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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摘 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对现行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不足,并对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支队与大队监督分工、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分工 检查频次 主体责任
  作者简介:张苏文,工学学士,山东省文登市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研究方向: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火灾事故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6-0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损失大、影响大,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如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需要认真思考,完善制度,科学合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但未明确具体界定标准。目前,消防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安部规章均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或其消防机构自行确定。一些地方设定的标准不够合理,例如按照山东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是重点单位基本上就是所谓小场所,山东省称之为“九小”场所,基本不存在一般单位,例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小饭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或设有3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等均为重点单位,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九小”单位,对于这些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没有“一般”单位一说。WwW.11665.COm这样低的标准,将造成笔者辖区重点单位数量达到数以千计,而上级部署的各种专项治理活动每次均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大大超出消防大队的精力所及范围。按正常逻辑,社会单位可划分为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三大类。顾名思义,一般单位,是指消防重要性介于重点单位和小场所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单位,而重点单位只能是社会单位中极具消防重要性的一小部分单位,如以金字塔代表社会所有单位,重点单位应仅限于塔尖的极少部分,如界定标准太低,重点单位数量过多,则失去“重点”的意义,消防监督部门也难以把有限警力真正用在刀刃上。
  因此,笔者认为,各省区市确定重点单位分级标准,可按现有监督警力每人10-15家的标准确定,总的原则是仅将火灾危险性很大或者发生火灾后可能损失巨大、影响巨大的少数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避免重点单位“泛滥”。
  二、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分工
  现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将重点单位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由支队列管,二级由大队列管,不少省区市未明确支队、大队分工标准,山东省也是近年才明确了标准。按照山东省标准,位于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无论规模多大、危险性多高、重要性多强,即使是高危单位,其日常监管均由大队负责,支队只是管辖地级市政府驻地及市辖区内的极少数单位。目前县域经济迅猛发展,如笔者所在市为排名20左右的全国百强县,高层的星级宾馆、医院、大型商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越来越多,其消防设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高,同时也存在不少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但这些单位往往背景较深,基层大队难以有效监督。未明确分级标准或标准不合理,造成支队只监管极少数单位,绝大部分重点单位由大队监管,给基层大队带来很大工作压力。
  因此,笔者认为,各省区市应在调研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支队、大队分管范围,将位于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达到火灾高危单位标准中的部分特别重要的单位明确由支队负责监管,其余重点单位由大队管辖,支队、大队合理分担重点单位监管工作。
  三、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由此可见,《消防法》没有规定对任何单位的监督检查

次。但是,公安部令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由此可见,国家消防法规层面要求对社会单位适时进行监督抽查,但没有规定对所有重点单位每年必须检查一次,只规定对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各省级消防总队动不动以自身名义或以公安机关名义或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开展各种名目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基本上每次都要求活动期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有时上一次专项治理尚未结束,下一个专项治理又布置下来,这些治理工作指标大都需要基层消防大队来完成,而一个大队包括军政主官在内,平均只有五、六名执法民警,根本无法完成这样巨大的工作量,迫使基层大队闭门造车,制作虚假文书,应付上级考核,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实实在在干事。
  因此,笔者建议上级在部署专项治理时应有计划性,可提前一年进行规划,合理分配基层消防民警工作量。同时,应减少专项治理类别、频次,由各地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对基层消防部门玩忽职守、“庸懒散”现象,可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的方式督促其勤于工作。
  四、强化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都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3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依照《消防法》第二条的规定,消防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因此,各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而不是由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大包大揽,后者只是负责监督执法。
  过去,社会单位往往有一种错误思想,认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自身无须费神,导致一些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好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已充分认识到并正在积极扭转这一现象,全面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消防主体责任的重点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适情通报相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确保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10】83号《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3]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鲁公消【2013】63号《关于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公安部令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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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单位 消防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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