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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制度与法治实践

原文作者:龚廷泰

 摘 要:从文化的结构来看,清末以来中国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跃进是一个从文化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逐步递进、逐步深化的过程。而国人对中国现代化的认识与实践,从粉碎“四人帮”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近30年间,在近代以来的“大圆圈”上,又产生了一个“小圆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深入到法律文化的核心层面——观念(理念)层面,并使之从法制向法治转变。中国当下法治实践最大的问题,在于法治与法治理念并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培植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使之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基础。
   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治理念 法治发展 法治文化认同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16-07
  一、从制度到理念:中国近代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逻辑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反观清末以来中国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进程,不难发现这是“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①从文化的结构来看,则是一个从文化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逐步递进、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文化发展由表及里的历程中,“物质文化因为处于文化系统的表层,因而最为活跃,最易交流;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处于文化系统的中层,是最权威的因素,因而稳定性大,不易交流;精神文化因为深藏于文化系统的核心,规定着文化发展的方向,因而最为保守,较难交流和改变”。Www.11665.cOm②
   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历史逻辑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与开端,鸦片战争以大清国的失败而告终。③学界普遍认为,洋务运动是中国现代化的起点。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以及后继者丁日昌、沈葆桢、刘铭传、郭嵩焘、张树声、张之洞等地方开明官员,与在总理衙门掌握权力的奕訢、文祥等人生气相通,加之一批竭力鼓吹和支持洋务的知识分子,以解除清王朝的内忧外患为己任,主张和支持洋务运动。他们既是洋务思潮的倡导者,也是洋务运动的推动者。④这批有识之士看到中国的长矛大刀明显抵不过敌人的“坚船利炮”,物质文化的落后,是鸦片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洋务运动实际上是一场不触动清政府制度层面的物质文化现代化的运动。1894年9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洋务派苦心经营十余载的新式陆军和北洋舰队一败涂地,清政府被迫于次年4月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洋务运动从此宣告破产。
   甲午战争的失败,“不仅是清政府两百余年历史上的奇耻大辱,更为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上所罕见。不能不在中国青年知识分子中引起强烈的震动,于是有了康有为领导的维新运动的蓬勃发展,并最终导致一场规模宏大的政治变动”。⑤1898年(农历戊戌年),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通过翁同龢多次力奏光绪皇帝实行变法。这次变法(史称戊戌变法),只历时105天,就被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慈禧太后打压下去,慈禧临朝训政,囚禁光绪,捕拿维新派,杀“六君子” ,百日维新遂告失败。 [论文网]
   1900年(农历庚子年)义和团运动的发展与八国联军的疯狂入侵,使清王朝的统治陷入风雨飘摇之中。清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有识之士也在疾呼:“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⑥于是慈禧太后190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下诏变法,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史称“清末新政”。清末新政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第一次正式被政府所主导,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此由文化的物质层面转向制度层面。它表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文化发展与历史推进,由此也拉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序幕。然而,不论是“制宪”也好,“修律”也罢,这种旨在维护帝制的新政,对于处于内忧外患、病入膏肓的清政府而言,已经毫无挽救之效。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帝制,但帝制的结束,并未使中国走上民主共和的道路。这是因为与中国两千多年帝制相适应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导致从西方移植来的“共和”体制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发生激烈的冲撞。1912年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国家政权落入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手中,在没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剩下的仅仅是“一块共和国的招牌,封建专制的实质与此前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⑦但是,袁世凯不满足于当总统,1915年12月13日,自认为已经摆平了北洋派的内部关系并得到列强对其称帝的认可之后,袁世凯得意洋洋地接受文武百官的朝贺,正式称帝。尽管袁世凯只当了83天皇帝,但是却引起仁人志士对中国前途命运的深切思考:在一个缺乏现代性的社会中,在民主与科学精神没有深深植入人们内心深处的国度里,要使共和制度得以生根并成长为现代法治的参天大树,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过辛亥革命的洗礼,国人的认识水准较前毕竟有了变化,民主与科学的思想概念正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慢慢滋养着人们的心灵,而经过清末民初的革命激荡与舆论开放,传统的、封建的、专制的种种事物概念,也正在引起人们的反感与抵制,这种变化在城市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准的人们中表现得更为明显”。⑧以新文化运动为开端,一场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启蒙运动的倡导,标志着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从制度文化层面发展到精神文化层面。
   从中国现代化的近代历程来看,中国人对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的认识与实践,经历了从文化的表层(物质文化)——文化的中层(制度文化)——文化的深层(精神文化)由浅入深的过程,其间历时70余年。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中西文化的冲突,传统与现代的碰撞,革新与守旧的较量,思想过程的痛苦挣扎与先贤奋斗的流血牺牲。这种冲突、碰撞、较量、挣扎与牺牲,是必然的、无法避免的,也是包括法制现代化进程在内的中国现代化实现的现实路径。
   二、从法制到法治: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的“圆圈”
  虽然具体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不可能重复出现,但是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逻辑,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出现惊人的相似。诚如黑格尔所说:哲学史“这种具体的运动,乃是一系列的发展,并非像一条直线抽象地向着无穷发展,必须认作像一个圆圈那样,乃是回复到自身的发展。这个圆圈又是许多圆圈构成;而那整体乃是许多自己回复到自己的发展过程所构成的”。⑨对于黑格尔对人类认识史的辩证观点,列宁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这是“非常深刻而确切的比喻!!每一种思想=整个人类思想发展的大圆圈(螺旋)上的一个圆圈”。⑩

  国人对中国现代化的认识与实践过程,从粉碎“四人帮”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近30年间,在近代以来的“大圆圈”上,又产生了一个小“圆圈”。在1977年党的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宣布:“历时十一年的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

,宣告胜利结束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要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使党中央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今年初见成效,三年内大见成效。做到了这一步,就为实现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在本世纪内的历史使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b11这说明华国锋同志对于十年“文革”对中国经济所造成的严重破坏,使我国的经济濒临崩溃的局面有着深刻的体悟,他搞物质文化建设的决心可见一斑。华国锋与邓小平在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问题上,还是存在共识的,然而,“四化”建设b12不仅仅是物质文化层面的现代化。历史告诉我们,如果不解决“四化”建设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问题,不从制度、体制上解决“四化”的制度保障问题,“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内大见效”是不现实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全面拨乱反正,进行了繁重的建设和改革工作。b13邓小平同志在这一过程中强调,要“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b14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b15邓小平特别强调,要依靠法治,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以法制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b16这是因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b17这充分表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中国现代化建设,已经从华国锋时期的物质文化层面进入到制度文化(民主与法制)层面。 中国的“四化”建设从此有了制度层面特别是法制层面的保障。
   在邓小平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指导下,b18立法工作进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199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制度。“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b19
   然而,当下中国法律实施的问题却非常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恶意违法的情况十分严重。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的公信力。诚如吴邦国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迫切,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确保各级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b20以上情况说明,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法治国家目标的达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b2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社会树立和弘扬这一理念,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逐步探索、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因此,这一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深入到法律文化的核心层面——观念(理念)层面,并使之从法制向法治转变。
   三、以法治理念为导引的法治文化培育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性实体和观念性形态的存在物,是人类通过心智活动而创造的、属人的外化之物。法治文化虽然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但它又并非属于人类心智本身,它是通过人对法治的感知、体悟和思维抽象活动的升华而获得的、以客观知识形式显现出来的精神文化。其产生的根源及其所呈现的形态在根本上取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取决于人类对客观必然性和一系列规律的认识和掌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先导,而法治文化是现代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现代性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与灵魂。

  所谓理念,是指思想、信念和观念,它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和个人认识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它对人的心理、信念产生着根本性的影响。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关于法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法治行为、法治过程以及法治的实现。
   法律制度是存在着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的组织机构、程序或方法,它是法治文化的外层结构,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的内层结构。两者相比,法治理念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前者具有制度性的工具价值,而后者却具有信仰性的目的意义。一般来说,要准确理解法律就不能限于具体条文,要探究条文背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因为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程来看,一定的法律制度、组织、秩序和法治模式及其变迁,都可以从法治理念及其变迁中得到说明;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度和效益。所以,没有先进理性的法治理念,先进、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建立,即便建立也不可能得到普遍

有效的实施。
   法治实践是法治主体从事法律创制、实施的一切活动,它以现代法治理念为观念指导,以法律制度为行为准则,以良善的法律秩序形成为标志,以人的权利保障为依归。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最终都由法治实践所决定,两者都统一并反作用于法治实践。我国著名法学家武树臣先生认为,法律文化诸要素,是以社会生活为基地,以法律思想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意识为中心环节,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构成法律文化发展演进的直接动因。b22
   法治实践是人类社会性的活动,它与人的个体活动不同,“公民个人的行为选择并不都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指引,在某种程度上是根据公民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体验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b23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的发展,法治秩序的形成,离开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共识和行动,则是不可想象的。因之,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法治文化与法治理念并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使之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基础。
   所谓法治文化的培育,本质上是指把法治文化塑造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要素,把源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培植为中国的本土文化。法治文化的本质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对于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要把法治文化培育为中国人的一种生活化诉求,是我们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治文化的培育,必须基于一种文化的自觉。文化的自觉,是一种主体的需求,一种民众的觉醒,一种社会的呼唤,一种理性的行为。 “文化自觉实质上就是人们对民族文化发展道路以及人类文化命运的探索和筹划”,b24法治文化的文化自觉应该包括:(1)对异域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双重体认。西方法治文化在中国土壤的生存与发展,不是既有西方发展文化在中国的简单延续或者文化替代,而是要让法治文化这颗西方文化的种子,在中国本土文化土壤中茁壮成长、结出适合中国人生活需求的甜美果实,而不是一种苦涩酸果。这种文化培育的过程,必然引起异域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碰撞、融合与再生。这就要求,既要对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与体认,又要对中国本土文化土壤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过滤、传承与创新。在反思中对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历程、成长规律、利弊得失有精到的把握,从而达到主体文化自觉为法治文化的培育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2)对法治文化培育的开放态度。文化自觉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以一种开放的态度融合对待各种法律文化,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又要对其他异域法律文化持一种真正的开放精神,对各国先进的法治文化进行合乎理性的选择。
   其次,法治文化的培育,必须依赖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总体发展。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经济发展是基础,但是经济发展不能自发地生成现代法治,它必须依靠有效的制度保障,必须依赖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依赖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素质的提升。因此,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建设,必须放置到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之中予以考量,必须放置到中国文化强国建设的系统工程中予以观照,必须放置到中国社会建设不断强化的宏伟进程中予以探究。
   再次,法治文化的培育,关键在于要把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转化为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通过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普及,让民众理解法治的真谛;通过对法治文化的理解,使之树立起对法治文化的理性信仰,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法治文化认同本身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因为法治文化“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实用性的社会文化”,“西方一些法律文化之所以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学习的模本,是因为它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及在这种悠久发展历史中所反复锻造出来的对实践的有效性和有用性”。b25据此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社会,特别是广大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乃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的认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也就决定着人们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内容结构、发展变迁和性质特征。各国的社会生活条件不同,其法治理念也就会表现出异质性特征。现代法治理念体现着法治的普遍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规律性,它在绝对地依赖于社会存在的同时,其自身又有着相对独立性,它遵循着法治的普遍规律而发展,体现着人类法治文明的普世价值,反映着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因此,世界法治发展在呈现出多元化和异质性的同时,各国法治在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中又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移植和相互融合的趋同化态势。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正在促发着一个全新的全球社会的形成,这种“全球社会”的存在,乃是现代法治理念形成的社会基础。全球化进程推动着全球治理的法治化,也催生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因为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全球秩序的最可靠保障,是解决全球公共问题的最有效的合作机制,是维护全球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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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念法 法治 工作制度 念法 法治 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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