se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nov.14,2001), wt/min(01)/dec/w/1, paras.45,47. http://www.wto.org/ english/ thewto_e/ minist_e/min01_e/mindecl_e.htm.2008-12-30.
  ⑥ peter m.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s: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tio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14, 2002, p.1047.
  [1]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王太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8.
  [2]熊之月.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和谐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31.
  [3]邓伟志,胡申生.和谐文化导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96.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5]李凤.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wto法律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7(1):131—132.
  [6]黄志雄.效率和公平视角下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69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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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初探 初探 化理 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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