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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种可能的技术本质观——海德格尔的启示

摘 要 海德格尔认为,我们对技术的工具性规定只抓住了技术的“正确的东西”,但却没有抓住技术的“真实的东西”也即技术的本质;而要抓住技术的本质,我们就必须“通过正确的东西来寻找真实的东西”。本文在海德格尔这一思想的启示下,首先从分析技术之“正确的东西”之所以没有抓住技术之“真实的东西”的方法论根源入手,提出并论证了自己对于技术之“真实的东西”的一种理解方法,从而形成了一种可能的技术本质观。其核心思想是:所有技术都是由人的目的性预期与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取得统一的过程及产物。文章最后还对争论了多年的技术的价值负荷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技术负荷着人类价值。
1、 启示:从“正确的东西”到“真实的东西”
关我们都把技术视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也即视为一种工具性的东西。我们对此确信无疑。然而,这是正确的吗?这又是真实的吗?
“对于技术的工具性规定是正确的”——海德格尔如是说。但他又紧接着说:“单纯正确的东西还不是真实的东西。唯有正确的东西才把我们带入一种自由的关系中,即与那种从其本质来看关涉于我们的关系中。照此看来,对于技术的正确的工具性规定还没有向我们显明技术的本质。为了获得技术之本质,或者至少是达到技术之本质的近处,我们必须通过正确的东西来寻找真实的东西。”[1]
从技术的“正确的东西”(即对技术的工具性规定)去寻找“真实的东西”(即技术的本质),从而进入那从其本质来看关涉于我们的系中,这是海德格尔这位20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之一。他找到了那“真实的东西”了吗?他进入到了那作为“存在”之“自由的关系”的理想境界了吗?在此,我们还不打算把这些问题拟为专门的论题来探讨,而只是想在其“通过正确的东西来寻找真实的东西”的启示与感召下,先就自己的力量,试着、摸索着向那“技术之本质的近处”走去。wWw.11665.COm
2、 技术之“真实的东西”:本文的一种回答
为什么说对于技术的工具性规定是技术之“正确的东西”但却没有显明技术的本质呢?看来,在回答什么是技术之“真实的东西”以前,有必要首先回答这个问题。对此,海德格尔的回答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他说:“正确的东西在眼前的事物那里总是确认某种大实话。”[2]
应当如何理解海德格尔的这句话呢?我们知道,技术作为实现目的之手段、工具,是我们生活于这个技术世界的每一个人天天都能经验到的,可以说经验证实就是技术的工具性规定之正确性的根源。例如,为更快地到达某地,就要乘车;要想富,先修路;为使未来有着落,年轻人就得去学一门(实用)技术;企业不搞技术创新,就没有市场竞争力;等等。而当人们亲眼目睹一辆呼啸而过的“红十字车”正载着银行抢劫犯逃离现场,看到曾夺去数十万人生命的核技术如今又被用来发电时,我们又能想到些什么呢?凡此种种,不一而终。所有这一切不都在例证着技术之工具性规定的正确性,从而又被这“正确的东西”确认为大实话吗?的确,经验的力量是太强大了,它甚至就象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游戏规则”(维特根斯坦语),在潜意识中支配着所有人的所思和所做,而当真正深刻的理性思维中有出其右者时,恐怕也只能够道一声它是“正确的东西”了结。
然而,正确的东西却又的确未必是真实的东西,这就好比经验的东西未必全是正确的东西一样。例如 ,我们天天目睹太阳的“东升西落”,也天天这样去谈论它,并不认为它有什么错,但它的确是错误的。同样,当我们问“诗是什么”,而有人回答“诗是词的堆积”时,你能认为他是错误的吗?但他又的确没有抓住那诗之“真实的东西”,几近答非所问。现在,当人们用技术之工具性规定这一“正确的东西”来观照技术时,所遇到的情形也正象那词之堆积的诗,也同样未能抓住技术之“真实的东西”。
那么,技术之工具性规定作为“正确的东西”,又为什么没有抓住那技术之“真实的东西”呢?我认为,这首先就与它对待技术的那种方法密切相关,这种方法可以简略地概括为是直观、静观、经验的方法。如果说这种方法能够保证对于技术的工具性规定是正确的话,那么,它却不足以用来抓住技术之“真实的东西”。因为依照这种方法,技术总是被设定为客观上给定的某种东西,也即它没有产生的历史过程,不是作为人的有目的活动的对象性产物而出现,而是仅仅作为人的超历史的自在对象而存在,这样,当人面对它时,所能看到的也只能是它所呈现给人的那些东西:手段、工具及其功能和所服务的目的,而其余一切则均在视野之外。而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方法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已无意识地遮蔽了除技术的工具性之外的那些可能是技术之“真实的东西”所赖以产生的领域,也就是说,它从一开始就已无意识地封锁了自己通向技术之“真实的东西”的大门,而这意味着它从一开始就已无意识地宣告了自己注定不能抓住那“真实的东西”的命运。在这里,这一切之所以是“无意识地”发生的,就在于所发生的这一切均是这种方法所全然不知的,而这实际上正是这种方法的最致命之处所在。
因此,要抓住技术之“真实的东西”,就必须首先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方法论视角,它必须是不再仅仅满足于对于技术的直观、静观、经验,而应该能够保证对于技术的本质构成的深入分析,也即能够保证揭示出技术中可客观化的、人只能顺乎其然的客观合理性方面,又能保证揭示出技术中可主体化的、能充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主体合理性方面,从而使技术展现为人的合理性活动的创造物,展现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性存在,并使人能够“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马克思语),而不是仅仅直观它的“物”的外表。这种新型的方法论视角必然是一种历史的、辨证的方法论视角,因为只有它才适合于对于技术的本质构成的分析,而这种分析通常又应该是在技术的实际产生过程中展开,因而它也必然是一种发生学的方法论视角。通过对于技术的实际产生过程的发生学分析,我们就能够搞清楚技术的本质构成,从而揭示出作为技术之“真实的东西”的技术本质。
从这样一种新型的方法论视角出发,本文认为:技术并非是实现人之目的的单纯手段或工具本身,而是人把自己已经掌握了的自然规律能动地整合到自己的目的性预期中来的一系列过程及结果;而从其结果看,它本身就是人的目的性预期与其相应手段或工具(核心是自然规律)的实现了的统一体。
三、关于技术之“真实的东西”的初步论证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对海德格尔的技术之“真实的东西”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作为一种可能的技术本质观,它的基本特点是:不再把技术为之服务的人的目的搁置于技术的本质构成之外而单纯地将其视为某种经验上可把捉的工具性(或物性)的东西,而是同时把工具性以及目的性视为技术的本质构成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从它们的辨证统一关系中来观照技术的本质。毫无疑问,对于这样一种技术本质观的合理性的阐述,必然要以技术的实际发展过程为基础,诉诸发生学的方法以对其内在组成要素的产生及其结合过程进行动态分析,否则就将再度陷入直观的泥潭。
众所周知,技术并不是客观上给定的某种东西,而是也有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也不是象尚未被人触及过的自然物那样,表现为自在地演化的自然过程,而是一个发生于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由人的能动活动所不断地创造着和扩展着的社会历史过程。对于这一历史过程,我们首先能够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十分肯定地断言它是秉承了来自人的某种目的性预期的,也即它是人的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并因此而将它与一般的自然过程区别开来。而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又能够十分有把握地断言,自然过程的某些方面或层次也必然卷入了这一历史过程,并作为这一历史过程中的物质性因素而发挥作用,从而使这一历史过程又呈现出自然过程的某些性质来。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一历史过程就是由人的目的性预期与自然过程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从而共同开辟出来的。
在揭示人的目的性预期对于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的作用时,当代德国哲学家k-o.阿佩尔的一个观点对我们是有启示意义的。他说:“如果我们没有先行理解人类行动的成功后果的(内在)规范,并把这些规范承认为评价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不能如其所是那样来描述人类行动。”[3]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如其所是那样来描述技术的形成与发展,那就必须首先对其中的人的目的性预期进行全面深刻地理解,而这种理解是不能够将其仅仅当作某种外在的被趋赴的东西来看待的,也即象在技术的工具性规定中所做的那样,而是要视之为遍历于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始终的内在规范,从其能动的方面来考察或评价它在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在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中,人的目的性预期作为内在规范,其基本的作用就是引导或制约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即是把这一规范运用于自然过程以求实现目的的过程。因此,它的作用又必然要从人把自己的目的性预期与自然过程能动地结合起来的方式和方法中体现出来。马克思曾在揭示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作用时说:“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这也就是说:人的目的性预期是通过“使自然物发生变化”而得到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它不仅使人的意志获得了以自然过程为其进取方向的能动取向,从而使自然物在实践中发生变化,而且也使自然过程的“意志”获得了指向人的目的性预期的变化取向,从而使自然物在实际变化中表现为人的目的性预期的不断实现。因此可以说,人的目的性预期的总的作用就是作为规律决定着技术的形成与发展的方式和方法。
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作用的发挥,是在使自然物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得以进行的。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同时去说明自然过程对于整个过程的作用,那么,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作用也是不可能得到进一步说明的。
对于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来说,我们认为,自然过程的作用主要是以工具性而显示其基本特征的,也即它发挥着工具性作用。如已所知,人的目的性预期要得到实现,就必须借助于自然过程来进行,这正体现了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
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首先是由其自身的自然本性决定的。我们知道,在自然过程中唯一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因此可以说合乎自然规律即是自然过程的自然本性。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一般表现为多种多样的为自身所不断趋赴的内在目的性倾向,由于这些倾向独立于或外在于人的活动,因而不能指望它们就是人的目的性预期所热烈向往的东西,但却并不排除通过对它们的有目的地分析、选择与综合进而被实际地用来作为实现人的目的性预期的工具或手段的可能性。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一般只决定人在其中能够(进而如何)做什么或不能够做什么,也即它要求人的活动也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但却并不决定人在其中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即它并不主动地将自身中的某种目的性倾向指派或强加给人的某种目的性预期。拉普曾用“指令性假说”来概括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对于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这种作用。他说:“这些假说说明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要实现一定的目标应当如何去做”;但却同时指出,人“不能因为仅仅存在某种技术活动的可能性,就推论出应该利用这种可能性”[5]。这说明,自然过程对于人的目的性预期,进而对于技术的整个形成与发展首先显示出的是普遍而潜在的工具性意义。
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的实际发挥,是要以人的目的性预期的明确确立为其前提的。拉普紧接着说:“只有在人们除了具有关于现有的或预想的物理现象的描述性知识外,还具有反映合乎需要的以规范方式确立的目标时,某种技术活动的必要性才变得明显起来”;并认为“这一点对于理解一切技术活动都是至关重要的”。[6]拉普所说的“这一切”之所以是“至关重要的”,就在于它昭示了一切技术的形成与发展的充要条件,这就是:作为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关于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知识以及人的目的性预期;作为必要条件,人的目的性预期必须以规范方式发挥决定性作用。而可以说,正是在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作用下,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才能在“必然性”中得到实际地发挥。
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的实际发挥,是通过技术的设计和制造来实现的,而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技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关于技术设计的本质,前苏联数学家a.a.马尔可夫曾这样予以揭示,他说:“技术始终是因果网络的某种综合,人为了得到某种预想的结果就要进行这种综合。”[7]我们知道,自然过程中所发生的许多变化都是可以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因此这些变化也可以理解为是由因果关系组成的网络。但由于这些网络独立于人的活动,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和计划而存在和变化,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被人利用的。马克思曾说:“自然界没有创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创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8]这说明,要利用自然过程来实现人的目的性预期,就必须对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知识(实即因果性知识)进行创造性地综合,而这一综合即是技术设计。综合是以分析和选择为基础的,因此技术设计实际上就是要在人们已经掌握了的关于自然过程的因果网络中,首先进行分析和选择,然后加以综合的过程;而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分析、选择与综合又是要以人的目的性预期作为其基本规范的,也即从既有的因果网络中分析、选择出哪些因果关系作为综合的内容,这些内容又以何种方式被综合,是要取决于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作用的。因此技术设计实际上就是按照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要求从因果网络中分析和选择出所需要的因果关系,然后按照有利于实现人的这种目的性预期的方式加以综合的过程。
技术设计一般以图纸、操作规程、样品或样机等形式作为其最终产物。从其产生过程看,它们无一不包含着经过分析、选择并加以综合了的一定量的关于自然过程的合规律性知识,以及始终作用于其中的相应的人的目的性预期的规范。因此,作为产物,它们既体现了人的目的性预期的实现形式,同时又体现了自然过程在人的规范作用下为着实现人的这种目的性预期而发挥出的工具性作用。

技术设计作为一种见诸自然过程的有目的的综合活动,一般并不被视为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而是被当作一种观念活动来看待,这种观念活动创造着一个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潜在意义的可能性世界。因此,技术设计的产物并不构成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充满着各式各样的技术产品的现实世界。这个现实世界是人们根据技术设计通过技术制造而展现给我们的。一般来讲,技术制造就是将技术设计的产物进一步物化的过程,即在物的层次上使自然过程转化为能满足人的多种多样的目的性预期的技术产品的实践过程。技术制造一般不改变技术设计中所包含的那种把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与人的目的性预期有机整合在一起的内在结构(或方式和方法),而只是将其从观念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而已。因此,技术制造建构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物质世界,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都是它的组成。
技术的设计与制造过程,也就是技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现在,我们能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技术世界里,一切哪怕只是从经验层次上可被称为“技术”的东西,该有怎样一个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了!它们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是人的目的性预期与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在实践基础上相统一的产物。因此,就它的内在本质构成来看,与其说它们是人类实现自身之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毋宁说它们就是人类借助自然界而实现了的自己的目的,它们承载着人类的目的性预期,它们将人类的价值追求积淀于自身之中。
四、“真实的东西”和“正确的东西”:技术的价值负荷性及其使用价值
当我们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把技术的形成与发展视为是由人的目的性预期与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取得统一的过程及产物时,我认为,我们已经抓住了技术的“真实的东西”或技术的本质。然而,作为一种可能的技术本质观,我又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说它是完整的,因为尚有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至今还未予以正面回答,这就是已在技术哲学界争论了多年的所谓技术的价值负荷性问题。海德格尔曾说,只有技术的“真实的东西才把我们带入一种自由的关系中,即与那种从其本质来看关涉于我们的关系中”,这实际上就是在提示我们,只要我们是在寻找技术之“真实的东西”或技术的本质,那么,技术中有关人的问题实即技术的价值负荷性问题就是不能够回避的。
技术的价值负荷性问题,一般是被区分为三种情况或三种倾向明显的观点来予以阐述的。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是负荷价值的,也即技术负荷着人类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是价值中立的,也即人无法对其作出是“好”、是“坏”的评价;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技术是价值无涉的,也即它与人类价值干脆无关。我是无条件地赞同第一种观点和有条件地接受第二种观点的,而对第三种观点则持完全否定的意见。因为在我看来,这第三种观点实际上就等于宣布了被我们称作“技术”的那种东西不是由人类创造的,它也与人类毫无关系 ,人类过去未曾、将来也不可能依靠技术来生活;而从其根本看,它甚至就不认为技术是一种客观存在,更何谈它的价值!
技术是由人类创造的,因而它与人类之间肯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也肯定负荷了人类价值。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在对技术的形成与发展的分析中抓住了技术的“真实的东西”。如果说,我们的分析还基本符合技术的形成与发展的真实情况的话,那么,在技术的“真实的东西”中所包含的人的目的性预期,其实就是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承认技术是有人类创造的,那么,在这一创造性的活动中,人就总要把自身的价值追求运用于自然过程,通过有目的地发挥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来进行;而作为结果,在技术中也就肯定要把人的这种价值追求积淀或保存下来,从而成为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技术的这一形成与发展过程表明,与其说人类创造的是技术,毋宁说他是在为自己创造着一个有意义的世界——技术的价值世界,而这个世界,在我看来,可能也正是被海德格尔当作技术之“真实的东西”要去寻找的那个世界,因为它的确能够把我们带入一种“从其本质来看关涉于我们的关系中”。
由人所创造的技术世界,是一个负荷了人类价值的世界。然而,这个世界又决非是铁打一块而无内在差异性的世界,而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种类型迥异的技术产品所组成的、相映成辉的复杂性世界。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技术世界的这种多极多元和多姿多彩呢?马克思曾说:“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9]这就是说,我们今天赖以生活的这个技术世界,之所以会表现出如此丰富多样的内在差异性,在马克思看来,乃是根源于人类所独有的那种创造力和多向度的价值追求,它们超越了任何一个动物所属的那个种的固有局限性,而能够在一个几乎是无限广阔的范围内按照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来进行创造,并且懂得如何处处都把自己的内在尺度(或价值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也即运用到自然界中去。因此可以说,技术世界的内在多样性差异,实际上也就是人的价值尺度(或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差异;而我们之所以又能够轻而易举地将它们区别开来,就是因为它们作为实现了的人的价值追求,能够在体现人的价值尺度的多样性差异中把它们各自的差异性(指的是不同技术间在物质构成、结构形态、功能取向、外貌特征、使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性)也体现出来。我们可以设想,只要人类还在创造着技术,那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必然会是一个更加充满多样性差异的技术世界,从而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多姿多彩的美好天地。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技术已经负荷了人类价值,那又为什么会出现同一技术既可以被用来行善又可以被用来作恶这样一类可称之为“价值分裂”的现象呢?莫非人类在创造技术时就已经把相左的两种价值追求同时赋予了同一技术?我想,这可能就是技术的价值中立说之所以被提出的主要原因吧。
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的确是我们在探讨有关技术的价值问题时所经常遇到的一种奇特现象,技术的价值中立说的提出,也的确与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有着密切关系。但我认为,正如这一现象只是发生于技术在其形成后的“被用”阶段一样,技术的价值中立说也只有在被严格限定于这个范围时,才能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也即它不适用于技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更不与我们所主张的技术的价值负荷说构成“非此即彼”的关系。
技术在其使用阶段所表现出的“价值分裂”现象,是否说明技术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负荷的人类价值就是双重的,也即人类在创造技术时就已同时把善恶有别的两种价值赋予了技术?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就根本无法从事技术的创造活动。拉普就曾对技术活动中的这个问题进行过分析,其结论是:人类的技术活动差不多都要经历一个选择过程,也即“在技术活动的多种可能性已定的情况下,要决定究竟使哪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必然有一定的选择过程”;所以,任何一项技术活动“毕竟反映了有关个人的选择行为和价值倾向”,也即它要么反映人的这样一种价值倾向(例如善的),要么反映人的那样一种价值倾向(例如恶的),而绝对不会把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善的和恶的)都反映到自身之中。[10]这就是说,为任何一项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而决不会把性质不同的两种价值追求同时负荷于自身之中。因此,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并不说明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就是双重的,而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与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之间也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的产生,直接导源于技术的工具性规定,也即导源于技术的“正确的东西”。我们知道,在技术的形成过程中,自然过程的工具性作用必然要在人的某种规范作用下进入技术的本质构成,从而成为以变化了的物的形式体现人的某种价值追求的载体,而正是这一物的载体才使得我们能够在经验层次上感知到技术到底为何物以及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这些技术的物的载体仍然按照它们自身的规律运动着,尽管它们的运动已经明确指向了人们在此以前所预期的那些目的,但它们的客观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也即只有在人们遵循它们的规律时,它们才能为人的目的服务。而正是技术运动规律的客观性,才能使它们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被用来为人的其他目的服务,从而使技术呈现出“价值分裂”的现象。因此,负荷着善价值(救死扶伤)的“红十字车”就不能排除被用作犯罪(恶价值)工具的可能性,而无节制地追逐军备竞赛的政治集团也就当然可以打出“维护和平”的旗号 。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的价值中立说确有其合理性。
技术的“价值分裂”现象尽管不导源于技术所负荷的人类价值,但它们两者之间又不是毫无关系的。一般来说,在技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负荷的价值(善的或恶的)都能够在以后的实际使用中得到体现,当然这还要取决于一项技术在实际投入使用时社会所普遍采取的价值导向是否发生了变化,因为人类创造技术最终是为了使用技术。因此,技术所负荷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看其实就是使用价值,只是技术在其使用阶段才有可能被赋予新的使用价值而已。
技术的价值负荷性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对它的进一步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深入领会技术的本质。如果我们所采取的这种分析方法还能够廓清一些疑团的话,那么,为我们所畅言的这种技术本质观就一定会为我们既造福人类又避其祸患地进一步发展技术提供实践上的有意启示。


参考文献
[1][德]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26页。
[2]转引自[德]冈特.绍伊博尔德:《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科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3][德]k-o.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
[5][6][德]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50-51、51页。
[7]邹珊刚主编:《技术与技术哲学》,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7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9页。
[9]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54页。
[10][德]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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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晓晖 [标签: 技术 海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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