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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的地下工作设计

**建设中的地下工作设计  

 


                               目录
    
    
    1.0 范围
    2.0 规范、规则和标准
    3.0 总则
    4.0 系统类型
    5.0 总体布置
    6.0 设计
        
    
    
    1.0 范围
     本技术要求涉及地下工作包括给排水的设计和材料。Www.11665.CoM
    
    2.0 规范、规则和标准
    2.1 承包商的工作应满足或超过下列规范、规则和标准最新版本的一切要求(删除的部分除外)。如果不只一种规范、规则或标准适用于同一条件,则要遵循其最严格的一种。在本规范与其它规范或信函之间出现矛盾时,应与业主磋商,并在工作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aashto 波纹金属管涵管的标准规范
    aci—318 钢筋混凝土的建筑规范要求
    aisi 钢制品排水和公路施工产品手册
    astm a120 普通用途的黑色和热浸镀锌管焊接及无缝钢管
    astm a444 涵洞和地下排水用的热浸镀锌板
    astm a760 镀锌管、波纹钢
    astm c31 现场浇注和养护混凝土试样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c39 园柱混凝土试样受压强度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c76 钢筋混凝土涵洞、雨水管和污水管
    astm c150 普通水泥技术要求
    astm c443 挠性垫片
    astm d698 水份测试—土壤和土壤骨料混合料的密度关系:2.5kg(5.5磅)锤和300mm(12″)落差
    astm o2441 聚乙烯塑料管
    对当地安装有管辖权的规范、规则和规定
    
    2.2 如适用,下列一般技术要求应与本技术要求一起使用:
     0100 土建设计
     0150 土建施工
     1100 混凝土施工
    2.3 本规范中的某些要求可根据采购规范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2.4 背离本规范的任何内容必须经业主书面认可。在与背离规范内容有关的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得到书面认可。
    
    3.0 总则
    
    3.1 工作质量
    工作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工业标准来进行。
    3.2 设计数据
     项目一完工,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交一整套的计算数据。
    4.0 系统类型
    4.1 总则
    
    
    4.1.1 地下服务系统为压力系统或重力系统。
    4.1.2 压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 消防水供应
     ( b ) 生活饮用水供应
     ( c ) 生水供应
     ( d ) 工艺水供应
    4.1.3 重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 未污染的雨水排污
     ( b ) 污染的雨水排污
     ( c ) 工艺污染排污
     ( d ) 卫生排污
    4.1.4 如上所述,本技术要求只涉及重力系统。
    4.2 未污染的雨水排污系统
    4.2.1 从厂区流出的未污染的所有雨水和消防水按要求排入明渠系统或地下管道系统。 包括某些路面、开阔区、仃车场、办公楼和设施中未开发区。
    4.2.2 系统的设计应能排放:
     (a) 来自无污染区的设计雨水流量,或
    (b)  来自消防区的900米3/小时的消防水流量。
    设计应考虑其较大的流水量,假设全厂一次只出现一处火灾。
    4.2.3 消防水流量应均匀分布在各个消防区并排入蓄水池或消防区内的集水槽,消防区 应与道路相邻并在结构上与装置区分开。
    4.2.4 应采取措施收集来自可能会经受污染区的所有雨水,24小时以后再排入自然水 源,防止其受到污染。未污染的雨水没必要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应提供 取样设施和监控设施,检查表面水流情况。
    4.2.5 同时要考虑到将来的扩建和开发。。
    4.3 污染雨水排放系统
    4.3.1 在可能会污染的雨水和消防水的地方,应在雨水蓄水池上游提供一个油分离装置如 立管式聚结器。
    4.3.2 根据物流质量,可再装一个油分离装置,如一个皮带式撇油器。
    4.4 工艺污染水排放系统
    4.4.1 工艺污染水排放系统应与下列污水源连接起来。
    (a) 来自设备排放的污水和冲洗用过的表面污水,工艺装置内的雨水和消防 水。
     (b) 取样室,实验室污水沟和含轻烃成份的排污。
    (c)  来自其它工艺废水的含油或不含油污水,如排放的冷却水。
    (d)  来自储罐水排水箱的污水。
    (e)  来自某些储罐混合物的污水。
    (f)  来自路边和蓄水池的排放雨水,包括道路承载区、管廊、管墩和经受油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其它地方。
    (g)  化粪池污水
    4.4.2  储罐混合物、道路和不排入工艺污染污水系统的排放物应排入雨水沟系统。
    
    
    4.4.3 工艺区内的排放系统应具备以下排放能力:
    (a)  雨水和工艺水,或
    (b)  消防水和工艺水的总量,(取其较大流量)
    假设某个工艺区内一次只出现一次火灾。。
    4.4.4 应提供污水系统排放物的取样和监控设施以测定从每个单元排至污水系统的污水 质量。
    4.4.5 含油污水应先排至油分离器,然后送至废水处理设施和处理池,废水处理设 施 处理的废水应满足政府负责水污染控制代理机构的最低要求。应按要求提供取 样和监控设施,检查表面水流情况。
    4.5 卫生排污系统
    4.5.1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或有管辖权的当地代理的规范。
    4.5.2 来自卫生间设施、厕所、洗手间和地漏等的所有卫生废水都应收集起来并排至污 水处理设施、收集槽或市政污水系统。
    4.5.3 卫生排污系统应能收集和排放测定的最大排污量。最大排污量的测定应依据适用 规范和有管辖权的当地代理的规范要求。
    4.5.4 卫生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每人每天1.30升水,77克生物耗氧量的总人口的日 排放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表面水流应满足对水污染控制有管辖权机构的最低 要求。
    4.6 酸性排污系统
    4.6.1 工艺单元设备的排水和来自污水要排入地下排污系统,酸性或碱性成分储罐的排 水应通过重力系统收集起来,并排至中和蓄水池。
    4.6.2 酸性排污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收集和排放被酸性成分污染废水的最大流量。
    4.6.3 处理设施应包括一个位于每个工艺单元的中和池和一个酸性排污系统。中和池要 有耐酸性衬里保护。中和池水流应排至工艺排污系统。
    4.7 专用排污系统
    4.7.1 对某些工艺单元,可设置一个专门的封闭式系统或化学系统,回收有价值的再循 环液体(如胺、碳酸盐)或将化学品排出作专 门处理。应根据要求安装这些 系统。
    4.7.2 系统的设计应能排放要回收或处理的最大液体流量。
    
    5.0 总体布置
    
    5.1 材料
    5.1.1 各个系统用的管材要求如下:
     未污染雨水排污 直径大于350mm的钢筋混凝土
     污染雨水排污 直径小于350mm的钢管
     工艺污染排污 钢管
     卫生排污 球墨铸铁或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管
    5.1.2 所有地下钢管的外部应有保护层。根据需要,应另外增加阴极保护如牺牲阳极。
    5.2 布置
    5.2.1  较大的雨水和污染水排污系统应包括蓄水池和钢筋混凝土管系统,收集可能被溶
    
    
     剂污染的水。设计容量应按照雨水和污染水或者消防水和污染水较大水流来设计,
     雨水和污染水应为整个系统的累加水量,在排入蓄水池之前必须流经油分离器。
    5.2.2 卫生废水系统和雨水、工艺水系统应自成一体。
    5.2.3 卫生污水应排至化粪池、收集槽或市政府排污系统。化粪池污水应排入化粪场,
     化粪场有符合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的最低标准要求。
    5.2.4 轻烃废物要用卡车从现场拉走或者用经业主认可的其它方法处理。
    5.2.5 饮用水管线与污染雨水、酸性或卫生污水管线之间的最小净空为3000mm,防止 饮用水污染。如果需要交叉跨越,饮用水管线则应位于污水管线之上。
    5.2.6 如果在共用管沟中安装多种平行管线,那么管线外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管直径 仅限于直管
     1—6″ 200mm
     8—12 ″ 250mm
     14—22″ 300mm
     24—72″ 1/2直径
     78″或较大 900mm
     对于不同直径管线的间距,应取较大管线的间距。
    5.3 覆盖深度
    5.3.1 未加保温设施的覆盖深度应为1200mm。
    5.3.2 经受车辆载荷的污水管的最小覆盖应为450mm,不经受车辆载荷的污水管的最大 覆盖为300mm。
    5.4 蓄水池
    5.4.1 雨水蓄水池的设计见一般技术要求0100—现场工作设计。
    5.4.2 应提供单独的消防水蓄水池,蓄水池的设计应满足8小时最大消防水需要。假设 在工艺区内一次只出现一处火灾。
    5.5 集水槽
    5.5.1 工艺界区内应提供槽集水池、收集表面排水。
    5.5.2 设备排放点和集水槽之间以及集水槽和人孔之间的排放管线不得超过60, 000mm。
    5.5.3 应注意集水槽的位置选择,不能直接位于设备的下面,如果可能,下列净空条 件应用于可能发生溅出易燃液体、火灾的地区:
     (a) 距离工艺容器和交换器3000mm。
    (b) 距离压缩机、变压器、炉、架空仪表和电缆槽架、仪表接线合站和其它 对火敏感的设备7500mm。
     ( c ) 距离消防栓、水枪、紧急控制阀等15000mm。
    5.5.4 集水槽不应位于有易燃液体或比蒸汽较重成分的建筑物内。
    5.5.5 单一集水槽的排放区不应超过350m2。流入集水槽的物流不得从设备的下面经过, 尤其是易燃液体。
    5.5.6 集水槽的直径应至少为600mm,并有300mm深的清理坑,栅栏盖,最小出口直 径为150mm
    5.5.7 集水槽可作为人孔(有工艺蒸汽的地方除外)。
    5.5.8  在危险区,集水池通常应直接排入人孔。在非危险区,三个集水槽可串接在一起,
    
    
     然后再排入人孔。
    5.5.9 处理轻烃或同类危险材料的污水排放管应有液封人孔和集水槽,同一类设备的
     七个无密封的排放短管可在人孔处与密封的排放管线连接起来。
    5.5.10  集水槽格栅的尺寸应在部分被碎石堵塞时,满足设计流量的要求。
    5.6 人孔
    5.6.1 急转弯处、坡度变化外120mm长的雨水管和90mm的工艺排污管线上应装上人孔。 等于或大于250mm的所有污水管线要有人孔以便于管线交汇处、管线终点、管线 或管汇直径不同处的维修工作。最后一个清理孔的下游汇管的长度超过30m。
    5.6.2 必要时应安装密封人孔,防止火焰或蒸汽返回危险区,阻焰采用至少150mm液 体密封。
    5.6.3 人孔应装有300mm深的清理孔并配上600mm的盖子。人孔入口要根据本技术要 求中不用排污系统的要求予以密封。
    5.7 排放和清理孔
     泵、容器和需要排放的同类设备应提供设备排放短管,高出混凝土约25mm
     ,排放管线应能满足将来的流量要求,对于泵,最小短管为100mm,至于其它设 备为150mm,最小排放管线尺寸应为150mm。同类设备的七个排放短管应在密 封前使用。
    5.7.2 地漏应配有铸铁盖的钟型罩,与地板表面齐平。
    5.7.3 在工艺界区应提供排水区,收集面积小于350m2的表面排水,收集畸形地区或无 法设置集水槽的其它地区的表面排水。最小出口尺寸应为150mm。
    5.7.4 无法装人孔的地方,应装上清理孔。
    5.7.5 清理孔的位置应能沿水流方向使用管道通条。在下列位置应提供清理孔:
     (a) 汇管的终端
    (b) 排放管线(支管线或集管)90度转弯处(集水槽或人孔处下游终端3m 以内的拐弯处除外)。
    5.7.6 100mm的管线采用100mm直径的清理孔,较大管线则用150mm直径的清理孔。
    5.8 放空和密封
    5.8.1 所有工艺区的人孔都要装有放空管。放空管应为75mm直径的管子。
    5.8.2 如果可能,放空应管从地下伸出来使其高于邻近结构支撑的测量标高。放空管 要伸出地面或其它操作平台至少300mm,或高出附近结构支撑的顶部至少 1000mm
     。当靠近燃烧加热炉设置人孔时,放空管应伸人地下延伸至离加热炉不小于 15m的地方,然后在伸出测量标高以上。如果需要,放空管上应配置灭火器。
    5.8.3 工艺水排污管和工艺区集水槽应予以密封,防止排污系统的火灾蔓延。对设备排 放管和漏斗,应在入口处装上气体捕集装置:s型捕集器或钟型密封。排污管至 所有集水槽和人孔的入口处都必须密封。
    5.8.4 工艺水排污支管和主管都应有入口气体密封并在工艺单元内的每个人孔处和界区 外主管的连接处放空。人孔处不用作出口密封。
    5.8.5 其它排污系统在人孔处则不用密封或放空。
    5.9 油水分离器
    5.9.1  如果雨水可能被污染,雨水蓄水池的入口应安装分离器,分离器的设计应能满足
    
    
     处理5年雨水的要求。
    5.10 建筑物
    5.10.1 建筑物污水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内部屋顶需要排水时屋顶排放用的未污染雨水排污管。
    (b)  设备和地漏排放用的工艺污染排污管。
    (c)  卫生管线排放用的卫生排污管。
    (d)  其它所需的专用系统。
    5.10.2  卫生排污系统应由建筑物承包商来设计。
    5.10.3 所有建筑物地板应能在排放时用软管清洗。
    5.10.4 在装有喷淋系统的地方,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喷淋要求。
    5.11 罐区
    5.11.1 如果罐堤内的雨水与地下排污系统接起来,排放池中则要提供一个可以用阀门排
     放150mm的小集水槽,并配置一个逆向密封排放系统,脱除来自排放池的最大消 防水而不释放轻烃成分。在设计密封时,假使最大容器100%已泄漏于护提区。
    5.12 卡车和铁路荷载
    5.12.1 卡车承载点垫层应能收集所有溢流物或滴液。垫层的长度应以卡车的最大尺寸为 准。
    5.12.2 每个承载点的排水能力应至少达到每垫层平方米0.6米3/小时,或114米3/小时(取 其较大值),而不使任何液态轻烃回流。整个垫层排放系统应能处理至少227米 米3/小时的水。来自每个垫层的排水应予以密封。
    5.12.3 垫层的最小铺垫坡度应为1%,至少蓄水150mm。
    5.12.4 承载垫层周围的地区通常可排放来自车台的水,最小坡度为0.5%。
    5.12.5 对于处理可燃烧粉料或固体料的承载台,其排放能力应能处理如上所述的消防水 的数量。但是,其设计不一样以避免排放堵塞。。
    
    6.0 设计
    
    6.1 总则
    6.1.1 排污系统的组成部分定义如下:
    (a)  主管指收集来自二个或三个支管及其分支管水流的污水管,支管流量限于680米3/小时。
    (b)  支管指收集来自二个或二个以上分支管水流的支管,支管流量限于225米3/小时。
    (c)  分支管指支管,如来自集水槽的出口管,分支管将水排至支管或主管。分支管的流量限于225米3/小时。
    (d)  排放管指将来自泵底座、设备排放管和地漏等的污水排至最近污水管线、人孔或密封箱用的小管。
    6.1.2 污水管线的设计中,其最大流量应考虑将来所需的25%的设计余量,始自集水槽 或排放区的污水管的最小尺寸应为150mm,工艺区的最小尺寸则应为200mm。
    6.2 最小设计流量
    6.2.1  降雨量的设计要以10年雨水为基础,最小设计汇流时间应为15分钟。
    
    
    6.2.2 卫生水流量的计算应以所供卫生设施的数量和类型为基础。
    6.2.3 用于计算排污系统组成部件尺寸用的消防水流量如下:
    (a)  工艺单元的排放系统应能处理污水管和水渠系统的降雨量或900米3/小时的消防水负荷。流入本系统的任何连续水流都应与上述流量累加在一
     起。
    (b)  每个集水槽应能处理227米3/小时的流量。界区周围附近的或距离大火远的开阔排放区的集水槽应能满足至少114米3/小时的流量要求。每个集水槽的设计能力应列入布置图中。
    6.2.4  为保证消防水和长时间的雨水从每个储罐区流出,每个储罐区的污水管线的设计 流量如下:
     (a)   罐区尺寸—直径20米—170米3/小时
     (b) 罐尺寸—直径20米或更大—227米3/小时
    6.2.5  铁路承载区的排水应满足以处理227米3/小时的水流量。
    
    6.3 水力工程设计
    
     水渠流量、涵洞流量和污水管流量损失应遵循以下公式:
     q=a×(/n)(r)2/3(s)1/2
     其中: q=流量,米/秒
     r=水力半径,米
     s=排水(测量)标高
     n=粗糙度系数
    . 粗糙度系数为:
     水渠 粗糙度
    光面混凝土衬里,刨光木 0.009
     光木,衬里金属管 0.010
     陶土污水管,优质砖状木
     混凝土管,未刨光木
     光面金属槽 0.013
     陶土管或钢管,混凝土衬里 0.015
     粗砖土 0.017
     光面土渠,cps涵洞 0.023
     挖泥土渠 0.027
     河流,砾石表面 0.030
     岩渠 0.040
     植被(生长)用的土渠 0.080
    6.3.3 如果预测有大量的沉淀物或淤泥,那么设计流量的最小容许速度应予以增加,尽 量减少沉积而不造成污水冲刷。
    6.3.4 雨水管的设计不得超过总流量的80%。
    6.4 结构设计
    6.4.1  提供本技术说明中所需的最小覆盖。
    
    
    6.4.2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压力管的设计应考虑到下列过载荷:
    (a)  土载荷
    (b)  土载荷加上aashto h—20 s—16标准中的载荷(一个11吨的轴或二个7.3吨的轴,间隔1200mm,取其产生较大的应力)。
    (c)  土载荷加上68吨的维修用的轮式起重机。载荷应为美国model7450─
     75t(运行无载荷,带内悬臂,平衡块,外伸叉架,悬臂朝前)。
     对于施工条件,也考虑下列载荷:
    (d) 土载荷加上150吨的履带式起重机(类似于美国model 9299)。
     应考虑小于1200mm的覆盖作用在管子上的超载荷所产生的冲撞现象。
    6.4.4 应采用最大壁厚的设计载荷,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应在增加腐蚀裕度之前计算出 位移值。最大允许偏移应为5%,最好为3%。对于施工条件,应采用5%的允许 最大腐蚀裕量来计偏移。偏移是以管直径的百分比来计算的。
    6.4.5 各区污水管和涵管壁厚设计作用的过载荷应符合aashto h—20—s16载荷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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