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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多数统治: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终结
:传统的民主观念把民主等同于多数人的统治,这种主张多数统治的民主理论在当代又被称为“多数主义民主”。英国式两党竞争、“胜者通吃”的决策模式和权力集中的政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被视为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典型代表,备受西方学者的青睐。然而,随着当代民主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民主实践的发展,多数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之间不仅出现了矛盾还产生了脱节,引发了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危机;同时,把民主直接等同于多数统治被认为是错误的观念而且已经对民主的实践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由此。一种旨在改变传统民主理论学科中心的错误认识,主张终结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呼声逐渐成为当前政治学界尤其是民主理论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民主;范式;多数统治;多数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2-0036-07
  近代以来,有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争论始终占据着民主思想史的核心领域。随着古希腊城邦的衰落、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直接民主逐渐被代议制民主取代。然而,从直接民主转变为代议制民主只是民主改变了形式,作为民主的核心,不论它是由公民直接决策还是由代表替选民决策,决策结果所体现的公民诉求的广泛性都是衡量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民主程度的重要准绳。民主决策代表性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民主决策模式在民主品质方面的差异,这就意味着民主绝不应当只反映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多数统治规则只是民主决策方式的一种而已。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民主机制中不同的决策过程对民主后果的影响缺乏深入而认真的探讨,从古至今,但凡主流的民主理论家都简单地把民主等同于多数人的统治。WWw.11665.cOm
  一、传统的观念: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古希腊民主的本质就是“政事裁决于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民主政体之下的决策之所以由多数做出,少数服从多数,是因为“平等是民主政体的至上法则”。当城邦是由普通公民而不是由那些具有超凡德性和能力的政治人物来执掌的时候,多数人的意见纷争有可能使城邦政治陷入党争,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质疑普通公民的灵魂会与单个的贤人差别多少,因此民主政体下多数人的判断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比少数人的判断更加明智,同时,多数人比少数人更不易于腐败,就如同大量的水更不容易被少量的水污染一样。古希腊著名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也把民主政体描述为多数人统治的政体,以区别于那些由少数人统治的寡头政体和贵族政体。
  尽管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使城邦式直接民主成为历史,使代议制民主成为现代民主的常态,但是不论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依然是民主决策的基本规则,以至于民主又被等同于“多数统治”。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托克维尔和约翰·密尔等人都是从多数人统治的角度来理解民主的。霍布斯在翻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时候就直接把修昔底德对民主的描述译成“the rule of majority”。而在霍布斯本人看来,“如果全体中的大部分被认为是包含了所有个别的意志,或者说所有个别的意志服从于全体中的大部分的意志,这就是民主。正是在这样一个民主政府中,全体或者全体中的大多数自愿地组织起来充当主权者。”洛克和卢梭表达了与霍布斯相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政治社会建立在全体一致的基础之上,但是政治社会的运作却无法总是满足全体一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必要的。卢梭曾指出,“除去原始契约之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每一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某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在无法达成全体一致的情况下,“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在卢梭看来,当公民意见出现分歧的时候,针对议题所进行的讨论越广泛,那么多数所囊括的公民数量就越多,也就越接近全体一致,少数的数量就越少;而当所涉及议题需要迅速解决的时候,只要有一票的数量差别就足以划分出多数和少数,进而使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多数本身就是公意。
  托克维尔亦把民主理解为多数的统治。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多数统治,“民主政府的本质,就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在托克

维尔看来,多数的统治可能带来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进而导致多数的暴政,但多数的统治并不意味着多数必然会对少数实施暴政,多数统治与多数暴政并不是同义词。因此,对无限的多数权威导致的多数暴政的批判并不能否定民主就是多数统治的事实,作为民主的本质,“一切权力的根源都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中”。与托克维尔处于同一时代的约翰·密尔深受托克维尔民主思想之影响,在其自传中,密尔曾坦陈他对于民主政体的偏爱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托克维尔向世人所展现的美国民主之光辉。在《代议制民主》一书中,密尔把代议制的民主政府看作是理想的政府形式,但是与托克维尔一样,在密尔看来,在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代议制民主依然应当是多数的统治,其决策规则依旧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由人数上的多数掌权比其他的人掌权较为公正也较少危害”。
  在当代,一些著名的民主理论家如加拿大的麦克弗森(crawford maepherson)就是从多数统治的角度理解民主的。安东尼·阿伯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在其颇具影响的《民主》一书中直截了当地指出民主就是多数的统治。在当代著名的政治学家波洛克(j.roland pennoek)看来,不管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民主实际上就是多数的统治,因为“多数统治的原则长期以来就是民主的本质所在”。美国保守的社会主义理论家威廉·萨弗里(william satire)和南非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人乔·斯洛弗(joe slovo)进一步回应了波洛克的观点,在当代主张多数统治的民主理论中最具代表性。在对南非的民主进程所作的评论中,萨弗里认为,民主的要义就在于人人平等,具体而言,就是一人一票(one person,one vote),总而言之,民主最终是多数人的统治。为了更有力地申明自己的观点,萨弗里甚至认为某一政体只要是民主的,就无法抛弃和反对多数统治的规则。斯洛弗的观点则更加简洁有力:“我们不需要再玩弄文字游戏了,民主只有一种,那就是多数人的统治。”
  由此可见,在主流的民主思想史看来,每当公民之间、公民代表之间的利益诉求不相一致的时候,哪一方或者什么人应当获得最终决策权以及决策最终应当体现什么人或者哪一方的利益?针对这一疑问,自古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答案就是“人民的多数”(themajority of the people)。在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下,各级公共权力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在做出决定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代议制民主中,人们 权力应当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只不过这种多数以代表大多数选民的“多数代表”的形式反映出来。由于从古至今,大凡主流的思想家都是从多数统治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民主的,因此这种主张少数服从多数、多数获胜就意味着胜者通吃的民主体制又被称为“多数主义民主”。
  二、多数主义民主的“范式”特征
  “范式”(paradigm)理论最早是被库恩用来解释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中的科学革命和观念变革现象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的学者在构建自身的理论体系时都谈到了库恩的范式思想,政治学界也不例外。在库恩看来,任何一个处在发展周期的起始点上的学科或者科学都是尚未形成科学范式的科学,也就是前科学阶段。在这一阶段,各种理论和假说互相排斥,没有哪一种理论占据统治地位。“在任何一门科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对同样一些领域的现象,尽管未必都是同样的一些具体现象,却会做出全然不同的描述或解释”。㈣
  科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是范式形成并处于统治地位的时期。当一门科学经过努力产生出具有代表性的科学成就并且被科学团体所承认时,就会形成以这些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理论研究范式。这一时期的科学也就成为常规科学。所谓常规科学就是严格根据一种或者多种已有的科学成就所进行的研究,某一科学共同体承认这些成就并将它们看成是在一定时期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基础。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发展是受到限制的,因为一切活动都是在范式指导下进行的,科学研究就是运用范式去消除疑点,解决问题,因此“常规科学即解难题”。在库恩看来,常规科学积极的一面是使研究易于深入,其消极的一面是把科学研究限定在既成的狭小范围内,当出现反常时就会阻碍科学的进步。
  科学研究周期的第三个阶段是科学革命时期。当原有的范式无法解决新的难题的时候,反常就会出现,创新的要求就会形成,各种意在解决新的难题的新的理论就会被不断地创造出

来。这就意味着原有的科学理论范式出现了危机,新理论的出现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范式已经变形,旧的范式越来越无法应付日益增多的反常,更换旧的科学范式的时机来到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危机阶段,一些固守旧范式的科学家往往不承认旧范式的过时,而是认为有些人不会应用现成的范式来解决问题。因此,推进科学发展还需要创新者本身的努力。
  科学发展周期的第四个阶段是一种范式取代另一种范式的革命时期。科学革命是在原有的范式陷入危机之后出现的,从危机到革命是一个不平稳的累积过程,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科学革命是科学家世界观的改变。“当范式改变时,这个世界本身也同它一起改变”。在库恩看来,科学就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往复循环中不断走向前进的。
  民主的多数统治论即多数主义民主完全符合库恩的“范式”概念,这一分析框架已经得到许多主流学者的肯定。当代著名的比较政治学家阿伦·李普哈特认为多数主义民主及其原则完全符合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所讲的“范式”特征。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库恩指出,所谓“范式”,其基本内容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学科内范围最广的共识单位,同时,以特有的观察角度、基本假设、概念体系为理论工具,形成一个科学社会学意义上的理念共同体,表示这一学科领域中的科学家看待和解释学科现象的基本方式在这一学科领域中是被普遍认同的,而多数主义民主理论本身长期以来一直就是政治学有关民主的一套自成一体的概念、模式和方法。在李普哈特看来,传统观念把民主等同于多数统治并把威斯敏斯特民主确立为代议制民主的典范,表明多数主义民主仍然是当今政治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常规范式”,该范式以英国为代表,具有十个具体的制度特征:①行政权力集中在一党微弱内阁手中;②内阁受议会多数派政党的支配;③两党制;④选举制度采用多数获胜制;⑤自由竞争的多元主义利益集团制度;⑥单一制集权化政府;⑦单一议会中的立法权力集中;⑧单一议会多数通过即可修改的柔性宪法;⑨司法审查的缺失;⑩依附于行政权力的中央银行。
  英国的威斯敏斯特民主模式自产生以来就普遍被视作既体现了代议制政党政治的特色,又符合多数统治的要求,因而被世人看作是代议制民主的典范而备受推崇。美国前总统、著名的政治学家伍德罗·威尔逊就曾对威斯敏斯特民主推崇备至,他曾极力主张废除美国的总统制政府,代之以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时至今日,学界大多从事政治学研究和民主类型研究的学者对英国的多数主义民主模式依旧难以割舍;而在民主实践领域,多数主义民主模式早就已经成为除了英国之外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英国在亚洲、非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前殖民地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主体制。威尔逊曾在1884年预言,以英国为代表的多数主义民主模式将是未来“世界的潮流”。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民族国家也正如威尔逊所言,在建构独立民族国家、建立和完善民主政体的过程中都热衷于把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多数主义民主模式作为学习、模仿和移植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理想样板。
  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反叛: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危机
  然而,遗憾的是威斯敏斯特多数主义民主在20世纪民主化进程中的迅猛扩展对新兴的尤其是那些存在显著分裂的多元社会建设稳定民主制度的进程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竞争—对抗”、“胜者通吃”的威斯敏斯特民主原则不仅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他们长期希望的民主和稳定,在东南亚,多数主义民主模式带来的是政局动荡,在一些非洲国家,多数群体和少数群体的竞争甚至最终演变为种族复仇和屠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检验使多数主义民主面临深刻的危机。
  首先,多数主义民主面临的首要挑战来自于“多数”概念本身。民主长期以来就被想当然地认为是多数人的统治,然而,仅从思辨的角度分析,就可以发现“民主=多数统治”的等式是缺乏理论检视的。当代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萨托利为诠解多数统治的“悖论”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在萨托利看来,多数统治的悖论首要地在于“多数”这个概念本身既多变又模糊,于是,“多数原则”在很多时候并没有被确认为精确的“超50%的绝对多数”或者某种具体的、有专指的“多数”。对此,萨托利曾指出,如果对“多数”概念进行详解,那么我们至少会得出三种不同的形式:①绝对多数(qualified majority),一般指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

数制;②简单多数(simple or absolute majority),例如50.01%的多数,即过半数原则;③相对多数(relativemajority),多数数额少于50%。这三种形式的多数尽管数量不等,但却均可冠之以“多数”之名,而萨托利对“多数”概念的解析表明,所谓多数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游离于相对多数和全体一致多数之间的变量。对此,李普哈特认为,“如此宽泛易变的多数概念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以萨弗里和斯洛夫为代表的当代 义民主理论家所谓之‘多数’实际上指的是过半数的简单多数制,但是在他们把民主等同于多数统治的时候,却并没有意识到‘多数’会存在如此宽泛的形式。”因此,用一种不确定的“多数”冠名一种民主模式显然会因为“太宽泛而失去意义”。
  其次,正如多数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假定他们的“多数”概念是明确的“半数加一”之多数或者简单相对多数,然而即便如此,“多数裁定在现代国家中也并不多见”。如果粗略地衡量一下现代民主国家,就会发现,当代民主政体中非多数裁定原则的制度占据了绝大多数,因为联合内阁、多党制、比例代表制、两院制立法机构、司法审查和联邦制等等这些制度要比威斯敏斯特模式的民主制度更为常见,“少数服从多数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例外的情况,而不是一种规律。”在当代典型的民主国家中,实际上只有新西兰和英国可以被确切地称为多数主义民主国家,而所有的其他民主国家都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模式相去甚远,而且,当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新西兰和英国的民主时就会发现,实际上英国和新西兰也并非理想的多数主义民主模型,因为这两个国家的体制中也存在着大量并非纯粹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设计。以英国为例,面对北爱尔兰日益严重的分裂倾向,在英国政府的政策中,全体一致型民主的因素正在日益增强,因为除了下议院外,北爱尔兰所有的选举都实行比例代表制,以求建立广泛的联合政府进而把新教徒多数派和天主教少数派都包括进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英国整体韵政治制度,“使英国的两院制立法机构偏离了纯粹的少数服从多数型民主”。而在新西兰,选举制度中对毛利人席位的法定预留制度使新西兰也偏离了纯粹的多数主义民主模型,因为如果按照纯粹的多数统治原则,毛利人是没有机会获得代表权的。
  在实践领域,多数主义民主同样表现为一种“悖论”:多数统治论者常常把英国和新西兰挂在嘴边,把它们作为多数主义民主模式的理想范式,但是如果把多数统治的理论原则与多数统治在这两个国家的实践相对比,就会发现大凡多数主义民主国家的“多数”实际上都是名不副实的,获胜的所谓多数,实际上代表的只是少数公民。从英国和新西兰自1945年和1954年以来的选举数据来看,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胜利”的政党获得的票数从来就没有超过总票数的一半。因此,仅从多数统治“最为重要”的原则与其实践的对比来看,“即便是英国和新西兰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多数主义民主的好榜样”。多数统治原则在概念上的不确定以及在实践领域中的反差表明这一范式却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常”和日益严重的“危机”。就多数主义民主范式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产生的“脱节”来看,多数主义民主的支持者认为所谓的脱节无非是一些小小的例外而已,这些例外并不会对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有效性形成威胁,长期以来多数主义民主范式之所以如此广泛地被人们接受,部分原因是因为它简单明了,因而也就美妙而具有魅力。具体而言,一些小小的例外仅表明民主决策的方式可以根据有关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程度而在多数同意和一致同意的范围内变化,而一致同意本身就是多数,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一致同意无法实现,因此,多数统治的民主概念就显得简单得多,而且更有吸引力。然而多数统治的反对者却针锋相对地指出,典型案例的“反叛”说明理论矛盾的出现并不是小小的例外,而是范式发展过程中严重的反常现象,因为在库恩看来,脱节发展成为反常现象,就不能继续被当作例外而随意解释甚至干脆视而不见,严重的反常现象的出现昭示着一种不完善的范式正在衰退,随后,一场“科学革命”必会将其推翻。
  四、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终结
  许多学者很早就已经注意到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衰退,而且作为该范式反常的现象早在20世纪70年代自由主义民主本身面临危机之时就已经初露端倪,而到20世纪90年代,许多学者都发现以威斯敏斯特民主为蓝本的每一波民主化浪潮的回流总是历

多年,其间不乏眼光深邃、视角独到的政治学家把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失败以及数次民主化进程的回流与威斯敏斯特多数主义民主的固有缺陷联系起来,并对威斯敏斯特多数主义本身及其普世化假定展开颇有影响的批判。原国际政治学会和美国政治学会主席李普哈特就曾指出,“就多数统治的理论与实践而言,无法不将其脱节现象视为突出的反常现象。”居伊·埃尔梅(guy hermet)在回顾了二战以来全球的民主化进程后指出,自1945年以来,“人们以为自由选举和代议制政府一定会给地球上的所有人带来幸福。这种感觉也使人们再度申言:以多数和少数——请注意,这一民主原则强调多数和少数二者会相互转化——之间变化不定的竞争为基础的多元政治制度,可以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外国,在新的国度,百分之百地按照其本来的模式维持下去。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实在令人深恶痛绝。……在对代议制政体(威斯敏斯特民主)的拙劣模仿中,人们看到了形式上模仿的令人生厌的面孔——实际的寡头独裁政府——它在南欧,并正在拉丁美洲、曾经的菲律宾和几个非洲国家使民主信誉扫地……因此,认为某种模式可以变通,或实际上抛弃所有模式而承认有可能出现新的、有独创性的民主形式,是完全合理的。”
  尽管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检视表明对多数主义民主范式革命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为什么多数主义民主范式依旧表现得那么顽强而没有被推翻呢?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多数主义民主在政治学界拥有一批势力强大的支持者,遗憾的是这种势力却被用来支持一种想当然的、未经检验的、错误的理论假定——民主就是多数统治。具体而言,全世界都在推进政治学理论和实践的进展,而政治学在英国和美国最为发达,以至于来自西方包括英美学界和非西方的一些政治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治学已经被英美学界所控制,20世纪的政治学界到处充斥着来自于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学观念。
  显然,“英国的实践和传统在这个领域所占的分量已经大大高于它在全世界应该具有的比重。”在美国政治学界,一些学者曾把美国的民主制度如权力划分与分配、制约与平衡、保护少数民族等都看作是英国式多数主义民主的对立面,达尔就曾认为英国式多数集权型民主和美国的麦迪逊分权型民主乃是民主思想中互相对立的两大观念,然而以李普哈特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却认为这种所谓的分权民主模式与英国多数主义民主模式之间很难或者说实际上并不是对立的,在美国,“对威斯敏斯特民主模式的推崇代表了美国政治学界长期以来的一项牢固的传统”。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被看作是英国政治制度的翻版,行政权力集于一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选举总统,一党组成的内阁,依据相对多数制度选举各级立法机关,这些显著的多数主义特征根本无法让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成为英国式民主制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它还有意变得更加符合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特征:从伍德罗·威尔逊到美国政治学会政党委员会的成立,许多美国的政治学家都十分欣赏英国政治并把英国的两党议会体制奉为民主制度的典范,有意要按照英国那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路线来改造美国政治。㈣因此,把20世纪美国的政治学界看作是多数主义民主论者的大本营之一是恰如其分的。
  当把英美两国的民主观念与库恩的范式理论结合到一起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真正让多数主义民主范式苟延残喘的,是来自于学术领域和学科中心的保守力量,而英美政治学家对民主的研究就恰恰处于政治学的中心,因此,这些固执己见的传统观念与那些所谓的权威政治学家们一起成为阻碍理论发展和科学创新的巨大障碍一“这才是真正揭示了当今学界反对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革命未能发生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尽管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严重脱节并且充满矛盾,但是新范式的产生和旧范式的终结必须首先从彻底清算、打破和超越传统观念中的错误认识和信条开始,必须依赖于新兴的、具有可靠经验数据支持的、符合逻辑的正确的“知识”,而这些知识的日渐扩展一方面使传统范式的学科中心受到挑战,同时也有利于迫使处于学科中心的政治学者们在真知灼见面前不得不放弃那些曾经为防止多数主义民主范式发生革命所做的辩解。因为有关多数主义民主在宽领域、多向度的研究已经足以证实“把民主等同于多数统治既狭隘,又不符合实际;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还容易导致误解……因此。我们应当抛弃以多数统治为原则的多数主义民主,改变

传统思想中把威斯敏斯特多数主义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理想范型的错误认识。”换言之,随着以实证经验为基础的对多数主义民主的批判性意见逐渐从政治学的学科边缘渗透到学科的中心领域,必然会从根本上推动“科学革命”的到来,随之而来的将是多数主义民主范式的“终结”。
  注释:
  ①这一看法是多数主义民主的支持者从卢梭的民主观念中得出的引申意涵,他们认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民主决策范围的变化本身就表明民主就是多数统治。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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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范式 范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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