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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 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被众多学者认为是新民诉中的一大亮点,也被认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又一大进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不足,维护了案外人的利益。然而,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现行民诉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使第三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存在这诸多的变数。本文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特点、适用展开论述,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制度完善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学理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以已发生的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
  1.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特征
  (1)提起主体的特定性。wWW.11665.COm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限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内。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即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法定性源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形成之诉本身所具有的法定性特质。
  (3)提起诉讼时限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权利主张。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法上形成之诉,而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确定,依新诉讼标的理论应采诉讼声明说,即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原告诉的声明。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1)立案审查问题。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如下:一方面,该诉讼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降低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如果降低准入门槛,鉴于新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一性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长时限,因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以内,都可以行使起诉权。关于行使撤销之诉的诉权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手段的性质上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手段。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那么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人民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管辖法院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
  3、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
  (1)对提起滥诉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为了遏制第三人滥用撤销判决之诉的行为,有些国家的立法例均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惩罚性条款,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制度中,条文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判决之诉实属

滥用诉权的行为,那么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种行为判处一定的惩罚和赔偿金。
  (2)规定一些类型的案件禁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属于例外的事后补救性质的程序,限制提起该程序维护普通程序判决的效力是其本质的要求。另外,基于判决相对性的一般原则为一般情形,并不是所有判决都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适用的判决范围或排除一些案件进入该程序。具体哪些类型案件应予以排除在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内,应该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出发,具体详明的归纳和罗列。
  (3)建立相配套的诉讼告知制度。诉讼告知,是指法院将诉讼进行的事实告知于可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晓正在进行的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诉讼,由其自行考虑是否选择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权衡利弊选择不参加诉讼,那么由于诉讼告知的效力,判决涉及对第三人不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实质的约束力,第三人不得再提起撤销判决之诉。
  4、结束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又一大进步。有力的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由于其刚刚建立,还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但随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强大的作用一定会慢慢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江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6.
  [2]张卫平.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n].人民法院报,2011-08-31(007).
  [3]郑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j].兰州学刊,2012(08):1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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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第三人 撤销 第三人 撤销 前提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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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07 2010年临床用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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