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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归祖国后香港的法制
   论文 关键词:香港 法制  法律 体系 立法权 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通过对回归后香港法律渊源、立法、司法制度的描述和分析,试图勾画出香港法制的基本轮廓,以期对回归祖国后的香港法制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
  离开祖国一百余年的香港回到了祖国怀抱,这是
  1 一个国家下的两种法律体系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在回归后予以保留。可见,除与

  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它们的立法权的制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 法律 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发回权,即可将有关法律发回。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撤销权。撤销后,地方法规立即失效。民族自治地方虽也有自治的权力,但其自治权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立法权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不需由全国人大批准。
  3 司法制度的改革
  香港基本保留了回归前的司法体制,并遵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制衡的原则,这种做法,顾及了香港百余年来形成的司法传统,对稳定香港的司法制度,保持司法制度的延续性是必要的。Www.11665.com但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对原有司法制度亦不会照搬照套,而是正在并将要进行若干改革。这种改革,主要是针对部分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司法制度和状况。
  3.1 设立香港终审法院,赋予终审权。回归前香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香港法院无终审权。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是由回归前香港的实际地位所决定的。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使其在司法上完全脱离了英国的控制。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案件的终审不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而只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解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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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红 [标签: 回归 香港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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