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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思考

摘  要: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律师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制、保持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该如何给自己一个适当的角色定位?笔者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视角提出一些浮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期望能够为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律师    和谐社会    定位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律师是要将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精神转换成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技能,而不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或者纯学术的研究上,这是律师区别于法学学者的地方,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是要在法律和法律精神与实际生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因此,如何设计与设计何种律师定位,来面对现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是一个需要律师认真思考的重要的课题。笔者以从事律师执业十五年所回馈的感受、感知,认为律师应当从以下定位来确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方向。
                
    一、做一名政治型的律师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成为政治家并不是每一个或者大多数律师的愿望,律师能够成为政治家的也只能是极少数,但是成为政治家型的律师,却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到的。WwW.11665.coM江平教授所称的政治家型律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具有一种政治家的素质,对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从业务角度去进行分析、思考和解决,而是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判断力,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能够关心社情民意,关心国家大事,并根据自身执业的特点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的办法。

  律师参与政治不仅可以通过律师以某种特定的身份来实现,更多情况下是律师在其日常的执业工作中去实现。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法律本身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从职业功能上讲,律师在执业中把握和运用法律,以自己特有的职业视角对自己日常需要使用的法律提出制订和修改的意见,其本身就是参与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律师协会鼓励与倡导更多的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对提高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拓展律师参与政治的渠道将是十分有益的举措。

  只有拥有良好的政治作风,律师才能真正地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也才能够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以此为动力为之努力奋斗。从表面上看,我们每一名律师所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相对个体的案件,可能牵涉到的利益关系也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从宏观上来看,把我们所有的律师工作合成一个整体来统览,将会发现这的确是一个庞大的、对整个社会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事业。律师业务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系着国家、人民的安定团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这就要求每一位律师在执业中不能只从眼前考虑,而要把自己所要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与整个社会、我们的国家联系起来,这样就会自觉地产生了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从而在执业中不仅仅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而是会更多地考虑国家的、人民的利益。我们可以想向,倘若我们每一位律师都能在执业中具备了这样的政治素质,那么,也就必然会在执业中积极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从而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也才能够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律师的职能作用。
               
    二、做一名学者型的律师

  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对律师的执业技能与律师素质的要求。律师往往是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因此,他必须依赖自己对法律法规的把握和运用。我们大多数的律师都能够熟练地利用法律规定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刚从事律师执业的年青律师时常会感到,当法律规范规定得太原则、太抽象时,或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能感到力不从心。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有些律师的法律基本功不扎实,研究能力薄弱。 

  学者型律师一词,“学者型”不过是修饰律师这个职业的,二者合起来,就是术有专攻、有研究能力,并且已经达到一定层次的律师才叫学者型律师。在这里,“学者型”本身就是一个知识结构的问题,学者型律师应当包含知识型和适用型,是理论与实务能力更强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学者型律师的特点是有法律思维与熟悉法律,钻研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并且善于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法律素养。

  并不是要求我们的律师都要成为一名学者,笔者倡导的学者型律师,只是倡导一种学习研究的风气和氛围,也就是每位律师要在某一领域里“术有专攻”,成为专家。律师的专业定位与学者型律师的培养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律师只有从事某一类的法律业务比较多,才会有比较深的感触,才会有机会就此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倡导学者型律师,就是倡导要有学者的人格魅力。我们省律协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会邀请一些学者来给我们授课,我们就发现,学者一般比较具有人格魅力,都特别注重自己的声誉和操行,这是目前我们业内所普遍欠缺和急需的。我国《律师法》也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者应“品行良好”,但这一规定同样由于缺乏配套的考评程序而流于形式,并未起到从道德素质方面对律师资格授予进行把关的作用。因此,倡导学者型律师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这对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改善律师执业地位、重塑律师形象,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都将起着积极作用。

   

 三、做一名绅士型的律师

  所谓绅士,就是举止文明,谈吐文雅,热情大方,对女士和老幼都很尊重,远离不良嗜好,人际关系好等优良素质外在的表现,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律师要从仪表、神态、举止、气质和语言等各个方面对自己提出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笔者认为律师的举止形象,不是枝节,更不是小节。

   律师应神态自然、胸襟坦然、装扮仪表整洁,处事应沉稳有力,端庄大方,潇洒有度。语言简练,准确而不卖弄词藻,更不能哗众取宠;出庭辩论时,不是吵嘴打架,不要尖酸刻薄、恶语伤人,冷静谦和,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律师着装应得体自然,服装是增加形象的主要内容,因为服装给人的冲击最强,律师经常出入检察院、法院等庄重严肃的场合,因此服装款式应庄重大方,不要赶时髦,穿奇装异服,但在服装质地上应适当上一层次,穿着一些表明一种分量的高档西装等,律师的职业要求就是应当给人一种权威,值得信任的感觉。任何服装的过于随便和不拘小节都是对听众和合议庭的不礼貌,也是缺乏修养的外在表现,相信一个整天不修边幅,邋里邋遢的律师是难以成为名律师的。

  律师是靠语言吃饭的,必须在语言上下一番功夫。律师出庭应尽量使用普通话,声音要明朗,吐词要清晰,声调快慢要适中,律师在发言时应充满自信,营造一种气氛,利用气氛来感染、吸引、同化听众,使法官在不知不觉之中采纳你的观点。与人交流时,表情自然、举止文雅、不应出现任何有损律师形象的肢体动作,例如,律师在出庭时,进出法庭要步履稳健、速度适中、坐姿要端正、表情端庄,以表现出律师对法律神圣的敬畏之感和对法官的尊重。实质上,这就是提倡律师崇尚法律职业的外在标志,体现出律师内在的法律文化精神。从某种意义来讲,律师的任何方面都能反映出一名律师其内在素质。
               
    四、做一名勇士型的律师

  坚持公平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规范要求,也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无一例外地是在推毁或弱化君权、神权的过程中展开。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社会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政府决策同人民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冲突其实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在冲突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种规范的力量或权力加以有效的解决,并给出一种公平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并等到快速发展。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一个律师应当具备崇尚法律、坚定自信、忠实正直、尊严独立、不畏艰险、不惧强权、维护正义等基本素质,并自觉地将自己与此相对照,从而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律师要依法办事,不徇私请,不得贪图私利而影响法律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作为律师应堂堂正正,作自己的事,吃自己的饭,用自己出色的水平、出色的工作、出色的服务,赢得竞争的胜利,不搞小动作,不搞歪门邪道。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一丝不苟的劳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始终认为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地方是在法庭上,律师应当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成为恪守公平与正义的勇士。
                  
    五、做一名诚信型的律师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简称。诚实是指一个人应该言行跟其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一个人应该守信,言而有信。诚实信用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人应该是心、意、言、行要诚信一致。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诚信是律师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个别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中尤以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最为恶劣。尽管此类律师仅为个别,但“害群之马”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而且导致法制环境的恶化。因此,为了防范和制止律师队伍中不断出现的失信现象,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铸造律师“诚信为民”的形象。
   
    笔者认为建立完备的律师诚信体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现在的律师执业规范、规则只是为建立诚信体系打下的基础,还需要建立一套由违规惩处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执业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定机制以及教育培训体系等共同构成的保障体系。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向社会民众和各行各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维护当事人或客户的利益为已任的专业人员。律师是一个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紧密结合,服务于社会民众和社会经济,且相对来讲接触面和范围最为广泛,了解社会最为深刻的特殊职业群体。因而,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应当是全社会最讲诚信的人。在强调诚信、开展诚信制度建设,扭转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象和不良影响,树立诚信风貌时,更应注重以诚信建设为契机,推动和促进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当我们每一个律师成为诚信的代名词时,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也必将随之得到空前的提升。

  作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每一位律师都应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给自己一个适当的角色定位,做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事业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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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永生 [标签: 律师 建和 中的 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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