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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色者的代价

原文作者:刘奇琪

 在百合网上征婚的丁玉邂逅了一段忘年情。为了这段感情,她放弃了稳定的工作,为男友打胎。但就在丁玉与男友准备步入婚姻殿堂时,她得知男友还有妻室的真相。丁玉怒将欺骗自己的男友告上法庭。
   2013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人格权的概括性规定,认定丁玉的男友李江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具有主观过错,李江的行为侵犯了丁玉的性自主权,判决李江赔偿丁玉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并向丁玉书面赔礼道歉。该案被称为“北京首起性权利赔偿案”。
   百合网邂逅“有缘人”
  出身军人和知识分子家庭的丁玉活泼美丽,于部队艺术院校毕业后成为一名优秀的部队文工团演员。这样一位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的女孩儿,却成了“剩女”。2010年9月,在家人的催促下,32岁的丁玉在百合网上注册会员,发布了征婚信息。
   3个月后,百合网上一位名叫李江的男士向丁玉发出了征婚邀请。李江的身份信息显示他出生于1953年,是一位私企老板,已离异。考虑到两人间的年龄差距,丁玉婉言拒绝了李江。
   或许是丁玉的照片和条件吸引了李江,李江并没有放弃,仍然频繁地向丁玉发出邀请。为了打消丁玉的顾虑,李江解释自己早年离异,子女都已成年独立,没有家庭负担,而且有经济实力,能够为丁玉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生活,希望丁玉能提供机会见他一面。
   通过网上聊天,丁玉感觉李江是一个细心、体贴的男人,有着成熟男人独有的闪光点。Www.11665.COm几天后,丁玉答应了李江的邀请,两人在北京蓝色港湾见面。
  在这次见面中,李江再次向丁玉重申,他离异多年,期盼身边有一位女人关心照顾,子女也不会干涉两个人的交往,他们结婚以后还可以要孩子。
  丁玉听着李江的告白,觉得李江是个坦诚直白的人。而丁玉也渴望过结婚生子的家庭生活。这次面对面的交谈使丁玉和李江一拍即合。
  约会一周之后,李江借着圣诞节的名义,邀请丁玉到沈阳和他的朋友们一起聚会过节。接踵而至的2011年元旦,李江又带着丁玉到上海、三亚旅游。两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
   2011年春节,李江带着丁玉回到了他的老家——黑龙江省黑河市过年。丁玉拜访了李江的母亲,并与李江的子女、兄弟姐妹度过了一个和睦、喜庆的春节。在黑河的这段时间,李江多次在朋友和邻居面前公开两人的恋人关系,丁玉也被大家称为“嫂子”、“弟妹”。
   不久后,丁玉转业到了北京,拥有一份稳定、喜爱的工作。考虑到李江的公司经营需要帮手,“既然都是工作,为什么不给未来的老公干呢?况且,干出来的成绩还是自己家的”。抱着这样的想法,丁玉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李江公司的经营中。
   丁玉一心一意地辅佐李江,对此,她还感到一丝欣慰:李江几乎毫无保留地让自己介入公司运营也说明他对自己的信任,把她当成了自家人。随着两人关系愈加亲密,丁玉与李江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1年9月,丁玉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既惊喜又意外,享受着“将为人母”兴奋的同时,丁玉更想借此机会将期待已久的婚姻大事摆上日程。考虑到李江家中子女、母亲的感受,她询问李江是否生下这个孩子。 李江表示虽然他会尊重丁玉的选择,但是,最近公司业务很多,要孩子会不方便,婚期也没法儿确定。两人协商后还是决定放弃这个孩子,李江以丈夫的名义在丁玉的流产手术提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休养期间,丁玉仍然支撑着和李江一起拓展公司业务。[论文网]
   揭穿谎言遭抛弃
  人工流产后,丁玉开始着急办理与李江登记结婚的事,她要李江尽快从老家带来结婚需要的手续材料。
  2011年年底,李江回老家参加朋友孩子的婚礼返回时,并没有带回户口本和离婚证。在丁玉的再次强烈要求下,李江专程回老家取证件,但回来时依然两手空空。
  “拿个户口本和离婚证怎么就这么难呢?”丁玉开始怀疑和困惑。就在此时,丁玉了解到李江还有一个并非他前妻所生的儿子小舟。
  2012年春节,在丁玉的反复逼问下,李江终于承认自己并没有离婚。但他解释自己和妻子分居20多年,婚姻已名存实亡,并继续对丁玉承诺自己会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一旦拿到离婚证就和她结婚。
   丁玉听到这番解释后又气又恨,她不相信20多年都没离成婚的李江会在几天内将事情办成,丁玉干脆搬回了自己家。
  一天,丁玉无意间听到李江的女儿大声指责父亲,“对丁玉有什么好留恋的?凭你的经济实力,上哪儿找不到比丁玉更强的女孩儿。要是离婚,多么对不起母亲”。
  听到这番话后,丁玉气愤不已,没想到自己竟然被当作破坏李江家庭的“小三”。可是,在与李江交往的这一年多中,竟没有一位李江的亲戚或者朋友告诉她李江还有妻室,这无异于一场集体欺骗。
   丁玉下定决心和李江断绝来往。之后,她收到李江的短信,“分手是为了你的未来,不再耽误你了”。但对于欺骗自己的感情,李江毫无歉意,他甚至还对丁玉说:“要不你到法院告我吧!”
   主张性权利获支持
  遭遇情感打击后,丁玉一度绝望。这件事让她在家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又担心自己被朋友误认为“小三”,丁玉为此把自己关在家里。
  两个月后,精神恍惚的丁玉被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状态。在足不出门的日子里,丁玉依然暗暗留意着李江的动态。
  丁玉发现,在多家征婚网站均能看到李江新的征婚信息,身份一栏里均写着单身离异甚至丧偶。她发现自己内心所有的痛苦和伤害都是李江的欺骗导致的,自己不能吃这个哑巴亏。想到平时在电视中看到的一些法制类节目,她找到了律师,决定放手一搏,在这场不公平的感情中为自己找回公道。
   2012年7月,丁玉将李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江向她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77元,误工损失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丁玉起诉称,李江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李江隐瞒已婚状况导致她为了结婚与其一起生活,致使她对自己性方面作出处分,李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性自主选择权;李江的欺骗导致丁玉精神受损害,出现抑郁倾向,侵犯了她的健康权;丁玉相信李江的谎言而放弃工作,后处于精神抑郁状态无法工作,没有正常生活来源,对她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2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江本人没有露面,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对于丁玉的指责,李江的代理律师辩称,李江与丁玉接触期间没有欺骗她。丁玉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李江在感情上并没有勉强丁玉,同居及流产也是丁玉自愿、综合考虑的结果。因此,李江不存在过错。丁玉的抑郁状态并非抑郁症,由于诊断证明并不是司法鉴定,不足以确定事实。由于丁玉是聘用人员,不在编,因而丁玉辞职根本没有发生现实的

误工损失,丁玉也没有因为这场感情失去劳动能力,所以,谈不上误工赔偿。最后,律师提出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后对李江实施暴力所致,根源在丁玉。
   法院就丁玉所述双方交往经过、李江婚史等情况征询李江的意见,但两次开庭李江都未出庭答辩,代理律师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两次开庭后,丁玉和李江一方曾达成调解意向,李江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但前提是丁玉向其邮寄撤诉书并提供银行账户,他在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丁玉协商同意后,邮寄了撤诉书并告知李江银行账户,但李江却称情况有变拒绝付款,要求丁玉办理撤诉手续后再付款。丁玉难以接受李江的新提议,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2013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李江依然没有到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征婚网站交友征婚,在明知丁玉以婚姻为目的交友且自身并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恶意隐瞒其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此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格权作出列举加概括的规定,在该案中适宜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李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丁玉的信任致使其对自己的性权利作出处分同居生活并发生怀孕及流产等相关事实。丁玉对其性权利所作处分是因李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身心的严重伤害。因此,李江的过错行为侵害了丁玉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李江较大的过错和损害程度,并考虑到李江经济实力较强,判赔金额过低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故法院最终作出李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判决。
   针对百合网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法院也将向网站发送司法建议。
  听到判决结果后,丁玉向记者坦言:“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非常满意。婚姻中可以有善意的谎言,但不能有欺骗。如今,社会面临着信任危机,我的遭遇可能不是个案,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最后,丁玉也提醒单身女性要提高防范意识,先调查清楚对方身份再谈感情,以免被骗。
   以案说法
  “性权利”保护不再躲闪
  据媒体报道,丁玉一案被称为“北京首起性权利赔偿案”。像李江这样通过虚假身份征婚、骗情骗色的案件屡有发生,却鲜有受害者诉诸于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两性关系持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于那些不损害他人利益、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少了道德批判,而法律的维权之路也较为艰难。
   对于这类受害人,她们首先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通过《刑法》对于这类单纯骗色行为进行惩处略显无力:《刑法》中涉及的只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重婚罪三个罪名。由于诈骗罪仅规制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李江并不贪图金钱,即不构成该罪。招摇撞骗罪则需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为前提,因此,没有虚构类似身份的行为亦不构成该罪。对于重婚罪而言,由于丁玉和李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丁玉必须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对于事实婚姻,法律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周围人认为双方为夫妻。对于普通人而言,要想证明这三点并不容易。尽管重婚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但多以自诉为主,这更增加了重婚罪的追诉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性权利的保护则有赖于民事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将性权利明确规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于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介绍,人格权不是静态的,而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性自主选择权虽无明文规定,但早已存在于法学理论中。在当事人性自主选择权受到伤害时,法院本着立法本意,给予当事人最有力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对于性权利的直接保护以及根据案情判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无疑传达了保护受害人权益、惩治不诚信行为、倡导社会公序良俗的信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刊实习生松格尔对本文图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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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百度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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