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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探究
【摘 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司法文明的产物,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便宜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运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起诉法定主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为例外原则。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与英美法系国家相距甚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目标,应当借鉴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成分,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保障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地正确行使。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不起诉
  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渊源和合理性
  戴维斯指出: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自由裁量权。①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监督范围较广,由于法律监督权兼具司法性质和行政性,不论哪一属性都具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和可能性。在行使权力时,由于应对的情况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详作规定,通常是赋予主体一种特殊的权力, 使其能够根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斟酌处理,通过这种灵活性,来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这种斟酌处理权即为自由裁量权。②
  现代各国大都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和撤回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则直接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便宜原则。③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是和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密切相联,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反映了诉讼效率的要求。④这一原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WWW.11665.COM因此,综上来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域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
  与我国相比较而言,可以说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具有较为广泛和普遍的自由裁量权,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认可,1990年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8条规定:“根据国家法律, 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人受害人的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等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⑤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运用,辩诉交易制度成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的最主要方式,90%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来处理的。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刑事法律都认可选择性起诉原则,检察官有权在众多的犯罪嫌疑人中选择起诉其中的某些人,也有权决定只起诉某个犯罪嫌疑人多项罪行中的某一项或几项,避免司法管辖内所有的案件均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⑥在美国的一些州,检察官还具有作出暂缓起诉的裁量权。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偏向于采用十分严格的法定起诉主义,但这种情况在19世纪末以后开始发生变化。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兼采用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适用不起诉的范围十分广泛,并具有罚款等实体处罚的权力,在德国理论界检察官被称为“法官前的法官”或“站着的法官”。
  在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体现的较为充分,主要通过起诉犹豫制度体现出来。从学界到实务均赞同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权威。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起诉裁量权,而不论涉及的犯罪种类,重罪或轻罪,故意或过失犯罪等。
  三、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予以确认,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废止免予起诉制度而另行设定相对不起诉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基于适应现代文明司法,贯彻个别化刑事政策,确立了范围更加广泛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共同构成我国不起诉制度。其中相对不起诉就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有的学者也把它称为“裁量不起诉”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和“裁量”是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的,即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前提下进行的“裁量” ⑦。
  四、关于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构想
  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从确立到发展至今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历程,目前状况仍不容乐观。比如自由裁

权的范围有限,运用程序较繁琐等突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借鉴他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合理成分,并有机结合我国司法的实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完善:
  (一)扩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功效。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扩大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世界趋势。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扩展至未成年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这是我国不起诉制度发展过程中取得进展的标志,但我们不能就此止步。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应扩大为: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因素,认为不起诉更为适宜的。只要具备其中任一条件,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简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在我国检察院内部存在着层层审批案件的程序机制,从检察官到检察委员会之间层层环节,存在“金字塔式”的审批官僚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承办人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最终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亟需对不起诉工作程序进行改革,进一步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审批程序,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运行程序,下放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权限。
  (三)提高检察官素质与加强外部程序性监督。扩大自由裁量权空间范围,必须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相辅相成,否则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权力滥用,因此,应当积极努力地改善检察官整体状况,提高检察官思想与业务素质,创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的基本前提。⑧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作机制繁琐。加之各项考核机制的设置,大大影响了检察官行使此项权力的积极性。以外部程序性监督代替内部行政审批性监督较为合理,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被害人、嫌疑人的申诉权和复核权,加强外部程序性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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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5.
  [6]谢雁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探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2).
  [7]李喜春.英国起诉自由裁量权之借鉴[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8]龙宗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论纲[j].人民检察,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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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检察官 自由 检察官 自由 自由 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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