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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时代下商法的发展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进行传播,使市场交易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大幅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商法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紧跟时代步伐,应积极进行探索,不断完善立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网络技术 电子商务 交易方式
  作者简介:鞠荣荣、聂树才,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引起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变革,网络技术在社会经济诸领域中的应用势不可挡,对传统产业和经济产生着巨大冲击。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是网络时代的标志产物,它实现了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活动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带动了经济的新一轮增长。网络时代下商法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和机遇。
  一、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般而言,传统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并不能跨越物理时空。而在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生产和生活越来越多的得以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在信息生成、处理和传递方面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豍。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正进一步冲击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网络时代的市场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新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虚拟化
  与传统的民商事活动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虚拟化特征。WWW.11665.cOM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行为,而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在这个虚拟空间里,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态以数字形态存在,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通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表示的多媒体数据信息�豎。
  (二)交易对象范围扩大化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更大。传统贸易对象基本上是有形货物,而不涉及无形信息产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本身成为交易对象,电子技术使没有任何载体的信息交易成为可能,例如,有专门网站做电子版书籍、软件、电影等收费下载生意,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下载这些信息产品。
  (三)交易环境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在网络空间中,地理上的国界已经消失,主体的行为其效应本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即时交换完成交易行为,每个参与交易的实体也因此扩张了自己的无形版图。
  (四)交易手段的电子化
  一般而言,传统的民商事活动中,我们大多用纸张传递信息,从而缔结合同进行交易。在网络时代,由纸张传递信息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大量的信息传递不是通过纸张,而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合同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合同,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的现金、票证、信函等支付工具,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面目一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网络环境下商法的需求与缺失
  对法的适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实用性为前提的,而法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当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发生新的变化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而这些新的社会现实在传统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甚至完全无迹可寻。
  (一)网络时代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
  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就是智力经营。网络的建立与电子商务的开展是以数字化知识、数字化信息为主导资源,通过这些数字资源的交换完成交易,实现增值。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点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正在形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已经显的力不从心。为确保交易的安全、高效,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需求至少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豏:
  1.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以及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使电子商务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均呈现数字化、虚拟化状态,这为建立在物化形态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对买卖双方及代理人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审查制和注册制等审定方法。其次,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最后,电子商务市场建立的方法与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资格、程序等也应涉及到�豐。
  2.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和各项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规范。这部分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3.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及edi推广法律规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总体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者、银行、电信、认证中心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纠纷,从而影响交易过程的继续进行,并会困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具体的运行模式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包括网上交易的规程、行为规范等。而edi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新的通信工具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文书工作,其应用与推广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
  4.网络侵权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及互联网,这种连通不仅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网状结构,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赖于网络服务商,这使得网络社会呈现一种无政府状态,导致无序及结构混乱,容易出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以及网络广告的真实性问题。这需要对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制有一系列成熟稳定的法律规范。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规范的僵化与缺失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事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上遭遇到了极大的困惑。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规则本身迅速更新,这是传统法律所难以达到的。因此,造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僵化与缺失:
  1.网络环境下传统法律适用困难。网络民商关系是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利用互联网,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合法民商事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豑。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很少,一些基础性的专门立法一直没有出台,而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这些给网络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极大困难。
  2.电子商务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冲击着现有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大量通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且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受侵害性。这些风险都是传统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范,将会使电子支付的功能丧失殆尽,电子交易市场秩序将会发生严重混乱。
  三、网络时代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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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品交换方式,预示着社会已步入新经济发展时代。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现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在网络时代,商法的现代化就是要在观念、制度上创新,以体现和推动知识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时代特征�豒。  网络时代,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破传统交易方式的范围,扩大资本的范畴,从而确保电子商务受到商法的调整,使其有法可依。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带来通信革命,而且也给商业运作、政府运作和整个社会运作带来冲击和挑战。但是,这种挑战不是抛弃所有现行法律规则,而是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应新环境的规则。电子商务仅仅是手段和环境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对传统规则加以调整或者修改,需要确立一些新规则,使因手段改变而引起的变化融入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第二,商法以商主体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效率和安全为其基本价值。明确新型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以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避免交易陷入无序状态,减少纠纷的产生。将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的主体、虚拟的财产、虚拟的市场,最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货币和权利义务。其次,还应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规范,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等。
  第三,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具体规定与企业的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共性与个性,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协调管理、技术、法律、商业惯例的关系,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第四,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网上责任归责责任体系。网络是跨跃时空、跨跃国界的,信息网络安全成为交易安全新课题。如果将网站视为商业运用的平台,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领域”。为了商业运用的安全,必须建立新的责任归责,对网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保护合法权利、制裁不法行为。
  商法在网络时代的变革,是时代的呼唤,也是自身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还有很多,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时代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我国商事法律的创新,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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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荣荣,聂树才 [标签: 网络 商法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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