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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过渡期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研究
[摘要]入世五年过渡期满后,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实行几乎等同的充分的国民待遇,这给我国银行业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经过我国政府和银行业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外资银行进行竞争的基础与条件。然而,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在产权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产质量、业务开拓、产品创新、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等多方面仍存在差距。若想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进而在全球金融贸易自由化中获取相当的利益,我国银行业还须锐意改革。
  [关键词]wto后过渡期;银行业;国民待遇
  
  一、wto后过渡期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的现状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人世五年过渡期届满。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另外,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5年《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也有诸多体现。通过对以上法规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已经在银行业领域实践了人世承诺,实现了充分的国民待遇。如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几乎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外资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在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银行监管等方面实行了完全同等对待。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安全考虑,在某些方面仍保留着一些优惠或限制,即“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
  
  (一)过渡期我国银行业的若干“超国民待遇”
  1 税收优惠。www.11665.coM外资银行享有形形色色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并未随着人世五年过渡期的届满嘎然而止。如目前中资银行的所得税率为33%,外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率平均仅为11%。
  2 银行监管优惠
  (1)贷款集中度管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而在宽限期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施行前,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签约的并转入外商独资银行的贷款,可以在合同期内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2)贷存比例管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监管要求,与中资银行实行同一标准。
  (3)业务优惠。如外资银行拆借资金的最长时限可达2年,而中资银行只有4个月;外资银行可以从事经批准的混业经营,而中资银行严格实行分业经营。
  
  (二)过渡期我国银行业的若干“次国民待遇”
  1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条件限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 业务范围限制。(1)外资银行不能在中国发行金融债券,不能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而中资银行则可以。(2)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二、银行业国民待遇的影响及我国已有的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基础和条件
  
  银行业全面开放将对我国经济增长和金融部门的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影响。总的看,只要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实施有预见性的适当政策,银行业能够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其基本影响将是积极的。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将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及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将直接提供更全面的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质量,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推动我国银行业管理、技术的加速发展;推动会计、审计制度的发展;外资银行的合规监管、成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技术在合作伙伴和同业之间的传播,也有助于在总体上加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
  与此同时,外资银行进入也将给国内银行业带来诸多挑战。首先,直接造成国内银行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而内资银行不得不面对更多的劣质客户或高风险客户,其不良资产占比必然上升;其次,内外资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必然导致银行业平均利润呈下降趋势,内资银行原来享有的垄断利润将不复存在,在国家不再继续为其提供救助的情况下,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大为降低,难以利用其垄断利润来维系其高比率的不良资产,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势必上扬;最后,外资银行的加速渗透,以及内外资银行的全面激烈竞争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新挑战。
  为了妥善应对银行业全面开放带来的挑战,降低因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保障国内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获得相当的收益,我国政府及银行业已经作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在五年过渡期内。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基础和条件。
  
  (一)政府的财政支持为银行夯实了基础
  为了解决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如不良资产占比高、拨备不足等问题,我国政府给予了最大的政策和财力支持。1998~2005年,政府向四大国有银行多次注资达7000多亿元人民币;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核销了4500亿元损失类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充实了国有银行的资本金、改善了资产质量,解决了国有银行的历史包袱和沉重负担。
  
  (二)加入wto以来,我国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改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中资银行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中、建、交通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类似改革已扩展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经过改制上市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初步具备参与全球竞争的实力,在2006年度的《银行家》资本实力排行榜上,中国建设银行以356亿美元的核心资本排名全球第11,中国工商银行以316亿美元的核心资本排名第16,中国银行以313亿美元的核心资本排名第17。
  
  (三)资本充足率显著提高
  截至2006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中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已有66家,比年初增加13家;达标银行数量占比达44.30%,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3.58%。而2003年底达标的只有1家。
  
  (四)资产质量明显好转
  到2006年11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43.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7.3%;负债总额40.867万亿元,同比增长16.3%。人世以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持续下降。2006年第4季度,主要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1703.0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的7.51%,比2002年底分别下降1.1万亿元和16个百分点,风险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五)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2006年上半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总计38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幅高达45.9%,保持了连续三年大幅增长的趋势。中间业务收入与净利息收入的比率为1:5.1,与上年同期相比也有较大提高。
  
  (六)盈利能力有所增强
  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税前经营利润,从人世到现在,不到6年时间增长了6.4倍,税前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超过4倍。2006年上半年,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经营情况也在不断改善,经营利润稳步攀升平均较去年同期增长12%以上。如中行上半年实现营业利润人民币343.38亿元,同比增长19.72%。
  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积极变化得到国际舆论广泛而正面的评价,一些国际著名的评级公司,如美国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调升了对中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但是,与国外及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业务范围、金融产品创新、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如银行的主要目的是盈利,而我国银行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虽然近几年我国银行的盈利大幅增长,但以银行人均利润来作比较,中资银行与国外银行的差距仍然很大。美国及法国排名靠前的银行的人均利润是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十倍到几十倍。以开放促发展是我们加入wto的重大动机,我们应正视差距,直面激烈竞争,做到知耻而后勇,积极应对。
  
  三、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应对策略
  
  (一)推进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做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尚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产权不明、政企不分、责任不清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领域表现得仍较突出。.目前部分银行进行股改和上市,确实是银行改革迈出的一大步。通过股改,银行的公司治理形态已经初步形成,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制度体系。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较突出,分权制衡仍难实现。只有运用资本力量规范和平衡主体行为,真正建立起决策、经营、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才能实践现现代公司治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考虑精心选择合适的战略性参股伙伴,引入外资和民营资本。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充分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银行内控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及时对汇率、利率及其他宏观政策变化引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主动预警、精确定价和自我调节的风险内控管理机制。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定价管理体系的缺失,使得银行管理控制能力以及定价能力严重不足,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使用的管理会计系统和业务统计管理模块数据是割裂运行的,无法与风险管理要求相匹配,很难对客户、产品、部门、区域进行精准核算。银行需要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传统的风险识别评价决策与检测方法进行改造和提升,引进更多量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实现全额的风险计量和控制。
  
  (三)改善资产质量与贷款结构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不良资产进行了大规模的剥离并进行资金注入,平时商业银行也通过自身提取拨备准备金对诸多不良资产进行核销处置。但是由于外部的体制性因素及一些内部因素,不良资产仍在不断地大规模生成,如宏观经济波动、国有企业破产、经济案件等。要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机构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加快资本充足率达标进程,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适时调整经营战略,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合理把握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节奏。及时做好坏账核销工作。
  
  (四)拓展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固有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并不切合市场需求,业务品种单一、业务范围较窄,无法满足高端客户快捷、多样、高效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快步伐,一方面大力拓展业务规模、扩充目标客户;另一方面,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开发。
  1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银行以中间人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项金融服务而收取手续费,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了支付结算、代理类等九种中间业务。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业务量小、业务收入水平低。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50%,美国的花旗银行等20家大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比达到70%以上。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种中间业务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学习国外及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宽业务领域,努力推进产品创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增加科技投入,强化发展中间业务的硬件及软件设施。
  2 努力推进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定使商业银行面临风险集中的境况,也有悖于全球商业银行混业和全能化发展的潮流。分业经营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狭窄,金融产品创新困难,人为地割裂了金融市场资源,市场效率大为降低。我们应该努力造就发展全能银行模式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微观经营环境基础、法律制度保障、金融监管能力和相关的市场条件,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五)重视银行业开放中的自我保护
  目前,从设立外资银行机构的数量上来看,我国银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与欧美国家相比,已经相当地不对等了。截至2006年9月末,外商在华设立的营收性外资银行机构数量达到269家(合资、独资银行17家,分行191家,支行61家);非营收性的外资银行机构即代表处也增至242家。美国在中国有17家银行,开办了40个机构,其中22个是营业性的。而同一时期,中国在美国仅被获准设立8家银行机构,其中4个营业性机构,4个是代表处。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政府为保护本国金融业不受外资银行的过度冲击,在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之初或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予以限制。如美国要求外资银行必须通过其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附属机构才可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加拿大银行法》规定,所有外资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这些开放式金融保护主义政策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一些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行保护性政策,防止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
  
  (六)不断加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中外资银行采用统一的监管办法,但我国的监管专业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银行业务创新与市场风险控制要求,需要建立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外资挑战的监管体制。
  1 可以考虑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法规,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资产质量、资金流动、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进行全面监管。
  2 外资银行机构可以从事经批准的混业经营,银监会也无法监管外资银行的国外母行的跨国性混业业务,这对我国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程度又日渐提高。因此,有必要在原来的监管体系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如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它来管辖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统一负责金融监管。
  3 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无论是对法人性质的外资银行还是分行类的外资银行,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均需加强与其母行所在国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换。
  
  (七)积极实施人才战略
  制度设计再优良,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我国银行业的优良人才本来就属稀缺资源,如外汇业务人员在我国银行从业人员总量中仅占3%~4%,关乎未来风险规范的法律专业人士在中资银行总量不到0.5%,混业资本运作人才少得可怜。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金融“人才争夺战”将全面打响。目前,外资银行在逐步解除束缚、延伸产品线、深入扩张的同时,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在成倍增长。人才流动的动机当然首先是与其个人利益直接相关。金融人才尤其是一些优秀的中高层人员的择业标准不外乎三个方面:待遇、机制和发展空间。我们必须改革我国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工资分配制度、岗位配置机制、晋升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人才培训机制,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使中资银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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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学银 [标签: 银行业 国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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