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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没有阶级差别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还存在着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与那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之间的差别,还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差别,并且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公有制。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从理论上弄清楚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才能在马克思理论指导下进行正确的实践。
  关键词: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研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人们普遍没有注意区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二是越来越多的论者只注重讲法律权利和财产的保值增值,离开“劳动者的共同所有”即离开生产关系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糊涂认识和混乱观点。本文仅对上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的是资本主义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有各种各样的文字表述和提法,意思都是一样的,都是指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在未来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没有任何差别,劳动者可自由使用社会的任何生产资料(这指的是劳动不受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限制),因而社会的“财产”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财产”,或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财产”也就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虽然只是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过一次(至少从现有的中文本看是这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这个术语来概括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各种说法和基本思想;在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来表达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思想时,只要注意按照它的本意理解为“社会所有”就是了。Www.11665.COm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思想,与他们关于未来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商品生产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最深厚的基础。正是由于实现了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整体的共同占有,商品生产才消亡了,阶级才不存在了,从而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消亡了。马克思(不包括恩格斯)后来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但并没有讲过这两个阶段在所有制方面的差别,这是不难理解的。按照《哥达纲领批判》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尽管实行按劳分配,但商品生产、阶级和国家也都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这两个阶段在所有制方面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和框架中,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简单地说,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就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当然,完成这样的任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前提,此点这里存而不论)。过渡时期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同时是不断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对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和所有制改造有大量论述,其中谈到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合作所有制。但无论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合作所有制,都只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不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不是他们一般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劳动者共同所有,因而是对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积极扬弃,对剥削关系的积极扬弃。二者的差别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是没有阶级差别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所有,因而还存在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与那一部分劳动者的共同所有之间的差别,还存在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差别,并且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还没有完全克服财产的“私”的属性,还不算完成了《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的任务。“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的前途是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转变。可不可以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看做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呢?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无道理,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但这样的看法毕竟混淆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质的差别,就像把过渡时期看做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混淆了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差别一样。
  从斯大林开始,人们习惯于按照列宁的说法把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叫做社会主义社会,把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叫做共产主义社会,并进一步区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从此,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一样了。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不是社会所有制,并且有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由于是两种公有制形式并存,在斯大林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商品生产和国家的存在也就是自然的了。
  为什么斯大林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一样?为什么同样讲的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其所有制却有如此差别?简单地说,这是因为,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以在过渡时期最终实现了全社会统一的公有,从而完成了消灭阶级的任务为前提的;斯大林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以过渡时期仅仅实现了“两种公有制并存”从而消灭了剥削阶级(斯大林消灭剥削阶级的经济条件是否具备,这里不予讨论)为前提的。从马克思的理论框架(过渡时期一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一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看问题,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任务的社会主义,实际上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一定阶段;①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由于非公有经济大量存在,剥削阶级并没有完全消灭。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而是既没有完成斯大林讲的过渡时期的任务(消灭剥削阶级),更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任务(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比较初级的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也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长期以来,受斯大林的影响,理论界并没有按照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原意来使用这两个概念,因而在运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理论时,不可避免地混淆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成了许多问题。①表现在所有制问题研究方面,就是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混为一谈。一方面,把“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当作社会所有制,站在过渡时期公有制的水平上去解读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运用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去说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站在社会所有制的水平上去解读“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为例。以往理论界基本按照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来解读马克思和恩格斯,因而很容易把后者关于过渡时期公有制论述当作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论述,从而把斯大林与马克思“一脉相承”起来。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集体合作所有制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形式,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建立在这样的公有制之上。我们往往只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改造农民小生产而建立合作社的思想,忽略了他们关于合作社还需要在过渡时期进一步改造的思想。所谓集体合作所有制的进一步改造,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当合作社成员与整个社会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时,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而共同占有的社会所有制实现了,过渡时期才得以结束。至于国家所有制,虽然看上去它像社会所有制,但也不过是比集体合作所有制更接近社会所有制罢了。一则,在未来社会,国家没有了,国家所有制也就不存在了;二则,凡是有国家存在的时候,社会成员总是划分为阶级的,因此,在国家所有制旁边总是存在非国家所有制,这也就是说,始终与非国家所有制并存的国家所有制,终究不是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统一的社会所有制,不是没有阶级差别、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所有制。

  在混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从而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背景下,近年来,理论界生出了许多与此有关的混乱思维。突出的表现是,许多学者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为据,以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据,提出要把社会所有制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因此,一旦我们搞清楚了这个问题,那种认为“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的观点,就自然站不住脚了。社会所有制是没有阶级差别的所有制,很明显,提出在现阶段实行社会所有制,理论上是不清醒的,实践上是超阶段的。
  能不能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呢?也不能。一方面,“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提法,不是关于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的提法;另一方面,这个提法丝毫不表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了什么理论上的变化,恰恰相反,社会主义“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说成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与他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总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有关,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小生产个人所有制存在共同的元素(都是劳动者的所有制)有关,关于这些,已有不少论者述及。这里要强调的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关于“个人”及其“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联系。马克思肯定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对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他既承认小生产个人所有制“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又指出私有制条件下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所受到的限制。个人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在有了分工和阶级划分以后,个人都是从属于分工和阶级的,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会受到分工、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制约,因而是有局限的和片面的,是不完全的个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随着私有制、旧式分工和阶级的消灭,每个人成了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即“完全的个人”。社会成员通过个人的联合占有全部的生产力,个人可自由使用任何生产资料,从而使个人得以自由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所有制才是真正的个人所有制,即“完全个人”的所有制,“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重新建立”的不同于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联合为一个整体,才能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实现“社会所有制”,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现“社会个人所有制”。可见,在现阶段提出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指导,理论上也是不清醒的,实践上也是超阶段的。
  有些学者打“社会所有制”的主意,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意,原本是看上了“社会”和“个人”这几个字,并以此暗度陈仓,模糊公有制,甚至否定公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只要抓住“劳动者的共同所有”这个核心问题,就没有办法把非公有制论证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甚至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中的“社会”二字似乎能提供一种“方便”,因为“社会”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只要不是单个人的所有制似乎都可归结为“社会所有制”,于是两个人以上的合伙企业、个人分散持股的股份公司甚至连美国的股份公司也是社会所有制性质的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二字似乎也能提供一种“方便”,因为既然连马克思都这样主张,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就被看做是不对的,“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的股份制甚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倒成了落实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具体行动了。所有这些,是多么大的理论混乱呵!
  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向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多阶段的,现在不过是处在它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还不可能全面建立起来,还需利用非公有经济、利用资本主义来发展社会主义。但肯定非公有经济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非要把它与“社会所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搭上“正宗血统”之关系,就像没有必要把私营业主统统归入“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确有学者撰文这样主张过)一样。
  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所产生的问题,使我们既不能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也不能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正确的实践。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都是与他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理论分不开的,没有社会所有制,也就谈不上他讲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企图在过渡时期实践他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基本原则会犯错误,以过渡时期的水平和眼光批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商品生产,计划经济,没有阶级和国家等),由误解而放弃马克思,也会犯错误。
  本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长期以来已被用于表达“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这样就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了两个含义:既包括“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个人以为,对理论工作者来说,在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概念时,最好是明确(至少在心里明确)究竟在哪一个含义上分析和讨论问题,把它放在相对应的理论系统之内。一会儿东,一会儿西,明明讲的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却又搬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套理论与之对应,往往不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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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智效和 [标签: 时期的 公有制 社会主义 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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