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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遇的股权分割战

原文作者:郭万华

  当今社会,太多的人对婚姻缺乏正确的认识。婚姻,对于一些人而言,并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从中得到金钱利益,。
  这种用金钱捆绑在一起的婚姻是不值得期待的。这种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巨大的资产分割事宜,特别是公司资产和公司股权问题。公司股权分割在现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令许多当事者颇为困惑,笔者在此介绍一起亲历的现实案例。
   金钱利益捆绑的婚姻
  陈唐已过知天命之年。作为一家电力公司的执行总裁,他手握巨大的公司权力和财富。
  2008年5月份,陈唐在一次商务活动中认识了年轻貌美的许晴,许晴比陈唐小将近30岁。他们认识之后,因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各自对对方都很满意,很快便谈婚论嫁。
   许晴担心结婚之后不好控制陈唐的资产,且当今社会离婚率又这么高,她感觉结婚没有什么保障。于是,她便向陈唐提出:“为了婚姻的稳定,双方做一个财产约定协议书吧。”
   陈唐也考虑到财产利益问题,答复许晴道:“不同意财产约定,但只要婚姻维系下去,每个月额外给许晴10万元。”
  双方在“讨价还价”后终于达成共识,平日的家庭开销由陈唐负责,陈唐另外每月再给付许晴15万元,作为她的“私房钱”。随后,二人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了婚。
   赌博引发感情破裂
  婚后,陈唐的事业日益发展,同时注册了三家有限公司,陈唐均占有60%的股权,并且他都是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产的增多,陈唐“身价”飙升。wWw.11665.COm
  陈唐在自己的交际圈子里养成了打麻将的嗜好,每周至少玩5次麻将,每次都是玩到下半夜,甚至通宵。这样一来,他对许晴就有些淡漠。因打麻将坐得久了,陈唐又得了腰椎间盘突出症,经常腰疼,影响工作和生活。许晴无数次地质问他:“是麻将重要,还是你的身体、家庭重要?”
   陈唐自觉委屈,感觉许晴不好好照顾家庭和自己的身体,老是唠唠叨叨,他给许晴的回复是:“每个人都有一个爱好,我打麻将更是为了事业发展的需要,你应该理解才对。”
   至此,许晴感觉不到陈唐曾经对其的体贴和照顾,之前美妙的爱情感觉荡然无存。她心里非常委屈,双方感情开始走下坡路。
  2012年10月10日晚上,许晴特意在家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餐——这天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许晴没有事先告知陈唐,想给他一个惊喜。因为之前的结婚纪念日晚餐都是在餐馆进行,而这一次,许晴亲自下厨是为了给陈唐暖暖心,同时也是在考验陈唐是否重视这个日子。许晴做好饭后在家整整等了一个大半夜,到凌晨5点半,陈唐才无精打采地回到家。许晴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向陈唐嚷嚷道:“你不要命了,麻将打到这么晚?”陈唐则反感地说:“不要整天说三道四的,老公在外也不容易……”
   许晴深知陈唐“以自我为中心”的秉性,于是,她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情绪,缓和地说:“老公,你以后能否改正一些,多关心、照顾一下身体和家庭,少打麻将啊?”
  听闻此话,陈唐不但没有缓和自己的情绪,反而很不耐烦地关门睡觉了。
  许晴的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认为两个人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了,这样的日子简直就是在煎熬。她十分苦恼。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唐仍是我行我素,赌博越发频繁。许晴看不到任何的希望,提出离婚的要求。陈唐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对于财产特别是公司股权的分割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于是,2012年12月底,许晴提起了离婚诉讼。
   公司股权成分割焦点
  2013年年初,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对于公司股权的处理上,双方却是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陈唐不同意将公司股权分割给许晴,庭审中他理直气壮地说:“这些公司股权与许晴没有关系,许晴又没有实际经营公司,这些公司又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能分割。”
  许晴一再坚持要求分割,立即反驳:“公司是婚后成立的,我有权要求分割,我有能力开展经营活动。”
  陈唐有点儿气急败坏,接着说:“你每天要不在家歇着,要不就出去消费花钱,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凭什么给你分割?再说,公司股权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分割的。”
   对此,许晴不予理睬,仍然坚持分割的主张。
  法庭经过审理之后,没有当庭宣判。目前,双方仍在焦急地等待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论文网]  法律点评
  根据笔者长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案件的经验,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先明确约定股权的分割方案,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
   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分割的协议虽然业已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分得股权的一方尚不能成为真正的股东。在此之前,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征询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的意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法定的期限,即视为他们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涉及法院审判处理公司股权的,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处理。
  非股东配偶需经股东会同意,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能成为真正的股东。首先,非股东配偶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以股东会议记录为证据,证明非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股东定期会议是定时的,而离婚纠纷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其次,由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由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将非股东配偶的姓名、住所、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样才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非股东配偶具有股东资格。最后,公司还应到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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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股权 分割 离婚 分割 股权 离婚 财产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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