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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治理者”:村治权力网络中的宗族
族在乡村治理中正在以“非正式治理者”的角色发挥着作用。宗族不仅通过本身的组织,也通过村庄权力网络中的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村庄的治理。作为传统资源,宗族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如果能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将有助于我国乡村社会民主政治的成长与发展。
  关键词:宗族;“非正式治理者”;村治;权力网络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50-04
  作者简介:张晓晶(1987-),女,山西永济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族与乡村治理。引言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宗亲”社会,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宗族已在中国乡村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对乡村的日常生活和基本生活方式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宗族在乡村社会的功能也在不断变化。在明清及之前,国家权力的正式设置止于县一级,在乡和村实行地方性自治,由乡绅和宗族共同治理,[1]此时是宗族治理的全盛时期;晚清至民国时期,为了稳固自身的统治及加强国家建设,中央政府试图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如设立乡政府、重建保甲制等等,此时是宗族治理的持续期;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对传统的宗族与乡村治理体制实施了革命性的政策,这个时期是宗族治理体制的瓦解阶段;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国家对乡村的政治松绑以及文化归属感的需要,宗族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得以重建。研究表明,重建后的宗族在乡村治理中已经在以“非正式治理者”的角色发挥着作用。[2]限于篇幅,本文着重分析改革开放后,宗族作为非正式的治理者对村治的影响。wwW.11665.COm基于对山西一些村落的考察,笔者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宗族是如何与其他权力相互制衡来维持乡村治理的。本文的不足是笔者缺乏深入具体的田野资料,因而本文不是对个案的分析,而是在实践观察与相关文献基础上的论证。
  一、主要概念
  费孝通在调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村落社会的权力结构时,发现有三种权力共同起着作用: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教化权力。所谓“横暴权力”可以理解为代表国家机器的控制形态,“同意权力”指的是源于社会共同遵循的契约或者习俗的制约力量,而“教化权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长老统治”,它在组织上的典型形态就是宗族。[3]那么,何为“宗族”?学界一直存有争论。m.freedman从“功能论”角度,将宗族当做拥有财产、祠堂、社会政治地位等功能性要素的组织。有学者根据人类学的功能理论与结构主义理论来解释宗族概念,认为宗族作为一种文化,包括“可观察的文化”与“不可观察的文化”,前者包括以祠堂、族谱、祖坟为代表的物质文化,以仪式、族规、习俗等规范和典章制度为内涵的制度文化和社群文化,以唱戏、修谱、庙祭等为内容的精神文化或表达文化;后者即“文化的深层结构”(李秀国)。笔者认为,宗族既是“实体的宗族”,即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及其活动等,也是“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上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等,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
  分析村治中的宗族,要用系统论的观点研究各种乡村社会行动主体在村治过程中的实际作为,因而,笔者倾向于采用肖唐镖学者创建的“村治权力网络”的概念。“村治权力网络”是指村治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过程与资源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它说明哪些人凭什么被任命或选任而执掌村治权力。根据政治社会学的研究,大凡人格、财富、组织、暴力、技能、知识等社会政治资本,均有可能成为权力资源;二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力结构,既包括纵向结构,如县—乡—村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包括横向结构,如各种村内组织、干部之间,以及村组织、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三是权力运行状况,如决策、执行与监督过程,其中既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权力结构在表层的运行状况,也包括权力运行背后的规则和逻辑。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整体的村治权力网络。
  二、宗族作为非正式治理者对村治的影响
  1.“家园共同体”影响犹在。根据张康之教授三个共同体的划分,即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相对应,存在着家园共同体、族阈共同体、合作共同体,在我国农村社会,家园共同体的特征还明显存在。家园共同体是血缘关系的扩大化,具有同质性、封闭性、稳定性

而宗族就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因此,宗族作为家园共同体在乡村社会中仍有影响。学术界对宗族影响的评价有持温和态度的,此以钱杭和王铭铭等为代表;有持否定态度的,此以陈光金、何清莲和吕红平为代表;还有持中立态度的,此以肖唐镖为代表。[4]无论何种态度,不可否认的是,宗族对村治的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或者是中性的,其影响是确实存在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已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重建,在南方乡村的复苏则更为普遍。学者们也进行了颇多的田野调查,调查研究显示,重建后的宗族在乡村治理中已经以“非正式治理者”角色发挥着作用。与传统的“正式治理者”角色相比较,“非正式治理者”角色的特征在于:一方面,宗族能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治理,从村干部的选任到村务决策和管理,都可以看到宗族的影子;但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它的参与却是非正式的体制外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当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非正式渠道的影响,而非直接干预。由于意识形态的作用尚存,以至于在很多地方,宗族的存在本身就介于非法和合法之间,是“非正式治理者”的角色。
  2.“宗族已经成为村落多元权力结构中的一极”。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村落社会权力格局从改革开放前的国家绝对控制权转变为多元配置,其中的一元就是“宗族力量”。譬如曹泳鑫认为中国当今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已经与“地方政权结合在一起”,“宗族势力干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等。[5]陈宝亮甚至认为,宗族势力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郭正林认为改革年代的宗族组织“借助村民直选的制度渠道成了影响农村权力结构的社会因素”。[6]尽管他们各自的表述有差异,但都肯定了宗族已经成为影响村落权力结构的一个“实体性”的组织力量。肖唐镖通过对39个村的实地调查,得出结论:对行政村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来说,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资源。不过,宗族的作用能否实现,却要取决于乡村正式的政治力量,特别是国家权力的态度。 生的影响。宗族对村干部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如果村干部通过民主公开和竞争性的选举产生,那么,宗族的影响就会在选举的动员和投票中直接体现;如果村干部系由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或“操控性选举”而产生,那么,宗族会通过以实力为基础的均衡原则、裙带原则和亲缘网络等间接方式发挥作用。[7]
  宗族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从笔者所调查的村庄情况看,对于全村性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务,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类非正式组织一般不会插手干预。换言之,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宗族不会直接介入其中。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宗族对村干部的治村行为仍有着影响力,这集中表现在对村干部工作方式与态度的影响上。在各调查村几乎都出现过这种情况:村干部的职权范围本应由相应的制度来规定,但实际上宗族背景也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如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在村务的管理与执行上,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气更粗,态度硬,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在工作时则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不仅宗族的背景强弱影响着村干部的治村行为,而且宗族精英也对村干部的治村行为有着很大的制约力。
  4.选举中“情境宗族”力量的彰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更关注自己家庭的经济收入,而对宗族的关心逐渐减少。然而,宗族在日常生活中的无表现,并不意味着无宗族。也许用“情景宗族”或者“场景宗族”会更有说服力。最通俗的解释是,日常生活中无表现、无形态的宗族,只要为他们提供活动的舞台和场景,创造一种情景,那么他们就会充分展现,凸显其力量。比如,村民选举就是“情景宗族”获得展示的最好舞台,为的是在乡村事务中争得“话语权”,推出“自己人”,为宗族谋取利益。这也难怪许多村民都认为,自从有了选举,宗族势力好像一下子就膨胀了。
  学者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宗族在选举中

的作用皆是非正式的、非组织的,表现为显著的个人性、自发性。有学者认为,随着乡村民主选举制度的不断进步,与影响乡村选举的其他因素相比较,特别是与强大的政府行为和乡村干部的操作行为相比较,宗族因素的影响程度很低。在村民的投票行为中,其宗族取向也并不强于能人取向和好人取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并不只是负面的或恶性的,也有着正面功能,比如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在选举中不应当一概地反对“宗族派性之争”。因为没有竞争性的选举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选举,而选举要有竞争性就不能没有派系之争。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就成了他们形成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应当考虑的是,在选举中有效地引导这种派系竞争,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三、村治权力网络中的宗族
  按福柯的理论,权力是一种关系网络。[8]随着宗族及其他多种乡村组织的恢复,乡村社会构成了一个交叉的复杂组织网络。研究宗族与各种组织的关系,实际上即是分析在村治过程中,各种组织的权力分配与合作或冲突状态。
  笔者的研究聚焦于乡村的多元化治理格局。行政村政治组织、村庄班子、村庄专业性自治组织、宗族、在外精英、乡镇政府、村民、村干部、非正式组织等都是当今村治权力网络中的一元,在此,笔者着重于分析宗族与村内政治组织、村庄班子、村干部、村民、“在外精英”的关系。
  1.宗族与村内政治组织。村内政治组织主要为“两委”,其负责乡村治理的日常事务。然而,目前的农村治理体制存在着缺陷,即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真空”。在这种格局下,宗族与村内政治组织(简称“村政”)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个角度,宗族与村组织是合一的、从属的还是平行的关系?依此,宗族与村政的关系就可能呈现四种类型:一是两者合一型,即宗族与村级组织是合一的;二是村政主导型,即宗族从属于村组织或被村组织利用;三是宗族主导型,村组织从属宗族;四是相互平行型,两者互不相属,是一种平行的关系,互不干涉。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比较多的是第二种和第四种,第一种少见,第三种则未见过。第二个角度,宗族与村政在运行中是相互协调的还是相互冲突的?在案例村中,多数的宗族与村政相互之间是比较协调的,仅有个别村庄发生过冲突。
  2.宗族与村庄班子。在乡村正式组织架构中,村委会之下的组织为村民小组。按理,村民小组作为乡村最底层的正式组织,发挥着微观社区治理的功能。但在很多农村,村长和各小组长一起构成村长班子,成为“村庄组织”,负责村组两级党政组织硬性任务之外的一些“软性任务”,还有一些党政组织所“遗漏”或疏忽的公共事务。
  那么,宗族与村长班子是何种关系呢?村长班子实际上是为本村庄宗族服务的组织。独姓村是这样,两姓和两姓以上的村庄也是这样。首先,从村庄组织的职能看,村长班子虽以管理全村事务为主,但仍要负责村庄内宗族的族务。不过,村长班子介入一些宗族事务,并不意味着村长班子主导着宗族活动,而是恰恰相反:村长班子在为宗族做具体服务时,需要听从宗族组织的安排。当然,这种服务一般是面向大宗族的。其次,从对村庄组织权力运行过程的实际影响看,户主会议和村长班子尽管享有明确的职权,但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往往体现出宗族因素的影响力。第三,从村庄组织权力运行的后果看,宗族虽拥有对村庄组织的影响力,但在权力运行的后果上,似乎并不享有特权,表现为村庄公共设施的平等享用以及村庄公共福利的平等分配都不含有宗族因素的干预。
  3.宗族与村干部。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因此,研究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角色,就不能不重点分析它与治理精英的关系。宗族通过实力对比、裙带传承、亲缘网络等机制影响村权力的分配格局,以至于形成“自动平衡”现象。即使宗族并未因争夺权力而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性行为,但它作为一种直接的意识和潜在的力量支配着村民的行为,从而影响权力的分配及其运行状况。也就是说,对行政村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来说,宗族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资源。不过,宗族的作用能否变成现实,却要取决于乡村正式的政治力量特别是国家权力的态度。宗族对村干部的产生以及治村行为的影响在上文已有论述,此不再重复。4.宗族与村民。村民是乡村治理中的

主体力量。尽管村民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正在发生嬗变,其私人性与自主性已明显凸显,但宗族依然在日常生活中保持着很大的影响。宗族为日常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规则与文化,使之能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仪式进行,而不致失范无序,更重要的是,为日常生活的运作提供了不可缺少的人力与物质援助,如多种活动中的组织、帮办,活动场所如宗祠的提供等。除了日常生活之外,宗族还在村落社区的公共活动中保持着影响。村落一般存在宗族性公共活动与地域性(行政性)公共活动。村落的宗族性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修谱、修宗祠、修祖坟、修龙舟、聚餐、房际或族际之间的械斗等。地域性的公共活动主要为村落公共事务的管理,如公共资源、公共设施、社区治安及其他村落日常事务的维护和管理等。
  研究表明,对宗族活动,农民的态度与行为是多元的,他们参与宗族活动既有较大的自愿成分,如对“根”和“归属感”的追求,对生产生活中的交往和互助需求,但也有着相当的非自愿成分。后者就来自于宗族组织本身对农民提出的参与要求——一方面对积极参与者大加激励,另一方面对消极参与者尤其是抵抗者严加惩罚。
  5.宗族与“在外精英”。在村民看来,所有通过考干、提拔、升学、参军等方式,离开本村而吃“公家饭”的公职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教师、医生、工程师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等,有学者将他们统一称为“在外精英”。当宗族矛盾处于交织状态时,一方宗族能否产生精英(能人),往往决定了本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矛盾解决的走向。[9]宗族借助内在的资源所起的作用,一是表现为家族势力的大小,如本族内人数的多寡,青壮年男丁的繁衍等;二是能否借助外界政府的力量,其前提是本族内有人在外为官,而为官的大小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人物能够借用外界强有力政权的帮助,通过基层政府对村委会、宗族施加压力,打破固有的平衡,达到维护本宗族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一部分宗族影响力强的村庄,宗族既通过本身的组织,也通过村庄的其他组织来直接或间接地主导村庄的治理。在宗族影响力弱的村庄,宗族的作用要么是“拾遗补缺”,将村政组织难以顾及的公共事务重拾起来;要么是被村政组织所借助成为推动村政的资源。但对村政组织所承担的政务,宗族一般是不进行干预的,它们与村政组织之间已形成了相对清晰的权限分工。当然,宗族的这种不干预,与其自身的组织状况有着一定的关联性。
  四、宗族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逻辑
  宗族在村治权力网络中的角色特征与运行逻辑是:在宗族内部,社会关系的整合未必践行着传统的礼治规则,而可能是狭隘的利己主义、排他主义。公共事务的管理未必如弗里德曼所称的“社会分化”下的不平等治理,而可能实践着民主的平等原则;在族外事务,包括村和乡镇层面的治理中,宗族一般奉行实力原则优先的丛林法则。正如村民所说,“对内从来没有团结的时候,对外却从来没有不团结的时候。”
  对于这种多向度的宗族治理规则,研究者看法不一。在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原则的解说中,按费孝通的“礼治秩序”和“长老统治”说,以及梁漱溟的“伦理本位社会说”,上述情状无疑是传统的变异。阎云祥在当下的研究中也持同类见解。但也有学者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这是传统常态规则的现实反映。如许光先生对中国社会关系的“情境中心”解释,揭示了社会组织原则的灵活多变性。[10]韦伯称“特殊主义原则”为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他认为中国村落社会遵循家长制的宗族亲属关系准则,宗族内外、村落内外所要求的道德准则具有二元性。还有学者认为,乡村社会关系是一种混合性关系,混杂着情感性与工具性的特点。[11]实际上,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说,也从另一层面反映了中国社会运行规则的灵活性。笔者认为,不论是“特殊主义”,还是“情境性关系”或“差序格局”,其背后的精神和规则,都是强调灵活性与多元性。在宗族、社区内部,提倡以礼、孝、仁、义为原则的儒家文化;但逾越了村庄和宗族边界后,往往是“礼”与“力”不同原则的交替灵活使用。
  近百年来,政府在推进现代国家建设中,试图从上而下、从外向内重塑中国社会,包括其结构与原则。但在打碎传统的同时,新的结构和原则却未能建立。就乡村治理而言,其直接后果表现为传统道德权威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双重缺失。在失去基本的道德和礼义约束,或

现有道德和礼义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在现代民主法治权威尚未基本建立的条件下,就不难理解这样的乱象:在一些乡村中,传统治理规则中的良性方面在丢失,而其负面性却在滋长,极端者甚至走向丛林规则,或表现为“金钱暴君”横行的所谓“市场规则”(如富人治村),或表现为赤裸裸的强人或黑恶势力治村。
  五、结语
  作为富于民族特色的宗族,不仅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组织,更是乡村文化的重要内核,是构成村民日常生活与交往活动的重要基础,它已内化为乡村治理规则与逻辑的重要元素。不过,与传统“正式治理者”的角色不同,宗族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基本角色还是“非正式治理者”。对乡村建设与发展既有负面作用,也有正面作用。在当今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情况下,宗族作为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实际上也有助于乡村社会民主政治的成长与发展。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重要价值。笔者期待宗族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从而融入现代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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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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