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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环境立法中的若干理念检讨

  论文摘要 立法受理念驱使,理念会影响立法。综观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其理念中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秉持的一种理念,在日益恶化的环境情势面前,已显得不合时宜。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祛魅,是我国环境立法正本清源,继往开来的前提。回应型环境立法是对既往被动、顶层设计式环境立法理念的反思。整体主义是对既往孤立、割裂环境联系立法理念的一种修正。

  论文关键词 环境立法 理念 检讨

  若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算起,我国的环境法治已历经了三十多年。早在几年前,我国就宣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这种批量生产的规范背后,隐藏的一系列问题开始显现,我们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环境在继续恶化。环境保护不得力,与环境保护规范的不完善密切相关。环境规范,在一定理念指导下制定,是理念的产物。从根本上说,环境保护不力症结在于理念。综观我国现今的环境保护规范,大多制定较早,很多理念已不符时宜。社会情势在变,法律应顺应时事,及时反馈、调整。本文拟从宏观上,对束缚我国既往环境立法的理念进行检讨,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的理论、实践有所裨益。

  一、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祛魅

  改革开放后,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经济体制上,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过渡到了市场经济。治国方略上,开始依法治国,进行法制建设。社会观念亦发生了诸多变化。变化总与问题相伴。环境问题是这些年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滞后,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新老环境问题交织,环境形势总体上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豍。WwW.11665.cOM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情势,法律开始了积极回应,表现就是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日渐增多。但是,批量生产的规范,现实效果却不尽人意。
  法律关注行为,而行为大多置于经济关系中。人的行为,从来不是孤立的存在,必须放在广阔的视域中来理解。放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考察,就要求充分认识自然物的价值。人是万物的尺度抑或万物是人的尺度,历来争论不休。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把人当作万物尺度,把人当作主体的一种理念。从本体论上说,不管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还是精神,它都认为自然界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创造出人,人是宇宙、自然界的中心,是自然界其他万物的占有者和支配者;从认识论上说,占主体地位的人总是从自身的特定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从自己的视角对人类之外的世界万事万物作出特定的评价,从而用于指导自己的行动;从价值论上说,人类的利益是价值选择的尺度,即人类不管从事何种实践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哪种方案更有利于人的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并在实践活动中随时根据自己预设的目的对原先的方案进行评价豎。
  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论点,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不足。首先,其高估了“理性”的作用。经济人类中心主义者抱持人之所以优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是因为人具有“理性”的论点。而事实上,人类的理性存在不足。其次,其对自然的存在物缺乏道德关怀。不可忽略的一个事实是,人类的道德关怀对象在不断扩充,把其它存在物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是人类道德进化的趋势。豏
  对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维度。一是,从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角度。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物当作客体,当作服务人类利益的手段的看法,是对自然物自身价值的否定。美国科罗拉多的哲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生存是最高价值,因而是万物的尺度。”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是指“自然”本身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依赖于自然对于人类的功用关系或需求关系。豐自然物自身的存在就是其价值,把自然物当作客体、手段是人类出于利己动机的建构。二是从动物同样可以感受痛苦与快乐的角度。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们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人们应该和不应该做的道德标准。他论证说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其实并无本质差异。他说,“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在于‘它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痛苦吗”。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类施加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豑动物权利论无疑使人类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上扩大了一环,本质上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突破。
  我国的环境立法深受经济人类中心主义影响,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经济的考量往往占优。经济与环境,立法上不应有所偏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目标同是通向人们的福利,二者可兼顾。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对环境价值缺乏应有尊重。环境具有的生态功能价值往往被忽视,经济指标中缺乏对环境成本的考察。环境立法不摆脱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魅影,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很难取得实质性进步。

  二、从被动到主动:迈向回应型环境立法

  法既要保持稳定,同时又要积极回应社会,在稳定性与灵活性间衡平。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是一种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一种基于外部压力的立法。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指基于政府、上层、精英推动而进行的立法。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是精英式的、上层的立法(甚至表现为部门立法),这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环境立法脱离社会实际,难以回应社会真实需求。环境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顶层设计式的立法只摄入社会极为狭隘的几个方面。其次,环境立法往往是迫于社会压力的立法,是被动的立法。环境问题只有在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时才被关注。环境是具有特殊性的,一旦被破坏,修复起来就十分困难且代价高昂,有些破坏可以说难以修复。因此,环境立法应是主动的,应具备预见性。环境法所讲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深刻的生态学基础。再次,环境立法只顾眼前利益,部门自身利益。部门立法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部门为争夺利益,往往从最有利自身的角度立法。部门争功消减了环境法的效力。环境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另一方面也需要各个部门合作。部门的短视行为,只能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最后,环境立法远离群众,缺乏公众参与。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很难想象缺乏公众参与的立法,是一个什么样的立法。“公民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立法涉及公民权益的事项不仅要咨询公民的意见,而且还要听证,通过一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闭门造车式的立法,在这个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年代,非常不合时宜,时常诱发问题。

  环境立法的迟滞,导致环境状况恶化,纠正的路径就是迈向回应性环境立法。环境情势总是变动不居的,这就需要立法者的智慧。传统的立法逻辑,应适时调整。迈向回应性的环境立法:首先,环境立法应深入社会实践,从问题本身出发,回应社会的真实需求。环境问题往往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利益关系复杂,精细的研究就为必要。在研究方法上,应采取更多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事实的真实情况并不容易把握,在量化的世界里,往往更易找到规律。环境立法不能准确把握现实,必然缺乏针对性。其次,主动立法,提高立法的预见性。法是人们建构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被动立法是一种因应性的立法,是一种事后的立法,很难说具足什么智慧。法的预见性必然要求正确反应事物的规律。盖此,环境立法的预见性必须以环境及环境问题的自身规律为基础。对规律的把握,需踏实的研究支撑。再次,突破部门立法的格局,实现环境立法的专业化。趋利动机是任何理性存在避免不了的问题,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出现短视行为。环境法制的设计,更应体现全局、长远的利益,一个能正确把握此种关系并践行之的立法机关就尤为重要。立法的专业化,不仅仅指技术上的专业化,更指思维方式上的专业化。最后,扩大公众参与,让环境立法回应民意。民众是自身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维护者,环境立法不是超越人们的利益,而是要反映人们的利益。
  综上,我国传统精英式的环境立法理念应转向回应性的环境立法理念,环境立法不能再固守顶层设计。从斯德哥尔摩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再到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个中理念几经变迁,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能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专业化的、充满活力的环境法立法。我们需要的环境法,不能再是仅存于纸上的环境法,而是活生生的环境法,是能运用于具体实践的环境法。

  三、整体主义视域下的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必须具有系统思维。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论中一个重要概念,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给系统下的定义就是: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要素)的总体,认为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首要特性。整体主义是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其主要主张:第一,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着眼于人类整体,摒弃现代激进的个人主义,消除人我之间的对立,建立整体的人与人之关系。第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两个部分。第三,在科学、社会意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方面,坚持三者的统一。整体主义在理论上是对主客二分论、二元论、机械论和还原论的否定;在实践意义上是对父权制、经济主义、消费主义、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超越。豒整体主义的观点对我们处理环境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生态整体主义”是生态伦理学上的一种核心主张。生态生存之状态之谓也。人的生存状态,必然要考虑同周围环境的关系。自然是一个复杂系统网络,具有所有生命的目的性,维持其稳定是所有生命的生存和发展趋向,尊重整体利益就是尊重和关爱自己生命的存在与发展。豓“深生态学”是生态整体主义的最新学说,阿恩·纳什是深生态学的创建者。纳什认为,当人们成熟时,他们拓展了与他者的认同感。高度成熟的人们达到了与其他生命形态的认同。最终成熟产生出与整个宇宙的认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恰与宇宙等身。作为人类,我们自身能够与存在的整体达成认同。”豔
  我国的环境立法向来缺乏整体主义思维,表现为:第一,割裂自然环境系统的内在关系,孤立立法。“环境基础”在各个地域、流域,不尽相同,“环境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也表现得不同。环境立法粗暴统一的规定,执行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很多现实的迷乱。第二,规则自身混乱,相互龃龉。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简单即为最好。我国环境法律表现出来的混乱,实质是环境立法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认识。第三,立法理念上摇摆,模棱两可。环境立法指导理念多元化并非不当,但理念之间是有层次,且各有独特的适用空间。环境立法上融入整体主义理念,是整个思维方式的转变,贯穿于立法的整个环节。

  四、结语

  理念决定行动,理念的变革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先导。“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较为根本的一种理念。经过改革开放三十的发展,我国已经面临着另一番情势,经济增长但环境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害。重经济轻环保得理念,一直主导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我国环境立法的理念。环境状况持续恶化,使我们必须就此进行审视,转换势所必然。“顶层设计”是我国传统环境立法的范式,而这种范式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整体主义思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较为缺乏的一种思维。环境的整体性,要求环境立法充分考虑环境系统各要素的关系。通过以上理念的检讨,希望对我国环境法治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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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欧俊 [标签: 立法 检讨 对策 立法 立法 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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