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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任何一种单一的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动态型犯罪态势面前都显得捉襟见肘,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能够较为全面的关照复杂的治安形势且能平衡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之间关系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借鉴“轻轻重重”政策的基础上,于2007年2月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并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中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把宽和严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贯穿于执法办案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另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具体到检察侦查监督工作中,就是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审查批准逮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充分把握好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WWW.11665.COM长期以来,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地强调“严打”,而忽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因此,当前有必要从宽的一面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以更好地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障碍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不明确影响了政策适用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如对“无逮捕必要”适用的条件与对象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规定,承办人员片面裁量权增大,致使一部分经调解就可以消化的案件又进入了诉讼环节,最终导致法院判处免刑或者缓刑案件过多。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经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相互谅解,并要求撤案的,公安机关对是否可以撤案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为规避风险,只好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
  (二) 执行中不协调,实践中被限制适用或无法适用
  第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不协调。公安机关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对能调解撤案的轻微刑事案件,不主动去调解,造成一部分可在侦查环节消化处理的案件进入检察环节。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不协调。检察机关有的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无逮捕必要案件时,不能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因循守旧;有的因照顾公检关系,忽视对无逮捕必要的审查;有的根本不适用无逮捕必要,怕被人认为是办人情案、怕不捕后嫌疑人串供、逃跑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等,为避免误会和麻烦,往往选择适用逮浦措施。
  第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协调。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为审理方便,防止嫌疑人审判时不到案,要求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无特殊情况,必须将嫌疑人收押,否则对案件将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法院的限制,也对侦查监督机关进行限制。这样,无羁押诉讼的适用率极低,导致侦查和公诉机关对一些轻刑犯罪嫌疑人也不敢轻易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环节得到落实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适时的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刑事法律的欠缺。由于立法的不明确而导致量刑的巨大差异。所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刑事法律的欠缺,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规范性十分必要。如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法规提高一些数额犯的定罪数额,把部分盗窃犯、诈骗犯、抢夺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通过规定数额、情节把部分收购、销售、转移赃物犯罪处以罚金。从而实现某些轻型犯罪的非犯罪化。高检、高法、公安部应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关于轻刑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以便协调公检法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中的执法标准问题。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一、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试行

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实践。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开始探索试行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初犯者等轻伤害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和解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果案件处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适用刑事和解,可以保障被害人获得物质补偿,弥补其精神、身体上受到的损害;对于加害者来说,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的商谈、协商,可以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促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另一方面,通过和解结案,使加害者免受逮捕、起诉或者免受刑罚,可以避免刑事追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减轻加害者回归社会的压力和难度。
  第二、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条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吉林省院侦查监督处于2006年制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办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把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案件标准具体化,明确了处理轻微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处理群体性事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等都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为此,我省各基层侦查监督部门要将不同案件区别对待,综合考虑犯罪的各个方面,决定是否启动上述机制。从而依法深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逮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显得尤为必要,宜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推向社会,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依法通过相关规定,对该类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实行非刑事化处理。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处于摸索阶段,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还会出现某些新情况、新问题,但我们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及时总结回馈给刑事政策决策机构,使得任何针对政策作出的改变和调整都具有充分的法律和科学依据。那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能沿着法治化轨道正常运行,进而能为更好地实现国家的刑事治理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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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洪涛 [标签: 刑事司法 刑事案件 侦查 期限 侦查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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